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友林|兩漢《左傳》學者對《春秋》書法的闡釋

文摘   教育   2024-07-27 10:00   贵州  


編者按:本文原載於《春秋學研究》(第三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170—195頁。若要調整字體大小,請點擊屏幕右上角「 · · · 」,選擇「調整字體」,滿足個性化的閱讀需求


作者簡介

趙友林,聊城大學文學院副教授。


      



趙友林

聊城大學文學院副教授

【摘 要】自劉歆以來的兩漢《左傳》學者通過多種方式闡發《春秋》的書法義例。或據《左傳》的書法凡例加以闡釋,或雜引、融通《公羊》《穀梁》的闡釋以明書法義例,或運用屬辭比事的方法加以探求。對《春秋》書法義旨的闡發,兩漢《左傳》學者多運用屬辭比事的方法,勾連《春秋》《左傳》所記之事,闡明大義;或吸收《公羊》《穀梁》的闡釋以明大義。兩漢《左傳》學者對《春秋》書法的闡釋具有粗疏性,所立之例不嚴密,書法闡釋不周嚴。在闡發書法義例時,兩漢《左傳》學者既存在著“依傳以為斷”,又有“違經反傳”的情況。在運用“屬辭比事”這一方法時,兩漢《左傳》學者表現出較大的靈活性,從而補足、擴充了《左傳》的書法;但同時也存在著屬比不類、屬比不盡等問題。總之,兩漢《左傳》學者對書法義例的闡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左傳》學的政治功能,同時也表明當時的《左傳》學向以《公羊》學為代表的今文學靠攏的傾向,體現了今古文合流的態勢。
【關鍵詞】兩漢;左傳 春秋 書法



《春秋》書法是《春秋》學中極其重要的一個概念。所謂《春秋》書法,就是孔子在修《春秋》時所作的“筆”“削”,其中蘊含着孔子的褒貶予奪和微言大義[參見趙伯雄先生的《春秋學史》,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49頁。]。因此,考察《春秋》書法也就成了《春秋》學中非常重要的闡釋方式。在《春秋》三傳中,《公羊傳》《穀梁傳》主要是通過揭示《春秋》書法來探討《春秋》的微言大義的,而《左傳》則主要揭示歷史事實,對《春秋》書法的闡釋偶有所及。《左傳》解經的這種情況至漢代有所改觀。從劉歆開始,兩漢的《左傳》學者,如賈逵、穎容、許淑、服虔、鄭玄等,借鑒以《公羊》學為代表的今文學理路,不斷闡發《春秋》書法,力圖構建《左傳》學的書法義例體系。據筆者初步統計,兩漢時期的這些《左傳》學者大約闡發了160餘例《春秋》書法,從而豐富了《左傳》的書法義例之學。不過,兩漢《左傳》學者對書法義例的闡釋存在着諸多問題,如粗疏、不嚴密,甚至違經反傳等。因此,後人對兩漢《左傳》學者的書法闡釋往往持否定態度。如晉杜預曾批判道:“大體轉相祖述,進不成為錯綜經文以盡其變,退不守丘明之傳。於丘明之傳有所不通,皆沒而不說,而更膚引《公羊》《穀梁》,適足自亂。”[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1707頁。]。但應當看到,兩漢《左傳》學者對《春秋》書法義例的闡發,是有時代的學術背景和政治背景的,且也影響了後世的《左傳》學。因此,今天我們勾勒兩漢《左傳》學者所闡發的書法義例,對於還原其貌,把握其闡發書法義例的方法邏輯,瞭解當時的學術生態,是有學術意義的。

(一)據《左傳》以明書法

考察所搜集的兩漢《左傳》學者闡明的書法,有近20例是根據《左傳》書法凡例等進行闡明的。這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據《左傳》凡例,或加以貫釋,或闡明變例

兩漢《左傳》學者有時利用《左傳》凡例加以貫釋,發明書法。如:

昭公三十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取闞。”

賈逵:“昭公得闞,季氏奪之,不用師徒。”[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2127頁。]

《左傳》於昭公四年曾立“取”字凡例:“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據此凡例,賈逵認為昭公三十二年中的“取”字當如凡例中“不用師徒”之義,以極言得闞之易。再如:

僖公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服虔:“民逃其上曰潰也。”[司馬遷撰,裴骃集解:《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489頁。]

文公三年《左傳》立凡例:“凡民逃其上曰潰。”服虔用此凡例解釋僖公四年中的“潰”字。


《史記》

再如,關於“以”字,《左傳》於僖公二十六年立凡例:“凡師能左右之曰以。”依據此例,劉、賈、許、穎對昭公十三年“晉人執季孫以歸”、昭公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昭公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中的“以”進行了闡釋,認為這裏的“以”字都有“左右之”之意[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48頁。]

例不僅具有貫釋作用,還具有判明變例的作用。《左傳》學者有時利用《左傳》凡例闡明變例,發明書法。如:

桓公十三年:“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三月,葬衛宣公。”

賈、服:“譏其不稱子。”[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1266頁。]

《左傳》於僖公九年立凡例:“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而桓公十三年衛侯在喪,當稱衛子,可是《春秋》卻書作“衛侯”。對此變例,賈、服認為這是對衛侯的譏刺。

2.推衍《左傳》之釋而成例

兩漢《左傳》學者有時在《左傳》書法闡釋的基礎上,加以推衍成例。如:

隱公元年:“公子益師卒。”

《左傳》:“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劉、賈、許、穎:“日月詳者吊贈備,日月略者吊有闕。”[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6頁。]

