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推荐|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研究

学术   体育   2024-07-31 15:10   江苏  

摘要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运营模式、股权结构以及融资能力尚未充分实现市场化,因而其面临着盈利能力薄弱、股权高度集中、融资壁垒较高等多方面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叠加导致许多职业足球俱乐部深陷债务危机之中。为摆脱这一困境,职业足球俱乐部急需重整机制的支持,以市场化的方式主动解决自身债务问题。职业足球俱乐部具备特殊的重整价值,包括人力资源价值、地方文化价值、球队品牌价值。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的构建应当注意限制“金元足球”运营模式,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及出资形式。中国足球协会可尝试建立行业内部的预重整程序。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对俱乐部及其母公司适用深石原则或实质合并规则。

关键词  足球俱乐部;重整;体育法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研究

文 | 陶然,赵毅

(《体育与科学》2024年第3期)



研究缘起

  

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体育”与“足球”分别成为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亮点词汇。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大体育改革力度”,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将足球领域的反腐工作视为重要的履职内容。这表明足球作为体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央深入推进体育与足球改革的决心。作为足球改革的基本单元,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改革进程也始终牵动着球迷们的心,引发了社会的持续性关注。  

近期,河南足球俱乐部与辽宁沈阳城市足球俱乐部分别完成了股权重组,这两家俱乐部的复苏预示着足球行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陷入生存困境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积累了一定的俱乐部股权改革经验,但依然缺少能够释放俱乐部债务压力的有效途径,这两家俱乐部的成功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早期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的不懈努力。因此,职业足球俱乐部急需一个能够促使其以市场化的方式主动解决债务问题的机制,进而突破在原地被动等待“救援”的困境,这将成为加大足球领域体育改革力度的重要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重整机制在域外被广泛使用,以缓解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债务问题,但我国鲜有采用重整机制的案例。当重整机制已成为域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常规的法律自救工具时,我国深陷债务危机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该如何利用重整机制进行债务纾解,以及该如何实现自救机制的本土化移植,都值得学界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2 职业足球俱乐部陷入债务危机之缘由


2.1 “金元足球”运营模式与盈利能力之间存在鸿沟


2.1.1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盈利能力孱弱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盈利能力较弱,这主要根源于收入结构失衡与收入模式同质化。目前,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自身的体育表现,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比赛收入(门票)、转播收入、商业收入(广告和赞助)。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会在这3个收入来源中选择1个作为核心发展方向,并在该基础上平衡其他两者的收入结构。除了这些主要来源外,俱乐部还通过充分开发自身体育资源和商业价值的方式,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  

然而,我国俱乐部在基础收入方面的表现不佳。由于足球队名的频繁更换以及足球联赛中不断涌现的丑闻,我国球迷的足球文化归属感较弱,对购买门票亲临赛场缺乏热情。这导致我国足球联赛的上座率远远低于欧洲国家。此外,职业体育与其他大众娱乐之间的张力也逐渐凸显。消费者可选择的娱乐项目逐渐多元化,增加了一些职业体育俱乐部失去上座率、不再盈利的可能性。同时,我国版权市场竞争不够充分。虽然新媒体的发展可以促进版权市场的竞争,但是其也难以提升各大俱乐部的议价能力。质言之,新媒体或许可以扭转俱乐部付费转播赛事的不利情形,但是也无法将我国俱乐部的媒体权益最大化,俱乐部的盈利空间仍然较为有限。


我国足球俱乐部对体育场馆收入(stadium revenue)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多数球队并不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体育场馆,难以将这类高价值的不动产用于盈利性目的。域外有研究表明,对大多数球队来说,体育场馆收入是其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为除了门票销售外,体育场馆本身也可以衍生出许多新的收入渠道,提供各种消费的选择和方式。一方面,特许经营和停车收费可以带来可观的收益,同时,场馆命名权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财产性权益。另一方面,体育场馆不仅限于单一的体育运动用途,还可被用于举办许多其他娱乐活动,比如音乐会、演唱会、涉及其他体育项目和团队的比赛。这些多元化的活动开辟了俱乐部的非体育活动收入渠道,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2.1.2 职业足球俱乐部过于依赖所有者的单向投资  


