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常见金融刑事风险的特点及防控

文摘   社会   2024-10-11 13:03   北京  

                


本公众号第518篇文章,2024年第93篇


编者按:2024年9月28日,第五届瀛和刑辩论坛在北京和深圳两地盛大举行。本次论坛由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数字瀛和指导,瀛和国际主办,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协办。


围绕“金融刑事风险防控与化解”这一核心议题,蔡正华、张元龙、李刚、马贺安、谢通祥、侯爱文、梁雅丽、许兰亭、丁慧敏、许嘉祥、于兴泉、马子伟、王良其、周雷、杨矿生等刑辩专家和知名律师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探讨了金融刑事风险的识别、法律政策的深入解读、有效的风险防控策略、刑事危机的应对机制等主题。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由于我承办的刑事案件,将近一半左右是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问题,是我多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关注民营企业家金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问题,就必须弄清楚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金融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特点?经常涉及的罪名是哪些?造成风险的原因是什么?只有弄清了这三个问题,才能够谈到第4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对策,解决防控金融刑事风险。

所以,我想根据自己在辩护实践中的感悟,谈一谈对这四个问题的一些思考。希望对我们的辩护律师,特别是对企业家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民营企业家金融刑事风险有哪些特点?



根据我们的观察来看,民营企业家面临的金融刑事风险,至少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双重追责难以避免


与民营企业家有关的刑事案件,很多案件中的行为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开展的,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大概率的就会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但是,由于民营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行为往往又是听从企业老板的指挥,所以 在涉嫌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企业老板往往也很难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这样的案件中,不仅企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的老板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个特点是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最大的特征。


在我们的辩护实践中,我们很少看到一个民营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企业没有受到任何牵连的情况。同样,我们也很少看到一个民营企业受到刑事追究,而民营企业家本人安然无恙的情况。这个特点就表明了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二是风险损失的前置性‌


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侦查程序启动时便已发生。比如企业老板或者生产经营管理者被带走、账户被查封等,这些措施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比如许多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许多正在商谈的项目即刻停止。即使嫌疑人最终被判无罪,但在此之前的损失已经造成,且无法挽回。


三是后果往往很严重


虽然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具有受到双重追责的现象,但是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双罚制的问题。


更为严重的是其所带来的后果,一旦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涉嫌刑事责任追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都必然会受到影响。


更多见的情况是,由于企业负责人被抓,不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最终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停产关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


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已经成为了民营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的写照。


而且,由于民营企业往往是家族企业,一旦民营企业家涉及刑事问题,在企业工作的家人以及在企业之外的家人,都可能是受到牵连。这更是民营企业令人瞩目的一个特点。


所以民营企业家一旦摊上刑事案件,后果就非常严重。也就是:人财两空、企破家空,这个特点一定要让企业家知道。


四是风险‌发生几率高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较高,这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都能看到的一个特点,也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大家公认的一个特点。造成民营企业触犯刑法产生刑事风险的原因,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


从立法上说,某些罪名只有民营企业才有可能触犯,比如非法经营罪,这样就导致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增高。


从个人来说,民营企业家的追逐利润的目的性强,又有冒险心理,他们常挂在口头边上的一句话就是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所以为了追逐利润,加之冒险心理的作用,就导致了行为不规范,很容易踩到法律的红线。


这是所有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基本特征,既然如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金融刑事法律风险,自然也逃脱不了这个规律。





民营企业家金融刑事风险中常见的罪名


民营企业种类很多,不同的企业面临的金融刑事风险也是不同的。从民营企业与金融的关系这个角度看,民营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他们所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


第一类企业是从事金融证券业务的民营企业


这些企业涉及到的常见罪名,可能就是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之类的罪名。但是这类案件的发案率很低, 属于小众案件。


第二类企业是生产经营类的企业


这些企业所涉及到的金融刑事风险,主要是因为融资而造成的。他们涉及的罪名,都是与融资有关的。


在这些罪名中,如果是从金融机构融资,所涉及的罪名通常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如果是从金融机构以外的渠道融资,所涉及的罪名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些罪名是民营企业最常见的金融类的犯罪。这种类型的案件数量比较多,也是我最为关心的。


