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承熙|《穀梁》傳意殘誤考——兼論《公》《穀》二傳的分化緣由

文摘   教育   2024-07-06 10:00   浙江  

編者按:本文原載於《春秋學研究》第二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181—195頁。若要調字體大小,請點擊屏幕右上角「 · · · 」,選擇「調整字體」,滿足個性化的閱讀需求。如需引用,請參考原文

作者簡介
貝承熙,清華大學歷史系、清華大學中國經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在讀,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國經學、中國哲學。


      


貝承熙

清華大學中國經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公羊傳》《穀梁傳》同爲孔門所傳,分歧眾多之主要緣由,或在于《穀梁傳》的殘誤性質。一方面,《穀梁》部分傳文與《公羊》文辭全然一致,但在關鍵傳義、本事上殘略不全,甚或需要旁采《公羊》傳文重補其説,導致在大義上多有欠缺。另一方面,《穀梁傳》體現出較强層累性質,部分傳文顯出後師之手,與自身所傳其餘傳文尚存矛盾,同《公羊》説更相違戾。因此,比起《公羊傳》,《穀梁傳》應經歷了更長時間的傳授,由于先師之説的遺漏與後師臆説的摻雜,它與《公羊傳》才出現了較大分化。
【關鍵詞】《公羊傳》;《穀梁傳》;層累性;傳文分化


劉逢祿提出,《穀梁》“同于《公羊》者十之二三”[(清)劉逢祿:《穀梁廢疾申何》卷二,《皇清經解》卷一一九三,道光九年廣東學海堂刻皇清經解本,第3a頁。],此數似已不少。然《公》《穀》皆稱子夏所傳,亦多全同之傳,本應同出一源。流傳百年時日,已有十之七八不能相合,頗足爲怪。二者究竟何以分殊,何者傳授傳意更爲完整,實有待深究。

解決這一問題的門户在于《公》《穀》對相同傳文的不同用例。二傳部分傳文文辭、意義全然相合,顯然同有所本;但在所述詳略、前後自洽上,往往多有差距。通過對此類共同傳文用例的對比,可發現導致《公》《穀》衝突最爲激烈之處,恰在于《穀梁傳》多有殘誤之處。《穀梁》或言簡意漏,遺失詳解;或自我矛盾,增補臆説,乃使二傳原本雖有相合之處,亦漸爲埋没,終致南轅北轍。二傳分化源流,由此可窺一斑。

桓譚評《穀梁》曰:“殘略,多所遺失。”[(漢)桓譚:《桓譚新論校注》,安徽:黃山書社,2017年,第76頁。]鍾文烝尤不服其説,以爲辭約意簡非由其殘,乃因穀梁子本身愛惜文墨,曰:“今皆隱約其辭,或没而不説,是其好從簡略矣。”[(清)鍾文烝:《春秋穀梁經傳補注》,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69頁。]然對比二傳,《穀梁》之文確多殘漏至甚,以致前後文辭全不可解,待《公羊》旁證而後能知其意。

(一)起傳文而無詳解

《穀梁》之殘,首先體現在發傳無解之處。其于部分經文雖已起傳,究竟不能申述其理,唯賴《公羊》等他傳補正,方能明其傳之所爲發。

1:滅同姓貶也

隱公二年,《穀梁》先以“内弗受”説無侅入極之事,後又以其爲滅國之舉,前後兩違,似難理喻,其傳曰:

【經】無侅帥師入極。

【傳】入者,内弗受也。極,國也。苟焉以入人爲志者,人亦入之矣。不稱氏者,滅同姓,貶也。

《穀梁》所稱“内弗受”之入,于入邑之例皆爲侵入而已,如上經“莒人入向”即爲莒人侵入魯之向邑,無侅入極一事本當與之略同,爲入國不居。[鍾文烝已指出,《穀梁》“苟焉以入人爲志者,人亦入之矣”一語針對的是上經“莒人入向”,表明魯好侵入他國,亦會爲他人所入,則此處儼然爲與“莒人入向”性質相同之事。説見鍾文烝:《春秋穀梁經傳補注》,第20頁。]然而,《穀梁》又忽言“不稱氏者,滅同姓,貶也”,儼然以此入爲滅國之事,對何以通常表明侵入的“入”竟能有“滅同姓”的意味,却無絲毫解釋。


《春秋穀梁經傳補注》

《公羊》亦以不氏爲貶滅同姓,而于其書法理據析論甚詳,曰:

無駭者何?展無駭也。何以不氏?貶。曷爲貶?疾始滅也。始滅,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爲始乎此?讬始焉爾。曷爲讬始焉爾?《春秋》之始也。此滅也。其言入何?内大惡,諱也。

