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辩护律师如何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文摘   社会   2024-06-05 16:42   浙江  


本公众号第486篇文章,2024年第62篇


 办案

    手记




近日,我陪同杨矿生律师、赵铭律师再次奔赴吉林,向法官了解对于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审查落实情况,律师提交证据的核实情况,并对案件争议焦点和量刑幅度进行再次沟通。

杨矿生律师、赵铭律师在今年一月份的庭前会议中,提交了收集的书证、言词证据等证据共计819页,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我和吴律师,现场旁听了本次庭前会议。



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


1


自行调取证据和申请调取证据,是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的两种方式。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律师调查取证不具有强制性,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于是,律师在无力自行调取证据的前提下,只能申请国家司法机关调取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团队正在办理江苏省某市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期间,今年三月份,我们找到被告人原工作单位的几位同事调查取证,他们必须要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获准同意后才肯配合取证,结果我们无功而返,只能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并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影响其定罪量刑的有利证据不能独立获取,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家司法机关强制调取。

接受申请的主体机关


2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不能向侦查机关、调查机关申请,该制度设计体现了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地位,以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提出申请的时间节点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所以,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只能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在侦查、调查阶段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因为案件还没有侦查、调查终结,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


申请的审查和程序的启动


4


律师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后,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取决于各自的审查判断。关于审查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由此可见,检察院、法院没有具体客观的审查标准,审查判断取决于检察官、法官的主观裁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启动调取证据程序的情况并不乐观。


申请调取证据的要求


5


律师申请调取证据,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名称、理由、提纲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和线索。申请调取证据的对象,第一类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调取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第二类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律师自身无力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申请的审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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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院接到律师调取证据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同意调取的书面决定,通知辩护律师。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结语: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虽然不一定被司法机关采纳,但是检察院、法院至少在诉讼程序上要给予必要回应,并说明理由,在此过程中,律师通过充分表达辩护观点,对法院判决也可能产生有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八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本解释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

郝俊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部分业绩:
1、江苏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山东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
3、江苏谢某等人诈骗案
4、北京苟某盗窃案
5、河北吴某强奸案
6、天津张某聚众斗殴案
7、河北冯某贩卖毒品案
8、河北谭某开设赌场案

联系电话:13911113667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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