足球为地产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应。地产公司涉足足球领域标志着我国“金元足球”运营模式的兴起,即通过大规模投资实现盈利。通过收购俱乐部,企业家可以将经济资本转化为符号资本。足球俱乐部作为一种代表荣誉和地位的符号资本,可以转化为社会资本(与银行、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联系等),从而潜在地转化为经济利润。正因如此,尽管足球俱乐部的所有者承受着巨大的财务压力,仍然会乐此不疲地购买技术高超但价格昂贵的球员来提升俱乐部的地位。这种“金元足球”运营模式的背后,是企业家在追求财富的同时,通过足球产业提升自己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地位。  

俱乐部所有者的巨额投入成为各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这种依赖性使得俱乐部的经济状况直接受到所有者财务状况的制约,两者之间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这揭示了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盈利能力的不足,暴露了俱乐部在财务运作上存在的潜在风险。在所有者遇到经济困境或变动时,俱乐部也同样可能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有效维持运营和发展。


2.1.3 “烧钱”运营模式进一步掏空俱乐部财务  


大多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经济压力是球员成本,球员收入是俱乐部收入中比例较大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球员是足球赛事中的主角,他们通过精彩的表现,成功地吸引观众,推动门票销售,从而实现俱乐部收入的增长。但随着“金元足球”运营模式的盛行,球员本身逐渐被商品化,加之职业体育劳动力市场竞争混乱的加剧,这导致球员身价飙升。即便球员的身价虚高,仍然有许多企业为“金元足球”运营模式所吸引,不惜大举投资,追逐职业足球俱乐部为母公司带来的溢出效应。这种情况还会导致俱乐部之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从而引发足球运动内生的不公平问题。球员身价过高导致俱乐部的运营支出激增,这使得俱乐部落入财务不稳定的窘境,甚至陷入债务危机。  

为缓解球员高薪对俱乐部造成的压力,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出台了“四大帽”新政,其中一顶帽子就是“薪酬帽”。“四大帽”新政的出台,是要为靠烧钱制造虚假繁荣的中国职业联赛“浇上一盆水”。但是这种“限薪令”实为行业自治规范,并不具备法定的强制力。此外,该政策也存在监管盲区,比如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阴阳合同、俱乐部给予球员工资之外的隐性利益。因此,此种“限薪令”对于遏制球员高薪的影响有限,难以打破由球员劳动力市场无序竞争所形成的恶性循环。我国足球体育俱乐部的“烧钱”运营模式很可能会持续影响足球经济,从而进一步掏空俱乐部财务,加剧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收支失衡。


2.2 股权高度集中与股权制衡经营理念之间存在差距


2015年,我国发布《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其中第十一项明确了“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的目标,并提出了“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各大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依然呈现高度集中的情况,未形成多元化的股东结构,股东之间难以形成相互制衡的格局。这导致俱乐部内部治理难以得到有效优化,产生了许多内部治理问题。  

一方面,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俱乐部所有权和控制权难以分离。所有者经理(owner manager)主要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直觉来指导决策,而不是与董事会和其他管理层人员进行有效互动,所有者经理会广泛介入俱乐部业务的各个方面。所有者经理视自己为内部权力和影响力的主要源泉,因此其控制的范围相当广泛。然而,这容易引发决策问题。另一方面,股权的高度集中容易招致大股东的道德风险。大股东对俱乐部拥有较大的控制权,这赋予了其掠夺俱乐部财富的动机与权力。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他们很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加大俱乐部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些大股东对俱乐部的过度控制可能会削弱俱乐部的独立决策能力,从而增加俱乐部冒险经营和违约的风险。此时,一旦俱乐部陷入债务危机,其资产往往少得可怜。


2.3 融资需求与融资能力之间存在矛盾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高成长性企业,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才可以保证企业整体经济状况的良性循环。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盈利能力相对薄弱,往往难以平衡收支,入不敷出实为常态,这导致其具有极大的融资需求。然而,俱乐部内部资金积累不足,缺乏合理的盈利机制和成熟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导致俱乐部的财务风险较高,不符合银行的信贷要求,成为俱乐部进行债务融资的巨大壁垒。  