《公羊》同樣承認此處爲滅國之辭,顯然與《穀梁》之説具有共同來源。然《公羊》對書“入”之理頗具論述,蓋滅同姓爲大惡,書“入”不書“滅”即有爲魯作諱之意。相比之下,《穀梁》已不傳以“滅”爲“入”之理,范甯欲完整解釋《穀梁》,即不得不旁采《公羊》,曰:“諱滅同姓,故變滅言入。”[(晋)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十三經注疏》阮刻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5133頁。]可見唯待《公羊》補全,《穀梁》自身的解經邏輯方能完整。

2:救不言次

于僖公元年及襄公二十三年,《穀梁傳》先後爲“次”“救”之事發傳曰:

【經】齊師、宋師、曹師次于聶北,救邢。

【傳】救不言次,言次,非救也。非救而曰救,何也?遂齊侯之意也。

【經】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晋,次于雍榆。

【傳】言救後次,非救也。

襄公三十二年叔孫豹救晋之事,《穀梁》稱先言“救”後言“次”爲未能救邢。然僖公元年諸侯救邢,經先言“次”後言“救”,《穀梁》亦以爲非救之義。則不論“救”“次”先後,《穀梁》皆稱之“非救”,可見“非救”爲“言次”之義,並非“言救後次”之義。而《穀梁》發“言救後次”之語,却無詳解,只可能是師説有闕,僅知“救不言次”何謂,已失“言救後次”之旨。

《公羊》對此經的理解與《穀梁》來源略同,但詳傳“救”“次”先後之義。其于救邢之事曰:“救不言次,此其言次何?不及事也。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是亦以救而言次爲未能救邢。而于救晋一事,《公羊》又更能詳論先救後次之理,曰:“曷爲先言救而後言次?先通君命也。”則叔孫豹救晋之所以變以救爲先,特明叔孫豹次而不救出于自專,非出晋君之命,以責叔孫豹,雖穀梁家鍾文烝亦稱“此解最明白”[(清)鍾文烝:《春秋穀梁經傳補注》,第573頁。]。相比之下,《穀梁》亦知救次先後有義存焉,然已不知其理,雖起“言救後次”之語,僅能草草重發“非救”之傳,所答不應所問。

3:周災不志

類似的是,《穀梁》于“宣榭之災”亦僅起其傳,而問無所答。宣十六年,二傳之辭曰:

【經】夏,成周宣謝(榭)災。

【公羊】宣謝者何?宣宮之謝也。何言乎成周宣謝災?樂器藏焉爾。成周宣謝災,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新周也。

【穀梁】周災,不志也。其曰宣榭,何也?以樂器之所藏目之也。

二傳解經理路大體相同,皆以宣謝爲周室藏樂器之地,此處不言“成周災”而特言“成周宣謝災”有重樂之義;又皆以周之外災不宜書。在“外災不書”之例上,《公》《穀》皆以有義存焉,發“周災不志”之傳。然《公羊》應以“新周”之説,此處儼然已同周于二王之後,故用“爲王者之後記災”之例志之;《穀梁》發“周災不志”四字後,竟戛然而止,對何以特志周災全無説明,較言之詳備的《公羊傳》顯有遺脫。[楊士勳疏曰:“徐邈所據本云‘周災至’,注云‘重王室也’。”亦文辭甚略,不可詳解。(晋)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第5243頁。]

此處《穀梁》之殘對兩漢經學帶來了巨大影響,“新周”在《公羊》學中素爲重要科旨,文質三統之説、王魯之説皆與之息息相關,《穀梁》遺失此傳,遂使三統之説不見《穀梁》家學,而蒙“不傳微言但傳大義”[(清)皮錫瑞:《經學通論》,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第18頁。]之名。

(二)得其義而失其事

除發傳無解之例外,《穀梁》對部分經文雖得其理,又因遺失本事,或前後抵牾,或難明其據。蓋《公》《穀》雖重微言,亦賴本事輔翼其説,《穀梁》于史事多失詳錄,遂使所説經義極顯突兀。

1:不言隕星

莊公七年,《穀梁》詳述“星隕”不能作“雨星”之理,顯然對《公羊》中“雨星不及地”之文曾有傳授。其傳曰:

【經】夏,四月,辛卯昔,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

【傳】我知恒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也。我見其隕而接于地者,則是雨説也。著于上,見于下,謂之雨;著于下,不見于上,謂之隕,豈雨説哉?

