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第二次改变管辖以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之间还应做些什么?
文摘
社会
2024-06-10 15:31
北京
6月8日上午九点,我们十几位辩护律师准时赶到了J市郊区检察院,按照安排,今天检察院的几位检察官要集体听取律师意见。这样的情形在本案中已经是第二次了,只不过上一次是在省会城市B区检察院。5月上旬,我们接到省会城市B区法院的通知,告知本案已经改变管辖,移交到J市郊区法院审理。这是本案的第二次改变管辖。根据经验,我们知道这个案件将由J市郊区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又多了一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辩护的机会,也意味着这个案件多了一次改变指控的机会。机会来之不易,我们绝对不会放弃。为此,律师们做了精心准备。接到通知后,我们第一时间和郊区检察院案管中心取得了联系,每天询问案件进展,5月下旬得知他们已经受理本案,律师们就纷纷赶到郊区检察院,提交相关律师手续。在向检察官助理沟通提交手续的过程中,我们同时还做了四项工作:一是要求尽快安排承办检察官当面集体听取律师意见。二是希望检察院一定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之后再作出新的决定,不要像原来的检察院在未听取律师意见之前就已做出了决定。三是认为该案不构成涉黑罪名。希望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这个问题,摘掉黑帽子。辩护律师将早前提出的多种申请,再次向郊区检察院重新提交,让他们了解本案中确实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第三,将律师们在前一阶段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让他们知道律师们了解到的情况与侦查笔录中记截的内容完全相反,从而使他们能正反两方面听取意见,不受侦查卷宗材料的片面影响,避免造成偏见和成见。在他们的偏见和成见还未完全形成之前,能够看到律师的材料,可以多角度思考问题。第四,申请检察院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核实,或者同意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这种申请应当说还是比较少见的。但是辩护律师们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言词证据发生错误的情况非常严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便提出了这种申请。对于我们提出的尽快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检察官助理回应说,检察官们正在阅卷,阅卷完后再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检察官的这个态度,不禁使我们想起了上一次和省会城市B区检察院的交流。那一次也是这样,我们多次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总是让我们等,等到了检察官办案期限第29天的时候,才安排听取律师意见。听取律师意见后的第二天律师们便接到了去法院领取起诉书的通知。也就是说在听取意见之前,检察院实际上已经做出了起诉的决定。所谓的听取意见,连走过场都谈不上。这次面临同样的情况,本案卷宗材料多达数百本,如果等到检察官们阅卷以后再听取律师意见,就会像上次一样,期限也该用完了,检察院的决定也该出来了,那个时候再听取意见,还有什么意义呢?有了上一次的教训,我们不想重蹈覆辙。所以,我们就向检察官助理提出,应当提前听取意见,因为我们律师介入这个案件两三年了,对卷宗材料比较熟悉,对案件的基本看法也已形成。如果检察官在阅卷之前听取我们的意见,对于他们尽快全面了解案件,尽快抓住案件核心问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且,对于他们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处理案件,都会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希望她们把我们的这个意见转达给领导,尽早安排听取意见,如果有必要的话,阅卷后期还可以再次听取律师意见。没有想到,几天后我们就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安排我们6月8号,也就是端午节假期的第一天,当面集体听取意见。所以这一天我们都如约赶到了检察院。一是本案确实难以构成涉黑罪。这是案件的事实基础,如果没有这个案件的事实基础,改变案件管辖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律师也不会做这种徒劳的事情。二是很多涉黑案件的黑帽子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摘掉的,这个阶段摘掉黑帽子相对容易一些。这种现象也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涉黑帽子摘掉的越早,压力越小。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得到解决,案件的压力只来自侦查机关一家,压力要小得多,如果案件起诉到法院,案件就面临着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这两方面的压力,问题更难解决。三是本案改变管辖,离开了原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辖区,现在的检察机关与原来的侦查机关之间没有任何利益纠葛,当然也就不存在着压力,他们完全可以轻装上阵,只需要从案件的本身,从法律的本身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也许就是法律设置管辖制度以及回避制度所带来的制度优越性。带着这种希望和考虑,辩护律师们在这次沟通意见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了各自对案件的看法。除了对自己当事人被指控的个罪表达意见以外,重点集中在分析本案不构成涉黑犯罪,并且用大量调查取证的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观点,争取说服检察官。大家的目标很清楚,就是想在审查起诉阶段摘掉黑帽子。同时,考虑到本案各被告人已经羁押了很长时间,而检察官们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审查证据,分析案情,律师们还共同提出了对全案被告人及关联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申请。还提出了对涉案企业恢复生产的申请。虽然检察官们对律师的意见没有给予任何正面回复,但是,律师们仍然信心十足。俗话说:好事成双。除了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外,律师们还得到了另外一个好消息,那就是检察院同意辩护律师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这个消息让律师们倍感欣慰,这种情形在我当律师这么多年来还是第一次遇见,这种情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恐怕也是极其罕见的。不管案件最后的结果怎样,检察院同意辩护律师对被害人调查取证,意义重大。本来,对如何复核被害人陈述这件事,我们也做好了三步准备。第一步先申请检察官核实证据,这是最好的方式。当然我们也知道检察官的法定期限时间太短,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向被害人复核证据。所以我们第二步的准备就是,如果检察官不能核实证据,我们就要求其同意律师调查取证。如果他们也不同意,我们第三步的方案就是,坚定地要求被害人出庭。当然这是后面的事情了,也是不得已的做法,这种做法对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帮助。我们不愿意把事情拖到审判阶段再解决。因此,下午一点多听取意见活动结束后,除了部分律师有其他紧急事务外,多数律师立即奔赴目的地向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大家知道,这次对被害人调查取证的材料,将会成为本案摘掉黑帽子的重要砝码,也许,将成为压垮原有指控的最后一根稻草。也许有人会问,你们这样辛苦地坚持要求改变管辖,坚持要求和检察官提前沟通,坚持调查取证,坚持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真的会起到什么作用吗?我们的答案是,不做,怎么会知道呢?毕竟,这一次见到的检察官们给我们留下了不同的印象。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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