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年轻时为了新欢抛弃妻女24年,瘫痪后被新欢一家当作累赘抛弃,男子找到亲生女儿要每月2600元赡养费,女儿:凭什么给你?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王老汉年轻时是浙江一家林场的员工,与同村的李芬结婚后第二年生下女儿王欣,日子过得还算幸福。在女儿5岁的时候,王老汉遇到了离异带孩子的赵兰,竟铁了心要跟她在一起。王老汉回到家提出离婚,李芬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哀求他回心转意,但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李芬只好同意离婚,离婚后王老汉直接就跟赵兰同居了,赵兰要什么他就买什么,可以说是掏心掏肺又掏钱。却对亲生女儿的100元抚养费,一分都不给,每次李芬找他要钱,他总是推脱说没有,转身却给赵兰买了新手机。李芬为了照顾王欣,每天打好几份工,虽然生活困难,但母女俩的日子在慢慢往好的方向发展。20多年的时间,王老汉把所有积蓄都花在了赵兰和继子身上,为了给继子买房结婚,他甚至把单位分的房子卖了。他以为这样就能得到认可,但恶人自有恶人磨,2023年62岁的王老汉突发脑梗不能自理了。
赵兰和儿子觉得他是个累赘:老王,你现在这样子,我们照顾不了,你还是回老家去吧。王老汉气得直哆嗦:我为了你们付出了这么多,你们就这样对我?不怕遭报应吗!最后他还是被撵回了老家,这时候想起了24年未见的女儿王欣,通过林场的老同事打听到了王欣的住处。他找过去说:欣欣,我是你爸爸,我知道这些年亏欠了你,但我现在病了,没人照顾,你得赡养我,每个月给我2600元生活费。王欣眼中充满了恨意:你凭什么要求我管你?我从小在姥姥家长大,你管过我一天吗?我早就不是你老王家的人了!说完就把王老汉赶了出去,王老汉认为不管以前发生什么,自己始终是她的父亲,她有义务赡养自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管父母离不离婚、再不再婚,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都不会变。虽然王老汉当年抛弃妻女,24年来对女儿既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没给过一分抚养费,但是王欣仍然有赡养王老汉的义务。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王老汉就一定能拿到他要求的2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7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二)子女抚养能力较低或者负担过重;(三)父母有其他稳定收入或者其他子女负担能力较强;(四)父母有抚养能力但拒绝承担对子女的抚育义务。王老汉之前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王欣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最后法院考虑到王老汉的身体状况,判决王欣每月支付王老汉1000元赡养金。案例根据案件改编,且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