我国俱乐部虽然融资需求较高,但融资能力欠佳。一方面,我国俱乐部的固定资产相对薄弱,还处在有形资产的积累阶段。投资者并未将足球俱乐部看作自身的长远项目,因此我国俱乐部的基础建设水平滞后,甚至许多俱乐部并不拥有属于自己的体育场地,仅是租借后用于训练。即使俱乐部拥有专属的体育场地,其附着的土地也只有在一个不受土地转让政策限制的市场中,方能具备商业或住宅用途,此时俱乐部的价值才有可能与这片土地的价值相匹配,该土地才有可能成为俱乐部的融资基础,但现实显然并非如此。因此,我国俱乐部难以提供必要的担保来获得贷款,保守的银行常将其视为高风险客户,最终导致我国传统投融资制度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现实之间存在错位,增加了俱乐部获取融资服务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俱乐部的无形资产未得到精准的评估。这些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球员、教练、各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长久以来都困扰着整个足球市场,因为其本身并无统一的计算公式可以套用。同时,部分俱乐部的无形资产来自地方政府投资,产权归属常常存在不明晰的情况。潜在的法律纠纷将大大降低俱乐部获得融资的可能。  

这种融资需求与融资能力之间的矛盾会使我国俱乐部长期单方面依赖股权融资,导致俱乐部融资结构的失衡,不利于俱乐部进行债务融资和发挥财务的杠杆作用。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价值之透析


体育行业蕴含着多方面的情感身份塑造元素,其中包括教育培养、公共健康、社会融合、文化理解等非商业性因素。这使得体育商业的逻辑与传统的经济理论有所偏离,更关注诸如情感和文化等无形因素的权衡。这些无形因素在重整机制中会转化为最有价值的无形资本:文化资本(技术知识)、符号资本(声誉)和社会资本(与银行、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联系)。这些无形资本影响着俱乐部的市场价格,重整机制能在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保留这些无形资本。具言之,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人力资源价值、地方文化价值以及球队品牌价值构成了其重整价值的核心要素,这种独特性不容忽视。


3.1 人力资源价值


职业俱乐部属于特种技术型产业,其人力资源主要来源于具备丰富知识和技术特长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俱乐部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人力资源的遣散成本。其中,由于“金元足球”运营模式的盛行,我国俱乐部的人力资源市场长期处在无序竞争的状态中,俱乐部对人力资源取得成本的投入相当巨大,毕竟对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参与足球联赛的基础。因此,只有俱乐部存续并参与足球联赛,其人力资源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从而实现运营价值的提升。  

俱乐部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就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会导致诸多问题。首先,俱乐部对人力资源的投入难以被归入破产财产,即使这部分资源可以折算成破产财产,俱乐部的议价能力也会因破产事实而大幅降低。其次,俱乐部与球员、教练的合同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合同中的部分内容缺乏强制执行力,这给债权人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破产清算的俱乐部一般无法继续履行与球员、教练的合同,即便合同之前拥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此时也难以变现,俱乐部先前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大概率将付诸东流。再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俱乐部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遣散费用。相反,若俱乐部能够进入重整程序,便无需负担高昂的遣散费用,同时球队也将得以存续,人力资源能够继续发挥其价值。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能够保证俱乐部的议价能力,特别是在需要转让球员产权以缓解债务危机时,可以避免仓促低价转让球员产权对破产财产造成的减损。同时,重整程序附带的“继续经营”规则可以保证俱乐部正常参与比赛,通过门票销售和各类知识产权盈利,为俱乐部创造更多收入来源。这不仅为俱乐部提供了财务上的支持,也增加了吸引赞助商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各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俱乐部诉诸重整机制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3.2 地方文化价值


足球运动与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声望等密切相关,因此许多地方将其纳入地方整体发展规划的考量之中。这种关联性根源于足球运动和地方振兴之间的互动作用,其使足球运动已然成为地方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作为足球运动的主要载体,职业足球俱乐部不仅承载着球迷和当地居民的地域归属感和集体凝聚力,也逐渐演变为地方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度融入地方整体发展脉络,与地方发展前景密切相关。地方职业足球俱乐部能够成为一张亮丽的名片,展现地方体育文化的魅力。  

正因如此,中国足协于2020年底发布了《关于各级职业联赛实行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变更的通知》,要求联赛成员俱乐部在2021赛季开始前完成名称非企业化变更,其中明确规定,俱乐部名称应保持中性化,不得包含品牌名称,不能使用非汉字等。这一举措的背后是为了推动地方足球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使俱乐部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整体格局中,为俱乐部和地方经济的共同繁荣创造有利条件。  