《穀梁》以“雨”爲上下皆見,“隕”爲僅見于下,故此處不得作“雨星”,只能稱之“如雨”。《穀梁》于雨、隕之辨多費筆墨,且于末句言辭强烈,質問“豈雨説哉”,顯然有爲而發,針對某處作“雨星”而不作“星隕”之文,故范甯釋此段曰:“解經不得言雨星,而言隕星也。”[(晋)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第5169頁。]然通觀傳文上下,不見他人誤書“雨星”之事,《穀梁傳》的一系列駁論竟似無的放矢。

參補《公羊》,此傳本意方能彰顯。《公羊傳》亦强調星霣之狀與雨星之狀不同,不得謂爲“雨星”,而又詳述孔子刪述舊史之事,曰:

如雨者何?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則曷爲謂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君子修之曰“星霣如雨”。

《公羊》詳載舊史之文,知此經于“不修《春秋》”本作“雨星”,孔子改之爲“星霣”。以此説爲據,方能知《穀梁》之説儼然針對“雨星”舊史,詳述孔子何以以“隕”易“雨”。惜至漢世,《穀梁》後學已僅知此處不得作“雨星”,而佚孔子刪述舊史之跡。

2:曹劌之盟

莊十三年,《公》《穀》二傳對曹劌之盟的記述詳略存在巨大差距,《穀梁》亦失盟會本事,曰:

【經】冬,公會齊侯盟于柯。

【公羊】何以不日?易也。其易奈何?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共不日何以始乎此?莊公將會乎桓?曹子進曰:“君之意何如?”莊公曰:“寡人之生,則不若死矣。”曹子曰:“然則君請當其君,臣請當其臣。”莊公曰:“諾。”于是會乎桓。莊公升壇,曹子手劍而從之。管子進曰:“君何求乎?”曹子曰:“城壞壓竟,君不圖與?”管子曰:“然則君將何求?”曹子曰:“原請汶陽之田。”管子顧曰:“君許諾。”桓公曰:“諾。”曹子請盟,桓公下與之盟。巳盟,曹子摽劍而去之。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讎,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乎天下,自柯之盟始焉。

【穀梁】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桓盟雖内與不日,信也。

《公》《穀》皆知此盟由曹劌主導,又頗能體現齊侯之信。但相比《公羊》具體敘述桓公不犯要盟之事,《穀梁》所述頗簡,對曹劌何人、所盟何事、桓公何以爲信,皆無任何記述。然而,如《穀梁》本不傳曹劌要盟故事,此處必不能發“信齊侯”之傳;如《穀梁》具傳其事,此事前後曲折,又不能僅以“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一語以蔽之。則《穀梁》此處無疑僅有結論,並無依據,必爲本傳曹劌要盟之本事,唯後失其詳,僅知此爲彰顯齊侯之信。

3:季子之賢

閔公元年,經稱“季子來歸”,《公》《穀》皆以爲賢而喜之之辭,然《穀梁》又失賢季子之本事。二傳曰:

【經】季子來歸。

【公羊】其稱季子何?賢也。其言來歸何?喜之也。

【穀梁】其曰季子,貴之也。其曰來歸,喜之也。

二傳以季子爲貴、爲賢,語辭一致,當同出一源。然而,獨《公羊》多錄季子賢明之事,莊三十二年“公子牙卒”之經,《公羊》曰:“爲季子諱殺也。”以爲季子兼備“君臣之義”與“親親之道”。于閔二年“公薨”之經,《公羊》又賢季子之不殺慶父,稱其爲爲“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又于僖公元年“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犁,獲莒挐”之經,《公羊》發傳曰:“大季子之獲也。”以爲莒人不義討賂,季子猶能結日偏戰,故爲大季子之辭。

相比之下,《穀梁傳》對季子痛殺公子牙、緩追逸賊之事全無記載,更以“獲莒挐”之經爲惡季子,發傳曰:“惡公子之紿。”則通經上下,《穀梁》對季子之賢無隻字片語的申述,閔元年以“季子”爲“貴之”,以“來歸”爲“喜之”,即全無所指。對比《公羊》之詳,《穀梁》頗顯殘略,當爲後學佚失季子本事,徒知季子爲貴,而不能具言其典。

以上數例中,《穀梁》的發傳角度、解經思路均與《公羊》大同小異,必然源出同門,然《穀梁》無一例外,皆在《公羊》襯托之下,尤顯殘缺不全。鍾文烝曾批評范甯《集解》多用他傳,曰:“范亦多無可觀,又其以二傳殽亂本書者亦往往有,故知解經難,故知何、杜不可及。”[(清)鍾文烝:《春秋穀梁經傳補注》,第4頁。]以此視之,《穀梁》本多失師説,範注必參他傳以補之,似多已爲不得已之舉。

