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参加庭审,要注意避免哪些失误?

文摘   社会   2024-09-09 00:08   北京  


本公众号第510篇文章,2024年第86篇



很多青年刑辩律师由于参加庭审较少,经验不足,不知道要从哪些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所以在庭审的过程中,很容易在一些事情上有所疏漏,从而出现失误。这样的疏漏会使自己的有效辩护大打折扣,一些疏漏的影响可能不太要紧,有些疏漏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这样的疏漏会使自己的信心遭受挫折,也会降低客户和法官对律师的评价。

所以青年刑辩律师在开庭前一定要做好准备,拉一个清单,避免出现以下几种失误。


一、卷宗还不熟悉就走上法庭 


有些青年刑辩律师复印卷宗材料以后没有及时进行阅卷,导致案件开庭的时候对卷宗还不熟悉,匆匆忙忙就走上了法庭。


这样他们在法庭上的发言要么文不对题,要么说的话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不一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受到公诉人或法官的指责。我们在法庭上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情形,当律师发表某一个观点以后,公诉人就会调侃地指出,“通过辩护人刚才发表的观点,就可以看出辩护人对于有关这个问题的证据不太熟悉,请辩护人把卷宗材料看清楚以后再发表意见”。出现这种情形,就弄得辩护律师非常尴尬。当然律师出现这种情形也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最大的不负责任。这是律师不能犯的基础性的错误。


二、开庭时忘了带某些重要材料





原来没有电子卷宗的时候,很多青年律师上法庭的时候会把一些卷宗材料忘了带上法庭。现在有了电子卷宗,青年律师带着电脑上法庭,基本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电脑,万一有的法庭不让律师带自己的电脑,或者没有电源插座,或者电脑出现故障,或者忘记带U盘,出现这种意外的情况将会很被动。

而且,其他的一些单行材料,特别是辩方证据,如果之前没有形成电子版,或没有保存到电脑中,指望电脑还是会出问题。

三、没有事前准备发问提纲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事先要准备的几个基础材料,比如发问提纲、质证提纲和辩护提纲。一般来说,律师对于质证提纲和辩护提纲这两者可能会提前做些准备,但是对如何发问的提纲,有些青年律师可能事先没有做准备,也有的甚至不知道要问一些什么问题。


根据庭审中的实际情况设置发问提纲,这对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说,难度较小,对于青年律师来说,如果事先没有准备,仅靠庭上临时准备发问提纲,难度就很大了。有时候根本来不及反应,不知道该问什么,即使问了一些问题,也不见得能问到点子上,更不用说,很多该问的重要问题还会被遗漏。


所以我建议,青年律师在走上法庭之前,最好还是准备一份发问提纲,到了法庭上再根据控方的发问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能更好一些,不至于手忙脚乱,更不至于问不到点子上。




四、开庭前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   


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庭审的程序是专业问题,也比较复杂,对于绝大多数被告人来说不太熟悉,再加上紧张,到了法庭上很多本来能正常表达的内容却很难正常表达出来,甚至不知道该怎么说。当律师、公诉人和法官向当事人发问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答,甚至会说错话,举证质证的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说。

所以庭前的辅导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很多青年律师并不知道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到了开庭那一天就直接走上了法庭,这样被告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就很难谈得上配合。我们在案件庭审中也经常能发现,被告人不仅面对公诉人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回答,有的甚至连自己的辩护律师发问的问题,被告人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从这些现象就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辩护律师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过庭前辅导。这样的案件要想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显然是很难的。

五、不主动和法官沟通开庭时间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在同一个时期可能会有好几个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我们不提前和法官进行沟通,有可能就会在同一时间段接到两个开庭通知,导致两个开庭的时间冲突。如果请法官进行协调,法官不予理睬,情况就很糟糕。


所以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就必须主动和法官沟通。很多青年律师不知道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遇到这样的问题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往往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六、需要用的法律法规没有准备好





任何一个案件都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指控的罪名会涉及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应当是涉嫌其他较轻的罪名,这些情况下就会涉及到适用与控方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上法庭之前,律师必须把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都查找出来,单独打印出来,或者单独在电脑上进行标注。以便于在庭审中使用。

有些人习惯于现场在电脑上检索,如果你使用电脑很熟练,检索法规也很熟练反应快,可能没有问题,否则,你就会手忙脚乱,甚至还没有等你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庭审就推进过去了。

还有一类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也应当提前准备好,这就是有关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因为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常会依法提出各种各样的申请,这些正当的申请经常会遭到法官的驳回,很多情况下甚至律师正当的辩护权益也会受到侵犯。出现这些情形时,辩护律师就要据理力争,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的规定念给法官听。如果这些规定我们没有事先准备好,现场电脑检索又来不及,就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总之,青年刑辩律师参加庭审要提前做好准备,把法庭上该用的资料都准备好,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提前预料到,这样才有可能少犯或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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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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