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峴|宋學《春秋》大義的“王道”理想

文摘   教育   2024-11-16 10:01   上海  

編者按:本文原載於《春秋學研究》第三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196—230頁。若要調字體大小,請點擊屏幕右上角「 · · · 」,選擇「調整字體」,滿足個性化的閱讀需求。如需引用,請參考刊出版原文


作者簡介

陳峴,1988年生,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副教授







陳峴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副教授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宋學源流”(19ZDA028)的階段性成果]

【摘 要】 啖助、趙匡、陸淳之“新《春秋》學”拋棄“據傳解經”的師法傳統,開創了“兼采三傳”的《春秋》學範式,此為宋學《春秋》之預流。在此基礎上,孫復從“端本正始”之說入手,在“復禮尊王”之前提下,以近乎“有貶無褒”的態度在《春秋》詮釋中施以極度嚴格的道德評價,開創了以“尊王”為第一要義的《春秋》學。受此影響,無論是劉敞“權衡三傳”之論、程頤融《春秋》於“理”,還是葉夢得的另類揚棄,都是針對孫復《春秋》學的延展或回應。北宋《春秋》學也呈現出在三傳與孫復間游移之狀態。胡安國則將對“尊王”之義的闡發落實于時用之中,既展現出了較為強烈的現實政治之關懷,又能在屢屢批評《公羊》論述之同時,化用“一字褒貶”之方法,在《春秋》詮釋與“經世致用”兩方面均有突破。相較之下,朱熹與張洽的“直書其事”說雖然平淡樸實,但能在追述三傳各自之本旨的前提下,精擇各家《春秋》說之精要,實現宋學《春秋》“王道”理想的弘揚

【關鍵詞】王道;宋學;孫復;程頤;胡安國;朱熹




宋學雖不以經學聞名,但宋代之經學卻在經義闡發上多有創見。除久負盛名的易學之外,以打破三傳家法、直求本經為形態,並豎起“尊王”大義旗幟的《春秋》學亦在宋代蔚為顯學。加之宋代長期處於與遼、金、西夏對峙的政治格局之中,作為儒家政治哲學典範的《春秋》學亦在宋代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具體而言,宋學源流中的《春秋》學之發展,可追溯至唐人啖助、趙匡、陸淳創立的“新《春秋》學”,孫復、劉敞、程頤、葉夢得、胡安國、朱熹、張洽等人,則為兩宋各時期之《春秋》學的代表人物。

在中國經學史中,《春秋》之學以家法謹嚴著稱,尤其是分別作為今、古文經學範例的《公羊》與《左傳》之爭,自西漢經學興起之時起一直延續至唐代,堪稱《春秋》學發展中的核心問題。西漢時,由於董仲舒、胡毋生之影響,《公羊》之學在《春秋》一經之詮釋中享有獨尊之地位,直至西漢末年,劉歆欲立《左傳》博士而仍舊不可得。但在東漢之後,隨著賈逵、服虔、許淑、穎容等學者相繼注釋《左傳》,《左傳》與《公羊》之影響力則逐漸對調。到了唐代,隨著孔穎達以杜預注為底本編成《春秋左傳正義》,《左傳》也得以就此進入《五經正義》之中,開始以“大經”身份享有一家獨大之地位。而在這一《左傳》與《公羊》的今古文經學對抗格局中,《穀梁》一經始終夾縫求生,從而維繫了《春秋》學鼎足而三的基本態勢。


《經學通論》

然而自唐代開始,《春秋》學卻在《左傳》《公羊》《穀梁》之外,衍生出了一條“雜采三傳”的解經理路。雖然依照皮錫瑞之說,鄭玄對《春秋》之注解已開兼采三傳之風氣,范甯所作之《榖梁傳疏》也不拘于《榖梁》一家,而兼用《左傳》與《公羊》之說。[(清)皮錫瑞撰,吳仰湘校點:《經學通論·春秋》,《論〈春秋兼采三傳不主一家始於范甯而實始於鄭君》,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9頁。]但是,一來鄭玄所撰《鍼左氏膏肓》《起榖梁廢疾》《發公羊墨守》三書均已亡佚,我們已無從考見其內容,鄭玄也並不以治《春秋》聞名,其對《春秋》之注解也遠不及何休、賈逵、服虔、杜預等之影響,並未在經學史上起到改變風氣之效果。二來范甯所撰之《榖梁疏》雖兼采三傳之說,但畢竟以《榖梁》為主體,亦未突破傳統注疏學之體例,言其對後世《春秋》學之風氣轉向有一定影響則可,但若謂其已開雜采三傳之風氣,則未免言過其實。事實上,在唐代中葉之前,雖有鄭玄、范甯等人已有兼用三傳之舉,但終究以一家為主,立場鮮明。可以說,此一時期《春秋》學之發展,仍是“據傳解經”之模式為主,而真正開始以“兼采三傳”之法治《春秋》一經,則始於啖助、趙匡、陸淳三人所開創之“新《春秋》學”。

眾所周知,《公羊》與《左傳》論說《春秋》之法迥異,一以微言,一以史跡。在啖、趙、陸看來,今文經學與古文經學雖然一直分庭抗禮,但實則各有所長。啖助認為:“《穀梁》意深,《公羊》辭辨,隨文解釋,往往鉤深;但以守文堅滯,泥難不通,比附日月,曲生條例,義有不合,亦復強通,踳駁不倫,或至矛盾,不近聖人夷曠之體也。”[(唐)陸淳撰,朱維錚審閱:《春秋集傳纂例》卷一,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第160頁。]相較之下,“(《左傳》)敘事雖多,釋意殊少,是非交錯,混然難證……故二傳傳經,密于《左氏》。”[(唐)陸淳撰,朱維錚審閱:《春秋集傳纂例》卷一,第160頁。]也就是說,《左傳》雖長於敘事,能夠將《春秋》經文所載史事之來龍去脈交待清楚,但卻沒有清晰的解經體例,只存《春秋》大義而不講隱晦之微言。而《公羊》《穀梁》雖然條例明晰,但又難免多有穿鑿附會,違離《春秋》本旨之詮釋。啖助、陸淳皆認為,《春秋》之學,確需“一字褒貶”之微言為法:“夫《春秋》之文,一字以為褒貶,誠則然矣。”[(唐)陸淳撰,朱維錚審閱:《春秋集傳纂例》卷一,第160頁。]但與此同時,在《春秋》經文之中,也有“文異而義不異者”,並非一切異文皆有隱晦之微言,如若過度,則難免陷於“非常異議可怪之論”。總而言之,在《春秋》經文是否存在“一字褒貶”之問題上,新《春秋》學認為今古文經學各有偏頗,《左傳》只釋其史事而略於微言,但《公羊》《穀梁》則又往往求之太過,以至流於瑣碎、荒謬。

基於三傳各自之得失,啖助、趙匡、陸淳試圖在融合三傳之基礎上,重新梳理出一套更為簡介、清晰、準確的注解《春秋》之例:

“予謂《春秋》因史制經,以明王道。其指大要,二端而已,興常典也、著權制也。故凡郊廟,喪紀,朝聘,蒐狩昏取,皆違禮則譏之,是興常典也。非常之事,典禮所不及,則裁之聖心,以定褒貶,所以窮精理也。精理者,非權無以及之。”[(唐)陸淳撰,朱維錚審閱:《春秋集傳纂例》卷一,第161—162頁。]

由此可見,在啖、趙、陸之新《春秋》學中,解經之例可分為“正例”“違例”與“權例”三個層級。首先,通過正例之書法,以確立祭祀、婚姻、即位、卒葬、朝聘等大事、常典之標準禮制所在,以明周禮之制度與情理;其次,通過違例與正例的書法異文對比,揭示《春秋》經文所載違禮亂制之事,從而達到在文辭上誅亂臣、討賊子之效果;其三,對難以通過正例與違例加以判定的特殊事件,則跳脫於常例之外,給予單獨分析,彰顯聖人筆削《春秋》的褒貶之意。

一言以蔽之,啖、趙、陸之《春秋》學,旨在打破注疏學“分門角立”之格局,試圖以兼采三傳之模式,重新定立一種更為簡明的詮釋《春秋》之義例,讓《春秋》學之要旨復歸於一。他們的這一嘗試,也取得了巨大的影響。如陳振孫所言:“漢儒以來,言《春秋》者惟宗三傳,三傳之外,能卓然有見於千載之後者,自啖氏始,不可沒也。”[(宋)陳振孫撰:《直齋書錄解題》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

只不過,雖然啖、趙、陸成功地在雜采三傳的基礎上開創了“新《春秋》學”,但從學理上說,無論是調和今古,還是舍傳求經,都無疑會破壞今文經學或古文經學的固有邏輯脈絡。因此,兼采三傳、重構義例的啖、趙、陸新《春秋》學,所遭遇的質疑之聲也為數甚眾。晁公武就評價之為“憑私臆決,其失也穿鑿。”[(宋)晁公武撰:《郡齋讀書志》卷一下,四部叢刊三編景宋淳祐本。]在晁氏看來,啖、趙、陸始開風氣之後,學者們對於《春秋》之研習便開始動輒“援經擊傳”,枉顧今古文成說而為穿鑿附會之論者不勝枚舉。而清儒江藩、鐘文烝、柳興恩等人亦皆認為,啖、趙、陸之新《春秋》學實為《春秋》一經之厄。劉逢祿更是直言啖、趙、陸對家法、師法的捨棄純屬無知:“棄置師法,燕說郢書,開無知之妄。”[(清)劉逢祿撰,朱維錚審閱:《春秋公羊經何氏釋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第349頁。]

平心而論,啖、趙、陸之《春秋》學引起的非議雖多,但正如四庫館臣所論:“生臆斷之弊,其過不可掩。破附會之失,其功亦不可沒也。”[(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213頁。]除此之外,其在《春秋》學史上的影響亦不容忽視:首先,啖、趙、陸之新《春秋》學打破了彼時《左傳》一家獨大的局面,雖尚未完全顛覆注疏學之格局,但卻以新風氣維繫了三傳之平衡,起到了傳續今文學家之“微言”說,使其不至散佚的效果;其次,啖、趙、陸之所以捨棄師法,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左傳》雖以敘事詳備見長,但解釋《春秋》大義太少,有難辨是非之嫌,而《公羊》《榖梁》的解經條例艱深瑣碎,也多有穿鑿附會之處。其對三傳之批評,也頗能擊中要害;再次,啖、趙、陸之新《春秋》學,其影響不止于唐代,如鐘文烝所論:“啖助、趙匡、陸淳之書出,而兩宋孫復、劉敞、孫覺、程子、葉夢得、胡安國、陳傅良、張洽之徒繼之。”[(清)鐘文烝撰,駢宇騫、郝淑慧校點:《春秋穀梁經傳補注》序,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3頁。]可以說,啖、趙、陸之《春秋》學,不但自成一家,更引導了宋代《春秋》學之風氣,實為宋代《春秋》學源流中的“預流”所在。

啖、趙、陸雖開兼采三傳之新風氣,但直至宋代初年,漢唐以來的注疏學傳統仍為經學之主流。依王應麟、皮錫瑞等所論,經學風氣的徹底轉向始于慶歷年間,隨著歐陽修質疑《易傳》之創作與孔子無關,李覯、司馬光疑《孟子》,蘇軾兄弟質疑《周禮》等一系列疑經運動的開展,注疏學的傳統遭受了根本性的衝擊。恰在此時,作為陸淳後學的孫復,在啖、趙、陸捨棄師法、兼采三傳的“新《春秋》學”之基礎上,徹底廢棄三傳,以“尊王”為第一要義,撰成《春秋尊王發微》一書,開創了宋儒論《春秋》的先河。

從學理上來說,孫復之《春秋》學在捨棄家法這一點上雖有取于唐人,但其立論之個性則更為鮮明。啖、趙、陸之釋經,以陸淳《春秋集傳微旨》為例,首列三傳之文字,繼而為論,或采其一,或為調和之論,或不滿於三傳而另下己意,無論結論如何,皆以三傳之論為基底。而孫復所撰之《春秋尊王發微》,則直以己意下其論斷。納蘭成德便論之曰:“先生之書,因淳意而多與先儒異。”[(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13頁。]在陸淳等人打破家法壁壘的基礎上,孫復的《春秋》詮釋更是多有石破天驚之論。


