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辉:建议规定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之前享有沉默权 | 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回顾

文摘   2024-06-26 00:06   北京  


本公众号第493篇文章,2024年第69篇




2024年6月16日下午,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北塔25层盈科厅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本次论坛还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担任点评人。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五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3200多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朱勇辉



沉默权,是伴随我长大的那些香港警匪电影中经常看到的场面,拒不回答问题还气焰嚣张的犯罪嫌疑人、神气十足的律师、无可奈何的警察,曾是我小时候对刑事案件懵懵懂懂的认识。后来我真正学习法律时,才知道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工作以后自己做了律师,经常有人问我:警察问话,我是不是可以不回答?或者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话?我说你是电影看多了。但是,这也可见域外的沉默权在国内老百姓中是多么深入人心,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是时候考虑规定沉默权了。


一、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从立法层面看,尽管我国在2012年刑诉法第50条(现行刑诉法第52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似乎有隐含沉默权之意味,但其实这句话是写在不得非法取证的相关表述之后的,我认为这句话强调的是“不得强迫”,而并非豁免当事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作证义务,这可以从2012年刑诉法第118条(现行刑诉法第120条)又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得以证实。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我国也仅在刑诉法第281条规定了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的讯问在场权,未赋予未成年人沉默权。


从司法层面看,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曾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零,允许被告人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保持沉默,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曾被媒体称为是沉默权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大胆尝试。但因为各种原因,该检察院这一举措只实行了数月时间,可谓昙花一现。除此之外,未见其他关于沉默权的司法实践报道。


所以,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都没有沉默权。


二、规定沉默权,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我记得90年代末、00年代初,沉默权在学术圈和实务界都讨论得非常热烈,现在好像哑火好些年了,似乎业界因为知道短期内不可能实现沉默权从而都偃旗息鼓了,以至于在这次刑诉法修改的各界讨论中,我发现沉默权也不再受关注。但是,随着近年来更多案件依靠口供定案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当前我国刑事案件高达90%左右的认罪认罚比例,我认为规定沉默权非常有必要。


首先,沉默权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一方面,一个人在有权利不说话的情况下,他基本没有必要再去编瞎话做虚假供述,因为谁都知道瞎话是很难编圆的,与其编不圆,不如不编;另一方面,一个人在有权利不说话的前提下,他还愿意主动说,从常理判断,他主动所做的供述可信度通常比较大。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制度本身还不完善,而且实施中的问题更大,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很大的一个问题。比如在最高检2024年6月13日刚刚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检例第216号),其中就发生了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的犯罪嫌疑人因侦查人员说“不认罪将被关押,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而违心认罪认罚的事情,后被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依法对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暴露出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供述不自愿、不真实的情况。我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其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显然会大为提高,我们的认罪认罚案件将更加扎实。


我个人一直认为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而现实中认罪认罚似乎越来越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对抗权利,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很有必要,一方面是加强其本人和律师的辩护权,做积极抗辩;另一方面就是落实他自身的沉默权,做消极保护。所以,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如何落地,我个人做了如下思考和建议。






三、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实现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律师之前的沉默权

虽然沉默权被很多学者认为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基于各方面原因,我国在当前要完全实现沉默权显然还困难重重。因此我建议,实现沉默权首先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第一次讯问做起。

1.刑诉法目前对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约束不足,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也没有规定侦查人员首次讯问与律师首次会见的先后顺序。实践中全部都是侦查人员先行讯问,且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发生时间冲突时,看守所也是讯问安排优先。现行刑诉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但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见到律师,这是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的表现。并且,根据现行刑诉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两个关于“二十四小时”时间差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之前对其的讯问合法化,导致大量的首次讯问既不是在看守所这个规范的羁押场所进行,被拘留人在被讯问前也没有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在这种条件下的首次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堪忧。

2.建议分两步走,逐步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提出如下分两步走的建议:

第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前,应当先获得律师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否则其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享有沉默权,以解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双方力量不对等问题。待律师会见后,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从此时起“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教授在前不久的一个论坛上也提出了“律师首次会见权”的建议,即在侦查人员首次讯问前应由律师先行会见。

第二步,将来择机彻底取消“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实现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的沉默权。

四、现阶段实现沉默权的第一步条件完全具备

我认为目前我们实现沉默权的第一步的条件完全具备,从以下七个方面简单论述:

1.对外,我国有义务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兑现沉默权。

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中规定公民“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没有“如实回答”的要求;并且,此前我国于1985年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18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我国须尽早落实在上个世纪即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的责任。

2.对内,实现沉默权是我国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党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根据国家规划,我国在本世纪中叶将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法治发达是国家发达的标配,落实沉默权,让公民在面对国家权力时可以有底气说出“我要等我的律师来”,使这一电影中的场景走进我们的真实生活,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将大为增加。

3.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沉默权能保障其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如前所述,沉默权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尤其目前90%的案件认罪认罚,其中大量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时即表示认罪认罚,我们需要关注其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而言,沉默权有助于侦查人员改变侦查理念,提高侦查质量。

诚然,规定沉默权确实增加了刑事侦查的“麻烦”,可能降低了侦查效率,但我认为这个代价是值得的。这一代价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此前依赖口供定案带来的冤假错案,换来的恰恰是老百姓的法治安全感。并且,现在侦查技术已大为进步,口供不应该再成为证据之王,侦查机关正好借此机会彻底转变依赖口供的办案理念,要有信心迎接这一挑战。当然,当前如果确有困难,可考虑“三类犯罪”除外,即参考刑诉法第48条,对“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这三类犯罪可先行讯问。我认为,推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律师前的沉默权,有助于将来逐步推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长远来看,最终促进法庭直接言辞证据原则的实现。

5.从律师角度而言,我国律师的数量、质量已具备实现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条件。

目前我国律师数量已达70万左右,拥有100万律师的时代即将到来。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也已更加完善,并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中国律师有能力实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前的法律帮助全覆盖。

6.从中外对比看,我国有自信在现阶段规定沉默权。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各方面条件都已具备,实现沉默权已不是问题。英国最早从17世纪就开始有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并在1912年通过《法官规则》正式确定了沉默权。美国1791年在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即明文确立了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并于1966年通过了关于沉默权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在21世纪二十年代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已基本形成,正在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我们应当有这个自信规定沉默权。

7.从我国刑诉法修法周期看,规定沉默权机不可失,时不我待。

按照我国刑诉法修改的历史过程看,大致15年左右才大修一次。因此,到2035年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之前,刑诉法修改可能只有这一次机会,如果这次修法我们连实现沉默权的第一步都不能做到,甚为可惜。





五、结语

在结束本文前我想说,落实沉默权之所以困难重重,其深层次的矛盾实际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先后顺序之争。正如田文昌律师在《理念定位是刑诉法修改的决定因素》一文中所讲,刑诉法到底如何定位是关键。如果我们确认刑诉法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根本,则推进落实沉默权理所当然,功莫大焉。

最后,借用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登月后那句名言“这是我走的一小步,但却是人类的一大步”,让我们共同努力,实现沉默权的第一步,因为,沉默权向前一小步,法治文明就前进一大步!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七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往期回顾

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
第十五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
第十四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第十三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
第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
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成功举办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研讨“《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
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
第八届|刑辩十人论坛: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第七届|刑辩十人论坛: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专题会成功举办
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当前形势下"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第五届|刑辩十人论坛:暨第四届蓟门刑辩沙龙《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专题研讨会
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当前刑辩“会见难”的司法现状及律师辩护权益保障
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探讨“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第二届|刑辩十人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综述
首   届|刑辩十人论坛:聚焦研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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