公子益師之卒,《春秋》不記其日期,《左傳》認為這是因為隱公沒有參加公子益師的小斂喪禮。在此解釋基礎上,劉、賈、許、穎加以推衍:對公子益師之卒《春秋》略而不書日期,表明隱公於公子益師的小斂喪禮有缺,那麼《春秋》詳書日月者則表明喪禮完備無缺。

依據推衍出來的這一日月之例,賈逵對文公十三年邾文公之卒作了闡發。文公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邾婁子蘧篨卒。”這裏,賈逵認為邾婁子蘧篨卒不書日,是喪禮有缺:“吊有闕,故不書日。”[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6頁。]

再如,關於“有”字,劉、賈、許有“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1頁。]之例。這一例蓋是在《左傳》於昭公二十五年“‘有鴝鵒來巢’,書所無也”之釋的基礎上,推衍而來的。

3.承《左傳》書法,賦予他義

兩漢《左傳》學者在進行書法闡釋時,有時是承襲《左傳》書法,但在進行意義闡釋時又賦予新義。如:

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左傳》:“未王命,故不書爵。曰‘儀父’,貴之也。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故為蔑之盟。”

賈、服:“儀父嘉隱公有至孝謙讓之義而與結好,故貴而字之,善其慕賢說讓。”[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14頁。]

對於邾子克之所以書作“儀父”,《左傳》認為這是尊重之義。賈、服承襲《左傳》“儀父”這一稱謂書法,而又賦予他說,認為邾儀父慕隱公之賢,與魯結好,故《春秋》書其字而褒揚之。再如:

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左傳》:“父在,故名。”

桓公五年:“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

《左傳》:“仍叔之子,弱也。”

鄭玄:“仍叔之子者,譏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至於伯糾能堪聘事私覿,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47頁。]

對於宰渠伯糾《春秋》書其名,《左傳》認為這是因為其父尚健在;對於仍叔之子《春秋》不書其名字,《左傳》認為其年紀尚輕。鄭玄大致承襲了這兩處稱謂書法,但又賦予新說,突出了其中的褒貶之義。

(二)據《公羊》《穀梁》以明書法

在所統計的兩漢《左傳》學者所闡發的書法中,約有40例是對《公羊》《穀梁》書法的吸收或借鑒。

1.吸收《公羊》《穀梁》書法

兩漢《左傳》學者有時直接承襲《公羊》《穀梁》書法,進行闡釋。這種情況前人早已指出,孔穎達在其《左傳正義》中,常常用“某某取以為說”加以指明。如:

僖公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左傳正義》:“《公羊》以為此言‘次於聶北,救邢’,與襄二十三年‘叔孫豹救晉,次於雍榆’二事相反,為之作說,言此是君也,進止自由;彼是臣也,先通君命。賈、服取以為說。”

昭公十二年:“晉伐鮮虞。”《左傳正義》:“《穀梁》曰:‘其曰晉,狄之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賈、服取以為說。”

襄公十六年:“戊寅,大夫盟。”《左傳正義》:“《公羊》以為溴梁之盟,君若贅旒然。《穀梁》云:‘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皆以為此時諸侯微弱,權在大夫。諸侯皆在,而大夫自盟。政教約信,在於大夫,其事不由君也。不曰諸侯之大夫者,刺大夫不臣也。賈、服取以為說,言惡大夫專,而君失權也。”

第一例,對於次與救的闡釋,《左傳正義》明確指出是賈、服對《公羊》書法的直接吸收。第二例,對於“晉”這一稱謂的闡釋,《左傳正義》指出是賈、服對《穀梁》書法的直接吸收。第三例,對於不稱“諸侯之大夫”這一稱謂,《左傳正義》明確指出是賈、服對《公羊》《穀梁》書法的直接吸收。

除上述《左傳正義》明確指出對《公》《穀》進行直接承襲外,兩漢《左傳》學者還有一些書法闡釋,其實也是對《公羊》《穀梁》的吸收。如:

僖公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公羊》:“潰者何?下叛上也。國曰潰,邑曰叛。”

賈、穎:“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6頁。]

莊公二十九年:“春,新延廄。”

《穀梁》:“其言新,有故也。”

僖公二十年:“春,新作南門。”

《穀梁》:“作,為也。有加其度也。言新,有故也,非作也。”

劉、賈:“言新有故木,言作有新木。”[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7頁。]

第一例,賈、穎的“舉國曰潰,一邑曰叛”之例,顯然是對《公羊》“國曰潰,邑曰叛”的吸收。第二例,劉、賈的“言新有故木,言作有新木”,也是對《穀梁》“新”“作”闡釋的吸收,只不過劉、賈的解釋更具體化了。

2.承《公羊》《穀梁》書法,重新賦義

《左傳》學者或不贊同《公》《穀》的書法意義闡釋,有時在《公》《穀》所探明的書法基礎上,轉換其義,重新賦義。如:

僖公二年:“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

《公羊》:“江人、黃人者何?遠國之辭也。”

《穀梁》:“江人、黃人者,遠國之辭也。”

賈逵:“江、黃稱人,刺不度德善鄰,恃齊背楚,終為楚所滅。”[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91頁。]

襄公十九年:“公至自伐齊。”

《公羊》:“此同圍齊也,何以致伐?未圍齊也。”

賈逵:“圍齊而致伐,以策伐勛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967頁。]

第一例,賈逵吸收《公羊》《穀梁》的江、黃稱人這一書法,並聯系後來江、黃終被楚滅之事,賦予其義說:“江、黃稱人,刺不度德善鄰,恃齊背楚,終為楚所滅。”(《正義》引)江黃恃齊背楚,終為所滅,故稱人以示譏刺。第二例,賈逵吸收《公羊》圍齊而致伐這一書法,並據《左傳》“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禮也”之例,重新賦義說:“圍齊而致伐,以策伐勛也。”


