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运营模式、股权结构以及融资能力尚未充分实现市场化,因而其面临着盈利能力薄弱、股权高度集中、融资壁垒较高等多方面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叠加导致许多职业足球俱乐部深陷债务危机之中。为摆脱这一困境,职业足球俱乐部急需重整机制的支持,以市场化的方式主动解决自身债务问题。职业足球俱乐部具备特殊的重整价值,包括人力资源价值、地方文化价值、球队品牌价值。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的构建应当注意限制“金元足球”运营模式,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及出资形式。中国足球协会可尝试建立行业内部的预重整程序。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对俱乐部及其母公司适用深石原则或实质合并规则。
关键词 足球俱乐部;重整;体育法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研究
文 | 陶然,赵毅
(《体育与科学》2024年第3期)
1 研究缘起
2 职业足球俱乐部陷入债务危机之缘由
2.1 “金元足球”运营模式与盈利能力之间存在鸿沟
2.1.1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盈利能力孱弱
2.1.2 职业足球俱乐部过于依赖所有者的单向投资
2.2 股权高度集中与股权制衡经营理念之间存在差距
2.3 融资需求与融资能力之间存在矛盾
3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价值之透析
体育行业蕴含着多方面的情感身份塑造元素,其中包括教育培养、公共健康、社会融合、文化理解等非商业性因素。这使得体育商业的逻辑与传统的经济理论有所偏离,更关注诸如情感和文化等无形因素的权衡。这些无形因素在重整机制中会转化为最有价值的无形资本:文化资本(技术知识)、符号资本(声誉)和社会资本(与银行、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联系)。这些无形资本影响着俱乐部的市场价格,重整机制能在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保留这些无形资本。具言之,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人力资源价值、地方文化价值以及球队品牌价值构成了其重整价值的核心要素,这种独特性不容忽视。
3.1 人力资源价值
3.3 球队品牌价值
4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之建构
4.1 限制“金元足球”运营模式
4.2 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及融资方式
4.2.1 均衡股权结构
俱乐部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所引发的经营问题,在足球运动的发展历程中不乏相关例证。曾经,日本足球俱乐部也主要由大型企业控股,而后由于资本注入单一,逐渐陷入债务危机。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体育服务主要由大型企业(如日产、三菱等)以福利形式向其员工提供。当时,企业赞助体育运动在日本是常态,这一社会现象甚至被称为企业业余主义(corporate amateurism)。日本体育运动对大型企业的经济依赖可见一斑。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裂,企业与政府针对日本足球联赛建立的承诺一时难以兑现。为了保证日本足球联赛建立的顺利推进,日本足球协会开始设置俱乐部加入联赛的门槛,其中就要求球队的名称须与企业脱钩,俱乐部需要与社区、城市发展相融合,其内部所有权结构应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平衡。因为,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企业本身的稳定性也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俱乐部对企业的高度依赖不再那么可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生存需要得到多元化主体的支持,包括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个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完全或主要依靠企业。从日本足球俱乐部股权改革的历史经验观之,破除集中型股权结构是俱乐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同时,有研究表明,扭转足球俱乐部债务危机的关键之一是拓宽获得资金的渠道,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并争取更多时间来偿还债务。在这一过程中,一种有效的途径是增资扩股。这意味着期待有一位“救世主”愿意通过投资来获取俱乐部的股份,从而帮助其扭转财务困境。这种策略旨在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为俱乐部注入新的资金,从而改善其财务状况,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债务问题。
重整机制就可以给俱乐部创造一个引入新投资人进而调整股权结构的机会。因为重整机制的一个直接影响是自动冻结,这赋予了债务人喘息空间,并使其有机会让业务恢复秩序进而获得更多的融资可能。进入重整程序的俱乐部,针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将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也会相应中止,同时,俱乐部也应暂停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为俱乐部与债权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创造了空间,也为减轻债务负担创造了更多可能。同时,重整机制内配套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俱乐部内部业务、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进而能够吸引多元化主体投资俱乐部。
在寻找战略投资人时,管理人应当注意维持均衡的股权结构,尽可能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考虑吸纳来自个人、企业、政府等不同主体的投资,避免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再一次出现。特别是在吸纳企业投资时,管理人应谨慎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投资,以免俱乐部受某一行业不景气的影响而使财务状况不稳定。此外,为了避免单一集团的控制,管理人应该避免吸纳关联公司,尤其是母子公司共同投资入股。否则,虽然俱乐部形式上有多个股东、多个投资主体,但实际上俱乐部依然在单一集团的控制之中。股权结构的多样性有助于俱乐部更好地适应时局变迁,不再完全依赖于单一企业的支持,其资本基础可以建立在一个更为多元和稳健的所有权结构之上,从而使俱乐部成为公私利益的理想结合体。这种多元性不仅提高了财务的稳健性,还为其在面对各种挑战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战略选择。
4.2.2 承认投资人不同形式的出资
