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第517篇文章,2024年第92篇
律师团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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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接受的选择
“营销”这个词最早是来自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开始引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以为然。因为多数律师都有些自视清高,总觉得营销太商业化,不太适合律师群体的形象。
后来随着律师业务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律师的“内卷”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口碑传播,力度已显得有些单薄了,人们的营销意识便逐渐抬头。尤其是社会资本介入了某些律师事务所,这些社会资本为了他们的投资利益,必须让律所进行全方位营销,这就更加激化了律师间的竞争,同时也推动了律师营销的白热化。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老老少少的律师们都被卷入到了营销的乱流之中。
有些营销活动是以提高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有些营销活动则完全是纯商业化的活动。在目前的情况下,各种营销手段脱颖而出,只要是对律所和律师业务发展有利,各种营销手段都被使用上了。
由此看来,律师行业的营销行为并非自主行为,而是在市场经济驱动下的被迫行为。不管这种局面是否正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有效的营销策略,才能获得自己应有的市场份额,才能在市场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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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营销的好处显而易见
虽然我认为律师营销是迫不得已的行为,且律师营销有着“内卷”的负面因素,但是我也不否认律师营销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1.提升律师的知名度
通过营销,律师可以更广泛地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业绩,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同行和潜在客户认识自己、了解自己,进而认可自己,慢慢地自己的知名度也得到了提高。
这是律师营销活动最浅显、最直接的目标。所以律师要想有一定的知名度,就不得不进行某些营销活动。
某一个律师之所以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得不说他必然是沾了营销活动的光。否则,他的能力再强,案子做得再好,外界的人也不可能知道他。只不过这种所谓的营销活动可能有自己主动的营销,也有被动的被他人营销。
2.增加案源
律师营销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招徕客户,增加案源。正是因为通过营销扩大了律师的知名度,让更多的人知道了你,让更多潜在的客户知道了你。所以,当他们需要请律师的时候,就有可能会找你,其他人也会推荐你。
所以说,有效的营销策略可以帮助律师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增加案源,提高业务量。这是律师营销的目的所在。
3.提高业务水平
虽然营销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招揽案源,但是营销活动的模式和内容却各有不同。有一些模式是我们律师群体比较喜欢的,比如有关律所举办的业务交流研讨活动,虽然举办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营销宣传,但是这些活动对于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有直接的帮助作用。
在这些活动中,律师通过总结办案经验、交流心得、研讨学习,确实能够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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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的方式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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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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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
辩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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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事团队在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事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某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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