《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

(三)屬辭比事以明書法

屬辭比事是一種比較的方法,也是一種歸納的方法[詳見拙文《春秋三傳“注疏”中的屬辭比事考》,載於《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2011年第3輯,北京大學出版社,第88—89頁。]。作為探求《春秋》書法的一種方法,“屬辭比事”在三傳中,特別是在《公羊》《穀梁》中,得到初步運用。漢代的《春秋》學者如董仲舒等也利用這一方法闡明《春秋》書法。兩漢時期的《左傳》學者也多用這種方法,探明補充了大量的《春秋》書法,據初步統計,由此而闡明的書法約有60餘例。

1.屬比《春秋》經文以明書法

兩漢《左傳》學者屬比《春秋》經文所記之事,或明其同以立例,或明其異以闡明書法所在。這種情況約有30例。

屬比《春秋》經所記同類之事,以明書寫上的共同性,並由此立例進行說解。如關於魯國國君從外返回,賈逵蓋屬比《春秋》對魯公返至多書時而不書月,由此立“還至不月”[何休注,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2340頁。]之例,即對於魯國國君從外返回魯國之事,《春秋》一般不記載其月份。

像這種屬比以明例的,在兩漢學者闡明的書法中不多,而更多的是通過屬比《春秋》經所記同類之事以明書寫上的個體差異,從而闡明書法。從書法類型上看,用這種方式闡明的書法有書與不書、稱謂、日月時和地點等多種類型。如:

成公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丘。”

賈逵:“不書至者,刺晉聽讒執之,示己無罪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69頁。]

賈逵蓋屬比魯大夫的出使外行等,《春秋》多書其至,可是這裏卻不書季孫行父之至。對此,賈逵解釋說,不書季孫行父還至魯國,是表示季孫行父之無罪而見執,是對晉國的譏刺。再如:

桓公十七年:“癸巳,葬蔡桓侯。”

“薨葬,蔡桓侯獨不稱公,劉賈許曰:‘桓卒而季歸,無臣子之辭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4頁。]

劉、賈、許蓋屬比《春秋》對諸侯之葬的記載多書“公”,可是這裏卻書“侯”,故以此為書法,解釋說,蔡桓侯卒,蔡季歸國後才得以葬蔡桓公;因此,這裏書“侯”而不書“公”,是對蔡侯無臣子的貶責。

此外,兩漢《左傳》學者或屬比兩件相關之事以明它們在書寫上的差異,由此闡明書法。如:

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

閔公二年:“九月,夫人薑氏孫於邾婁。”

賈、服:“文薑殺夫罪重,故去薑氏;哀薑殺子罪輕,故不去薑氏。”[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87頁。]

同樣是魯夫人之孫,一書薑氏,一不書薑氏。對於這種書法上的差異,賈、服認為,文薑殺夫罪重,故於其孫於齊時不書薑氏;哀薑殺子罪輕,故於其孫於邾婁時不去薑氏。再如:

昭公八年:“秋,蒐於紅。”

昭公十一年:“大蒐於比蒲。”

劉、賈、穎:“搜於紅,不言大者,言公大失,權在三家也。十一年搜於比蒲……書大者,言大眾盡在三家”。[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9頁。]

同樣是蒐,昭公八年不書大,昭公十一年書大。對此,劉、賈、穎認為,昭公八年魯公漸失其權,而昭公十一年大權則完全旁落於三家,故《春秋》書“大”。

2.屬比經、傳以明書法

《左傳》和《春秋》無論是在所記之事上,還是語詞的運用上,都存在一些差異。對於這些差異,兩漢《左傳》學者往往運用屬辭比事的方式,探明《春秋》書法。用這種方式所探明的書法大約有30例,所涉及的書法類別比較豐富。

屬比《左傳》所記之事,以明《春秋》不書書法。如:

成公十三年:“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婁人、滕人伐秦。”

《左傳》:“五月丁亥,晉師以諸侯之師及秦師戰於麻隧。”

賈逵:“晉直秦曲,無辭不得敵有辭,故不書戰。”[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1頁。]

文公十七年:“齊侯伐我西鄙。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於穀。”

《左傳》:“齊侯伐我北鄙,襄仲請盟。六月盟於穀。”

服虔:“再來伐魯,西鄙書,北鄙不書,諱仍見伐。”[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860頁。]

第一例,《左傳》記載麻隧之戰,而《春秋》卻不書此事。對此,賈逵認為,這場戰爭晉直而秦曲,故不用“戰”這種對等之詞。第二例,《左傳》記載齊伐魯北鄙之事,而《春秋》不載。對此,服虔解釋說,齊伐魯之西鄙,又伐魯北鄙,魯頻頻見伐,對魯來說是恥辱,故為之避諱而不記載伐魯北鄙之事。

屬比《春秋》和《左傳》記事用詞上的差異,以明稱謂、日月時等方面的書法。如:

桓公十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

《左傳》:“十一年,春,齊、衛、鄭、宋盟於惡曹。”

服虔:“不書宋,宋後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855頁。]

這一例是稱謂方面的書法。《左傳》記載宋國參加惡曹之盟,而《春秋》所記會盟之方並無宋國。對於這種稱謂的差異,服虔認為,這是因為宋國後來才參加這次會盟,故《春秋》不書宋。再如:

昭公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

《左傳》:“戊辰晦,戰於雞父。”

賈逵:“雞父之戰,夷之,故不書晦。”[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2頁。]

這一例是日月時方面的書法。傳有“晦”,而《春秋》不書“晦”。對此,賈逵認為,《春秋》把這次戰爭看成是夷狄間的征戰,故不書晦,以明夷夏之防之義。再如:

莊公二十九年:“春,新延廄。”

《左傳》:“二十九年春,新作延廄。”

劉、賈:“延廄不書作,所用之木非公命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7頁。]

這一例是用字方面的書法。傳有“作”,《春秋》無“作”。對此,劉、賈認為,之所以不書作,是因為所用之木非出自魯公之命。再如:

僖公四年,“夏,許男新臣卒。”

《左傳》:“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

賈逵:“不言於師,善會主加禮,若卒於國。”[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92頁。]

這一例是地點處所方面的書法。《左傳》記載了許男新臣的死亡地點,而《春秋》不書其卒之處所。對此,賈逵認為,這是對主兵者齊桓公加禮於許男新臣的褒揚,故不書其卒地,就像卒於本國一樣。再如:

文九年:“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

《左傳》:“三月甲戌,晉人殺箕鄭父、士縠、蒯得。”

賈逵:“箕鄭稱‘及’,非首謀。”[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47頁。]

這一例是語序方面的書法。屬比經傳,《左傳》中箕鄭先於士縠,而《春秋》中士縠先於箕鄭父。對此,賈逵認為箕鄭父非首謀,故《春秋》把其置於士縠之後。

3.屬比其他經文以明書法

兩漢《左傳》學者有時還屬比《左傳》之外的其他經典,以明《春秋》書法。如:

哀公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賈、穎:“《書》稱鳳凰來儀,今麟不言來,非外麟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80頁。]

按,《尚書·益稷》記有“鳳凰來儀”之事。鳳凰、麒麟都是瑞獸,對於鳳凰之來《尚書》書其“來”,而對麒麟之來《春秋》卻不書其來。對此,賈、穎認為,《春秋》不書“來”,是不把麟作為外來之獸來看待。

除了運用以上方式探明書法外,兩漢《左傳》學者或據《周禮》《禮記》中的禮制立例明書法。如:

《周禮•春官》:“冬見曰遇。”

《春秋釋例》:“於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劉氏因此名以説春秋。”[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17頁。]

《左傳正義》:“《周禮》冬見曰遇,……劉、賈以遇者用冬遇之禮。”[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25頁。]

依《周禮》,諸侯冬天朝見天子曰遇。劉、賈以此意來解讀《春秋》相遇之禮。再如:

《禮記•喪大記》:“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

賈逵:“不與大斂,則不書卒。”[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18頁。]

對於魯大夫,《春秋》多書其卒,對於不書卒者,賈逵認為,國君沒有參與大夫的大斂葬禮。這一例蓋是推衍《禮記•喪大記》而來。據《喪大記》,國君對於大夫之喪,一般參與大斂,如果表示加崇恩厚,則參與小斂。蓋據此,賈逵推衍成例:“不與大斂,則不書卒。”

兩漢《左傳》學者所闡明的書法,還有一些其探求的途徑不易明瞭。如宣公十一年:“丁亥,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賈逵:“二子不系之陳,絕於陳也。惡其與君淫,故絕之。”賈逵以不書“陳公孫寧、儀行父”為書法進行闡釋。這一書法的探明很難明瞭。對此,孔穎達曾說:“案子糾、捷菑皆不系國,自是例之常。”[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875頁。]莊公九年“公伐齊納糾”,文公十四年“晉人納接菑於邾婁”,子糾、捷菑都不系國,而賈逵卻以不系國為書法。

(一)屬辭比事以明經義

屬辭比事可以探明《春秋》書法所在,也可以闡明《春秋》義旨。兩漢《左傳》學者多運用這種方法,探明《春秋》書法的隱微之義。

1.屬比《春秋》經所記之事以明義

賈逵等《左傳》學者,有時屬比《春秋》經文所記本事、前後之事,進行勾連貫通,闡明書法義旨。如:

閔公二年:“十有二月,狄入衛。”

《左傳》:“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師敗績,遂滅衛。”

賈逵“不與夷狄得志於中國。”[鄭玄注,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315頁。]

《左傳》言滅,經書入。對此,賈逵屬比本條經文本事,認為這裏的狄是夷狄之國,故不書狄滅衛,表明不贊同夷狄之國得志於中原之國。再如:

桓公十七年:“癸已,葬蔡桓侯。”

劉、賈、許:“桓卒而季歸,無臣子之辭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4頁。]

對於這裏的蔡桓侯不稱公,劉賈許蓋屬比勾連經之所記前事以明義旨。按,桓公十七年《春秋》:“六月丁醜,蔡侯封人卒。……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癸已,葬蔡桓侯。”據此,劉賈許認為,待蔡季歸國後才得以葬蔡桓公,因此,這裏書“侯”而不書“公”,是對蔡侯無臣子的貶責。再如:

僖公二年:“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

賈逵:“江、黃稱人,刺不度德善鄰,恃齊背楚,終為楚所滅。”[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91頁。]

對於江黃稱人,賈逵屬比屬比經之所記後事以明義旨。按,僖公十二年:“夏,楚人滅黃。”文公四年:“秋,楚人滅江。”江、黃先後被領國之楚所滅亡。據此賈逵認為,江、黃恃遠齊而背近楚,結果終為楚所滅,故稱人以示譏刺。

2.屬比《左傳》之事以明義

兩漢《左傳》學者在闡發《春秋》之義時,有很多情況是屬比《左傳》所記之事以明義的。如:

昭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

《左傳》:“七國同役不同心,帥賤而不能整,無大威命。”

賈逵:“不國國書師,惡其同役而不同心。”[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2101頁。]

同是敗,桓十三年“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而這裏頓、胡等國不稱師。對此,賈逵屬比《左傳》“七國同役不同心”的記載,認為頓、胡等國不齊心協力而導致失敗,故不書師以貶之。再如:

僖公二十五年:“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

《左傳》“衛人平莒於我,十二月,盟於洮,修衛文公之好,且及莒平也。”

服虔:“明不失子道。”[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1266頁。]

此時衛成公之父已葬,而衛成公仍稱子。對此,服虔屬比《左傳》所記之事,認為衛成公能承其父衛文公之志,修兩國之好,故以在喪之稱,嘉其不失子道。

以上幾例都是聯繫《左傳》本事進行意義闡發,此外《左傳》學者有時也屬比《左傳》所記前事或後事,進行賦義。如:

襄公十年《左傳》:“秋七月,楚子囊、鄭子耳伐我西鄙。”

服虔:“不書,諱從晉不能服鄭,旋復為楚、鄭所伐,恥而諱之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1948頁。]

《左傳》所記楚鄭伐魯之事,《春秋》不書。對此,服虔屬比去年襄公九年魯會同晉國伐鄭之事,以及本年楚鄭伐魯之事,認為魯隨晉伐鄭但並不能使鄭服從,相反,今楚鄭聯手伐魯,這對於魯來說有恥,故諱而不書伐魯西鄙之事。再如:

文公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邾婁子蘧篨卒。”

賈逵:“邾文公卒,公使吊焉,不敬,因云吊有闕,故不書日。”[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6頁。]

這裏邾婁子蘧篨卒不書日,對此,賈逵屬比文公十四年《左傳》“邾文公之卒也,公使吊焉,不敬”的記載,認為公吊不敬,故不書邾婁子的卒日。

3.屬比《左傳》書法闡釋,類推明義

運用《左傳》凡例進行貫通闡釋,這種情況在第一部分中已加以說明。還有的情況是,對於《左傳》除凡例之外的其他書法闡釋,有時兩漢《左傳》學者加以屬比,進行類推明義。這實際上是把《左傳》的闡釋看作是成例,以作為闡釋的根據。如:

宣公十年:“公如齊。五月公至自齊。”《左傳》:“公如齊,奔喪。”

劉、賈、許:“不書奔喪,諱過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4頁。]

成公十年:“公如晉。”《左傳》:“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於是糴伐未反。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屬比經傳,對於宣公如齊奔喪之事,《春秋》不加記載。對此,劉、賈、許蓋是屬比成公十年公如晉《左傳》的闡釋。同樣是魯公往他國參加喪事,成公十年因避諱而不書送葬之事,因此宣公十年也是因避諱而不書。再如:

定公十年:“夏,公會齊侯於頰穀。”《左傳》:“將盟,齊人加於載書曰:‘齊師出竟,而不以甲車三百乘從我者,有如此盟。’”

賈逵:“不書‘盟’,諱以三百乘從齊師。”[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2148頁。]

宣公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左傳》:“冬,盟於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於會,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屬比定公十年經傳,《左傳》記其盟,而《春秋》對這次結盟卻沒有記載。對此,賈逵屬比宣公七年《左傳》“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的解釋。黑壤之盟因諱而不書,那麼定公十年《春秋》不書魯齊之盟,也是因諱而不書,故賈逵聯繫《左傳》所記,認為“以三百乘從齊師”的盟約於魯有恥,故諱而不書其盟。

(二)吸收《公羊》《穀梁》的闡釋以明義

上文曾指出,在探求《春秋》書法時,兩漢《左傳》學者多受《公羊》《穀梁》的影響。而在書法意義闡釋時,兩漢《左傳》學者也多受《公羊》《穀梁》的影響。如:

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將平國而反之桓。……凡隱之立為桓立也。”

《穀梁》:“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也。君之不取為公何也?將以讓桓也。讓桓正乎?曰不正。《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隱不正而成之,何也?將以惡桓也。其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弑之,則桓惡矣。桓弑而隱讓,則隱善矣。”

賈逵:“不書隱即位,所以惡桓之篡。”[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8頁。]

不書隱公即位,《公》《穀》皆認為,魯隱公本欲把君位讓給魯桓公的,故《春秋》不書隱公的即位,以成全其讓位的美德。《穀梁》的解釋更是強調,隱公讓國而被弑,不書隱公即位彰顯了桓公之惡。顯然,賈逵的解釋吸收了《公》《穀》,特別是《穀梁》對魯桓公的貶斥,認為不書隱公即位,蘊含著對魯桓公的貶斥。再如:

宣公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穀梁》:“人者,眾辭也。平稱眾,上下欲之也。”

賈逵:“稱人,眾辭,善其與眾同欲。”[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886頁。]

對於這裏宋與楚稱人的闡釋,賈逵顯然是吸收了《穀梁》的“眾辭”之說,並凸顯了褒揚之義。

(三)綜合說解以釋義

兩漢《左傳》學者在具體說解時,並非單獨依據上述某一方式,而有時是綜合多種方式以闡明大義。如:

桓公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賈逵:“不書王,弑君,易祊田,成宋亂,無王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46頁。]

這裏《春秋》書正月沒有冠以“王”字,對此,賈逵的闡釋應是綜合了《春秋》和《左傳》所記之事。隱公十一年《左傳》載桓公弑隱公之事,桓西元年《春秋》記載“鄭伯以璧假許田”,桓公二年《春秋》記載“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綜合《左傳》《春秋》的這些記載,賈逵認為桓公三年不書“王”,是對魯桓公多行無王不義之事的貶斥。再如:

成公三年:“(冬)鄭伐許。”

賈逵:“鄭,小國,與大國爭諸侯,仍伐許。不稱將帥,夷狄之,刺無知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900頁。]