管理人可以鼓励战略投资人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据研究数据显示,西班牙大多数俱乐部都可以承受较高的债务水平,这是因为它们拥有可用作担保的固定资产,例如体育场地、办公室等基础设施。但我国俱乐部的固定资产拥有状况并不乐观,这导致我国俱乐部存在巨大的债务融资壁垒。我国俱乐部主要依赖商业信用进行融资,股东以及管理人员会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最终需为俱乐部的债务买单,信用融资非长久之策。因此,管理人可以考虑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改善固定资产状况、寻求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减轻俱乐部的财务负担。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帮助重整俱乐部进行融资。欧洲学者也倡议在优化俱乐部重整程序的进程中,在债权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这种非金钱方式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即将应收款项转换为足球俱乐部的股份。虽然我国学界对“债转股”的做法存在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转股”的融资方式仍然受到管理人的青睐。这种方式同样应用于美国体育球队的重整程序中。日本法也认同,当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根据重整计划,无须另外缴纳出资而取得新股。德国的判例与学说也认为,当债务人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破产债务人可将其全部财产提供给全体破产债权人重新设立新公司,将原债权变为股东出资,使全体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以满足债权清偿的要求。“债转股”可以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俱乐部的股权,降低俱乐部负债,帮助俱乐部取得有利经营条件,缓解债务危机。
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成为俱乐部股东,不仅有助于实现俱乐部股东的多样化,还能推动股权结构的平衡。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不同利益方更广泛地参与俱乐部的内部治理,为俱乐部创造更加多元的经营基础,从而减少单一利益方对俱乐部经营决策的过度影响,提升俱乐部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4.2.3 利用“球迷经济”融资
球队不论规模大小,都拥有独特的球迷基础和球迷文化,球迷数量直接影响到球队的消费者规模。俱乐部期望通过球迷的消费行为来增加盈利,然而,这一期望的前提是俱乐部具备强大的生产能力,包括参赛、生产周边产品等。对于陷入困境的俱乐部而言,其生产能力较低,很难期待球迷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帮助其摆脱债务危机。因此,俱乐部更加希望球迷能够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帮助球队。
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进行重整时,经常利用球迷经济作为融资手段,并且这并非什么新鲜事。早在20世纪,球迷信托就已经成为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实现重生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一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北安普顿俱乐部的重整程序。1992年,北安普顿俱乐部陷入债务危机,球迷组织为此举行了一场公开会议,参加人数有600余人。该会议的主要成果是成立了北安普顿球迷信托基金,该基金的首要目标是为俱乐部筹集资金,最大程度地保障俱乐部的生存。与此同时,该信托基金还在公共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推动俱乐部与地方政府就体育场馆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1994年至2001年间,该信托基金积累了约7%的俱乐部股份,这标志着球迷朝着支持者所有权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随后的几年里,许多其他面临债务困境的俱乐部也效仿北安普顿俱乐部,利用球迷信托寻找新的出路。
重整机制能够保证俱乐部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其运营被置于多重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管之下,这为俱乐部利用“球迷经济”进行融资创造了基础条件。管理人可以鼓励球迷聚集起来,以人合或资合为基础共同组成球迷组织,这类组织可以是公司制的(比如球迷信托) ,亦可以是非公司制的(比如球迷协会与球迷俱乐部)。这样的组织形式既有利于增强球迷凝聚力,又为俱乐部与球迷之间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俱乐部利用球迷经济融资提供了更多的信赖基础。此外,管理人还可以参考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球迷经济”融资设计。在这种方案中,俱乐部股东抑或战略投资人也与球迷共同设立一个投资性有限公司,然后向俱乐部认购股份,作为该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可以超过50人,如果想要认购股份的球迷数较多,俱乐部管理人可以组织进行投资性有限公司股东席位的竞拍,从而达到融资数额最大化的目的。
4.3 探索建立足球行业内部预重整机制
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面对债务危机时,倾向于选择“公司自愿安排”程序或“管理令”程序。“公司自愿安排”程序旨在达成清偿公司债务的和解协议或公司事务安排方案,这与我国破产和解程序异曲同工。“管理令”程序的目的是,在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的管理之下,公司继续保持经营的状态,并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及债权人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或上述安排的许可,这一程序与我国的重整程序在目的上更具有契合性。“公司自愿安排”程序的运行成本较低,各方达成的协议只需向法院备案即可;而“管理令”程序的开启必须得到法院的正式批准,法院的干预度更大。对于面临债务危机的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而言,“公司自愿安排”程序与“管理令”程序的联合使用更为普遍。两种程序的混用事实上也更符合我国实践中常用的预重整制度。预重整程序本身具有成本效率优势、融资优势,同时对债务人业务负面影响较小,对各方来说确定性更强。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参考英国的“公司自愿安排”程序制定一个职业体育联盟的内部救济途径,避免俱乐部面临烦冗低效的法律程序,从而提升俱乐部的重整效率。“公司自愿安排”程序在制度设计层面确实与我国的破产和解程序更为一致,但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运行得并不理想。与破产和解程序不同,预重整兼具私力脱困的灵活和司法脱困的权威。鉴于法院后续会介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方案会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不必担心债务人后期不履行预重整方案。这可以提升债权人参与预重整方案探讨的积极性。因此,参考“公司自愿安排”程序设计内部救济途径不是最为合理的模式,与英国的重整机制优化思路一致,两种程序联合使用的方式更为贴合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实际需求。