显然,这一政策不仅旨在塑造更具地方特色的足球氛围,也致力于充分释放足球产业的经济增长潜力。球迷文化的蓬勃发展将成为推动足球产业崛起的关键因素。作为球迷文化的载体,职业足球俱乐部对所在地区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丰富民众体育消费类型的同时,还可以培育深厚的地方足球文化,增强地方共同体的凝聚力。此外,俱乐部还可以直接拉动所在地区经济的发展,带动诸如旅游业在内的其他相关产业的进步,甚至还可以提升地方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地方文化价值使其具备更多政治和经济功能。如果俱乐部无法通过重整机制解决债务危机,就会长期处于停摆状态,也难以充分发挥自身地方文化价值。因此,当面临债务危机时,俱乐部不应贸然进入清算程序。

3.3 球队品牌价值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高价值的品牌不仅仅是一种标志,更是一项能够深刻影响商业运作的关键资产,可以催生更高的品牌忠诚度和溢价空间,从而带来更强的竞争优势。在足球市场中,品牌价值对于职业足球俱乐部同样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一方面,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品牌价值通过专有和独特的标识、球队文化等方式外显,为俱乐部塑造更多高价值的商业载体,从而为吸引商业赞助与合作提供更多可能。另一方面,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品牌价值对增强球迷黏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俱乐部往往代表了某一城市或城市里的某一社群,这种地理和亚文化上的归属感可以促使球队品牌延续。这能够带来更为活跃的球迷文化及球迷经济,在提升俱乐部盈利能力的同时,还可加强俱乐部的社会与文化影响力。  

有时,球队的品牌价值并非一个单一的维度,其衍生的另一维度是内部球员的个人品牌价值。在流量经济时代,偶像型经营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的商业策略。在足球领域,这种模式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球队通过打造体育明星来提升自身的整体品牌价值,俱乐部从不吝惜为此而进行投入。这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球迷和关注度,还有助于俱乐部获得更多商业合作与商业赞助的机会。因为明星球员往往能够成为广告商和合作伙伴青睐的对象,他们的形象代言可以为俱乐部带来额外的商业收益。这种双管齐下的策略有助于俱乐部在商业市场中取得更大成功,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构筑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球队品牌实质上构建了一个小型的足球经济生态链,其成功运作能够释放球队品牌背后所蕴含的丰富价值。重整机制恰好更有利于维护和延续球队品牌价值,俱乐部进入重整程序以后,其球队品牌价值背后的因素都值得考量。


4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之建构


重整机制将债务清理与俱乐部拯救两个目标紧密结合,侧重于实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复兴。一方面,重整机制促使俱乐部与债权人主动地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俱乐部被动接受进入清算程序的命运。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俱乐部的权益,还能为其提供更多谈判空间。另一方面,重整机制为俱乐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使其能够在法定程序内,借助专业意见,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身经营状况。  

因此,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不仅是应对债务问题的手段,更是一个全面提升俱乐部财务健康和竞技实力的战略性工具。重整机制旨在保护俱乐部利益的同时,也充分关注俱乐部在竞技和商业层面的可持续发展。

4.1 限制“金元足球”运营模式 


从之前的分析来看,“金元足球”运营模式是导致俱乐部财务亏空的主要原因之一。“金元足球”的本质是一种泡沫式的高风险投资,代表着俱乐部以虚高的价格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的回报率并不稳定。显然,该模式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背道而驰。因此,重整机制必须限制俱乐部继续以“金元足球”模式运营,从而提升俱乐部重整成功的概率,尽可能减少债权人对债务人俱乐部进入重整程序的担忧,推动重整计划的制定与通过。

在重整机制下,俱乐部的内部事务管理及财产处分,受到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等多个主体的制约。法定的投票制度与监管制度是有效规范和限制“金元足球”运营模式的重要工具,以确保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避冒险行为,从而保护各方利益。投票制度的引入能够促使俱乐部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重整决策,平衡俱乐部内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使得俱乐部的决策不再囿于足球竞技本身,而可以更加符合市场化的需求。此外,监管制度还会促使俱乐部的各方利益主体特别关注足球产业的特殊风险点,例如球员合同的解除、转会费用的支付等。监管制度的存在为俱乐部的继续经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使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更加审慎,从而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