《春秋尊王發微》

孫復之《春秋》學以“尊王”為第一要義,在《春秋》首句“元年,春,王正月”的注解中,便提出了“端本正始”之說。依照《春秋》經文中魯國國君即位之標準書法,除非存在前任國君被弑殺等特殊情況外,魯君即位皆以“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作為標準書法,亦即《公羊傳》解經條例中的“建五始”之例。但魯隱公作為《春秋》中的首任魯國國君,其父魯惠公也並非被弑而亡,卻在即位之書法上隱去了“公即位”三字。對於這一文辭上之變例,《春秋》三傳給出的解釋也各有不同。

《左傳》認為,《春秋》經文之所以在此處刪去“公即位”,是因為魯隱公的即位正當性存在問題。依照周代禮制,君位繼承採用嫡長子繼承制原則,然而魯隱公的母親聲子只是其父魯惠公的媵妾,在嫡夫人孟子去世後才以繼室身份主持內事。相比之下,魯隱公的異母弟,在後來弑殺魯隱公自立的魯桓公,其生母仲子則是魯惠公在孟子去世後從宋國再娶的夫人。雖然再娶在周禮中也屬於非禮的行為,但在《左傳》的判斷中,仲子的身份還是尊於聲子的,因此,在孟子沒有子嗣的前提下,享有即位正當性的應該是魯桓公而非魯隱公,因此隱公的即位不正,故《春秋》刪去“公即位”以明之。在《公羊傳》的論說中,雖然也認為隱公之母的身份尊卑程度較之桓公略低,但並不是明顯的嫡庶之別,魯隱公在魯國諸大夫的擁戴下即位是可以接受的。在這一前提下,《春秋》經仍要刪去“公即位”三字,並不是魯隱公的即位合法性存在問題,而是因為魯隱公事實上並無意於君位,只是要為其弟魯桓公將來能夠順利繼承魯國國君之位而暫時攝位,以待將來桓公成年、魯國政治格局穩定後,將君位讓回給魯桓公。由於《公羊傳》對讓國之心志與行為皆予以“賢”之肯定,因此為褒揚隱公的讓國之意,特刪削“公即位”三字,以明其志。《穀梁傳》雖然並不認可魯隱公的讓國之心,但在“公即位”之刪削的解釋上,則與《公羊傳》保持一致,認為這種書法是對魯隱公讓國意圖的彰顯。

然而,孫復對基於《公羊傳》論說的“成人之美”說和基於《左傳》記載的“即位不正”說卻均予以了徹底揚棄。在他看來,隱西元年只書“元年春王正月”而不書“公即位”,確實是有“正始”之意義,但《春秋》之正始,乃是因為“隱公承惠,天子命也,故不書即位以見正”[(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一,第116頁。]。也就是說,不管魯隱公是否在與魯桓公的身份比較中孰尊孰卑,諸侯國都不應當具備自行決定即位人選繼而完成君位更迭的權力。在孫復看來,“五等之制,雖曰繼世,而皆請于天子。”[(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一,第116頁。]雖然諸侯國君位之繼承,採用的是與周天子君位繼承一致的嫡長子繼承制,其尊卑次第原理非常清晰,但諸侯國之國君即位,必須經過天子的策命,才具備正當性,即便完全依照了嫡長子繼承制的原則選出了繼位君主,但只要沒有經過周王之策命,便屬於不具備正當性的“無王而行”的悖亂行徑。而孔子之所以筆削《春秋》,也正是要揭露春秋時期天下皆“無王而行”的本旨:“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無王而作也,非為隱公而作也。”[(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一,第115頁。]

孫復強調,依照周代禮制,無論是周天子還是諸侯、大夫以至於士,各等級之人的一切行為,均應嚴格遵守周禮之要求。但《春秋》一經之創作,恰始於世衰道微之際,在幽王無道而招致禍亂以及平王東遷之後,周王室之“王者”正統性已經消弭殆盡,天下陷入了一種混亂的“無王”狀態。因此,孔子作《春秋》之目的,便是通過《春秋》,對那些壞法易紀、變禮亂樂、弑君戕父、攘國竊號的亂臣賊子加以誅討,從而重新樹立王道政治之規範。

在這一“尊王”之立論主旨中,孫復認為,“成人之美”說和“即位不正”說或避重就輕、或不得要領,均無法將春秋時期天下“無王”的情形予以徹底揭露。因此,孫復徹底拋棄了三傳的論說,創造性地提出了“無王而行”說。雖然此說一來缺乏史實之依據,二來棄置隱、桓繼位合法性之爭與隱公讓國是否可取這兩大理論問題不顧,導致“無王而行”與說三傳經義皆相違背,故而在後世遭到了嚴厲的批評。但從其論證邏輯上來看,也頗可見孫復對“尊王”大義的強調。而孫復的這種基於尊周禮精神的“尊王”立論,也在宋代以後尤其是理學立場的《春秋》學論說中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程頤、胡安國、王陽明便均延續了孫復的思想,將“天子策命”列入了諸侯君位繼承的必要條件之中。[參見陳峴:《君位繼承及其合法性來源》,《哲學與文化》2022年第11期,第89—91頁。]

在推重“尊王”之義的前提下,孫復之《春秋》學還有另外一個特色,那就是在價值評介上的嚴格。在《春秋》學中,存在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那就是三傳對於同一條《春秋》經文所載的同一事件,會做出完全不同的價值判斷。如以鄭國大夫祭仲逐鄭昭公而立鄭厲公一事為例,在魯桓公十一年九月,《春秋》經文記載了發生在鄭國的三件大事:宋人執鄭祭仲、突歸於鄭、鄭忽出奔衛。[(清)洪亮吉撰,李解民校點:《春秋左傳詁》卷一,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7—18頁。]這一系列事件的發生背景,是在鄭國前任國君鄭莊公去世之後,其嫡子鄭昭公,也就是《春秋》經文中的“鄭忽”即位為君。但鄭昭公的弟弟突不滿於其兄之繼位,於是想要借助其生母之母國宋國的力量,顛覆鄭國的政權,取鄭昭公之位而代之。在這種情況下,宋國的國君答應了突的請求,於是派兵抓住了彼時鄭國的執政大夫祭仲,要脅他廢忽而立突。祭仲面對這一局面,選擇了答應宋公的要求,放逐了鄭昭公,而立突為鄭厲公。

在這一事件的價值評判中,三傳均認為鄭厲公的篡位行徑,以及宋公廢嫡立庶、禍亂它國的行為屬於大惡,理當加以誅討,故而宋公稱“宋人”,鄭厲公直稱其名“忽”,皆為罪貶之稱。但在鄭昭公與祭仲的評介上,三傳便則產生了分歧。如《穀梁傳》便認為,鄭昭公出奔時,之所以不稱爵位而用“國+名”的形式稱呼其為“鄭忽”,就是對其失國出奔之罪加以貶責:“鄭忽,世子忽也。其名,失國也。”[(清)鐘文烝撰,駢宇騫、郝淑慧校點:《春秋穀梁經傳補注》卷四,第112頁。]然而在《公羊傳》看來,此處鄭昭公之所以稱“鄭忽”,並非對其出奔之罪的指摘:“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107頁。]也就是說,依照嗣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的名例,此時鄭莊公已葬但未逾年,鄭昭公依照名例當稱“鄭子”,以體現其正在服喪的“喪貶”。然而,《公羊傳》又有“通三統”這一改制之例,依照“通三統”之理論,《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將“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縮減為“公、侯、子”三等,伯與男兩級被歸併到了子爵之中。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鄭國之本爵為伯爵,如果仍舊依照正常的喪貶之例將鄭昭公稱“鄭子”,那麼與正稱“鄭伯”之間便成了同等之關係,其喪貶之意便無從體現了。因此,《春秋》經文必須在“鄭子”的基礎上再降一等,變稱爵為稱名,通過“鄭忽”這一書名之書法來表示喪貶之意。這也就意味著,《公羊傳》認為此處的《春秋》經文只是體現一種喪貶的變例,並沒有貶責鄭昭公出奔的意思。

《春秋公羊傳》(三全本)

而在對祭仲的評價上,《公羊傳》的理論則又與《左傳》《穀梁》迥異。在《左傳》與《穀梁傳》看來,祭仲逐忽立突的行為,也是廢嫡立庶、放逐國君的惡行,祭仲實屬亂臣賊子。但在《公羊傳》看來,祭仲的行為則屬於儒家哲學中的“行權”範疇,理當褒獎,故而祭仲身為諸侯之大夫,依照名例本當稱名,而他卻因為可以行權的原因,故而變名稱字,在文辭上得到了褒揚。《公羊傳》的這種判斷有兩重依據:其一,是原心定罪原則的施用。在《公羊傳》看來,祭仲在受到宋公要脅的時候,其內心所想是通過暫時答應宋公要求,保全鄭昭公的性命,日後再伺機幫助鄭昭公復位。而事實上,祭仲的行為也證明了他的初心,經過多年的臥薪嚐膽,祭仲在魯桓公十五年五月抓住了機會,成功迎回鄭昭公,以實際行動彌補了之前不得已的行為。也就是說,從“論心”與“論跡”的雙重角度,都足以證明祭仲的行權。其二,則是功過相抵原則的運用。祭仲驅逐國君,確實屬於大惡,但如果此時祭仲不聽從宋公的要求,那麼鄭國可能遭遇滅國的風險,因此,祭仲雖然犯了逐君之惡,卻也立下了保全國體之功。除此之外,祭仲最終成功迎回鄭昭公,又是一功。《公羊傳》認為,祭仲兩功與一過相掩,功大於過,故而對其行權的界定是可以成立的。

三傳對鄭昭公、鄭厲公、宋公、祭仲的價值評判,在不同立場、不同視角中,得出了不同的結論。而在孫復的評介中,則秉持了一切從嚴評判的原則。孫復認為,鄭厲公與宋公相互勾結,造成鄭國之亂,自然皆屬不正之惡。在對鄭昭公評價上,孫復認為,鄭昭公之所以不稱“鄭子”而稱“鄭忽”,並非《公羊》所講的喪貶:“嗣子既葬稱子,鄭莊既葬,忽不稱子者,惡忽不能嗣先君,未逾年失國也,故參譏之。”[(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二,第144頁。]也就是說,這裡不以喪貶之辭稱鄭昭公,是因為其在未逾年之喪期便失國出奔,其罪非但不當比照逾年之君降低,反而應當罪加一等,故稱“鄭忽”是帶有額外追加意味之貶稱。而對於祭仲的評價,孫復的態度同樣嚴厲:

惡在祭仲,為鄭大臣,不能死難,聽宋偪脅,逐忽立突,惡之大者。況是時忽位既定,以鄭之眾,宋雖無道,亦未能畢制命于鄭。仲能竭其忠力,以距于宋,則忽安有見逐失國之事哉。[(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二,第144頁。]
如果說,認為祭仲屈從宋公、逐忽立突之行為屬於叛亂之大惡行徑,那麼尚且與《左傳》與《穀梁》之論說一致,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祭仲應該選擇的行為是赴死。但孫復認為,僅僅赴死也並不足夠,祭仲應當竭盡全力抗擊宋國,不但要在第一時間保全國體,更要自始至終維護鄭昭公之君位,不給宋公和鄭厲公任何可乘之機。客觀而論,祭仲正是因為已經被執,沒有任何反抗能力,才不得以逐忽立突,並伺機日後挽回。孫復對於祭仲“竭其忠力,以距于宋”的要求,顯然並不具備客觀上的可行性。

