一位女子在浙江杭州住酒店,因为拿外卖在酒店大厅跌倒,手上价值5万的玉镯被摔断。
她要求酒店赔偿,但酒店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被拒绝后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的一个周末,李女士来到浙江杭州准备明天参加朋友的婚宴。
她办理好入住手续,刚到房间没多久,就觉得有点儿饿了。
李女士用手机点了份外卖,因为人生地不熟,为了安全,地址只填到酒店,没有填房间号。
半个多小时后,外卖员打来电话说已经到了酒店大厅,李女士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就下楼去大厅取外卖。
李女士走出电梯,一眼就看到了站在大厅的外卖员,她拿到外卖就想趁着电梯还没上去,赶紧回到电梯里。
没想一路小跑的李女士脚下一滑,摔倒在电梯口,外卖撒了一地,手上的玉镯子也摔断了。
听到动静的大堂经理赶紧过来安抚李女士,但李女士看着自己摔断的手镯向经理抱怨:你们酒店的地板怎么这么滑,得赔我的损失!
酒店经理连忙表示:抱歉啊小姐,我们马上再给您准备一份午餐。
李女士指着摔断的手镯:外卖我用你们赔吗!我这手镯5万多买的,你们得负责!
酒店经理解释道:我理解您的心情,但这纯属意外,是您不小心摔倒的,不应该让我们承担责任吧。
他们在酒店大堂争执了起来,李女士认为,酒店作为管理方,有责任确保顾客的安全,出了意外就应该负责。
但酒店则表示,李女士穿着酒店的一次性拖鞋,本就是在房间里穿的,如果她穿自己的鞋子,或者更小心地进入电梯,完全可以避免这次意外。
双方几次争执不下,李女士只好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玉镯的全部价值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酒店得为顾客的安全负责,但是酒店地面并不湿滑,也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谁有过错造成了别人的损失,谁就得负责,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谁有过错呢?
李女士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大堂里小跑,这行为本身就增加了摔倒的风险。
一次性拖鞋本来就是顾客在酒店房间穿的,不是为了快速行走设计的,更不用说跑步了。
从这个角度看,李女士自己的行为可能才是造成摔倒的主要原因。
那酒店有没有责任呢?酒店提供了在大堂竖立“小心地滑”指示牌的照片,所以酒店的责任很小,甚至可以说对李女士摔断手镯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后半段明确规定:如若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
李女士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穿着明显不适合在光滑地面行走的鞋子,还一路小跑,这种行为属于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没有责任,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自己摔的赖别人你身上,只是驳回了?难道敲诈勒索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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