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42岁的李女士患上晚期肺癌后,担心自己去世后丈夫再婚,竟与两个儿子密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让丈夫把两套小房子过户给儿子,还在临终前以1000元的价格把最后一套大房子卖给大儿子。李女士去世后,丈夫竟被两个儿子赶出家门。丈夫一气之下状告儿子,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看似幸福美满的夫妻,育有两个儿子。这个家庭在北京打拼多年,共同拥有三套房产,生活无忧。
可天有不测风云,李女士突然被诊断出晚期肺癌。面对死亡的威胁,李女士不是担心自己的病情,而是开始琢磨起财产分配的问题。
“我要是走了,你爸肯定会再找一个,到时候咱们的房子就保不住了!”李女士找来两个儿子密谋对策。
在李女士的操纵下,两个儿子开始配合她的计划。李女士先是以各种理由说服丈夫王先生,把两套小房子分别过户给两个儿子。
王先生想着:“反正还有一套大房子养老,就让孩子们先安顿下来吧。”就这样,王先生糊里糊涂地答应了。
可李女士并未就此罢手,在临终前,她竟然以1000元的象征性价格,把那套大房子偷偷卖给了大儿子王小明。这笔交易完全瞒着王先生。
李女士去世后没多久,两个儿子突然翻脸不认人。大儿子王小明拿出房产证,直接把王先生轰出了家门。小儿子也不管不问,眼睁睁看着父亲流落街头。
“我辛辛苦苦打拼一辈子,房子也有我的一半,凭什么这样对我?”王先生气愤难平,最终决定起诉大儿子王小明。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对这三套房产应当享有一半产权。
2、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时,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李女士私自将大房子低价出售给儿子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3、不当得利的认定。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财产,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大儿子以1000元购买价值数百万的房产,明显存在不当得利。
4、继承权保护。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李女士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王先生的法定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王小明以1000元购买大房子的行为无效,房产应返还王先生,并支付王先生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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