再以《左傳》褒揚而《公羊》誅討之齊頃公、逢丑父一事為例。此事發生在魯成公二年,魯國匯合晉國、衛國、曹國的軍隊共同與齊國交戰,齊國戰敗之後,當時的齊國國君齊頃公被包圍。在這種危急時刻,他的車右逢丑父獻上一計,讓身材、樣貌與自己相似的齊頃公跟自己交換了衣服,齊頃公則利用這一偷樑換柱的行為,趁亂逃跑。三傳對如何評價逢丑父的這一行為,仍舊無法達成一致。《左傳》借晉國大夫郤獻子之口表達了對逢丑父之行為的判定:“人不難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勸事君者。”[(清)洪亮吉撰,李解民校點:《春秋左傳詁》卷十一,第440頁。]也就是說,這種偷樑換柱的行為雖然不正,但逢丑父敢於以性命保護國君,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其罪責也理當赦免。但《公羊傳》卻不認可這種判定,何休在其《春秋公羊經傳解詁》中便指出:“丑父死君,不賢之者,經有使乎大夫,于王法頃公當絕。如賢丑父,是賞人之臣絕其君也。”[(漢)何休,(唐)孔穎達撰,浦衛忠校點:《春秋公羊傳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73頁。]在《公羊傳》的理論中,齊頃公面對這種被圍困的局面,必須選擇死戰到底。如果被俘,或是像逢丑父之操作一樣化妝潛逃,則是陷於大惡,當被以最嚴格的誅絕等級加以誅討。因此,逢丑父之行為,雖然保全了齊頃公的性命,但卻陷國君于大惡之中。所以,逢丑父、齊頃公二人,皆當誅絕。而在孫復的討論中,完全忽略了《左傳》與《公羊》對齊頃公、逢丑父行為的評介,卻話鋒一轉,將矛頭同時對準了交戰雙方的齊國與魯、晉、衛、曹。在孫復看來,無論是齊頃公多次侵伐魯國,還是四國起兵與齊國交戰,繼而在擊敗齊國後與之盟會,都屬於不道之惡行,《春秋》經文列此等事項,其目的在於“列數之以著其惡”[(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八,第248頁。]。換言之,在孫復看來,這些諸侯國的各種行為,均為惡行,皆當誅討。

由此可見,孫復對於《春秋》經所載之人物與事件的評價,雖有守禮、尊王之大義作為前提,但在具體的判定中,則難免有太過嚴苛之失。尤其是在對各諸侯國之行為的評介上,孫復認為:“征伐四出,蕩然莫禁。天下之政、中國之事,皆諸侯分裂之。”[(宋)孫復撰,趙金剛校點:《春秋尊王發微》卷一,第145頁。]也就是說,春秋之世之所以愈發混亂,周禮不復施行,其責任皆在於諸侯,因此,諸侯的一切行為,皆無正義可言,均當誅討之。

孫復之《春秋尊王發微》,可言說特色與缺點並存。在啖助、趙匡、陸淳等唐人所開創的雜采三傳的基礎上,孫復進一步捨棄了《左傳》《公羊》《穀梁》論說《春秋》經文的限制,在“尊王”大義下舍傳求經,直接探求《春秋》經文之本旨,既實現了經典詮釋方法上的突破,如《四庫全書總目所論》:“其言簡易,得經之本義。”[(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14頁。]也為有宋一代之《春秋》學的發展創立了標杆,對之後的兩宋《春秋》學家程頤、劉敞、崔子方、葉夢得、胡安國、朱熹、張洽等人,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從反向來看,孫復的《春秋》學也存在頗為明顯的問題。由於孫復在對《春秋》所載人物與事件的價值評介上,秉持了過分嚴苛的價值觀,使得其對《春秋》“褒貶”之義的論說變成了“有貶無褒”,晁公武便曾引常秩對《春秋尊王發微》的評價曰:“明復為《春秋》,猶商鞅之法。棄灰于道者有刑,步過六尺者有誅,謂其失於刻也。”[(宋)晁公武撰:《郡齋讀書志》,卷一下,四部叢刊三編景宋淳祐本。]換言之,由於孫復的價值判斷標準太過嚴苛,故其雖以周禮制度與儒家倫理為本,但仍舊有淪于法家之嫌。《四庫全書總目》也認為:

夫知《春秋》者莫如孟子,不過曰《春秋》成而亂臣賊子懼耳。使二百四十二年中無人非亂臣賊子,則復之說當矣。如不盡亂臣賊子,則聖人亦必有所節取,亦何至由天王以及諸侯、大夫,無一人一事不加誅絕者乎?過於深求,而反失《春秋》之本旨者,實自復始。[(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14頁。]

由於孫復對三傳論說之揚棄較之啖、趙、陸更為徹底,又在復禮尊王之前提下施以嚴格的道德評價,所以在立論簡易之同時,難免有偏離《春秋》本旨之失,此確實為孫復《春秋》學的最大問題。不過,作為“宋初三先生”之一,孫復所創立的這種優缺點同樣明顯的論說,也確立了宋學以王道理想闡釋《春秋》的基底與方向。

孫復在啖、趙、陸基礎上舍傳求經、一以“尊王”為准的《春秋》學揚棄三傳,徹底顛覆了《春秋》學的研習範式與詮釋理路。在此之後,北宋學者對《春秋》大義的態度則亦一分為二:其一,有較之孫復而更甚者,如王安石便在疑經思潮中直斥《春秋》為“斷爛朝報”[(元)脫脫等撰:《宋史·王安石傳》,《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傳第八十六,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0550頁。],認為《春秋》一經毫無義理價值;其二,則深受孫復之影響,力圖在三傳義例與“尊王”大義之間,尋求注解《春秋》的平衡點。劉敞、孫覺、程頤、蕭楚、葉夢得、崔子方等,皆為代表。
(一)“權衡三傳”之劉敞
孫復之後的北宋《春秋》學家,首推劉敞。劉氏《春秋》類著述頗豐,撰有《春秋傳》《春秋權衡》《春秋意林》《春秋文權》《春秋傳說例》等。四庫館臣對劉敞的評價頗高,認為其注釋《春秋》之水準遠在孫復之上:

蓋北宋以來,出新意解《春秋》者,自孫復與敞始。復沿啖、趙之餘波,幾於盡廢三傳。敞則不盡從傳,亦不盡廢傳、故所訓釋為遠勝於復焉。[(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15頁。]

四庫館臣的這一論斷,頗受同為北宋《春秋》學家但時代稍晚之葉夢得的影響,葉氏認為:“劉原父知經而不廢傳,亦不盡從傳,據義考例,以折衷之,經傳更相發明,雖間有未然,而淵源已正。”[(元)馬端臨撰:《文獻通考》卷一百八十三,經籍考十,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5397頁。]從總體上來說,劉敞之《春秋》學雖然仍是從《春秋經》的視角展開論說。在這一點上,可謂延續了啖、趙、陸以至孫復以來之解經方法。但是,相較于孫復往往無視三傳,而多以己意加以評介的做法,劉敞對於三傳之論說則格外重視。因此在葉夢得與四庫館臣看來,劉敞能夠在“不盡從傳”和“不盡廢傳”中找到平衡點,既吸收三傳闡釋《春秋》經文之所長,又能夠吸取啖、趙、陸、孫之所長,打破今古文經學之壁壘,折中三傳之說而立論,可以說做到了兼采眾長。
《春秋權衡》
以劉敞所撰《春秋權衡》一書為例,劉敞在自序中言及:“權,准也;衡,平也。物雖重,必准于權;權雖移,必平於衡……凡議《春秋》,亦若此矣。《春秋》一也,而傳之者三家,是以其善惡相反,其褒貶相戾,則是何也?非以其無准失輕重邪?”[(宋)劉敞撰,呂存凱、崔迅銘、楊文敏校點:《春秋權衡》,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2年,第1頁。]整體而言,劉敞認為三傳各有得失,之所以會出現在同一事件、同一人物的價值評判上相互抵牾的現象,則是因為三傳各有所失的緣故。因此,《春秋權衡》一書在結構設計上一分為三,分論《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在此書的基礎上,劉敞再行撰寫《春秋傳》,以期得出持平之論。如陳振孫所論:“原父始為《權衡》,以平三家之得失。”[(宋)陳振孫撰:《直齋書錄解題》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
劉敞認為,《左傳》之失,在於對《春秋》之性質認識不明:

故《春秋》一也,魯人記之則為史,仲尼修之則為經。經出於史,而史非經也;史可以為經,而經非史也。譬如攻石取玉,玉之產于石必也,而石不可謂之玉;披沙取金,金之產于沙必也,而沙不可謂之金。魯國之史,賢人之記,沙之與石也。《春秋》之法,仲尼之筆,金之與玉也。金玉必待揀擇追琢而後見,《春秋》亦待筆削改易而後成也。謂《春秋》之文皆舊史所記,無用仲尼者,是謂金玉不待揀擇追琢而得,非其類也。[(宋)劉敞撰,呂存凱、崔迅銘、楊文敏校點:《春秋權衡》,第51頁。]

在他看來,漢人所謂“《左氏》不傳《春秋》”之說實有其道理,因為雖然《春秋》本魯史而作,確實具備史籍之性質,但與其它史書有異的是,《春秋》是經過孔子筆削之後,加以了褒貶寓意,因而由史變經,性質發生了轉換。而孔子筆削《春秋》以寓意褒貶的方法,便是今文經學所講的“例”,通過變例與正例的異辭,體現孔子的褒貶判斷。但是,在《左傳》之學,尤其是杜預注成為權威之後,這種褒貶意味便完全被消解了:“大凡《左氏》不能盡得聖人《春秋》之意,故《春秋》所有義同文異者,皆沒而不說。”由於這種對《春秋》究竟是經還是史之性質認識不明,導致《左氏》之學只將《春秋》作魯國舊史理解,於是愈發偏離《春秋》本旨。
不過,對《左傳》的批判並不意味著劉敞更傾向于今文經學注解《春秋》之義例,在他看來,《公羊》雖然在總體認識上將《春秋》作為經來對待,但是在解經義例上,也存在頗多問題:

《公羊》之所以異二《傳》者,大指有三,一曰“據百二十國寶書而作”,二曰“張三世”,三曰“新周、故宋、以《春秋》當新王”。吾以此三者皆非也。[(宋)劉敞撰,呂存凱、崔迅銘、楊文敏校點:《春秋權衡》,第131頁。]