我国应考虑建立行业内部的预重整程序,以促使债务人俱乐部、债权人以及中国足协三方共同参与,共同研究俱乐部预重整方案,待三方协商确定预重整方案内容后再向法院申请俱乐部进入重整程序,批准预重整方案的执行。行业内部的预重整程序可以大大增加足协的参与度,并充分发挥足协的正面引导作用。足协在这一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促使俱乐部与债权人之间达成预重整方案。这一方案的实现基于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足协的介入能够强化债务人俱乐部的自主权和议价权,从而纠正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不平等,促使预重整方案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除此以外,相较于非足球行业从业者(如管理人和法官),足协对足球俱乐部及各级联赛的运行有更加深入的理解,能够在预重整过程中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支持,辅助管理人为各方利益主体制定最佳预重整方案,确保方案内容更加符合足球产业的特殊性,满足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4.4 适用深石原则或实质合并规则
我国陷入债务危机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所有者普遍受到大众质疑。公众怀疑这些所有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向俱乐部转嫁自身债务,目的是通过将俱乐部推向破产程序,从而逃避自身的债务责任。理论上,这一情况确有现实可能性。根据之前的分析,我国大部分足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呈现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俱乐部大股东与俱乐部之间是典型的母子公司关系。在公司的正常经营中,母子公司之间可能会进行关联交易。当母公司是控股股东时,有可能利用自身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会导致子公司丧失独立性,子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相应的损害。基于权力的惯性,我国足球俱乐部大股东滥用对俱乐部的控制权,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会涉及母子公司关系中深石原则与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
我国足球俱乐部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深石原则。英国足球联盟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台了足球债权人规则,即联赛内俱乐部成员不得拖欠足球债权人的债务,该群体包括足球联赛、足球协会、其他足球俱乐部、球员及雇员等相关主体,否则英格兰足球联赛有权要求该俱乐部转让其所持联赛的股份,这意味着该俱乐部会面临退赛的惩罚。即便该俱乐部进入破产程序,该规则也同样适用。有学者也建议我国在进行足球改革过程中引入这一规则。这一观点显然是过于激进了。该规则将足球债权人置于比俱乐部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更有利的位置。而事实上,除了这些具备“特权”的债权人外,俱乐部还需要对其他债权人负责。因此,只从足球相关群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待与俱乐部破产有关的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很重要。同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平清偿原则也是相悖的,是对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挑战。
事实上,保护足球债权人的方式不是只有引入足球债权人规则这一种,还有一种保守的方式就是引入深石原则(亦称衡平居次原则)。这一原则的引入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该原则的本土化表述。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大股东在多数情况下也是俱乐部的大债权人,作为俱乐部大股东的母公司有可能利用自己对俱乐部的控制权,使债权之设定完全符合自身利益的要求,甚至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基于公平原则,若管理人发现俱乐部的大股东因母公司的利益控制子公司进行不正常经营,那么在子公司破产或者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地位应居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的债权受偿。通过引入这一规则,足球债权人的受偿次序得以提前,并且受偿比例将显著增加,这种方式可以更巧妙地解决球员欠薪问题。
我国足球俱乐部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为关联企业破产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框架,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于足球俱乐部重整程序提供了制度基础。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通常为母公司从事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条件,这种关系可能表现为非市场化的利益输送,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这种不均可能会对外部债权人的受偿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影响重整机制的公平价值、程序价值和制度价值。因此,实质合并规则适用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重整机制确有其必要性。管辖法院可以基于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与经济效率等目标,全面评估进入重整程序的足球俱乐部是否有必要与母公司进行实质合并,是否需要将母公司的财产整合至俱乐部的重整财产池中。这样的判断旨在优化资产配置,以推动重整流程的有序进行,确保重整机制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但无论如何,管辖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是应当遵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
5 结语
原文刊登于《体育与科学》2024年第3期,已于中国知网发布,如果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
文献引用格式:
陶然,赵毅.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研究 [J]. 体育与科学, 2024, 45 (03):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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