(三)取他傳而補其殘

《穀梁》後師亦自知殘略,多引他傳補之。《穀梁傳》中有“傳曰”之文,范甯以爲穀梁子自得之于傳記,曰:“稱‘傳曰’者,穀梁子不親受于師而聞之于傳者。”然詳考其辭,不乏取諸《公羊》之證,當爲後學雜參他傳所加。[徐復觀已指出:“從這些情形看,《穀梁》採用了《公羊傳》;但《公羊傳》以外,尚採用了他傳。”本節進一步細辨《公羊》傳文與《穀梁》所引“傳曰”的異同,可更清晰地證明《穀梁》多取《公羊》之説。説見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三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53頁。]


《兩漢思想史》

1:天子志崩不志葬

《春秋》之中,周王之葬往往略而不書。唯莊公三年,經書“葬桓王”三字,《穀梁》即糾結其義,舉二説曰:

【經】五月,葬桓王。

【傳】傳曰:“改葬也。”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或曰:“郤尸以求諸侯。”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時也。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穀梁》提及了對“葬桓王”的兩種解釋。一説爲“郤尸以求諸侯”,當由文九年“葬襄王”之例推得,彼傳曰:“天子志崩不志葬,舉天下而葬一人,其道不疑也。志葬,危不得葬也。”彼經指周室爲待諸侯會葬,久不葬桓王,可見特書天子之葬有久而不葬之義。然此説較爲牽强,桓王崩于隱十五年,爲求諸侯而郤尸七年,顯不通人情。[范甯曰:“停尸七年,以求諸侯會葬,非人情也。”(晋)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第5166頁。]

爲此,《穀梁》又載一説,稱此經爲“改葬”之意。然此説冠有“傳曰”二字,當不出《穀梁》自傳師法,唯《公羊》解此經曰:“此未有言崩者,何以書葬?蓋改葬也。”足證“改葬”本爲《公羊》師説。當由《穀梁》學者自知“郤尸”之説並不可靠,恰耳聞《公羊》之義,援之以爲正解,而置“郤尸”爲“或曰”之別説。

2:長狄兄弟三人

文公十年,《穀梁》亦引“傳曰”之辭,曰:

【經】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于鹹。

【公羊】狄者何?長狄也,兄弟三人。一者之齊,一者之魯,一者之晋。其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其之魯者,叔孫得臣殺之;則未知其之晋者也。

【穀梁】不言帥師而言敗,何也?直敗一人之辭也。一人而曰敗,何也?以眾焉言之也。傳曰:“長狄也,弟兄三人。佚宕中國,瓦石不能害。叔孫得臣,最善射者也。射其目,身橫九畝。斷其首而載之,眉見于軾。然則何爲不言獲也?曰:古者不重創,不禽二毛。故不言獲,爲内諱也。其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則未知其之晋者也。”

《穀梁》所引傳文較《公羊》豐富,似乎別有所本。然細考之,《穀梁》所述文勢斷裂,“長狄也,弟兄三人”一句直接下接叔孫得臣殺狄之事,竟似叔孫得臣同殺三狄。直到插敘一段“何爲不言獲”之説以後,方才補充另二狄一者之齊、一者之晋,知叔孫得臣但殺一人。《穀梁》敘事前後顛倒,顯然已對所引“傳曰”之辭多作改動。而《公羊》語脈通暢,文無贅餘,當爲《穀梁》所引“傳曰”的更爲源初版本,故《穀梁》之辭亦取于彼。

《穀梁》援引《公羊》旁説,即因《穀梁》後師已“得其義而失其事”。“傳曰”二字之前,《穀梁》亦知“敗狄”爲“敗一人之辭”,當爲《穀梁》自傳傳文。惜後學失其本事,僅由此數句,難以知叔孫得臣爲何興師動眾以殺一人,故只得以《公羊》説重補殘漏,明此經爲殺長狄之事。

3:子叔姬卒

文十二年,《穀梁》更提及“其一傳”之稱,明確指向《公羊》之説,曰:

【經】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公羊】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

【穀梁】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妹也。其一傳曰:“許嫁以卒之也。”

于《春秋》未嫁之女不卒,此經特書其卒,《穀梁》即引“其一傳”之文,以爲其餘《春秋》之傳有“許嫁以卒之”之義。“其一傳”之稱明確表明,所引之説出于與《穀梁》並立的另一《春秋》傳文。而考《公羊》所述,與此義全然相合,此説即多半引自《公羊》。

