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第521篇文章,2024年第96篇
编者按
“刑辩实战”第13期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事团队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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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活动上的主题发言《涉黑案件的质证重点》,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在双重性当中,我认为四个特征的确实充分,是要排在第一位的,因为在涉黑案件中,每一个罪名在证明个罪的同时,又要去提炼出四个特征,而且这四个特征是黑社会案件首要的,所以说四个特征确实充分,是我们质证的主要方向,或者说首要方向。
在举证质证这个环节,控辩双方是一个互相PK的过程。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对个案进行举证质证,然后对四个特征举证质证。就像我刚才所讲的,其实在个案的举证过程当中,每一个个案它所承载的内容不单单是个案,而是有超越个案的内容,所有的个案它累积起来想要达到的效果也并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1+1+1+1=4),而是要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一个目的(1+1+1+1>4)。那么相对应的来说,我们质证要达到的效果,就不单单是要对个案证据的内容进行质证,也是要在个案当中上升到四个特征的角度进行质证, PK的目标是让举证不能达到个案相加大于总数的效果(1+1+1+1>4),也就是小于等于总数的效果,就是不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一个效果。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我觉得坚持的一个重点或者说一个方向就是在个案的质证中不能给自己设限,“质证个案就是个案”这可能是法庭给我们设定了一个限度,我们可以依据2015年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来保障我们的质证权。简单来说,不能一就是一,而是一不只是一。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一个全局的角度去对个案进行质证,“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始终带着全局的眼光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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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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