劉敞認為,《公羊傳》論說《春秋》義例中,有三大問題。而這三大問題,則又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春秋》的來源問題。在劉敞看來,《春秋》一經,乃孔子本諸魯國舊史而作,其來源甚明,並非雜合所謂“百二十國寶書”而成。第二類問題,則是針對於《公羊》學解經義例中最為核心的“三科九旨”說,也就是“張三世”“通三統”“異內外”而提出的。劉敞非常明確地表示,“張三世”說與“通三統”亦皆非《春秋》經應有之例,而是後人之附會。
在《公羊傳》的理論中,所謂“張三世”之例,乃是將《春秋》中的魯國十二公依照時間順序分為三期,隱、桓、莊、閔、僖五公為“所傳聞世”,文、宣、成、襄四公為“所聞世”,昭、定、哀三公為“所見世”。在此例中,同類事件的書法,在所見、所聞、所傳聞三世中會有文辭差異,如魯國大夫去世,在所見世皆書日;所聞世則根據其是否有罪來加以區分,無罪書日,有罪不書日;在所傳聞世,則一概不書日。簡而言之,其要旨便是離孔子所處之時愈近,則記載愈詳細。反之,時間離得越遠,則記錄越簡略。但在劉敞看來,《春秋》雖然確實存在“以例解經”之法,但《春秋》之例,當貫穿二百四十二年之間,而不該再分為所謂三世,此說于解經無益。
而所謂“新周、故宋、以《春秋》當新王”之說,則是《公羊傳》在“通三統”一例中所提及的“改制”之論。也就是在文辭上將周罷黜為“二王后”,就像是周朝將夏、商之後人封在杞國、宋國那樣,而托王于魯,以為“改制”之說構建一個理論平臺。但在孫復以“尊王”義注解《春秋》大興之後,這一“黜周”之論顯然無法被以守禮尊王為要義的宋代學者接受,劉敞也指出:“今天不命以王天下之任,而聖人因懟而自立王天下之文,不可訓也。”[(宋)劉敞撰,呂存凱、崔迅銘、楊文敏校點:《春秋權衡》,第132頁。]換言之,此說有陷孔子於不義之嫌,完全不可接受。
在劉敞對《左傳》與《公羊》之失的批評中,我們可以看到,劉敞在打破三傳壁壘以及以“尊王”大義闡釋《春秋》這兩點上,頗能接續孫復。但在對三傳的理解和批評上,則遠勝於孫復。劉氏之所以頗能得三傳各自之要義,乃在於其對三傳之討論並不局限于傳文,而是能夠更進一步,從杜預、何休、范甯等注家的闡釋理路入手。尤其在《春秋權衡》一書中對三傳論說的評介上,劉敞最常採用的一種注解模式便是首列杜預、何休、范甯等注家論說之要義,繼而展開述評。而在對杜、何等人的評介中,劉敞常以“非也”明確自己的反對態度,繼而基於三傳本身的問題意識,提出自己的理解。以杜預所提出的《左傳》有周公“五十凡”之說為例,劉敞先是將“五十凡”區分為了“史書之舊”與“左丘明推己意以解經而加”兩個大類,繼而否定“五十凡”為《春秋》經文所發之旨。[參見曾亦、郭曉東撰:《春秋公羊學史》,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661頁。]
由此可見,雖然劉敞常以“非也”反駁杜、何、范解經之義例與論說,但他的批駁與己見並不是像孫復那樣完全基於自己的問題意識而展開的討論,而是能夠從三傳及注家本身的問題意識出發,進行回應與闡發。而其自撰之《春秋傳》,便是在這種綜合考量三傳得失的基礎上,所做出的持平之論。因此,其立論之針對性無疑更強,根基也更為穩固。
劉敞《春秋》學的另一特色,便是重新嘗試梳理《春秋》經文之“例”。在孫復過度強調以儒家義理解經,而幾乎完全忽視漢代學者注解《春秋》之“例”的情況下,重新賦予三傳義例以意義。其所撰之《春秋傳說例》,便是重新整理《春秋》之“例”的嘗試。只不過,相較於漢代《春秋》學尤其是今文經學之義例,劉敞在這方面的工作便顯得非常簡單。一方面,他完全否定何休所總結的“三科九旨”為《春秋》經文之例,故于“張三世”“通三統”“異內外”盡皆棄之不用。
另一方面,劉氏所總結之義例亦過於簡潔,在《春秋傳說例》一書中,只總結了“公即位例”“盟會例”“侵伐例”“納例”等二十五種解經義例,且問題頗多。其一,劉敞對二十五種義理的結構安排缺乏總體設計,舉例來說,既有“災例”,又有“雩例”,既有“卒葬例”,又有“內女卒葬例”,既有“奔例”,又有“大夫奔例”[(宋)劉敞撰:《春秋傳說例》,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不分卷。],每例之涵蓋範圍既不清晰、又不全面,總體結構非常混亂。其二,從經義闡發上來說,劉敞雖延續孫復所強調的“尊王”傳統,但在一些《春秋》經文文辭的闡釋上,也有值得商榷之處。以其對“納例”的解釋為例,立、納、入在《春秋》中均表示諸侯國君即位不正之篡辭,而“納”這一書法,所表達的是一國國君是借由其它國家勢力之幫助,才得以回國即位的。但在劉敞的解釋中,“納”卻變成了一種正當的行為:“諸侯有相納之道。諸言納者,納之是也。其納不正,雖興師旅,不得與納之名。”[(宋)劉敞撰:《春秋傳說例》,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不分卷。]在劉敞看來,諸侯相納是正義的行為,不但諸侯有相納之道,而且只有正當的納才得以“納”書。這種解釋,顯然與周禮不得專封、專討之大義相衝突。
可以說,劉敞對《春秋》之“例”的整理,也是在《春秋經》的基礎上,所進行的義例歸納與總結。只不過,相比於他對三傳得失的評介,他的這一工作便顯得比較粗糙,存在比較嚴重的缺失與疏漏。不過,我們也應當注意到,他的這一工作也產生了不小的歷史影響,如後來的崔子方撰寫《春秋本例》,便是劉敞《春秋》學影響下的產物。總體而言,劉敞的《春秋》學無論在成績上還是影響上,都堪稱孫復之後的北宋魁首,不容忽視。
(二)融《春秋》於“理”:程頤及其弟子的《春秋》論說
身為“北宋五子”之一的程頤既是理學的開創者,也足以在中國哲學史上作為北宋儒學最高水準之代表人物。在經學領域中,程頤則更以其所撰《周易程氏傳》聞名,成為義理派易學中儒理一宗的扛鼎之作。而在《春秋》學方面,除其弟子劉絢、蕭楚各自撰有專論外,小程子本人並不以《春秋》學名世。事實上,程頤的《春秋》論解雖然為數不多,但對胡安國、朱子、張洽等都有著重要影響。
首先,程頤認為,《春秋》一經,在五經中的重要性是非常獨特、無可取代的:

《詩》《書》載道之文,《春秋》聖人之用。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也。律令惟言其法,至於斷例則始見其法之用也。《詩》《書》如藥方,《春秋》如用藥治疾,聖人之用全在此書,所謂“不如載之行事深切著明”者也。[(宋)程顥、程頤撰,王孝魚校點:《二程集》,遺書卷第二上,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9頁。]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程頤在此所說的“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與漢儒所講的“《春秋》為萬世刑書”之論間存在著一定學理差異。在程頤看來,《春秋》雖然是體現孔子進退褒貶的政治思想之作品,但《春秋》與儒家之“理”間,是一種體和用的關係。也就是說,《春秋》中的褒和貶,所呈現的是一種具體案例的說明,但並不意味著《春秋》經文本身就是“理”。
《二程集》
為說明此理,程頤還特地指出,《春秋》經文雖然常有異辭之文,但這並不意味著異辭之間一定存有所謂“微言大義”:“有重疊言者,如征伐盟會之類。蓋欲成書,勢須如此,不可事事各求異義。但一字有異,或上下文異,則義須別。”[(宋)程顥、程頤撰,王孝魚校點:《二程集》,遺書卷第二上,第19頁。]也就是說,對於今文經學的“屬辭比事”和“一字褒貶”之法,程頤並不認可。《春秋》一經所彰顯的,不過“是非”二字而已,學者們精研《春秋》之目的,也無非“窮理”二字:

學《春秋》亦善,一句是一事,是非便見於此,此亦窮理之要。然他經豈不可以窮?但他經論其義,《春秋》因其行事,是非較著,故窮理為要。嘗語學者,且先讀《論語》《孟子》,更讀一經,然後看《春秋》。先識得個義理,方可看《春秋》。

換言之,《春秋》雖然在五經中具有典型意義,但既不是儒理之根本,也不是入學之門徑,而是一種融會貫通之後,對政治與歷史的綜合評判。基於這一認識,程頤在討論《春秋》時,尤為看重儒家倫理在《春秋》所載事件中的化用。以魯隱西元年不書“公即位”之文辭為例:

隱公不書即位,明大法於始也。諸侯之立,必由王命。隱公自立,故不書即位,不與其為君也。[(宋)張洽撰,陳峴校點:《春秋集傳》,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1年,第5頁。]

程頤認為,在對《春秋》的解讀中,需要認識到諸侯國君之身份特殊性,諸侯是一個兼具君、臣兩重性質的爵位。對諸侯國內部的大夫、士、庶人來說,諸侯是國君身份;但對周天子來說,諸侯國君則是臣子身份。從君位繼承原則上來說,諸侯國君之位也自然與天子之位不同,雖然兩者均適用于嫡長子繼承制,但周天子的君位合法性直接來自于天,諸侯國君的合法性卻不能直接與天相關聯,而應當系聯于周天子。換言之,雖然在具體的繼承制度上,有周禮之宗法制度作參考,但“王命”也是不容忽視的,但如若沒有周天子之册封,則諸侯的君位繼承便是不正當的。
在程頤的觀點中,《春秋》之所以刪削“公即位”,其首要寓意並不是如《公羊傳》所說的褒揚隱公讓國之心,也不是《左傳》或《穀梁》所講的貶斥隱公或桓公不具備即位合法性,而是要強調,天子之册封是諸侯國君即位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春秋》在首年刪削“公即位”,一來表明春秋時期王道缺失,諸侯往往不經天子册封便自行即位;二來揭示正道,為後世確立典範。由此可見,程頤的《春秋》學在大義上受到孫復的影響頗深,但相較于孫復,程頤則從更為宏闊的儒家哲學整體視角出發,將《春秋》限定在了五經之一的位置上,削弱了其在儒家思想中的特殊性,從而與《詩經》《尚書》以至於《論語》《孟子》等其餘儒學經典融合為整體。
因此,程頤對《春秋》中具體事例與問題的討論並不多,如陳振孫所總結的那樣:“略舉大義,不盡為說,襄昭後尤略。”[(宋)陳振孫撰:《直齋書錄解題》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之所以如此,其首要原因自然是因為程頤力圖將《春秋》整合于理學之中的整體性學理構建。其次,也有如今我們所見的程頤《春秋程氏傳》並非全本的緣故。在《二程集》中,程頤的《春秋》論說只保留了很少的一部分,此外,在張洽《春秋集注》等書中有部分遺留。事實上,張洽尤為推崇程頤的《春秋》論說,但其摘錄也是頭重腳輕,大多集中在開頭部分的隱、桓諸篇中。加之依《宋史·藝文志》所載,程頤《春秋傳》亦只一卷之篇幅。我們可以斷定,程頤並沒有撰成一個全本的《春秋》注本。不過,其弟子劉絢撰有《春秋傳》十二卷、蕭楚撰有《春秋辨疑》四卷。在這些論說中,也可見程門《春秋》學之大茂。
以蕭楚所撰《春秋辨疑》為例,在《春秋》之性質方面,他反復強調,《春秋》雖本諸魯史而作,但在孔子刪削之後,便已由史變經:

孔子本准魯史,兼采諸國之志而作《春秋》,《春秋》之未作則史也,非經也;《春秋》之既作則經也,其文猶史爾,而不可以為史法。[(宋)蕭楚撰:《春秋辨疑》卷一,叢書集成初編本,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1頁。]

也就是說,從“未修之《春秋》”到“既修之《春秋》”,所彰顯的無疑是孔子之思想,而在曾先後師事孫復、程頤的蕭楚看來,孔子所論《春秋》大義無他,唯“尊王”二字而已。但相較于孫復的以己意為主和程頤的融《春秋》于理學,蕭楚則在“例”與“理”之間尋求平衡,在《春秋辨疑》中,既有“書入辨”“書歸辨”“書至辨”等依文辭書法而立論之例,亦有“遂事辨”“同盟辨”“盟會侵伐統辨”等依事件類型而論之篇目,更有“春秋魯史舊章辨”“諱辨”“春秋統辨”等跳脫義理之外,統論《春秋》大義與要旨之論說。可謂豐富且全面。
不過,無論是程頤還是蕭楚之《春秋》論說,亦皆有其各自之問題。如果說程頤之《春秋》學失之於論說之太簡與對《春秋》之降格,那麼蕭楚對《春秋》的解讀雖然豐富、全面,但也存在流于法家之嫌疑。具體而言,蕭楚在論說《春秋》人、事之外,意欲順延乃師之思路,將之融于更為整全性的政治思想之中,因此,蕭楚將“威”與“福”歸結為治世之要領:“王天下者,大柄有二,曰威,曰福,二柄舉則天下治矣。”[(宋)蕭楚撰:《春秋辨疑》卷三,叢書集成初編本,第50頁。]只不過,此說雖然實現了從具體文辭闡釋到政治哲學理論之生化,卻明顯地受到了《韓非子》“二柄”說之影響,有援法入儒之嫌。
總而言之,程門之《春秋》學,在孫復“尊王”說的基礎上,試圖建立《春秋》論說與理學之關聯,從而實現儒家經學以理學為內核的再現。這種做法,一方面引領了宋代經學與儒學的發展潮流,對胡安國、朱熹、張洽均有深切的影響。但另一方面來說,程頤、蕭楚等人對《春秋》的理學化處理,卻也難免在一定程度上失其本旨。究其原因,程頤、蕭楚等人關注到了《春秋》、理學與現實政治三者之間的關係,然而這種三極錯綜之關係本極為復雜,但程子一門的處理,卻難免太過簡化,忽視了其復雜性。不過也正因如此,才給胡安國、張洽等人留下了足夠的闡述空間。
(三)葉夢得:孫復《春秋》學的另類揚棄
受孫復“尊王”思想之影響,北宋諸儒之《春秋》論說在思想上大抵均以此義為務,在方法上立足於《春秋》經文,而對三傳舊說或折中其說而立論,或多有批駁繼而另立新說。前文所言之劉敞、程頤、蕭楚以及孫覺、劉絢等皆可稱代表。不過,在儒學復興的大背景下,北宋儒家內部的學者間在思想上也存在明顯的張力,而這種張力在《春秋》學中也不無體現。雖然孫復之《春秋》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引領了有宋一代《春秋》學的發展,但與此同時,由於其“有貶無褒”的立場過於激烈,因此亦存在不少反對之聲。
在真宗、仁宗年間,撰有《春秋皇綱論》《春秋通義》《春秋異義》《春秋明例隱括圖》等著作的王晢,便對孫復“有貶無褒”之論提出了質疑:“孟子曰:‘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此亦據當世而言爾,若專為誅亂臣賊子使知懼,則尊賢旌善之旨闕矣。”[(宋)王晢撰:《春秋皇綱論》,卷一,清通志堂經解本。]在王晢看來,《春秋》三傳確實各有其問題,《左傳》內容豐富,在《春秋》經外自成一書,但有采掇過當之失;《公羊》《穀梁》則在經義闡發上能夠究尋聖人微旨,但義例過於繁復,難免有曲解《春秋》大義之處。而何休、杜預等謹守家法門戶,則使得《春秋》大義愈發晦暗不明。只不過,如果像孫復那樣動輒拋卻三傳,自為“有貶無褒”之論說,則亦非孔子修《春秋》之本旨。因此,在“尊王”大義與三傳家法間尋求平衡,才能更加準確地把握“微言大義”。四庫館臣認為,王晢之《春秋》學“亦足破孫復等盡廢三傳之說,在宋人《春秋》解中可謂不失古義”[(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15頁。]
而在對孫復《春秋》學的批評之聲中,影響更大的則是北宋末年的葉夢得。葉氏以其所撰《春秋考》《春秋傳》《春秋讞》聞名於世。在他看來,孫復的《春秋》學雖然影響甚大,但也存在根本性的缺失:

孫氏盡屏三家及禮學,一以經為主。其為尊經則嚴矣,然經所不見者,何自而明?而禮所不可廢者,將遂亂也。[(宋)葉夢得撰:《春秋考》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

在葉夢得看來,孫復以《春秋》經文為主的闡釋方法本身並不存在問題,但將三傳之說盡皆摒棄,且對禮學並無掌握,便會使得其闡釋陷入臆說之中,從而多有自相抵牾之處。因此,為正本清源,葉夢得相繼完成了《春秋考》《春秋傳》《春秋讞》三部著作,以期樹立一個更為規範的《春秋》詮釋標準。《春秋考》一書,並不按照經文條目展開,而是分為統論以及十二公兩部分,依照各部分之要點展開綜合論說。依《四庫全書總目》之評價:“其書大旨,在申明所以攻排三傳者,實本周之法度製作以為斷,初非有所臆測於其間。故所言皆論次周典,以求合於《春秋》之法。”[(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19頁。]換言之,葉夢得並不是認為三傳不可攻訐,但無論是三傳之論,還是折中或推翻三傳的論說,其要旨應當是本之于周禮以證《春秋》經文,亦即有制度及文獻之依據。也正是基於這一方法論,葉夢得才提出了對孫復《春秋》說的批評之聲。
在《春秋考》的基礎上,葉夢得又分別完成了《春秋傳》與《春秋讞》,這兩部著作均是按照《春秋》經文次序展開的注解之作,但性質又有明顯區分。《春秋傳》作為一部標準的宋代《春秋》注本,是建立在對三傳之說充分採集的基礎上的。在文字、地理、史事方面,多采《左傳》之說,而在異辭、災異等“微言”之闡釋上,則又有對《公羊》《穀梁》經說之吸收。如葉氏自序所言:

不得于事則考於義,不得於義則考於事。事義更相發明,猶天之在上,有目者所可共睹。則其為與為奪,為是為非,為生為殺者,庶幾或得而窺之矣。[曾棗莊、劉琳撰:《全宋文》(第147册),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306頁。]

總體來說,《春秋傳》是葉夢得對既有的《春秋》學成果之總結。相比之下,《春秋讞》則更多地展現葉夢得個人的《春秋》學觀點。值得我們注意的一點是,雖然葉夢得明確提出了對孫復《春秋》學的不滿,但這種不滿,主要針對于孫復拋卻三傳、自為臆說的解經隨意性,以及其“有貶無褒”、過於嚴苛的價值評介標準。但從解經方法上來說,葉夢得並沒有顛覆啖、趙、陸以來的傳統。《四庫全書總目》就指出:“是書抉摘三傳是非,主於信經不信傳,猶沿啖助、孫復之餘波,於《公羊》《穀梁》多所駁詰。”[(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19頁。]由此可見,在解經的方法上,葉夢得所採用的仍然是唐以來本於經文的基本方法,這其實與孫復並無差異。而不同于孫復的則是,葉夢得的論說,乃是基於《春秋考》《春秋傳》二書充分考察和理解三傳論說的基礎上,故而即便他對《公羊》《穀梁》的經解多有反對,其攻訐也是針鋒相對而提出的。
《全宋文》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葉夢得的《春秋》學不僅延續了啖助、趙匡以來之傳統,在基本方法與立場上亦與劉敞頗為接近。事實上,啖、趙與劉敞也正是葉夢得所樹立的具有典型意義的兩派《春秋》家,而其《春秋讞》,也正是以整合這二家為目的的作品:

凡啖趙論三家之失,為《辨疑》;劉氏廣啖趙之疑,為《權衡》。合二書,正其差誤而補其疏略,目之曰《讞》。[曾棗莊、劉琳撰:《全宋文》(第147册),第308頁。]

葉夢得此書之所以以“讞”命名,乃是取其審判、定案之意,正應於《春秋》為“萬世之刑書”之性質。而葉氏定讞所取法之參考,除三傳外,便以啖助、趙匡與劉敞之論為參照,在充分考辨舊說的基礎上,加以定論。可以說,整個北宋時期的《春秋》論說,大抵皆處在三傳與孫復之間,而葉夢得則既能夠本之于嚴謹、充分的文獻考據基礎,又能夠在立論上大膽地提出質疑,在北宋《春秋》諸家中,是在漢唐經學之舊傳統與宋學新範式之間,極為恰當的把握其平衡度之學者。
正因如此,葉夢得的《春秋》學在宋代得到的評價也非常之高,從文獻角度來說,陳振孫認為:“故其為書辨訂考究,無不精詳。”[(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充分肯定了其嚴謹性;而從思想價值來說,南宋大儒真德秀亦認為:“是書作于絕學之餘,所以辟異端,黜邪說,章明天理,遏止人欲,其有補於世教為不淺也。”[曾棗莊、劉琳撰:《全宋文》(第313册),第264頁。]雖然真德秀此說完全本之于理學視角,但其對葉夢得《春秋》學思想價值之肯定,以及後者在南宋儒學發展中所產生之影響,則由此可見一斑。
總而言之,北宋《春秋》學之發展,已經徹底擺脫了今古文經學家法之“立場優位”的限制。而學者們在注解《春秋》時,也體現出了處理前人論說時的多樣性:一方面,在面對三傳論說時,既有汲取,又有反對;另一方面,北宋諸儒受孫復提出的“《春秋》尊王”說影響極深,於是我們可以看到《春秋》學的詮釋有著導向理學的趨勢。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學者對孫復過於嚴苛的解經方法感到不滿,試圖重新梳理《春秋》經文固有之義例與義理。可以說,北宋之《春秋》學,處在一種三傳與孫復之間的動態平衡之中,而對“尊王”大義的闡發以及與理學思想的逐漸融合,則是其較為清晰的發展方向。

在有宋一代之《春秋》學中,為《春秋》經文另作新注者為數甚眾,其中或如劉敞、程頤、葉夢得等直接以“春秋傳”為名,或如蘇轍、呂本中、呂祖謙、張洽等以“集注”“集解”題名。而在這些宋代《春秋》新注中,堪稱扛鼎之作的,則非胡安國所撰之《春秋傳》莫屬。胡氏之《春秋傳》,又名《春秋胡氏傳》或《春秋胡傳》。據明史記載,明太祖時初設科舉,除三傳外,《春秋》一經經義所考之範本,便是胡安國《春秋傳》與張洽《春秋集注》二家。[(清)張廷玉等撰:《明史》,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第1694頁。]明成祖後,《春秋集注》被剔除,胡氏《春秋傳》更具備了獨尊之地位。
胡安國之《春秋傳》之所以能在宋代《春秋》學中執其牛耳,乃在於三點:其一,能夠繼承孫復以來以“尊王”闡述《春秋》大義之傳統。其二,作為宋代儒學中湖湘一派的奠基人,目睹了宋室南渡的胡安國,能夠將“尊王攘夷”在時局中凸顯其現實意義,在心性學與經學的交匯中,彰顯出“經世致用”之義。其三,胡安國對“微言”與“大義”之關係有著得當的把握,在弘揚“尊王”義的同時,也能夠在“一字褒貶”說的基礎上,重新闡釋《春秋》“微言”之褒貶意涵。與此同時,胡安國又能在總結《春秋》義例的基礎上,提出了“夏時冠周月”等頗具影響力之新說。
(一)對“尊王”說之發揚及其非議
胡安國對“尊王”之義的發揚,自然很大程度上是受孫復“尊王”說之影響,但在孫復的基礎上,胡安國則將“尊王”問題進一步細化。首先,胡安國指出,“尊王”雖為儒家政治哲學應有之義,但春秋之時,世衰道微,臣弑其君、子弑其父者皆有之,儒家所尊崇的周禮制度已經不復施行,這一客觀事實是無法否認的。換言之,“尊王”之義在春秋時其實是得不到貫徹的。那麼,如果說《春秋》要彰顯“尊王”之義,那麼究竟是誰來“尊王”呢?依照《春秋》一經的性質來判斷,那麼這一弘揚“尊王”大義的人,當為孔子:

古者列國各有史官,掌記時事。《春秋》,魯史爾,仲尼就加筆削,乃史外傳心之要典也,而孟氏發明宗旨,目為天子之事者。周道衰微,乾綱解紐,亂臣賊子接跡當世,人欲肆而天理滅矣。仲尼,天理之所在,不以為己任而誰可?五典弗惇,己所當敘;五禮弗庸,己所當秩;五服弗章,己所當命;五刑弗用,己所當討。[(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頁。]

也就是說,正是由於周道衰微,孔子才“假魯史以寓王法,撥亂世反之正”。[(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1頁。]而這種撥亂反正、誅討亂臣賊子的方式,便是《春秋》經文的文辭褒貶。正是有了這種《春秋》為孔子所筆削的前提,《春秋》的褒貶才得以顯示出效果:“有德者必褒而善自此可勸;有罪者必貶而惡自此可懲。”[(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1頁。]值得注意的是,此處胡安國著意平衡了“褒”與“貶”兩方面的意義,既體現出對有德者的褒揚之義,也體現出對有罪者的貶抑。這種平衡,無疑是對孫復“有貶無褒”說的一種合理修正。


《春秋胡氏傳》

胡安國對孫復“尊王”說的改造,除平衡“褒”與“貶”外,還在程頤等理學家的影響下,努力將《春秋》的政治哲學意涵放在儒家思想的大背景中進行解釋,從而讓《春秋》一經與理學更好地融合。以胡安國所論《春秋》與五經的關係為例:

百王之法度,萬世之繩准,皆在此書。故君子以謂《五經》之有《春秋》,猶法律之有斷例也。學是經者,信窮理之要矣;不學是經,而處大事、決大疑能不惑者,鮮矣。[(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2頁。]

胡安國這一習《春秋》為窮理之要、處事決疑之要的論斷,很明顯是受程頤理學思想影響的論說。尤其是“《春秋》為五經之斷例”一句,更是直接從程頤《春秋傳》中移用而來。[(宋)程顥、程頤撰,王孝魚校點:《二程集》,遺書卷第二上,第19頁。]但我們也可以注意到,胡安國將《春秋》與理學的融合,較之程頤所處之時代已經更進一步。隨著理學之發展,除本體論的詮釋外,工夫論的重要性也愈發凸顯。但《春秋》作為孔子刪削春秋時二百四十二年歷史的著作,往往被認為是對政治與歷史的評介,與個人的德性修養與行為之間關係並不太大。孫復之所以提出“有貶無褒”的論說,也是因為無論將《春秋》視為經還是史,都是在時間和邏輯上向後看的既有文本之解釋,其對學習者與詮釋者個人的影響,並沒有得到突出的體現。程頤雖然已經有所突破,但其融合《春秋》與理學的方式,是將《春秋》之褒貶降格為“理”之呈現的具體案例來進行處理,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消解了其“經”的屬性。因此,胡安國並不滿足于孫復、程頤等人的舊說,而是提出孔子刪削《春秋》,亦有為後世儒者慮的一面:

知孔子者謂此書遏人欲於橫流,存天理於既滅,為後世慮至深遠也;罪孔子者無其位而托二百四十二年南面之權,使亂臣賊子禁其欲而不得肆,則戚矣。是故《春秋》見諸行事,非空言比也。[(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1—2頁。]

除融合《春秋》於“理”外,胡安國還敏銳地捕捉到了《春秋》與士大夫之工夫行事間的共性,那就是依《春秋》之義,斷絕大是大非問題。這樣一來,“尊王”大義便不再只是一種政治哲學意義上的倫理秩序,也成為了士大夫日用之工夫。在這一意義上,《春秋》之褒貶,便也不僅是對歷史的評介,也是對當代及後世儒者的行為規範要求。因此,胡安國雖然較之孫復在“褒”與“貶”間有所平衡,但對《春秋》中一切不尊王者,則盡皆貶黜之。隱公三年“天王崩”、隱公九年“天王使南季來聘”便皆為例證。
然而,胡安國的這一從政治哲學到工夫論轉向的立論,事實上是從“尊王”到“尊君”的轉換。然而問題在於,過度的尊君,也會帶來“卑臣”的問題,以文公九年“毛伯來求金”一事為例,三傳均認為天子不當派使者向諸侯求貢。但胡安國卻強調,塚宰可以“托于王命以號令天下”[(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227頁。]。也就是說,在胡安國看來,《春秋》此論並非對天子之譏,而是告誡後世臣子不可擅權專政。然而,正如王夫之所論,胡安國這一“尊君抑臣”的論斷,無異於逢君之惡:“唯胡氏之言如此,故與秦檜賢奸迥異,而以志含相獎。非知人之明不至也,其所執以為道者非也。”[(明)王夫之撰,舒士彥校點:《宋論》卷十,(明)王夫之《船山全書》(第11册),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第235頁。]尤其是胡安國所處之時代,為宋室遭遇靖康之恥而南渡之時,在這種背景下,仍以“尊君抑臣”立論,也難免招致這種非議。
(二)夷夏與復仇
雖然胡安國的“尊王”論說招致了王夫之的猛烈抨擊,但船山將胡安國比于秦檜之論則亦未免太過。正如胡安國對踐土之盟的評介一樣:“是故天王下勞晉侯於踐土,則削而不書,去其實以全名,所謂‘君道也,父道也’;晉侯以臣召君,則書‘天王狩于河陽’,正其名以統實,所謂‘臣道也,子道也’,而天下之大倫,尚存而不滅矣。”[(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195頁。]胡安國“尊王”論之基礎,仍本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儒家倫理次序,借鑒《公羊傳》之“實與文不與”之理論,在堅守“正名”論的同時,對臣子之行為給出恰當評價。雖然在這一過程中,確實由於“尊王”之限制而消解了很多對君王的譏貶之論,但其最終目的,仍是對禮制及儒家倫理規範的維護,實非一味鼓吹尊君而置國家危亡於不顧。
除了對“尊王”大義的弘揚,以及將《春秋》學與理學工夫論相結合,保障士大夫的日常行為規範之外,胡安國還關注到了《春秋》在時用中的另一重要價值,那就是對一些疑難或有爭議的政治、倫理問題進行價值判定。在這之中,對復仇問題的討論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復仇問題一直是儒家倫理和中國傳統法律中的重要問題。在《禮記》《大戴禮記》《周禮》《孟子》等儒家經典中,都對基於血親關係的復仇正當性給予了非常充分的論述。而在《春秋》三傳中,《公羊傳》更是以“榮復仇”一說肯定復仇行為的合法性,並將之拔高到了臣子對君父的倫理義務層面。具體而言,《公羊傳》的“榮復仇”說以“紀侯大去其國”一事最具代表性:

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復仇也。何仇爾?遠祖也。[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第142頁。]

依照《左傳》之記載,“紀侯大去其國”一事的歷史事實是齊襄公憑藉齊國強大的軍事實力,滅掉併吞並紀國。只是,《春秋》以“紀侯大去其國”的書法,隱匿了齊襄公的滅國行為。那麼,《春秋》為什麼要對齊襄公滅紀的行為進行書法上的隱匿?對此,三傳的解釋各有不同。《左傳》只敘述了歷史事實,但並沒有對《春秋》筆法的討論。《穀梁傳》則認為齊襄公滅國屬於大惡,《春秋》之諱,是由於紀侯賢明的緣故,因此不書“滅”以為賢者隱諱。[(清)鐘文烝撰,駢宇騫、郝淑慧校點:《春秋穀梁經傳補注》卷四,2009年,第152—153頁。]只有《公羊傳》明確認為這一書法是在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的時代,對齊襄公伸張復仇大義的肯定。但《公羊》的這一論述引起的非議也非常之多。因為雖然在齊國與紀國間確實存在歷史上的仇怨,齊哀公因為紀侯所進讒言之故,遭到了周王的烹殺。只是,齊襄公距離齊哀公所處之時代,已經遠隔九世、近兩百年之久,屬實太過遙遠。但《公羊傳》卻強調,雖百世之仇亦可復[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第142頁。],秉持了一種鮮明的對復仇正當性之強調及復仇行為之褒揚的態度。
但胡安國對復仇的討論,卻並沒有接續《公羊傳》的理論。在他看來,“紀侯大去其國”既不是對紀侯賢明的隱諱,也不是對齊襄公復仇的肯定,而是孔子對紀侯不與齊國抗爭,導致國家被滅的批判:“聖人與其不爭而去,而不與其去而不存。”[(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90頁。]既然並不認同《公羊》的“百世可復仇”之論,那麼胡安國的復仇論說又是如何展開的呢?這一問題的答案,則在於對夷夏問題的討論。以隱公二年“公及戎盟于唐”一事為例,胡安國認為:

韓愈氏言“《春秋》謹嚴”,君子以為深得其旨。所謂謹嚴者何謹乎?莫謹于華夷之辨矣。中國而夷狄則狄之,夷狄猾夏則膺之,此《春秋》之旨也。而與戎歃血以約盟,非義矣。[(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7頁。]

在《春秋》學中,夷狄與華夏之間並不是一種依照種族或地理劃分的身份,而是一種文明屬性,因此存在以夷變夏、以夏變夷的轉化可能。胡安國對於這一“夷夏之變”問題也予以認同,如在莊公二十三年“荊人來聘”條的解釋中就曾表示:“嘉其慕義自通,故進之也。”[(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120頁。]但相較于夷夏之變,胡安國在華夷之辨問題的討論中,則更傾向于“夷夏之防”的立場,因此才會有與戎結盟為非義這種立場鮮明的論說。胡安國之所以秉持這一立場,其原因也非常容易理解,那就是兩宋之際時,宋室所面臨的與西夏、遼、金之間的民族政權間的衝突格局。強烈的現實要求,也促使者胡安國在夷夏問題的討論中,在古今之間不斷切換。
具體到《春秋》中復仇問題的討論,胡安國對魯莊公之批評亦帶有鮮明的“借古諷今”之意味。眾所周知,宋室南渡之後,君臣皆無意復徽宗、欽宗被俘之仇,而偏安東南一隅。因此,胡安國借莊公不復桓公被齊人所殺之仇一事,在“築王姬之館於外”“公及齊人狩與禚”“夫人姜氏孫于邾”諸條下,頻繁誅討莊公之不復仇:

今莊公有父之仇,方居苫塊,此禮之大變也,而為之主婚,是廢人倫、滅天理矣。《春秋》於此事一書再書又再書者,其義以復仇為重,示天下後世臣子不可忘君親之意。[(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85頁。]

莊公忘親釋怨,無志於復仇,《春秋》深加貶絕,一書再書又再書,屢書而不諱者,以謂三綱人道所由立也。[(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140頁。]

莊公不復桓公之仇,其在儒家倫常關係中所直接涉及的是對父子一倫的破壞,即對《禮記·檀弓》所言父母之仇“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之違背。但在《春秋》的討論語境中,國君被弑並不是一個簡單的血親復仇問題,由於弑殺魯桓公的是齊人,因此這一仇恨已經從私親之仇上升到了國仇之程度。在這種情況下,臣為君復仇之義務與子為父復仇之義務是一致的,魯莊公在這種情況下,非但不務復仇,且與齊人主婚、狩獵,無論是在子對父還是臣對君的角度,均屬廢絕倫常之行為。事實上,如前所論,胡安國的這一批判並不僅僅是針對莊公的就事論事,如曾亦、郭曉東所論:“蓋趙宋先是議和於契丹,繼則稱臣於女真,恥辱莫甚,故安國乃假《春秋》而頻發復仇之旨。”[曾亦、郭曉東撰:《春秋公羊學史》,第698頁。]
《春秋公羊學史》
由此可見,胡安國的《春秋》學,除對“尊王”的弘揚以及與理學的結合外,其對現實政治之關懷亦非常強烈。雖然在對“尊王”的闡釋中稍有逢君之惡、偏離時政之失,但這並非胡安國之本義,他並未忽略《春秋》大義的時用之義。並且在這一意識中,基於夷夏之防立場而產生的對宋室苟安之強烈不滿的現實投射,也是胡氏申《春秋》“尊王攘夷”大義的另一種重要形式,胡宏、張栻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紹續其學,最終將“經世致用”樹立為了湖湘學派之標誌。
(三)“一字褒貶”的運用與改造
眾所周知,《春秋》一經,以申微言大義聞名于經學。但實際上,“微言”與“大義”,其旨趣並不相同。所謂“《春秋》大義”,或曰“尊王攘夷”,或曰“誅討亂臣賊子”,皆以匡正周禮體系中之政治正統性與合法性為要務,可謂兼具正當性與規範性。而孫復、程頤等所倡之“尊王”學說,即吻合於此要旨,故能引領一代之風氣。而“微言”之說,則不見於《左傳》,唯《公羊》申之。自董仲舒、何休以降,皆以“一字褒貶”說為微言之要旨,即《春秋》一經,其書法與用語,皆經孔子之筆削,寓褒貶之意于文辭之中。而對尊王攘夷、誅討亂臣賊子大義之闡發,也經由微言而申發,亦借此弘揚今文經學對孔子“先聖”地位之認可。
對“一字褒貶”說之態度,在漢代時本為《春秋》學今古文之爭的核心衝突。《公羊傳》《穀梁傳》均以為“一字褒貶”說為《春秋》褒貶的直接呈現形式,尤其在“名例”中體現的最為明顯,以《公羊》“州、國、氏、人、名、字、子”的七等進退之法為例,對每一個具體人物所用稱呼的不同,便能體現出相應的褒貶意味。如諸侯國君例當稱爵,如遇稱名甚至稱人、稱國等情況,則一定有相應的貶意在其中。反過來說,一般的諸侯大夫例當稱名,如果有稱字的情況出現,則是對其有褒獎的書法。
之所以在今文經學中,“一字褒貶”會被認為是《春秋》給予價值判斷的主要形式,乃是因為孔子所處之時代為春秋末期之魯國,因此對於魯史之筆削,自然不能秉筆直書,而要通過隱微之辭寓意褒貶。但也正是由於“一字褒貶”的詮釋方法太過隱微,一般人根本無法通過文辭上微小的差異來領會其中的褒貶意味,因此在以古文家為代表的很多人看來,“一字褒貶”說完全是謬論,根本不是《春秋》之本旨。
隨著唐代之後孔穎達以杜預《春秋經傳集解》為底本編纂《春秋左傳正義》,以及啖助、趙匡、陸淳掀起折中三傳、直求本經之風,“一字褒貶”在《春秋》學中之影響也逐漸走低。自孫復以來,宋代《春秋》家更是多以《公羊傳》為“非常異議可怪之論”,“一字褒貶”之條例更是曲生條例,乖謬實多。不過,作為湖湘學派開創者之胡安國,其於舍傳求經大風氣盛行之宋代,卻唯獨對“一字褒貶”說有獨到之體悟。
之所以胡安國會對“一字褒貶”說尤為推重,倒並不是因為其在三傳中更偏向《公羊》《穀梁》之緣故。如陳振孫所論:胡安國《春秋傳》“事按《左氏》,義采《公》《穀》之精”[(宋)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三,清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所採用的仍是一種折中的詮釋方法。但在這之中,胡安國在論及《春秋》性質時,則堅持其為孔子“假魯史以寓王法,撥亂世反之正”之作。而這一前提,便註定導向於《春秋》經文富含孔子刪削之深意的方向。這樣一來,胡安國對“一字褒貶”說的認可,也便順理成章了。
以在《春秋》中價值評判爭議較大的人物祭仲為例,《左傳》《穀梁》均認為祭仲放逐國君,實乃亂臣賊子,但《公羊傳》卻認為祭仲知權行權,故而褒之。眾所周知,伯、仲、叔、季為古人之字,因此,祭仲這一稱呼,在正常情況下,意味著《春秋》是以“氏+字”的格式稱呼他的。但是依照正例,作為宋國大夫的祭仲,當稱“氏+名”,變名稱字,是一種褒揚之辭。因此,從名例上來說,《公羊傳》的解釋是有道理的。為破解這一名例為褒的解釋思路,認可“一字褒貶”說的《穀梁傳》只能強行將此處之“仲”解釋為名,以規避理論上的矛盾。而在胡安國的解釋中,則在認可《左傳》與《穀梁》之價值判斷的同時,以“一字褒貶”的方式實現了此條經文稱字的再詮釋:

何以不名?命大夫也。命大夫而稱字,非賢之也,乃尊王命貴正卿,大祭仲之罪以深責之也,其意若曰:以天子命大夫為諸侯相,而執其政柄,事權重矣,固將下庇其身,而上使其君保安富尊榮之位也。今乃至於見執,廢絀其君,而立其非所立者,不亦甚乎?任之重者責之深,祭仲無所逃其罪矣。[(宋)胡安國撰,錢偉強校點:《春秋胡氏傳》,第69頁。]

胡安國巧妙地借鑒了《春秋》中的另外一個重要義例“美惡不嫌同辭”,指出這裡的“祭仲”確實是稱字,不需按照《穀梁》之論說強行解之為名。而此處之所以稱字,並不是《公羊》所論之對祭仲之褒,而是對其責任權重之放大,通過這種方法,來讓人們認識到其放逐國君之罪,從而起到誅討和警示後人的效果。
由此可見,胡安國雖然對“一字褒貶”說非常之認可,但是在具體解釋中,他的論點與以“一字褒貶”說聞名的《公羊傳》並不一致。事實上,這一現象的出現並不奇怪。如前文所論,經過北宋時劉敞、崔子方等人重新探索《春秋》義例的嘗試與努力,無論是“一字褒貶”還是“美惡不嫌同辭”,宋儒重新詮釋之義例已經擺脫了家法的限制,成為了詮釋《春秋》經文的方法論。因此,胡安國對“一字褒貶”的化用,也已經擺脫了今文經學的限制,所以才能在既運用“一字褒貶”方法的同時,也能對《公羊》的觀點提出質疑與反駁。
事實上,“一字褒貶”作為一種今文經學詮釋《春秋》的方法論,也並不是寓意文辭褒貶的唯一方式,如鄭樵所總結的那樣:“諸儒之說《春秋》,有以一字為褒貶者,有以為有貶無褒者,有以為褒貶俱無者。”[(宋)鄭樵《六經奧論》卷四,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而在宋代《春秋》學的發展中,孫復可謂“有貶無褒”論的代表,朱子則可以說是“褒貶俱無”論的代表,而胡安國的“一字褒貶”論,也可視為此一時期《春秋》學的一種典型範式。
不過,胡安國的“一字褒貶”說雖然較之《公羊》《穀梁》有著較大突破,但其新說也並不是都能站得住腳。更有甚者,由於胡安國熱衷於基於夷夏問題的現實關懷,因此在論說《春秋》時也難免借“一字褒貶”之方法借古喻今。這種方法雖然在宋室南渡之際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但在《春秋》經文的詮釋上,亦難免有不恰當的地方,因此也在後世招致了一些批判之聲。如皮錫瑞所論:“平心而論,胡氏《春秋》大義本《孟子》,一字褒貶本《公》《穀》,皆不得謂其非,而求之過深,務出《公》《穀》兩家之外;鍛鍊太刻,多存托諷時事之心。”[(清)皮錫瑞撰,周予同註釋:《經學歷史》,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77頁。]不過,我們也必須看到,正是因為胡安國《春秋》學的這種兼具學理性與現實性的特色,才能對南宋儒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為朱子學派和湖湘學派的發展均提供了極為重要的理論資源。
總而言之,胡安國的《春秋》學,在宋學的發展脈絡中,受孫復、孫覺、程頤等人的影響甚都非常之大。從學理上來說,胡安國旗幟鮮明地反對王安石的“斷爛朝報”說,非常細緻地整理《春秋》經文詮釋之義例,並且能夠在“一字褒貶”“美惡不嫌同辭”等例的運用中突破固有的家法限制,將之從學說上升為方法,從而取得了兼具價值意義與學術意義的成果,並提出了“夏時冠周月”等在《春秋》學史上頗具影響力的觀點。從價值意義上來說,胡安國《春秋傳》一方面能夠融匯經學與理學,為北宋理學與朱子學、湖湘學的銜接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另一方面則基於“尊王攘夷”的詮釋,將《春秋》大義的詮釋作用於時局之批判,彰顯其現實意義。
從這一層面上來說,《春秋胡氏傳》之創作及其價值,亦離不開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其一,胡安國自稱私淑程頤,于孫復、程頤“尊王”之要旨頗得其傳,並著力加以發揚。其二,胡安國歷經宋室南遷之亂,目睹二帝被虜之國恥,對“尊王攘夷”之《春秋》大義有切膚之體會。其書中所論,亦頗多論及時事,非皓首窮經之作可堪比擬。其三,《春秋胡氏傳》雖仍以胡氏己意為斷,但既能博采眾家之長,於三傳及漢、唐、北宋之家中擇取精論,又以“一字褒貶”說為旨,頗能采今文學之長處,再加以個人之現實關懷,加以裁斷,故而其問題意識甚為突出,全篇之論述在整體性上亦優於啖、趙、陸及孫復、程頤諸家。一言以蔽之,胡安國之《春秋》學之所以能成兩宋《春秋》學之魁首,絕非偶然。

朱子作為宋學之大宗,不但在理學上學宗二程,獲“斯文宗主”之譽,在經學上亦著述頗豐,完成了《周易本義》《詩集傳》《儀禮經傳通解》等著作。然而,遍注群經的朱子,卻唯獨于《尚書》《春秋》二經沒有親自下筆做注,而是由門人蔡沈、張洽分別完成了《書集傳》和《春秋集注》。其中,張洽《春秋集注》一書,堪稱朱子學派論注《春秋》的扛鼎之作,而此書之要旨,則本諸于朱子對《春秋》“直書其事”之認識。
(一)朱子的《春秋》觀:經與史之間
朱子之所以未親自給《春秋》做注,究其原因,自然有張洽深於此學,朱子屬意後者作《春秋集注》的緣故。但除卻這一客觀因素外,還有朱子長期糾結於《春秋》之性質之緣故。
在朱子編訂四書五經之目次時,五經之選本較之漢代之五經做了一定程度的更替,其中,以《禮記》替換《儀禮》和以《春秋左傳》取代《春秋經》是其中改動較大的兩個部分。因此,在孫復、劉敞、程頤以來整個宋代《春秋》學均以折中三傳、直求本經為特色的形式中,朱子以《左傳》為正的選擇,亦為非常鮮明之態度。朱子認為,《春秋》一書“不過直書其事”,對於《公羊》學所力倡的“微言”,並不予認可:

聖人作《春秋》,不過直書其事,美惡人自見。後世言《春秋》者,動引譏、美為言,不知他何從見聖人譏、美之意。[(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三,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198頁。]

若欲推求一字之間,以為聖人褒善貶惡專在於是,竊恐不是聖人之意。[(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45頁。]

朱子的這一批評,不僅針對于今文經學的“一字褒貶說”,在其背後,也帶有明顯的對胡安國的批評。因為雖然胡安國的“一字褒貶”與以《公羊傳》為代表的義例說在《春秋》經文的詮釋上存在顯著差異,但朱子要否定的則是包含“一字褒貶”在內的任何“微言”理論。也就是說,在朱子看來,《春秋》的意義,只是其所記錄的歷史事件本身所彰顯的價值而已,並沒有通過文辭刪削而帶來的褒貶意涵。因此,也只有詳錄事實的《左傳》符合朱子對《春秋》的認識:

看《春秋》,且須看得一部《左傳》首尾意思通貫,方能略見聖人筆削,與當時事之大意。[(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48頁。]

以齊襄公復九世之仇為例,朱子認為,《公羊傳》所謂的“雖百世之仇可復”的理論完全無理:“謂復百世之仇者是亂說。許五世復仇者,謂親親之恩欲至五世而斬也。《春秋》許九世復仇,與《春秋》不譏、《春秋》美之之事,皆是解《春秋》者亂說。”[(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三,第3198頁。]也就是說,無論是《公羊》將齊襄公誅滅紀國的行為以“九世復仇”的理論加以回護,從而形成一種另類的“褒”之評介,還是胡安國另闢蹊徑,將這一事件解釋為孔子對紀國國君不加抵抗的“貶”之批評,在朱子看來,都不過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對歷史事實的“亂說”而已。在魯莊公四年,齊襄公出兵滅紀,這一歷史事實在《春秋》的記載中是清楚的,那麼其政治倫理價值之意義也就停在這一歷史事實上,任何附加的詮釋,都是沒有依據的附會之辭,不足為信。


《朱子語類》

如若就此定論,那麼在朱子學中,附加於《春秋》的“孔子刪削”傳說便將被剝離,其地位也便將徹底導向於史書。這一論點確實符合上文所引朱子對《春秋》的論說,以及他將《春秋左傳》編入四書五經的事實。因此,趙伯雄便有論曰:“朱子《春秋》學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他把《春秋》看作是‘史’。”[趙伯雄撰:《春秋學史》,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487頁。]然而,這樣一來卻又會引出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春秋》並不是經過孔子刪削之作,那麼僅僅作為一部魯國舊史,它又為何能夠出現在五經之中呢?
事實上,朱子對於“《春秋》為史”這一論點,其態度也並不篤定。因此,他雖然對《公羊傳》和胡安國的《春秋》論說有所批判,但亦有“某平生不敢說《春秋》”之論。[(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50頁。]而其中之癥結所在,便是《春秋》究竟是經還是史的問題。雖然朱子強調《春秋》“直書其事”,但對於《春秋》位列五經的儒學經典之性質,以及其“尊王攘夷”之大義,亦無法完全否定:
《春秋》本是嚴底文字,聖人此書之作,遏人欲於橫流,遂以二百四十二年行事寓其褒貶。恰如大辟罪人,事在款司,極是嚴緊,一字不敢胡亂下。[(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74頁。]
正誼不謀利,明道不計功;尊王,賤伯;內諸夏,外夷狄,此《春秋》之大旨,不可不知也。[(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73頁。]
如果《春秋》僅為魯國舊史,那麼無論是弘揚“尊王攘夷”之大旨,還是“行事寓其褒貶”,都將是無法承擔其重的。況且,如果僅僅是客觀記錄事實,那麼其與儒家倫理間之聯繫如何構建,也很難闡發清楚。事實上,朱子也認識到,《左傳》作為一部“直書其事”的著作,便存在說理不明之問題:

左氏有一個大病,是他好以成敗論人,遇他做得來好時,便說他好;做得來不好時,便說他不是;卻都不折之以理之是非,這是他大病。[(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60頁。]