4:中國曰大原

至于昭元年,《公》《穀》皆發傳曰:

【經】晋荀吴帥師敗狄于太原。

【公羊】此大鹵也,曷爲謂之大原?地物從中國,邑人名從主人。原者何?上平曰原,下平曰隰。

【穀梁】傳曰:“中國曰大原,夷狄曰大鹵。”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公》《穀》皆以“大原”爲中國之稱,“大鹵”爲夷狄之稱。然《公羊》逐漸由“地物從中國”之例推出此處採取中國之稱“大原”的根據,並對“大原”的命名依據有所解釋,原本敘述了此處有“地物從中國”之例的推導過程。《穀梁》則直接引用“中國曰大原”之傳,唯錄其結論,略過詳盡推理,顯已自失其説,不得已以《公羊》補之。[“號從中國,名從主人”之語爲《穀梁》所自傳,桓二年以“名從主人”爲孔子之語,襄五年亦發該傳,可見《穀梁》先師明確將此論定爲早期儒門所傳,並非采摭他傳。此處《穀梁》傳人但知“大原”所用爲中國之號,而已失其詳,故又引他傳以補之。]

至此,《穀梁傳》的殘缺性質已彰顯無餘。《公羊》雖亦有略于《穀梁》之處,終不至有殘略之感,對孔子所授《春秋》之義顯然保留更爲齊全。《穀梁》後學則已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僅常須咨諏他傳以期補正,亦在“新周”“緩追逸賊”等關鍵經義上,逐漸與《公羊》馳爲二説。

除了在關鍵傳義上明顯“少”于《公羊》,《穀梁》又較《公羊》“多”出諸多與之相悖的傳文,從而呈現爲二派師説。但吊詭之處在于,與《公羊》呈現矛盾之前,此類傳文已與《穀梁》自身傳例多有衝突,則此類令《公》《穀》二傳分道揚鑣的傳文究竟是否可靠,本身便當從頭考辨。

1:遇有二義

隱公八年,《穀梁傳》同時提出“遇”字有兩種含義,曰:

【經】八年,春,宋公、衛侯遇于垂。

【傳】不期而會曰遇。遇者,志相得也。

在前一“不期而會”之義上,《公羊》于隱公四年亦曰:“遇者何?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則《公》《穀》于“不期而會”之義同,皆以“遇”爲未定日期之會。此説爲二氏共同承認,很可能源自尚未分化師説的早期儒門。

然《穀梁》又多“志相得”一傳,稱“遇”有兩君志氣相投之義,則與前説有別。“不期而會”表明的是會的形式,意味著不定日期,邀而相會;“志相得”表明的是會的狀態,意味著相會時二君相悅,與是否確定日期無關。二義隱有矛盾,如于桓十年,二傳對兩種意義的擇取導致其對經義的整體理解出現差異,曰:

【經】秋,公會衛侯于桃丘,弗遇。

【公羊】會者何?期辭也。其言弗遇何?公不見要也。

【穀梁】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内辭也。

此傳之中,《公羊》保留“不期爲遇”之義,此經意爲魯公欲與衛侯爲會,然衛侯不肯邀魯公,雖不期之會亦未能成;《穀梁》則堅持“志相得”之義,此經意爲魯公、衛侯成功相會,只是會上未能相悅。擇取的“遇”字之義不同,魯公、衛侯是否實際相會即全然不同,顯然“不期而會”與“志相得”二義不得並存。

《十三經注疏》阮刻本

隱八年之傳中,《穀梁》既以“遇”爲其會不期,又以“遇”爲二君相得,兩種暗有矛盾的解釋同時出現在一處經文之下,無疑頗顯吊詭。范甯亦覺此傳較難調和,遂彌縫曰:“然則遇有二義。”[(晋)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第5140頁。]然而“遇”如真有二義,當或于此經發“不期而會”之傳,或于彼經發“志相得”之傳,不當于“宋公、衛侯遇于垂”一經下連發二傳。只可能前後傳文出于不同經師之手,前者承與《公羊》同源之舊説,後者爲經師自度之新解,乃令同一字詞具有意義截然不同的兩種解釋。

相比《穀梁》的遊移,《公羊》一貫以“不期而會”爲説,即更爲醇正。“志相得”爲戰國時“遇”之常訓,[如《孟子》有“不遇故去”語,即指志不相得遂去。]《穀梁》後學或受時人影響,遂以“志相得”訓經,雖亦往往可通,終與舊解相違。