對於此處《春秋》書作“鄭”,賈逵認為,這是對鄭國的譏刺。這一解釋應是糅合了《穀梁》和《春秋》經所記前後之事。按,昭公十二年“晉伐鮮虞。”《穀梁》:“其曰晉,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稱“晉”是狄之,蓋據此賈逵也以“狄之”之說解釋成公三年“鄭”這一稱謂;同時,賈逵又屬比成公三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成公四年“鄭伯伐許”等鄭國伐許之事,認為鄭國與大國爭諸侯,接連伐許,不自量力,故直稱鄭以夷狄之。再如:

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左傳》先儒:“鄭人嘉之,以字告,故書字。”[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69頁。]

《左傳》先儒認為祭仲是其字,以明褒義。這種解釋應是糅合了《公羊》和《左傳》的闡釋。桓公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公羊》:“祭仲者何?鄭相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祭仲?以為知權也。”《公羊》認為,稱祭仲之字是褒揚其善於行權以存國。《左傳》先儒吸收了《公羊》稱字褒揚之說,同時又吸收《左傳》的赴告之說,認為這是鄭人嘉美祭仲,故以祭仲之字赴告於魯。

除了運用上述方式進行闡發大義之外,還有一些意義的闡發難明其跡。如:

隱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

賈逵:“書之者,剌紀貴叔姬。”[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32頁。]

賈逵認為,《春秋》書叔姬歸於紀之事,是對紀國看重叔姬的譏刺。不過,這一闡釋,《左傳》無其事,《公》《穀》也無其說。對此,孔穎達曾批評說:“傳無其事,是妄說也。”

(一)《春秋》書法闡釋的粗疏性

兩漢《左傳》學者對《春秋》書法闡釋的粗疏性,首先表現在所立之例不嚴密,或不合事理。如:

劉、賈、許、穎:“諸稱以,皆小以大,下以上。”[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8頁。]

劉、賈:“(遇者)冬遇之禮。”[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25頁。]

劉、賈、許:“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1頁。]

第一例,劉、賈、許、穎所立“以”字之例與實際不合。如莊公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昭公十三年:“晉人執季孫隱如以歸。”這兩處“以”字的運用,並非下以上、小以大。對此,杜預曾批駁說:“晉侯以季孫歸,又非下以上也。荊以蔡侯歸,亦非小以大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8頁。]

第二例,關於“遇”,劉、賈依《周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立“遇”字例。不過,這一義例顯然與《春秋》事理不合。如僖公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這是季姬呼夫鄫子共朝,是不會用見天子禮的。對此,杜預批駁說:“經書季姬鄫子遇於防,此婦呼夫共朝,豈用見天子之禮?於理皆違。”[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17頁。]

第三例,劉、賈、許所立“有”字例,也與實際不符。對此,杜預批駁說:“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有此月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1—372頁。]

兩漢《左傳》學者對《春秋》書法闡釋的粗疏性,還表現在對書法的闡釋不周嚴,或只釋其一,不釋其他。如賈逵曾說:“諸經稱師,皆以明用師之義。”[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1頁。]據杜預《釋例》的統計,《春秋》稱師者有一百六十四例,而賈逵僅釋宣公十五年晉師滅潞、昭八年楚師滅陳,而對其他則無釋。像這種情況還有賈逵對僖公二十八年溫之會的書月書日的闡發,也是挂一漏萬,僅釋其一,不釋其他。

再次,兩漢《左傳》學者有時強為新義,鄙近迂腐。如:

莊公二十九年:“春,新延廄。”

劉、賈:“言新有故木,言作有新木,延廄不書作,所用之木非公命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7頁。]

劉、賈糅合了《左傳》和《穀梁》,以新和作為書法進行闡發。不過他們對書法意義的揭示顯得“鄙近”迂腐。對此,杜預批駁說:“凡諸興造,固當有新,固當有因。今謂春秋微意,直記別此門此觀有新木故木,既已鄙近。且材木者,立廄之具也,公命立廄,則眾用皆隨之矣。焉有所用之木,非公命也?此為匠人受命立廄,而盜供其用,豈然乎哉?”[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7—78頁。]再如:

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公羊》:“祭仲者何?鄭相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祭仲?以為知權也……出忽而立突。”

《左傳》先儒:“鄭人嘉之,以字告,故書字。”[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69頁。]

受《公羊》影響,《左傳》先儒以祭仲書字為書法,在意義闡釋時又糅合了《公羊》稱字以賢祭仲之說和《左傳》的赴告之說。不過,這種釋義顯得過於絞繞。故杜預批判說:“謂祭氏以仲為字,既謂之字,無辭可以善之,因托以行權。人臣而善其行權逐君,是亂人倫,壞大教也。說左氏者知其不可,更云鄭人嘉之,以字告,故書字。此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69頁。]《左傳》先儒吸收了《公羊》稱字褒揚之說,但又知行權逐君不足為訓,故又吸收《左傳》的赴告之說,認為這是鄭人嘉美祭仲,故以祭仲之字赴告於魯。

上述兩漢《左傳》學者所闡明的書法義例存在的問題,前人已多加指出,如上述杜預相關的批駁。這些批駁有些是比較中肯的,確實指出了兩漢《左傳》學者在闡發書法義例時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在《公羊》《穀梁》那裏都有,這體現了以書法義例說經在初始階段比較普遍的情況。而兩漢《左傳》學者為了爭取《左傳》在漢代的政治地位,也大量地闡發書法義例,其存在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左傳>服虔注體例臆解》一文,

