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琪琛:二审案件证据审查的三个维度 | 刑辩实战第12期回顾

文摘   2024-05-16 23:25   北京  


本公众号第478篇文章,2024年第54篇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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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编者按

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研讨交流。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活动。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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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秘书长杨琪琛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张中教授、吴洪淇教授、陈雄飞会长

尊敬的各位发言嘉宾和线上线上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今天大家的分享都非常精彩,我就结合自己之前办理的几起二审案件分享一下二审案件证据审查中的个人心得,主要分为准度、速度和力度三个方面。


有的放矢提高“准度”



二审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一审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一审结束后其他新发现的证据以外,案件中的绝大部分证据都经过了一审的“检验”。尤其是在当前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比例依然相对很低,在只是进行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实际上二审法院很少会对一审已经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再次进行严格审查;即使是部分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除了新发现的证据以外,二审法院一般也不会在庭审过程中组织举证质证。


因此,在二审案件中,律师无法像一审案件一样,通过法庭调查对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等证据的“三性”、证据有无证据能力、不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


无论是否开庭审理,二审案件中举证、质证的重要性都明显弱化,因此律师对证据的细节,特别是对全部证据的细节不需要和一审那样做到面面俱到,而应当更侧重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及其核心问题予以揭示,提升证据审查的准度。


同时,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应当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实际上大多仍然更加侧重于对法律适用或者整体定罪量刑的把握,对于非主要事实、个别情节的认定或者部分证据的采信等相对“细枝末节”的内容往往不会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二审审理过程和审查重点与一审不一致,审理期限相比一审也明显更短,就需要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证据的审查做到有的放矢、主次分明,集中对影响有罪或者无罪、重罪或者轻罪、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关键证据,或者足以导致全案事实不清的证据予以重点审查和论证,并据此进行辩护,从而达到改变全案主要事实、重要量刑情节或者发回重审的目的


知往鉴今加快“速度”



律师接办二审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之前就已经介入并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进行辩护,二审继续开展工作;二是之前对案件完全不了解,在二审阶段才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进行辩护。无论律师何时参与二审,都需要知往鉴今,从而加快证据审查的速度。


在前一种情形中,律师在一审阶段已经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相对充分的审查,并全面发表了举证质证意见,对证据的整体情况、哪些证据属于关键证据、哪些证据属于争议证据已经有相对明确的意见。


如果一审因证据原因而未能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律师就需要结合一审过程快速作出综合判断,从而集中精力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问题予以更加充分的阐释说明,尤其需要结合一审法院未采信相关证据辩护的理由,从其他角度“另辟蹊径”或者从法理逻辑等方面继续挖掘,对原有证据辩护的意见进行更加深入的“正向推进”,从而对有利证据予以更透彻的阐释,对不利证据予以更立体的反驳。


在后一种情形中,因律师是在进入二审后才介入,对相关证据基本是完全陌生的,因而律师更需要在有限的阅卷时间内,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尤其是在证据材料相对较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更需要对关键证据进行快速筛选,并尽量从更多的角度针对证据问题提出开庭审理的依据。


一审的证据审查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意见和律师的判断,但在二审中,律师可以结合一审庭审笔录中的举证质证过程、一审判决所采信的定案证据以及对证据的评判意见进行“反向推断”,从而确认法院对全案证据的关注重点,其中的争议焦点、控辩理由、论述过程更是进行二审证据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如果能够通过当事人及其家属获取一审律师对相关证据的意见,更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他山之石”往往能帮助律师对证据进行高效判断



三四

查漏补缺加强“力度”



在一审案件中,尤其是在庭审阶段,法庭调查环节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最能体现律师的证据审查和辩护能力,尤其能够体现律师对证明目的进行归纳、解读,并结合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构建法律事实的能力,控辩双方的目标都是希望法院采信对己方更有利的证据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但在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判决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一般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否定一审法院已经采信的定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也就难以改变一审法院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因此,律师在二审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查漏”和“补缺”,加强证据审查的力度。


查漏”就是寻找一审认定事实所采信的控方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通过查找确认更多类似的定案证据,将这些证据漏洞进一步放大,从而破坏一审定案的证据体系和证据链条。


“补缺”则要研究一审中有利于辩方但未被采信的证据,并补充收集更多能够支持辩护理由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不仅是二审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着重审查的内容,也是推动二审开庭审理的重要依据和二审法庭调查环节应当重点审查的对象。


同时,“查漏”不仅可以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通过补充对控方不利的证据的方式进行;“补缺”也完全可以是对之前一审未采信的有利证据的全面收集。两者都可以在原有证据和新证据中进行。


总而言之,二审案件的证据审查与一审相比并不完全相同,其相对更加注重辩护意见的准度、速度和力度,因此需要做到有的放矢、知往鉴今和查漏补缺。


以上是我在办理二审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审查的个人体会,在此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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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2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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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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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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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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