知道了民营企业容易触犯的罪名,我们就可以对这些罪名的特点进行分析,从而找到防范风险的对策。


民营企业家发生金融刑事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我们在办案中观察的情况来看,大概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融资渠道不畅通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支持,但是他们得到的国家的金融支持比较少,融资渠道不畅通。所以在他们需要资金的时候,就会采用一些变通的手段。


比如自行向亲朋好友集资,甚至面向社会收集资金。这样,融资的手段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第二是归还融资困难


民营企业不仅融资渠道不畅通,其他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都会遇到比国营企业更多的障碍和困难。


这就给民营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另外一个风险,就是融资的资金用于生产项目后,如果没有达到目标,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造成项目亏损。或者由于摊子铺得太大,在运营的过程中资金链断裂,给还款带来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法律风险的结果就出现了,潜在的刑事法律风就变成了现实的刑事责任追究。




防控的对策有哪些


根据我们的实践来看,我认为,以下几个对策可以使用。


第一个对策是企业老板要树立风险防控意识


民营企业家的风险防控的意识,不是来自于企业的员工,而是来自于企业的老板,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的投资者和实控人。


前面已经分析过,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民营企业家他们的冒险精神比较强,追逐利润的目的性比较强。所以在平时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少会想到遵纪守法的问题。


如果不发生案件,案件不找到他的头上,他就不会想到法律,更不会想到律师。这种现象就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在思想意识方面的根源。


要想减少和防控金融风险,企业家在融资的过程中就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也就是说必须明白,对待法律的底线不可冒险,如果不规范操作,就可能会引发刑事案件。


只有有了这样的意识,才会想到法律,想到律师,才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把防控行为前置是有风险防控意识的标志,不能等到风险形成了,爆发了,然后再去采取措施。这种扑火救火的行为模式,是无法保全民营企业家的,更无法保全民营企业。


所以有人说,民营企业家的办公室和监狱的距离只隔一道墙。我认为,这道墙就是风险防控意识。


第二个对策是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就像是体检,一个人如果不体检,很难查出他有潜在的毛病,只有提前查出了潜在的毛病,才能够得到及时的补救。


给企业进行法律体检,这种工作靠民营企业家自己是不行的,即使他们有风险防范意识,他们也看不出风险在哪里。


民营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一般是民商事律师,民商事律师能防范合同的风险,但是,他们也看不出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刑事风险。


所以,我们提倡民营企业家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也要考虑请刑事律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刑事风险方面的“体检”,而不是等到出了事情,需要辩护的时候,才想到刑事律师。


第三个对策是要针对关键环节进行审查,提出警示


民营企业聘请刑事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与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律师“体检”的重点和目标都不相同。


刑事律师审查的重点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模式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是否触犯刑事法律。


比如,涉及到贷款融资的行为,按照规定,都需要向银行提供相应抵押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如果在这些资料中出现了虚假的东西,借款的民营企业将来就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提供虚假抵押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刑辩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提示提醒企业家,在这些资料中不能出现虚假的材料。刑事律师的提醒和审查,就为企业家避开了刑事法律风险。


第四个对策是事先要做好风险化解预案


民营企业在进行贷款和融资的过程中,除了妥善安排资金的使用之外,还要准备好相应的还款备用方案。也就是说,万一资金紧张,面临不能及时还款的时候,还有哪些措施可以采取,因为有很多案件就是因为不能及时还款而引发的。


所以一旦出现了有可能不能及时还款的隐患的时候,就要采用相应的备用措施。比如说制定还款的计划,寻找还款的替代方案或相应的延长还款期限。这样就有可能避免风险的产生。


因为这类案件有个特点,尽管有些融资行为的手段在客观上是违法的,但是只要你不造成后果就不会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或者及时把钱还上,就有可能受到从轻处理,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我要呼吁,民营企业家要想在经营活动中不发生刑事风险,关键就是要筑牢风险防范意识这堵墙,而其中的关键力量就是刑事律师,要请他们事先把关,不要等到出事了才想起刑事律师


   - end -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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