參見《中國典籍與文化論叢》第二十輯

不過還應該看到,後人對兩漢《左傳》學者的批判,有些是不合實際的。兩漢《左傳》學者對書法義例的闡釋還比較粗疏,他們更加注重解釋的當下性。對此,学者方韜在《<左傳>服虔注體例臆解》一文中曾指出:(他們)“不追求條例上的貫通,多據經傳語境作解。”這種理解是符合當時說經情況的。如他們所立之例從形式邏輯上看多是非充要式判斷。劉、賈、許曾立“有”字之例:“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1頁。]這裏表示不應當有之意。但這並不意味着《春秋》中不書“有”字的,都是有應當有的意思。而杜預卻按照充要式的邏輯進行理解,他說:“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2頁。]既然“言有,皆不宜有之”,那麼《春秋》不書“有”的,是應當有之意。依此邏輯,杜預對劉、賈、許進行了批駁:如果說不書“有”意味着應當有,那麼《春秋》對螟螽這樣的非常之災,皆不書“有”字,難道意味着螟螽這樣的非常之災應當有嗎?顯然,這種批駁並不一定符合劉、賈、許的邏輯。

(二)對《左傳》的依違和《公羊》《穀梁》的影響

1.對《左傳》的依違

兩漢《左傳》學者立足於《左傳》,展開對《春秋》書法的探求和闡發,這都體現了“依傳以為斷”的特點。不過,兩漢《左傳》學者在闡明書法時,有時也存在“違經反傳”的情況。

首先,例外生例,與《左傳》不合。如:

文公三年《左傳》:“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

賈、穎:“舉國曰潰,一邑曰叛。”[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6頁。]

僖公二十六年《左傳》:“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劉、賈、許、穎:“諸稱以,皆小以大,下以上”。[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8頁。]

上述兩例,《左傳》分別對潰字、以字立凡例,而賈、穎等又例外生例,且與《左傳》凡例有別。

其次,擴大《左傳》凡例的適用範圍。在用《左傳》凡例進行貫釋時,兩漢《左傳》學者有時改變了其適用範圍。如關於“次”,《左傳》於莊公三年立凡例云:“凡師,一宿為舍,再宿為信,過信為次。”這一凡例是針對軍隊而言的。而對於昭公二十八年“公如晉,次於乾侯”,賈逵用《左傳》“次”之凡例進行解釋。但魯公次於乾侯“非為用師,不應在例,而復例之”[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71頁。]。再如,關於“及”,《左傳》於宣公七年立凡例云:“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某曰會。”這一凡例也是針對軍隊而言的,而劉、許、賈、穎“經諸及字為義”[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8頁。],他們將“及”字例範圍擴大,即凡是用“及”字的,都是與謀之義。對於這些情況,杜預多有批判,或曰“本不在例,今欲強合之”,或評之曰“濫”[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8頁。]。不過,像兩漢《左傳》學者這種對凡例運用的情況,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多是出自於杜預的轉述,其實際情況也不能盡信杜預之說。如上文提到杜預批劉、許、賈、穎濫用“及”字例,但其實賈逵等還不至於這麼機械。如莊公二十九年:“城諸及防。”對於其中的“及”字,賈逵說:“言‘及’,先後之辭。”[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82頁。]關於“及”的這一闡釋不見於杜預,而是見於孔穎達的《正義》。不知是否是杜預為了批評的方便視而不見,這就不得而知了。

再次,對書法意義的闡釋,有時也有違《左傳》。如:

襄公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

《左傳》:“不書其族,言違命也。”

賈逵:“叔孫義也,魯疾之非也。”服虔:“叔孫欲尊魯國,不為人私,雖以違命見貶,其於尊國之義得之。”[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996頁。]

《左傳》認為,叔孫豹不聽君命而專行,故去族以示貶。而賈逵、服虔又強調了叔孫豹尊魯這一大義。這和《左傳》是不同的。再如:

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左傳》:“不書即位,攝也。”

賈逵、服虔:“四公皆實即位,孔子修經,乃有不書。”[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15頁。]

賈逵:“不書隱即位,所以惡桓之篡。”[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8頁。]

《左傳》認為,魯隱公是攝位,不曾即位。而賈、服卻認為包括魯隱公在內的魯國四公實際上都行了即位之禮;之所以不書隱公即位,是對魯桓公篡奪君位的貶斥。這種書法闡釋明顯與《左傳》不同,其對褒貶大義的闡揚,顯示了兩漢《左傳》學者向《公羊》《穀梁》的靠攏。

2.多受《公》《穀》的影響

通過上文的探討可以看出,兩漢《左傳》學者在對《春秋》書法進行揭示時,多受《公羊》《穀梁》影響,或直接吸收《公》《穀》的書法闡釋,或借鑒並轉化《公》《穀》書法。在書法意義的申發上也是如此。有些書法意義的闡釋雖說不是對《公》《穀》的直接吸收,但也應是受到了《公》《穀》的影響,如內外夷夏之防、三統說、災異說、褒貶說等,分述如下:

內外之別,夷夏之防,是《公羊》《穀梁》所重點闡發的《春秋》大義。如成公十五年《公羊》的“《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隱公十年《公羊》的“《春秋》錄內而略外”;隱公三年《穀梁》的“外大夫不卒”,桓公十年《穀梁》的“內不言戰”,成公十二年《穀梁》的“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等等。兩漢《左傳》學者在進行書法闡發時,有時也從內外夷夏之別立義。如《春秋》對於雩祭皆書“大”字,對此賈逵說:“言大,別山川之雩。蓋以諸侯雩山川,魯得雩上帝,故稱大。”[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49頁。]一般諸侯只能雩祭山川,而魯國可以雩祭上帝,故對於魯之雩祭書“大”。在這裏,賈逵從內外之別立義,蓋是受到了《公羊》《穀梁》的影響。再如,閔公二年:“十有二月,狄入衛。”《左傳》:“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師敗績,遂滅衛。”經書“入”,《左傳》言“滅”。對此,賈逵屬比本條經文,狄是夷狄之國,故從夷夏之防解釋說:“不與夷狄得志於中國。”[鄭玄注,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315頁。]《春秋》書入而不書滅,是不贊同夷狄之國得志於中原之國的。同時,賈逵的“不與夷狄得志於中國”在表達方式上與《公羊》“不與夷狄之執中國”“不與夷狄之獲中國”“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是相近的。

