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电动车电瓶被偷,半个月后邻居老太主动承认,赔偿1000元并索要买车的发票,只因电瓶充电时炸伤孙子,被拒绝后老太告上法庭

文摘   社会   2024-09-19 05:16   河北  

浙江杭州一位女子电动车的电瓶被偷,半个月后邻居老太太竟主动承认是她偷的,还赔偿了女子1000元。

老太太想索要买车时的发票,竟因为电瓶在家充电时爆炸,孙子受伤住院,被女子拒绝后老太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浙江杭州的王女士是个普通的打工人,每天骑着电动车上下班回家,2023年5月的一天,她下班回到家把车停在了楼下车棚。

第二天一早,王女士发现电动车的电瓶不见了,王女士去物业查监控,但因为角度问题,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

她尝试报了警,但金额损失不到3000元,不能立案,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自认倒霉,花了2000多元又买了一辆新电动车。

差不多过了半个月,王女士已经快把这事忘了,这天下班回到小区,她被一位老太太拦住了。

王女士一看,是住在隔壁楼的杨大妈,平时就爱占小便宜。

杨大妈支支吾吾地说:小王啊,你那电瓶是我拿的,我给你赔一千块钱吧。

王女士又惊又气,正想说什么,杨大妈突然跪在地上:求求你了,把你买电动车的发票给我吧!我孙子在医院里躺着呢!

原来杨大妈偷走电瓶后,在家里充电时发生了爆炸,她5岁的孙子正好在旁边玩,被炸伤住进了医院。

王女士听说了这事,但没想到是自己的电瓶,杨大妈想拿着发票去找生产商索赔。

王女士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她买这辆电动车已经三年了,每天骑着上下班,从来没出过问题。

她心里有点同情杨大妈,正犹豫要不要答应。这时王女士注意到围观的邻居中有人在冲她摇头。

她突然意识到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万一给了发票反而惹上麻烦怎么办,就拒绝了杨大妈的请求,还把1000块钱递给她。

杨大妈没拿钱,站起来就走了,不过她也没死心,连着好几天都来王女士楼下等着。

拒绝几次之后杨大妈才消停,王女士还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过了几天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杨大妈竟然把她告上了法庭!

起诉书上说,王女士销售有问题的电瓶,导致杨大妈孙子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15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杨大妈声称她1000元购买了王女士的电瓶,明显不是基于真实意思,而是为了掩盖先前的盗窃行为。

而且杨大妈给1000块钱的时候,电瓶已经被损坏,实际上买卖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在整个事件中都没有过错,她是电瓶的合法所有人,也是盗窃案的受害者,电瓶在被盗后发生的意外与她无关,所以她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杨大妈支付的1000元是偷盗王女士电瓶的赔偿金,驳回了杨大妈的诉求。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没有霹雳手段,莫施菩萨心肠,得好好感谢冲她摇头的邻居!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亿点小例法
法律会说话,跟着我的案例解读,每天多学一点法律常识,共同成长,感谢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