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卖的都是小公司保险?说出来真相怕吓死你

文摘   财经   2023-05-31 17:3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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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有个问题挺有意思:保险经纪人只能卖小公司的保险产品?我在日常的咨询接待中,同样发现消费者对保险经纪人有一些“误解”,或者是在一些保司代理人的“误导”宣传下,说保险经纪人卖的都是小公司的产品,后续不好赔。那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让柳爷作为专业保险经纪人,略感“委屈”的话题。

本文分为4个部分,阅读需要5分钟。

1、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2、 保险经纪人都和哪些保司合作?

3、 到底什么是“大”公司?

4、 保险公司靠谱吗?

01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我们先来回答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什么是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官方的定义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我放在文章尾部,大家感兴趣可以拉到最后看,这里柳爷讲大白话:

保险代理人[1][2]只能卖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类似于药企的医药代表。

保险经纪人[3]:根据客户需要,按需全网搜寻适合的产品,可能是多家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的组合,类似于医院的医生。

比如我感冒了,医药代表他们公司只有1种感冒药,无论适不适合我,都得卖给我,因为他没有别的药;而医生,可以根据我的年龄、胖瘦、慢性病史,选不同的药来给我吃,这个治疗方案会更加适合我。

从官方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代理人是典型的卖方思维,因为某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能卖自己公司的保险产品,需要运用一系列营销策略销售产品;

而经纪人更像是买方思维,基于不同客户的需要和利益,去提供保险服务。

说白了,就是经纪人是和客户站在一个阵营,只是有更专业的知识傍身,可以帮助客户更客观、中立、公正地挑选保险产品。

02

保险经纪人都和哪些保险公司合作?


拿我所在的明亚保险经纪公司来说,我们和一百多家保司合作,签约了千余款保险产品。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的部分保司)

这个图片里仅仅是举例了一部分,是不是看到了很多熟悉的身影:中国人寿、平安、泰康等等,所以,保险经纪人合作的公司不是没有名气哦。

经纪人所做的事情,只有一个,就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保险配置。而不是唯“品牌论”,只集中某家公司的产品进行推销。

03

到底什么是“大”公司?


有人会说,这个图片里,除了上面我熟悉的这几家,剩下的还是“小公司”,你这是以偏概全。那剩下的看起来“没什么名气”的真的就是小公司了么?

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以大致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就是老牌内资公司,代表公司有: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太平洋等,不论是注册资本,还是保费规模,说他们是“大公司”不为过。

第二类:合资类保险公司,内地资本和外资实力雄厚的合资,代表公司有:工银安盛人寿,中英人寿,同方全球等。

比如工银安盛人寿,是工商银行与全球最大保险集团安盛集团,中国五矿的合资,注册资本125亿,真的是“家里有矿”的那种有钱公司。

比如中英人寿,是中粮集团与英国保险集团英杰华的合资。

比如同方全球,是同方集团与荷兰全球集团的合资。

从 2013 年 7 月起,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 FSB )每年都会评选出9 家「大而不能倒」的保险公司。这 9 家大公司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情况复杂、影响人口众多,对全球金融系统和社会的稳定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6、2017年全球“大而不能倒”保险公司名单

第三类:国内新兴的内资保险公,成立时间较短,往往小于20年,但是从注册资本的实力来说,公司实力雄厚,要知道,我国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可是实缴制哦。

比如华夏人寿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53个亿,总资产已达到500亿。

比如天安人寿成立于200年,注册资本150个亿。

比如百年人寿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77个亿。

这样的注册资本是什么概念呢?一直号称自己是“大”公司的*邦人寿,注册资本才37亿。

所以我们消费者眼里的公司“大小”是有一定局限性和主观性的。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公司,大都闷头发展业务,并不会把很多成本放在广告营销或者产品说明会宣传上,从而给了投保人“小”的印象。

而事实上,不论是股东,还是实力,这些所谓的“小”是真大佬啊。

04

保险公司靠谱吗?


最后,我想回归到问题的本质:保险公司到底安不安全、靠不靠谱这个问题。因为不论是大公司,还是所谓的小公司,投保人心里都会存在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到底靠不靠谱啊?几十年或者保一辈子的保单,放在那里,公司跑路了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4][5]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要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且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所以说,成立一家保险公司不仅得有钱,还得有相应专业的人,综合素质要求很高。

这也是为什么人寿保险牌照一直是各大公司哄抢的对象,毕竟物以稀为贵嘛。

再来说说买保险最关注的一点: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没钱了怎么办?

根据最新的2021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6][7],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要求: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这一点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也就是可以很容易变现的钱)不能低于50%,公司的整体财务资源不能低于需要的100%。

换句话说,在特别极端的情况下,出现了所有人需要集中理赔的情况,比如汶川地震这种大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也得保证有足够的钱用来理赔。

我们的监管爸爸,也就是曾经的银保监会,现在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可是一直在盯着各家公司的哦!如果偿付能力不达标,那很简单粗暴处理:停止销售产品,直到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达标为止。

有人要问了,假如停止销售新产品,保险公司还是没钱了怎么办呢?那就请出保险行业的“最后一道”风险防范法宝: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不只是一个基金,还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财政部100%控股,保险公司每笔业务都提取会一笔钱放入进去,当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倒闭时,从基金中拿钱出来进行救助,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国家保险业发展的三十多年来,还没有保险公司倒闭的先例,但是保险保障基金曾经出手,挽救过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保险、安邦保险于水火之中的故事还是在江湖上经久不衰啊。

保险保障基金处置案例

2006年,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61.32%,严重不足,2007年,保险保障基金出手相助,出资28亿,接管了新华的40%的股份,成为了新华人寿的第一大股东。2011年,新华保险在沪市和港交所同步上市,2022年的保费收入达到1630亿,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新华的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41%和240%,风险综合评级为AA级。


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亏损了64个亿,严重资不抵债。2009年起,保险保障基金开始参与中华的风险处置任务。最终出资60亿,帮助中华顺利健康运营。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2017年前的安邦集团,销售了大量的三年期的短期高现金价值的产品,到了2020年集中兑付期,保险保障基金接管后,注资608亿,对安邦之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期存续理财保险全部兑付,没有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后,安邦保险解散重组,更名为“大家保险”,经营也重回正轨,保单的利益毫无影响。



也就是说,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防线的主人是我们的国家,万一出现极端情况,基金会出手救助,消费者不用担心

所以,总结一下,不论是什么样的保险公司,都是非常安全、非常靠谱的。

至于保险经纪人做的保险方案,性价比这么高,会不会“便宜没好货”呢?关注柳爷,我们下期再接着聊。

参考资料:

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3、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4、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监管具体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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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爷 杨柳
我是蝉联全球百万圆桌会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杨柳,让买保险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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