因此,朱子也不得不承認,在某些時候,《春秋》經文之文辭,是有一定深刻的褒貶寓意在的。以季劄讓國致吳國內亂為例,《春秋》之所以以其名“季劄”書之,便是對其讓國致亂之貶:“季劄辭國而生亂,孔子因其來聘,貶而書名,所以示法,《春秋》明大義,書法甚嚴,可以鑒矣。”[(清)黃宗羲、全祖望撰,陳金生、梁運華校點:《宋元學案》卷七,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290頁。]由此可見,雖然朱子並不喜歡“一字褒貶”說,但今文經學的方法論,畢竟有著可以寓意褒貶,將儒家倫理深化的價值:“《公》《穀》考事甚疏,然義理卻精。”[(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52頁。]
由此可見,朱子雖然總體上傾向於《春秋》應為史書之論,但也無法完全否定《春秋》作為經的價值。曾亦便指出:“朱子說《春秋》,以為‘直書其事,善惡自見’,然至其《資治通鑒綱目》,則嚴分正閏,明辨綱常,頗事褒貶之法。可見,朱子視《春秋》為史,而以經自視其《資治通鑒綱目》也,則其雖不解《春秋》,實以《春秋》自擬矣。”[曾亦:《論朱熹的<春秋>學》,《復旦政治哲學評論》2017年第9輯,第260頁。]也就是說,朱子事實上也吸收了《春秋》學中的褒貶之法,只不過,他沒有將之運用到《春秋》經文的詮釋中,而是化用到了其《資治通鑒綱目》中。事實上,這也是一種朱子史學觀念的展現,在他的思想體系中,褒貶之法並非不存在,只不過應當作用于史而不是經,此亦吻合於其對《春秋》性質之認識。
在《答龔惟微》一文中,朱子還曾詳細記錄了自己在學習《春秋》過程中所遇到的困擾:

但《春秋》之說向日亦嘗有意,而病於經文之太略,諸說之太煩,且其前後抵牾非一,是以不敢妄為必通之計,而姑少緩之。然今老矣,竟亦未敢再讀也。常勸人不必做此經,他經皆可做,何必去做《春秋》?[曾棗莊、劉琳撰:《全宋文》(第248册),第333頁。]

正如程頤及其弟子在將《春秋》理學化的過程中,難免有遷就理學而忽視《春秋》本旨之失一樣。朱子在遇到《春秋》諸說太繁、前後抵牾的問題之後,最終選擇的辦法卻是一種近乎於逃避的態度。這一方面展現的是《春秋》一經在經義詮釋上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是《春秋》學與理學之間的抵牾性。然而,作為五經之一,朱子始終無法回避《春秋》究竟是經還是史的性質問題。面對這一兩難問題,朱子首先選擇了承認其復雜性,認為《春秋》的性質亦經亦史,介於兩者之間。繼而採用了一種折中的辦法,利用三傳經義詮釋的天然區分,將今文經學和古文經學的差別判定為經、史之別:

以三傳言之,《左氏》是史學,《公》《穀》是經學。史學者記得事卻詳,於道理上便差;經學者于義理上有功,然記事多誤。[(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52頁。]

這樣一來,朱子便以二者各有所長的論斷,化解了《春秋》究竟是經還是史的問題。不過,在這一“亦經亦史”論的基礎上,朱子本人之傾向也同樣明顯:

《左氏》所傳《春秋》事,恐八九分是。《公》《穀》專解經,事則多出揣度。《春秋》制度大綱,《左傳》較可據,《公》《穀》較難憑。[(宋)黎靖德撰,王星賢校點:《朱子語類》卷八十三,第2151頁。]

很顯然,雖然《公羊》《穀梁》也有說理精妙之處,朱子也無法否定孔子刪削《春秋》的歷史敘事,必須承認《春秋》作為經之屬性的合法性。但在他自己對經典體系的構造中,《春秋》應當以史書之性質出現。因此,義理闡發之重要性,是不及記事詳細來的重要的。有了這一前提條件,《春秋左傳》取代《春秋經》,出現在四書五經的目次當中,也便順理成章了。
(二)張洽及其《春秋集注》
如前所論,宋代之《春秋》新注為數甚多,其中,除劉敞、程頤、葉夢得、胡安國等以“春秋傳”為名而以個人之詮釋為論外,亦有蘇轍、呂本中、呂祖謙等以“集注”“集解”為名,以薈萃漢、唐、宋諸家之論說為形式之作品。而在這些頗為流行的集傳、集說之作品中,則又以張洽《春秋集注》最具影響。至明成祖時,此書與胡安國《春秋傳》並立為科舉之範本,可謂宋代《春秋》學諸注本中最具代表性的兩部著作。[(清)張廷玉等撰:《明史》,第1694頁。]
張洽作為朱子的及門弟子,其《春秋集注》一書既為朱子學派注解《春秋》的扛鼎之作。在這種背景下,此書之宗旨自然是順承朱子對《春秋》“直書其事”的總體定位而來的。除此之外,張洽對於《春秋》大旨之理解,也紹續了宋代《春秋》學的“尊王”傳統,充分吸收了孫復、劉敞、程頤、胡安國等宋代《春秋》家之精論。
不過,相較于孫復、劉敞、胡安國等人之注本以己意為主而對《春秋》經文加以闡釋,更容易將其本人的政治倫理思想注入其注本之中,集注之體例則以彙集各種已具影響力之成說為主。這種集注體例看似簡單,然而實際上亦頗具難度:
首先,《春秋》作為五經之一,自《公羊》《穀梁》《左傳》以降,到為三傳做注的何休、范甯、杜預,再到孔穎達、徐彥、楊士勳等疏家,以至於啖、趙、陸以降的“新《春秋》學”,歷史上的注家可謂更仆難數。若要在集注中將這些內容全部彙集,則既是不現實,也是無意義的。因此,編纂《春秋集注》的第一重難度,就是如何在歷史上的這些《春秋》傳、注、疏中進行擇取,從而編纂出一部精煉並兼具權威性和代表性的集大成之作。
編纂此書的第二重難度,則是如何在保障其權威性和代表性的同時,能夠將朱子學派《春秋》學之特色展現出來。舉例來說,《公羊》《穀梁》或胡安國的許多論說都極具特色,但卻與朱子“《春秋》直書其事”的態度相悖。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在保留前者的同時,又不影響朱子學派的立場,也是張洽編纂《春秋集注》的另一難點。
在張洽看來,《春秋集注》不僅僅是一部由自己在朱子授意下編纂的集注本《春秋》,更是應當與乃師所撰《四書章句集注》媲美,成為一部可堪傳世的權威注本。為實現這一目標,張洽在完成十一卷本的《春秋集注》寫作之前,率先完成了二十六卷本《春秋集傳》的整理工作。相比較於《集注》,《集傳》更具資料彙編之性質,以《春秋經》為綱,在每一條經文後,張洽將其認為有價值的三傳中的解釋,及兩漢、隋唐、兩宋學者如服虔、何休、杜預、范甯、啖助、趙匡、陸淳、孔穎達、孫復、胡瑗、程頤、劉敞、孫覺、蘇轍、劉絢、胡安國、許翰、呂本中、薛季宣、呂祖謙、師協、任公輔諸儒之議論間取之而一一羅列匯總,繼而編成。[參見(宋)張洽撰,陳峴校點:《春秋集傳》,第1—6頁。]《春秋集注》則是在《春秋集傳》綜合漢、唐、宋諸說的基礎上,仿照朱子做《論語集注》《孟子集注》的方法,“會其精意,詮次其說”[(宋)張洽撰,陳峴校點:《春秋集註》,第5頁。],對《春秋集傳》中所引漢、唐、宋諸儒之說進一步加以精選,薈萃其精義,以己意為之調和、折中,最終做成了精詳版的十一卷《春秋集傳》,成為了朱子學派注解《春秋》的扛鼎之作。除《春秋集傳》和《春秋集注》外,張洽還摘取孔子、孟子、莊子及以降的歷代《春秋》學大家如董仲舒、司馬遷、程頤、胡安國等人的《春秋》論說,編纂為《春秋綱領》一卷,分別附於《春秋集傳》和《春秋集注》,以作提綱挈領之用。
《春秋集傳》
正是由於編纂《春秋集傳》和《春秋綱領》時兼具全面性與縝密性的篩選,才能夠讓張洽在纂輯《春秋集注》時做到收放自如。雖然後者遵循朱子“《春秋》直書其事”之旨,所引之《春秋》經文俱從《左傳》,羅列諸家傳注時亦以《左傳》居首,但在張洽看來,《左傳》敘事精詳,確實最為符合朱子對《春秋》的認識,但正如朱子本人亦曾表示過的一樣,《春秋》畢竟仍具“經”之性質,故而在義理闡述方面,亦不可忽視《公羊》《穀梁》之說:

《左氏》釋經雖簡,而博通諸史,敘事尤詳,能令百代之下頗見本末,其有功於《春秋》為多。《公》《榖》釋經,其義皆密,如衛州籲以稱人為討賊之辭也;公薨。不地,故也。不書葬,賊不討,以罪下也。若此之類,深得聖人誅亂臣、討賊子之意。考其源流,必有端緒,非曲說所能及也。啖、趙謂三傳所記,本皆不謬,義則口傳,未形竹帛。後代學者妄加附益,轉相傳授,浸失本眞。故事多迂誕,理或舛駁。其言信矣。然則學者于三傳,忽焉而不習,則無以知經;習焉而不察,擇焉而不精,則《春秋》之弘意大旨,簡易明白者,汩於僻說,愈晦而不顯矣。[(宋)張洽撰,陳峴校點:《春秋集註》,第10—11頁。]

由此可見,張洽對於歷史上的《春秋》學,並沒有秉持簡單的非此即彼態度,而是能夠準確地認識到,包括三傳以及啖、趙、陸以降的唐宋《春秋》學諸家,都是在敘事與釋經二端之間進行各自的判斷與選擇。在他本人看來,專信其一或專廢其一皆非正法,只有正本清源,追述三傳各自之本旨,才能夠精擇其要,實現《春秋》大義的弘揚。
在《春秋集注》的編纂中,張洽也確實做到了這一點,在每條經文之下,對於三傳之說精擇其要。在此基礎上,又能廣泛收集漢、唐、宋以來諸儒注解《春秋》的代表性觀點。彙集了何、杜、範、啖、趙、陸、孫、程、胡等數十家之精論。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朱子在《四書章句集注》中的觀點表達,張洽在《春秋集注》中個人觀點之發揮極少,而是以擇取、彙集諸家精論為主,其觀點也大多體現在最終文本的選定上。具體而言,除以闡明史事為首要之重點外,在經義詮釋上,張洽並未有甚創新發明之處,仍以“尊王之義”為先,與孫復、程頤以來的宋學傳統並無二致。雖然對於胡氏之經說也頗有採集,但於“一字褒貶”諸論,則並不予以認可。四庫館臣便曾以張洽對胡安國“夏時冠周月”說之批評舉例:“考朱子語錄,深駁胡安國‘夏時冠周月’之說。”[(清)永瑢等撰:《四庫全書總目》,第223頁。]凡此之類,張洽之論說皆同于朱子。
雖然在經義闡發上創新不多,但鑒於《春秋集注》能仿照《四書章句集注》之體例,薈萃諸家注釋,詮釋其大要,得出平實之論,再加之張洽為朱子高足,《春秋集注》又是朱子學派論注《春秋》的扛鼎之作,因此自寶祐三年初次刊刻之後,屢經翻刻,流傳甚廣,直至明初,都與胡安國《春秋傳》並駕齊驅。在明成祖年間科舉改革後,才因為失卻了範本地位而傳習者漸少。至清人逐漸主張恢復今古學傳統,而重新回到三傳研習之路徑後,包括《春秋胡氏傳》和張洽《春秋集注》在內的宋代《春秋》學才徹底式微,遠離了《春秋》學研究的主舞臺。但此書在南宋、元、明之影響,怠不可忽略。
總而言之,相較于《易》《書》《詩》《禮》諸經,朱子學派之《春秋》詮釋顯得較為平淡。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自唐末至北宋再到南宋,《春秋》詮釋的宋學脈絡已經形成鮮明之特色,朱子學派之《春秋》學,無論是集注之形式,還是“尊王”之經義,既沒能跳脫出這一既成之範式,也沒能在經義闡發上另立新說。而且與此同時,除上文所及的宋代《春秋》學諸家外,其餘頗具特色的論說也為數不少,蘇轍、崔子方、趙鵬飛、楊簡、陳傅良、呂大圭、家鉉翁諸儒皆有精論。故而較之朱子學派對其它經典的貢獻,《春秋》學便顯得不那麼突出。不過,朱子學派之影響也畢竟不可小覷,張洽之《春秋集注》在宋代集注類的《春秋》注本中可謂獨佔鰲頭,其對於宋學源流,尤其是宋代政治倫理的理解與闡發,也有著無可取代的重要意義。


编辑:石林林  李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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