2:桓盟不日

對于盟會所載時日有何微言,《公》《穀》二家多有抵牾。《公羊》認爲記日爲不信、不記日爲信,何休總括傳例曰:“君大夫盟例日,惡不信也。此月者,隱推讓以立,邾婁慕義而來相親信,故爲小信辭也。大信者時,柯之盟是也。”[(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十三經注疏》阮刻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4769頁。]則《公羊》之例,不信書日,小信書月,大信書時。

《穀梁》之説有所不同,其首先對盟會内外之別有所分辨,以爲:“外盟不日。”則依《穀梁》之例,外盟不論信與不信,皆不記日。至于内盟之事,《穀梁》更以不日爲信、日爲不信,其于隱公元年曰:

【經】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眛。

【傳】不日,其盟渝也。

下文隱公七年,有“公伐邾”之事,似爲背盟之征,此例即當由彼推得。[自元年之盟至七年之伐,時日已久,以此爲渝盟之證,已顯牽强。]以此爲始,《穀梁》往往皆以記日爲信、略日爲渝,遂與《公羊》背道而馳。

但此例不能通貫全經,《春秋》中齊桓之盟多不記日,《穀梁》反以爲信。于莊十三年柯之盟,《公》《穀》二傳皆曰:

【經】冬,公會齊侯,盟于柯。

【公羊】桓之盟不日,其會不致,信之也。

【穀梁】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桓盟雖内與不日,信也。

《穀梁》于莊公二十七年幽之盟亦曰:“桓會不致,安之也。桓盟不日,信之也。”其語皆與《公羊》略同,以桓盟不日、不致爲信而安之之辭。

“不日信也”與“不日盟渝”存在明顯衝突,范甯只得回護道:“桓大信遠著,故雖公與盟猶不日。”[(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第5172頁。]依范甯之見,桓盟不日似爲全經特筆,因桓公信名遠揚,不必書日已可著其大信。然而,《春秋》又確有桓盟而日之例,《穀梁》左支右絀,終難自圓。莊二十三年經曰:“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于扈。”此經爲魯莊與齊桓之盟,而書甲寅之日。依《穀梁》之例,桓盟不日已信,更不必復加其日,《穀梁》難解此説,于經下即未發傳文。

至于葵丘之會,《穀梁》更以書日爲美,曰:

【經】九月,戊辰,諸侯盟于葵丘。

【傳】桓盟不日,此何以日?美之也。爲見天子之禁,故備之也。

何休已覺此傳之詭,難之曰:“即日爲美,其不日皆爲惡也。桓公之盟不日,皆爲惡邪?莊十三年柯之盟,不日爲信,至此日以爲美,義相反也。”[(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第5200頁。]美、信二義,所去本來不遠,桓盟既信,亦皆足以美之,本不必特志其日。况上文所提扈之盟亦書日而無美跡,則桓盟書日必別有所指,“美之”之説固出《穀梁》强加彌縫。

相比之下,《公羊》堅持以不日爲信、記日爲渝,以上矛盾皆能迎刃而解。《公羊》于扈之會曰:“我貳也。”是齊桓雖信,魯公背之,經遂亦以不信之辭志之。《公羊》又以葵丘之會爲桓德之衰,曰:“桓之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葵丘以後,桓公失信諸侯,故經以不信之辭書日。則《公羊》前後毫無滯澀,《穀梁》不知何來“不日盟渝”之説,竟使傳例自相違逆。

由此而言,“不日,其盟渝也”與“桓盟不日,信之也”二傳明顯衝突,必出于不同經師之手。“桓盟不日,信之也”爲《公》《穀》共傳傳文,當爲早期儒者之共識,可靠性顯然更强。“不日,其盟渝也”僅見《穀梁》一傳,或爲後代經師自行根據經文推斷而得,所慮欠周,不僅與《公羊傳》走向歧路,亦使自身傳文前後抵牾。[《公羊傳》對盟例的敘述集中于齊桓之盟,此外基本没有提及時、月、日之別,很可能早期儒門就没有過多重視桓盟以外的盟例,故而《穀梁》後學有意補其殘缺,乃生“不日盟渝”之説。]

3:來不及事

于天子、諸侯歸赗之事,經或書“來”,或不書“來”。《公羊》素以稱“來”爲所歸之赗不及于事,如隱公元年,《公羊》于“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之經發傳曰:“其言來何?不及事也。”則書“來”可彰顯周王對諸侯之喪的怠慢,歸赗之時已然過晚。

然《穀梁》部分傳文中,竟大相徑庭,反以不書“來”爲不周事。如文公五年,其曰:

【經】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赗。

【傳】含,一事也。赗,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赗以早,而含已晚

此處以“不言來”爲“不周事之用”,當由成風卒、葬之時推出。成風四年十一月卒,至五年正月已過二月,已過斂尸之時不必用含;又未至下葬之時,不必用陪葬之赗,則此時王所歸含、赗,似皆未能按時而至。

此例似由經文謹慎推得,然深考其例,不可施諸全經。范甯《穀梁注》已載何、鄭之論曰:

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鄭君釋之曰:“秦自敗子殽之後,與晋爲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

何休亦由文四年、文九年二經所隔時日,推得九年秦人歸襚遠晚于風氏之薨,而經猶稱“來”,顯不合理。鄭玄欲釋其難,惜所論牽强,雖范甯亦不信鄭説,自駁《穀梁》曰:“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晋)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第5221頁。]則“不言來”不得爲“不周事”之義,其理已明。[于“王使榮叔歸含且赗”,責含以早尚情有可原,責赗以晚殊不可喻。贈赗必當略早于葬,豈可期其恰于方下葬之日送致其赗乎?《公羊》曰:“其言歸含且赗何?兼之,兼之非禮也。”方爲此經確解。]

更爲致命的是,《穀梁》傳文存在嚴重的自我矛盾。隱公元年,《穀梁》發傳曰:

【經】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

【傳】其志,不及事也。

此經明書“來”字,而《穀梁》以爲“不及事”,顯與上例以“不言來”爲“不周事之用”相違。則《穀梁》此傳亦有後人改篡之跡,此處以歸赗爲常事,志之有“不及事”之意,然文五年之“王使榮叔歸含且赗”、文九年之“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亦特書歸赗之事,豈皆爲不及事乎?細推上下傳文,“及事”與否本來僅與“來”字相關,則此傳本亦應稱:“其言來,不及事。”後師或見其與後傳相悖,遂妄作改動,以致傳文前後支絀。


《經學通論》

《公羊》于此經亦發傳曰:“其言來何?不及事也。”《公羊傳》不僅在“不及事”一義上與《穀梁》隱元年之傳相合,更明確地將“不及事”作爲“來”字之義,當更近古義。《穀梁》則不但有後師妄作續貂之傳,更據續貂之傳妄改先師之説,乃致傳義自相違戾,與《公羊》説遂顯相反。

4:稱人伯討

至于執人以歸之辭,《春秋》或稱爵而執,或稱人而執,二者自有正與不正之分。《公羊》皆以稱爵之執爲霸主撥亂反正之事,意爲“伯討”;稱人之執皆不以其罪,爲妄執無罪之例。如于襄公二十六年,經傳即曰:

【經】晋人執衛甯喜。

【傳】此執有罪,何以不得爲伯討?

襄二十六年春,有“衛甯喜弑其君剽”之經,可知甯喜爲弑君之賊,晋人執之當爲伯討。然此經書“晋人”而不書“晋侯”,即能體現晋未以其罪執之,故不能用伯討之辭。[後文襄二十七年經曰:“衛殺其大夫甯喜。”稱國以殺爲殺無罪是《穀梁》也承認的經例,故《穀梁》于彼經曰:“甯喜由君弑君,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惡獻公也。”則衛君確實執之不以其罪,因而不得爲伯討。]

《穀梁》對“稱人”“稱爵”的態度則頗顯微妙,前後所述莫衷一是。如于成十五年,《穀梁》以稱爵爲不正,曰:

【經】晋侯執曹伯,歸于京師。

【傳】以晋侯而斥執曹伯,惡晋侯也。不言“之”,急辭也,斷在晋侯也。

穀梁以不稱“晋人”爲“惡晋侯”,表明晋侯之執並非伯討。此例當由後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一經推出,彼傳曰:“不言所歸,歸之善者也。出入不名,以爲不失其國也。歸爲善,自某歸次之。”依《穀梁》之例,稱“歸”而不書其名皆非惡辭,可知此處曹伯無罪,晋侯執之定非義舉。

若依此説,稱爵而執足惡,稱人而執即爲正例,故于僖二十八年“晋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一經,《穀梁》發傳曰:“此入而執,其不言入,何也?不外王命于衛也。”《穀梁》以爲,此處稱“晋人”能體現晋侯上奉王命,義行伯討,故經無惡辭,特不言“晋侯入衛”,以示晋侯奉有王命。

然而,桓十一年,《穀梁》又反以稱人爲伯討,曰:

【經】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傳】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

此傳特以不稱“公”而稱“人”爲貶,則與“晋人執衛侯”之傳相違,不稱爵恰爲貶辭。類似的是,定公元年,亦以稱人爲貶,並明確否認稱人有“伯討”之義,曰:

【經】三月,晋人執宋仲幾于京師。

【傳】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爲微之?不正其執人于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夫之伯討也。

此例雖爲晋之大夫執宋之大夫,與君執之例略有小異,亦以稱人而執爲“不與伯討”,足證稱人而執絕非美辭。[《公羊》亦以稱人爲貶,唯《公羊》以此處“實與文不與”,實以執宋仲幾爲伯討,而于文貶之,示大夫不得專執。]則《穀梁》傳文前後抵牾,或以稱人爲得其正,或以稱人爲貶之、微之之辭。

考《春秋》上下,稱人皆賤于稱爵,[《公羊》有七等之例,曰:“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穀梁略之,僅有四等,曰:“州不如國,國不如名,名不如字。”《穀梁》略“人”“子”之等,或亦爲淆亂稱爵、稱人之因。]稱爵爲伯討顯較稱人爲伯討更爲合理。而僖公四年,《公羊》之説又與《穀梁》一致,俱以稱人不爲伯討,足證儒門古義當以稱爵爲正,二傳曰:

【經】齊人執陳袁濤塗。

【公羊】執者曷爲或稱侯,或稱人?稱侯而執者,伯討也;稱人而執者,非伯討也。此執有罪,何以不得爲伯討?古者周公,東征則西國怨,西征則東國怨。桓公假塗于陳而伐楚,則陳人不欲其反由己者,師不正故也。不修其師而執濤塗,古人之討,則不然也。

【穀梁】齊人者,齊侯也。其人之,何也?于是哆然外齊侯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

對于此經,二傳皆以“人之”爲不正之辭,可能是早期儒門的共識。則稱爵爲伯討,方合孔門古義。質言之,《公羊》一貫以稱爵爲伯討,前後所説即無矛盾。唯《穀梁》後師因未明“曹伯歸于京師”之義,推出稱爵爲惡一例,[反觀“曹伯歸自京師”一經,《公羊》曰:“執而歸者名,曹伯何以不名?而不言復歸于曹何?易也。其易奈何?公子喜時在内也。公子喜時在内,則何以易?公子喜時者,仁人也,内平其國而待之,外治諸京師而免之。”《公羊》將曹伯之“歸”解釋爲特褒公子喜時的特殊筆法,即能化解晋侯伯討而曹伯善歸之間的衝突。《穀梁》當已失公子喜時本事,直據“歸爲善”之例推曹伯無罪、晋侯不爲伯討。]才會使稱爵、稱人二例顛倒,乃至前後傳文截然相反,更與《公羊》在執人之例上產生諸多分歧。

綜上所論,今本《穀梁傳》中雜有多個時期的傳文。其中部分解經思路較爲合理,又與《公羊》之説全然相合,很可能在早期孔門同有授受;部分與其餘傳文自相違戾,出于後代經師爲補《穀梁》之殘,自行根據經文推例而得,究非孔子真意,往往顧其首不顧其尾。如果剔除此類續貂之傳,《公》《穀》在以上諸例中多能達成一致,惜乎《穀梁》後師多誤先師之意,遂使二家判同雲泥。

至此,《公》《穀》同爲孔門所傳《春秋》之傳,出現分歧的兩大緣由已得發見。首先,《穀梁》文辭多“殘”,對相同傳文缺少關鍵性解説,導致其缺失“疾始滅”“先通君命”“新周”等關鍵經義,並對孔子刪述舊史之跡、齊桓不悖要盟之事、季子兼顧親親尊尊之賢均無詳載。其次,《穀梁》文辭多“誤”,增添了後師干擾性的錯誤傳文,以遇爲志合、以日盟爲信、以來爲及事、以稱人爲伯討,遂使自身義例頗顯混亂。質言之,《公羊》所有者,《穀梁》往往而無;《公羊》所無者,《穀梁》往往而誤。

因此,《穀梁傳》是一部流傳時日更長,成書時間更晚,而頗具殘誤性質的書籍。相較《公羊傳》,《穀梁傳》明顯具有更强的層累性質。一方面,《穀梁》多引《公羊》重補己文,成書年代必晚于《公羊》。而其傳文殘略,亦體現出它的傳承時間遠長于《公羊》,以致于口耳相傳下遺略更多。另一方面,《穀梁》後師多喜補充新意,往往自行根據上下經文,撰寫新的傳文。在這一對比下,可發現《公羊傳》對《春秋》的解釋更爲圓融完滿,它不僅成書時間應當更早,傳經者的水準亦較《穀梁》門人卓越,總體上更爲接近原始孔門所傳的《春秋》大義。



編輯:石林林  李 蝶


经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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