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第493篇文章,2024年第69篇
朱勇辉
沉默权,是伴随我长大的那些香港警匪电影中经常看到的场面,拒不回答问题还气焰嚣张的犯罪嫌疑人、神气十足的律师、无可奈何的警察,曾是我小时候对刑事案件懵懵懂懂的认识。后来我真正学习法律时,才知道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工作以后自己做了律师,经常有人问我:警察问话,我是不是可以不回答?或者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话?我说你是电影看多了。但是,这也可见域外的沉默权在国内老百姓中是多么深入人心,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是时候考虑规定沉默权了。
一、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从立法层面看,尽管我国在2012年刑诉法第50条(现行刑诉法第52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似乎有隐含沉默权之意味,但其实这句话是写在不得非法取证的相关表述之后的,我认为这句话强调的是“不得强迫”,而并非豁免当事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作证义务,这可以从2012年刑诉法第118条(现行刑诉法第120条)又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得以证实。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我国也仅在刑诉法第281条规定了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的讯问在场权,未赋予未成年人沉默权。
从司法层面看,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曾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零,允许被告人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保持沉默,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曾被媒体称为是沉默权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大胆尝试。但因为各种原因,该检察院这一举措只实行了数月时间,可谓昙花一现。除此之外,未见其他关于沉默权的司法实践报道。
所以,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沉默权。
二、规定沉默权,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我记得90年代末、00年代初,沉默权在学术圈和实务界都讨论得非常热烈,现在好像哑火好些年了,似乎业界因为知道短期内不可能实现沉默权从而都偃旗息鼓了,以至于在这次刑诉法修改的各界讨论中,我发现沉默权也不再受关注。但是,随着近年来更多案件依靠口供定案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当前我国刑事案件高达90%左右的认罪认罚比例,我认为规定沉默权非常有必要。
首先,沉默权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一方面,一个人在有权利不说话的情况下,他基本没有必要再去编瞎话做虚假供述,因为谁都知道瞎话是很难编圆的,与其编不圆,不如不编;另一方面,一个人在有权利不说话的前提下,他还愿意主动说,从常理判断,他主动所做的供述可信度通常比较大。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制度本身还不完善,而且实施中的问题更大,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很大的一个问题。比如在最高检2024年6月13日刚刚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检例第216号),其中就发生了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的犯罪嫌疑人因侦查人员说“不认罪将被关押,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而违心认罪认罚的事情,后被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依法对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暴露出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供述不自愿、不真实的情况。我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其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显然会大为提高,我们的认罪认罚案件将更加扎实。
我个人一直认为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而现实中认罪认罚似乎越来越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对抗权利,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很有必要,一方面是加强其本人和律师的辩护权,做积极抗辩;另一方面就是落实他自身的沉默权,做消极保护。所以,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如何落地,我个人做了如下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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