4.2 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及融资方式 


4.2.1 均衡股权结构


俱乐部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所引发的经营问题,在足球运动的发展历程中不乏相关例证。曾经,日本足球俱乐部也主要由大型企业控股,而后由于资本注入单一,逐渐陷入债务危机。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体育服务主要由大型企业(如日产、三菱等)以福利形式向其员工提供。当时,企业赞助体育运动在日本是常态,这一社会现象甚至被称为企业业余主义(corporate amateurism)。日本体育运动对大型企业的经济依赖可见一斑。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裂,企业与政府针对日本足球联赛建立的承诺一时难以兑现。为了保证日本足球联赛建立的顺利推进,日本足球协会开始设置俱乐部加入联赛的门槛,其中就要求球队的名称须与企业脱钩,俱乐部需要与社区、城市发展相融合,其内部所有权结构应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平衡。因为,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企业本身的稳定性也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俱乐部对企业的高度依赖不再那么可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生存需要得到多元化主体的支持,包括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个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不是完全或主要依靠企业。从日本足球俱乐部股权改革的历史经验观之,破除集中型股权结构是俱乐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同时,有研究表明,扭转足球俱乐部债务危机的关键之一是拓宽获得资金的渠道,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并争取更多时间来偿还债务。在这一过程中,一种有效的途径是增资扩股。这意味着期待有一位“救世主”愿意通过投资来获取俱乐部的股份,从而帮助其扭转财务困境。这种策略旨在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者,为俱乐部注入新的资金,从而改善其财务状况,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债务问题。  


重整机制就可以给俱乐部创造一个引入新投资人进而调整股权结构的机会。因为重整机制的一个直接影响是自动冻结,这赋予了债务人喘息空间,并使其有机会让业务恢复秩序进而获得更多的融资可能。进入重整程序的俱乐部,针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将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也会相应中止,同时,俱乐部也应暂停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为俱乐部与债权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创造了空间,也为减轻债务负担创造了更多可能。同时,重整机制内配套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俱乐部内部业务、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进而能够吸引多元化主体投资俱乐部。  


在寻找战略投资人时,管理人应当注意维持均衡的股权结构,尽可能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考虑吸纳来自个人、企业、政府等不同主体的投资,避免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再一次出现。特别是在吸纳企业投资时,管理人应谨慎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投资,以免俱乐部受某一行业不景气的影响而使财务状况不稳定。此外,为了避免单一集团的控制,管理人应该避免吸纳关联公司,尤其是母子公司共同投资入股。否则,虽然俱乐部形式上有多个股东、多个投资主体,但实际上俱乐部依然在单一集团的控制之中。股权结构的多样性有助于俱乐部更好地适应时局变迁,不再完全依赖于单一企业的支持,其资本基础可以建立在一个更为多元和稳健的所有权结构之上,从而使俱乐部成为公私利益的理想结合体。这种多元性不仅提高了财务的稳健性,还为其在面对各种挑战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战略选择。


4.2.2 承认投资人不同形式的出资


管理人可以鼓励战略投资人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据研究数据显示,西班牙大多数俱乐部都可以承受较高的债务水平,这是因为它们拥有可用作担保的固定资产,例如体育场地、办公室等基础设施。但我国俱乐部的固定资产拥有状况并不乐观,这导致我国俱乐部存在巨大的债务融资壁垒。我国俱乐部主要依赖商业信用进行融资,股东以及管理人员会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最终需为俱乐部的债务买单,信用融资非长久之策。因此,管理人可以考虑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改善固定资产状况、寻求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减轻俱乐部的财务负担。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帮助重整俱乐部进行融资。欧洲学者也倡议在优化俱乐部重整程序的进程中,在债权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这种非金钱方式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即将应收款项转换为足球俱乐部的股份。虽然我国学界对“债转股”的做法存在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转股”的融资方式仍然受到管理人的青睐。这种方式同样应用于美国体育球队的重整程序中。日本法也认同,当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根据重整计划,无须另外缴纳出资而取得新股。德国的判例与学说也认为,当债务人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破产债务人可将其全部财产提供给全体破产债权人重新设立新公司,将原债权变为股东出资,使全体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以满足债权清偿的要求。“债转股”可以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俱乐部的股权,降低俱乐部负债,帮助俱乐部取得有利经营条件,缓解债务危机。


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成为俱乐部股东,不仅有助于实现俱乐部股东的多样化,还能推动股权结构的平衡。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不同利益方更广泛地参与俱乐部的内部治理,为俱乐部创造更加多元的经营基础,从而减少单一利益方对俱乐部经营决策的过度影响,提升俱乐部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4.2.3 利用“球迷经济”融资


