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涉黑”案件,为什么会第二次改变管辖?

文摘   社会   2024-06-08 00:10   北京  



本公众号第487篇文章,2024年第63篇


这起“涉黑”案件(以下简称“本案”),经过律师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几天前终于得到法院的明确反馈,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通知的决定,本案改由该省省会城市以外的某地级市(以下简称J市)下辖的郊区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得到这个消息,压在辩护律师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


这是本案第二次改变管辖,这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已经跨越了三个年头,三年里两次改变管辖,这样的情况在目前看来实属少见,其中反应出来的问题也非常典型,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同时,我们要为该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点赞,这是依法作出的公正决定。


本案由某省省会城市辖区内的A区公安机关侦查,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两年前介入本案时,案件已提起公诉,由省会城市辖区内的A区法院审理。我们阅卷后和先行介入的律师的观点基本一致,认为本案不构成“涉黑”犯罪。


对本案第一次提出改变管辖申请,是因为辩护律师们在阅卷过程中发现,A区的公、检、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召开过一次联席会议,A区法院在这次会议上表态认为本案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做出这种表态,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法院的这种态度直接强化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按照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侦查、起诉的定罪心理,为其提供了背书,推进了案件按照“涉黑”方向进行侦查和起诉的进程,A区法院将来对本案审理判决时自然也会受其在该会议上表态的影响,因此,本案显然已不适宜由A区法院继续审理。于是我们提出了改变管辖的申请。


提出改变管辖申请几个月以后,辩护律师收到了好消息,A区法院书面通知我们,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将本案改由B区法院审理。


辩护律师们本想借B区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机会,和B区检察院充分沟通,期望本案能够在 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得到一个反转的结果。让人未曾想到的是,B区检察院面对二百多本卷宗,五十多张光盘的案件,以“百米冲刺”的速度,竟然在一个月之内就向法院重新提起了公诉,甚至连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都没有使用,而且其起诉书几乎照搬了原来A区检察院的内容。这种“神操作”确实让辩护律师们“眼界大开”,更让辩护律师们大失所望。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这种情况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辩护律师们对本案未来的审理判决更是忧心忡忡。虽然如此,但是辩护律师们的斗志依然不减。


案件重新起诉到B区法院以后,辩护律师们在和B区法院沟通领取起诉书的过程中,又发现了影响管辖的新情况。


原来,本案第一被告人归案之前曾在外躲避,躲避期间有几个人为其寻找住处提供了方便,这些人被指控构成窝藏罪。A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窝藏案被告人构成窝藏罪,同时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认定窝藏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窝藏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后,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A区法院和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窝藏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都认定了本案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同时,在本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实质上已经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判决和裁定结果显然又属于“未审先定”,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且,这种行为不仅存在“未审先定”违反刑诉法规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该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是A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是B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其将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裁定结果必然会影响B区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该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B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在可能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也必然会受到窝藏案判决结果的影响,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


显然,本“涉黑”案已不适宜由该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我们再次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到省会城市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这是我们第二次提出改变管辖的申请。


一个月之后的一天,我们接到了B区法院的微信通知,称该区法院将律师们提出的管辖异议已经层报上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已给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书面答复,仍确定由B区法院审理该案,B区法院合议庭人员已确定,合议庭也拟定了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


同时告知,有异议的两起窝藏包庇案件已由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院长发现程序进入再审, 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省法院的这个决定,律师们当然表示不能接受。


很明显,有关方面不愿改变管辖,坚持把这个案件留在省会城市辖区内的法院进行审理。这一情况从侧面也能反映出他们认定本案“涉黑”的态度没有改变。如果本案照此轨迹走下去,不管怎么辩护,很难摘掉“涉黑”的帽子。


由此我们进一步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感觉到了未来辩护工作的艰难性,这就更加坚定了我们要改变管辖的决心,我们不能放弃。


同时我们也知道,我们还有机会,既然庭前会议有一个重要事项是审查有无管辖异议,便决定用好这次机会,在庭前会议上据理力争,坚持要求改变管辖。


到了召开庭前会议的这一天,我们多名辩护律师准时赶到了B区法院,这是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的第一次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第一个议题自然是听取辩护律师对管辖是否有异议的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法官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异议回应表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审理,并进一步解释本案由B区法院管辖审理的理由是:窝藏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已被撤销,进入再审,妨碍该院管辖的障碍已消除;且本案被告人羁押时间已三年多,如果再改变管辖,羁押时间也会拖得更长;被告人转移到其他偏远的看守所关押,困难也很大。