球队不论规模大小,都拥有独特的球迷基础和球迷文化,球迷数量直接影响到球队的消费者规模。俱乐部期望通过球迷的消费行为来增加盈利,然而,这一期望的前提是俱乐部具备强大的生产能力,包括参赛、生产周边产品等。对于陷入困境的俱乐部而言,其生产能力较低,很难期待球迷通过购买产品的方式帮助其摆脱债务危机。因此,俱乐部更加希望球迷能够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帮助球队。  


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进行重整时,经常利用球迷经济作为融资手段,并且这并非什么新鲜事。早在20世纪,球迷信托就已经成为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实现重生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一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北安普顿俱乐部的重整程序。1992年,北安普顿俱乐部陷入债务危机,球迷组织为此举行了一场公开会议,参加人数有600余人。该会议的主要成果是成立了北安普顿球迷信托基金,该基金的首要目标是为俱乐部筹集资金,最大程度地保障俱乐部的生存。与此同时,该信托基金还在公共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推动俱乐部与地方政府就体育场馆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1994年至2001年间,该信托基金积累了约7%的俱乐部股份,这标志着球迷朝着支持者所有权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随后的几年里,许多其他面临债务困境的俱乐部也效仿北安普顿俱乐部,利用球迷信托寻找新的出路。  


重整机制能够保证俱乐部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其运营被置于多重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管之下,这为俱乐部利用“球迷经济”进行融资创造了基础条件。管理人可以鼓励球迷聚集起来,以人合或资合为基础共同组成球迷组织,这类组织可以是公司制的(比如球迷信托) ,亦可以是非公司制的(比如球迷协会与球迷俱乐部)。这样的组织形式既有利于增强球迷凝聚力,又为俱乐部与球迷之间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俱乐部利用球迷经济融资提供了更多的信赖基础。此外,管理人还可以参考公司的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球迷经济”融资设计。在这种方案中,俱乐部股东抑或战略投资人也与球迷共同设立一个投资性有限公司,然后向俱乐部认购股份,作为该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可以超过50人,如果想要认购股份的球迷数较多,俱乐部管理人可以组织进行投资性有限公司股东席位的竞拍,从而达到融资数额最大化的目的


4.3 探索建立足球行业内部预重整机制 


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面对债务危机时,倾向于选择“公司自愿安排”程序或“管理令”程序。“公司自愿安排”程序旨在达成清偿公司债务的和解协议或公司事务安排方案,这与我国破产和解程序异曲同工。“管理令”程序的目的是,在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的管理之下,公司继续保持经营的状态,并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及债权人尝试达成和解协议或上述安排的许可,这一程序与我国的重整程序在目的上更具有契合性。“公司自愿安排”程序的运行成本较低,各方达成的协议只需向法院备案即可;而“管理令”程序的开启必须得到法院的正式批准,法院的干预度更大。对于面临债务危机的英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而言,“公司自愿安排”程序与“管理令”程序的联合使用更为普遍。两种程序的混用事实上也更符合我国实践中常用的预重整制度。预重整程序本身具有成本效率优势、融资优势,同时对债务人业务负面影响较小,对各方来说确定性更强。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参考英国的“公司自愿安排”程序制定一个职业体育联盟的内部救济途径,避免俱乐部面临烦冗低效的法律程序,从而提升俱乐部的重整效率。“公司自愿安排”程序在制度设计层面确实与我国的破产和解程序更为一致,但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运行得并不理想。与破产和解程序不同,预重整兼具私力脱困的灵活和司法脱困的权威。鉴于法院后续会介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方案会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不必担心债务人后期不履行预重整方案。这可以提升债权人参与预重整方案探讨的积极性。因此,参考“公司自愿安排”程序设计内部救济途径不是最为合理的模式,与英国的重整机制优化思路一致,两种程序联合使用的方式更为贴合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实际需求。  


我国应考虑建立行业内部的预重整程序,以促使债务人俱乐部、债权人以及中国足协三方共同参与,共同研究俱乐部预重整方案,待三方协商确定预重整方案内容后再向法院申请俱乐部进入重整程序,批准预重整方案的执行。行业内部的预重整程序可以大大增加足协的参与度,并充分发挥足协的正面引导作用。足协在这一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促使俱乐部与债权人之间达成预重整方案。这一方案的实现基于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足协的介入能够强化债务人俱乐部的自主权和议价权,从而纠正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不平等,促使预重整方案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除此以外,相较于非足球行业从业者(如管理人和法官),足协对足球俱乐部及各级联赛的运行有更加深入的理解,能够在预重整过程中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支持,辅助管理人为各方利益主体制定最佳预重整方案,确保方案内容更加符合足球产业的特殊性,满足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4.4 适用深石原则或实质合并规则 


我国陷入债务危机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所有者普遍受到大众质疑。公众怀疑这些所有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向俱乐部转嫁自身债务,目的是通过将俱乐部推向破产程序,从而逃避自身的债务责任。理论上,这一情况确有现实可能性。根据之前的分析,我国大部分足球俱乐部的股权结构呈现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俱乐部大股东与俱乐部之间是典型的母子公司关系。在公司的正常经营中,母子公司之间可能会进行关联交易。当母公司是控股股东时,有可能利用自身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会导致子公司丧失独立性,子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相应的损害。基于权力的惯性,我国足球俱乐部大股东滥用对俱乐部的控制权,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会涉及母子公司关系中深石原则与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  


我国足球俱乐部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深石原则。英国足球联盟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台了足球债权人规则,即联赛内俱乐部成员不得拖欠足球债权人的债务,该群体包括足球联赛、足球协会、其他足球俱乐部、球员及雇员等相关主体,否则英格兰足球联赛有权要求该俱乐部转让其所持联赛的股份,这意味着该俱乐部会面临退赛的惩罚。即便该俱乐部进入破产程序,该规则也同样适用。有学者也建议我国在进行足球改革过程中引入这一规则。这一观点显然是过于激进了。该规则将足球债权人置于比俱乐部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更有利的位置。而事实上,除了这些具备“特权”的债权人外,俱乐部还需要对其他债权人负责。因此,只从足球相关群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待与俱乐部破产有关的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很重要。同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平清偿原则也是相悖的,是对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挑战。  


事实上,保护足球债权人的方式不是只有引入足球债权人规则这一种,还有一种保守的方式就是引入深石原则(亦称衡平居次原则)。这一原则的引入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该原则的本土化表述。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大股东在多数情况下也是俱乐部的大债权人,作为俱乐部大股东的母公司有可能利用自己对俱乐部的控制权,使债权之设定完全符合自身利益的要求,甚至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基于公平原则,若管理人发现俱乐部的大股东因母公司的利益控制子公司进行不正常经营,那么在子公司破产或者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地位应居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的债权受偿。通过引入这一规则,足球债权人的受偿次序得以提前,并且受偿比例将显著增加,这种方式可以更巧妙地解决球员欠薪问题。  


我国足球俱乐部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为关联企业破产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框架,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于足球俱乐部重整程序提供了制度基础。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通常为母公司从事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条件,这种关系可能表现为非市场化的利益输送,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这种不均可能会对外部债权人的受偿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影响重整机制的公平价值、程序价值和制度价值。因此,实质合并规则适用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重整机制确有其必要性。管辖法院可以基于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与经济效率等目标,全面评估进入重整程序的足球俱乐部是否有必要与母公司进行实质合并,是否需要将母公司的财产整合至俱乐部的重整财产池中。这样的判断旨在优化资产配置,以推动重整流程的有序进行,确保重整机制能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但无论如何,管辖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是应当遵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



结语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陷入债务危机,主要是受到足球市场发展规律的影响。这一现象可以追溯到联赛升降级制度的不稳定性,导致足球市场成为一个竞争异常激烈的领域。在这一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俱乐部为了保持自身竞争力不得不进行高额投入,成功与否却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回报与投入之间并不总是成正比关系。因此,足球俱乐部的财务不稳定性是激烈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显然,足球俱乐部易深陷债务危机并非足球市场的固有漏洞,而是其固有属性。

为保留职业足球俱乐部所承载的经济、文化和品牌价值,重整机制被视为对足球市场固有属性进行修正的最佳方案。从域外经验观之,重整机制几乎已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应对债务危机的一项主流战略。对于主要因财务问题而非市场竞争而陷入困境的俱乐部而言,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显然不是以分拆为主要手段的清算程序,而是通过重整机制,重新调整俱乐部债务结构,减轻其债务负担,进而维持俱乐部的生存和发展。重整机制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延续这些价值,并确保俱乐部能够正常运营。







原文刊登于《体育与科学》2024年第3期,已于中国知网发布,如果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

文献引用格式:

陶然,赵毅. 职业足球俱乐部重整机制研究 [J]. 体育与科学, 2024, 45 (03): 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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