辩护律师们一致认为,法院的决定不妥,不利于该案的公正审理,法院的解释也不能令人信服。大家一致继续申请将该案指定由省会城市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经过激烈争论,律师们坚持申请改变管辖的态度非常坚决,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法官便宣布庭前会议不再继续,将把律师们的意见向上级汇报。


庭审结束后,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不应当被动等待法院的决定,应当向更高一级的法院和检察院直接陈述律师意见,让他们了解情况,向他们表达我们的坚定态度,争取说服他们依法办案。


于是我们将有关申请改变管辖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省高级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


我们的理由是:


PART 一  窝藏案虽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不当然表明原有的错误已得到了纠正


窝藏案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理由并没有明确表明是因为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当所致。再审目前也未出结果,提起再审并不当然意味着在窝藏案的判决中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错误得到了纠正。只有将判决书中认定本案第一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内容彻底纠正,才能避免该错误继续延续。

PART 二  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对窝藏案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该裁定的错误影响并没有消除


虽然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对窝藏案的裁定随同A区法院对窝藏案的一审判决一起被撤销,进入再审程序。但是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未审先定”,直接将本案第一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错误已经形成,这种裁定对其下级法院B区法院未来的审判造成的影响并未消除,也无法消除。

PART 三  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已经丧失了对该案公正审理的客观基础


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在窝藏案中将本案的有关被告人直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或成员,表明他们认为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早已经形成,且已成为了他们的共识。


在本案没有审理之前,就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种先入为主的认识是难以改变的,对未来案件审理的影响是极其有害的,同一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很难摆脱这种认识和压力从而做到客观公正审理。


因此,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已经失去了公正审理本案的客观基础


PART 四  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对该案的管辖已经丧失了公正审理的公信力


由于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以及辖区内的其他法院,两次对本案“未审先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这已经成为客观事实。


辩护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于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其他法院能否公正审理本案已经产生了质疑,他们已经失去了公正审理本案的社会基础。


如果本案不改变管辖,仍在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以及辖区内的B区法院审理,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导致发生上诉、申诉等问题。


PART 五  解决羁押时间过长及变更羁押地点困难等问题,不能以牺牲公正审判作为代价


B区法院解释中所提到的羁押时间过长及变更羁押地点困难等问题确实存在,但是这种问题和困难是能够克服和解决的。


在效率和公正二者之间,我们首要追求的是公正,提高办案效率也是为了尽快实现公正,我们绝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正的实现。同理,虽然变更羁押地点会给当事人和看守所方面带来困难,但是,这些困难相比于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愿意克服这些困难,从而换取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PART 六  如果本案仍然有由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审理,将发生重大程序违法错误


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多次“未审先定”,将本案的有关被告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这种情况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如果本案不改变管辖,继续由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的法院审理,不仅案件的实体公正难以得到保障,程序上也会出现重大错误,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再审。这样造成的影响更大,拖的时间更长,耗费的司法资源更多,对当事人的损害也更大。


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只有改变管辖,由省会城市中级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才能在程序上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才能使本案的审理摆脱不当的影响和压力,才有得到公正判决的可能,才能有利于维护法院审判的公信力。


以上就是我们对本案第二次提出改变管辖的理由,供同仁们在办理此类案件,遇到同样的问题时可以借鉴。


又是几个月过去了,我们终于等来了第二次改变管辖的决定,将本案指定到省会城市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就摆脱了原有办案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的影响,也就摆脱了侦查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对本案关联案件作出过二审裁定的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所面临的压力。


本案能够实现第二次改变管辖,不仅给辩护律师们再一次提供了新的辩护机会,也给案件走向带来了向好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及其当事人自然又看到了一丝新的希望。


我们都知道,管辖异议涉及多方利益,争议分歧很大。本案能够第二次改变管辖,在目前环境下,实属不易。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要感谢B区法院以及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没有强行管辖该案且及时将律师的意见反映给上级法院,对于省高级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到省会城市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公正决定,我们更是由衷地表示敬意。


为此我们要为这些法院和检察院点赞。


当然,我们希望案件移送管辖以后,新接手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不要像上一次检察院那样匆忙照搬起诉,希望他们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后,再作出新的决定。我们也希望新接手承办案件的法院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曾经说过,无论结果怎样,律师们依法坚持,对案件最后的结果,肯定会产生一定的有益影响。本案第二次改变管辖验证了我的这一判断,现在,我依然秉持同样的态度。


我们期待着,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做好了继续坚持的准备。我们将希望寄托于后续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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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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