兩漢《左傳》學者的這種內外夷夏之別的闡發,有時也像《公羊》“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那樣呈現出三級梯度變化的關係。如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屬比《春秋》經文,周天子或稱天子,或稱天王,或稱王。對於這三種稱謂,賈逵解釋說:“諸夏稱天王,畿內曰王,夷狄曰天子。”[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904頁。]畿內、諸夏和夷狄這種地域的劃分,應是受到了《公羊》的影響。

三統說。經由漢代《公羊》學者董仲舒的推闡,三統說成為《公羊》學中的一個重要話題。在《春秋》書寫中,春季的三個月份往往書王。這種情況引起了《公羊》學者和《左傳》學者的重視,並與三統說聯繫起來。如東漢後期的何休於隱公三年說:“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後,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聖,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於是可得而觀之。”《左傳》學者服虔也有類似的闡發:“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書‘王’,以統三王之正。”[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13頁。]

災異說。以《春秋》說災異是《春秋》學中,特別是《公羊》學中非常重要的內容。而經過漢代《公羊》學者董仲舒的發揮,把災異與現實人事聯繫起來,從而使《春秋》中的災異更具有政治指向意義。受此政治、學術環境的影響,兩漢《左傳》學者在進行書法闡釋時,也注意闡發《春秋》災異與人事之間的聯繫。如:

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是月,六鹢退飛過宋都。”

賈逵:“石,山嶽之物。齊,大嶽之胤。而五石隕宋,象齊桓卒而五公子作亂。宋將得諸侯而治五公子之亂,鹢退,不成之象,後六年,霸業退也。”[范甯注,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2398頁。]

對於五石隕宋,六鹢退飛,賈逵從天人感應說作瞭解讀,認為“五石隕宋”預示着齊國五公子作亂;“六鹢退飛”預示着宋襄公於六年之後霸業的失敗。

褒貶說。在《春秋》三傳中,《公羊》《穀梁》注重闡發《春秋》書法的褒貶意旨,而《左傳》所闡發的褒貶書法僅有十餘例,對此唐代趙匡曾說:“左氏不推褒貶之義。”[陸淳:《春秋集傳辨疑》,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611頁。]兩漢時期的《左傳》學者受《公羊》《穀梁》釋經的影響,加強了《春秋》書法的褒貶功能。據初步統計,兩漢《左傳》學者對《春秋》書法褒貶的闡發大約有50餘例,所占比重是比較大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三傳的書法闡釋有時無關褒貶意旨,而兩漢《左傳》學者也往往賦予褒貶之義。如:

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左傳》:“夏,周宰渠伯糾來聘。父在,故名。”

桓公五年:“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

《左傳》:“仍叔之子,弱也。”

鄭玄:“仍叔之子者,譏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至於伯糾能堪聘事私覿,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47頁。]

《左傳》對於宰渠伯糾、仍叔之子的稱謂解釋比較平實,而鄭玄在《左傳》基礎上,突出了其中的褒、貶之義。再如:

宣公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穀梁》:“人者,眾辭也。平稱眾,上下欲之也。”

賈逵:“稱人,眾辭,善其與眾同欲。”[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886頁。]

對於宋楚稱人,《穀梁》沒有明言其中的褒貶,而賈逵則突出了其中的褒揚之義。

(三)屬辭比事方法的運用

“屬辭比事”作為《春秋》學者理解、闡釋《春秋》書法的一種方法,在兩漢時期的《左傳》學者那裏也得到比較廣泛的運用。他們運用了“屬辭比事”這一方式,展開書法的探明和意義的探求。利用比較的方式,探明經文之間的差異,指出經傳之間的出入,從而探明書法所在。利用歸納的方式,闡明經文書寫的共性,經過比較同類事件,加以歸納推衍,揭示某種書法條例。同時,對於這些書法意義的探求,兩漢《左傳》學者也對經文本事,經文前後之事;或對傳文本事,傳文所記前後之事,加以勾連、歸納、綜合,從而探明書法意義所在。

兩漢《左傳》學者利用“屬辭比事”這一方法,補足、擴充了《左傳》的書法。他們在利用這一方法時,表現出比較大的靈活性,屬比的視角不同,得到不同的書法。如:

昭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

《左傳》:“戊辰晦,戰於雞父。吳子以罪人三千,先犯胡、沈與陳,三國爭之。……吳師擊之,三國敗,……三國奔,楚師大奔。”

賈逵:“不國國書師,惡其同役而不同心。”[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2101頁。]

賈逵:“雞父之戰,夷之,故不書晦。”[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372頁。]

服虔:“不書楚,楚諱敗不告。”[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2101頁。]

同是昭公二十三年雞父之戰這一條經文,由於屬比的視角不同,所闡明的書法也不同,有稱謂書法,有日月書法,有書與不書書法。賈逵屬比《春秋》對於所敗國多稱師,而這裏的頓、胡等國卻不稱師。賈逵以此為書法,進行闡釋,認為這裏不稱師,是對頓、胡等國的同役而不同心的譴責。此外,賈逵還從時間要素屬比經傳記載上的差異,傳有晦而經無晦,對於這一書法,賈逵從夷夏之防角度進行了闡發。而服虔又屬比經傳所記之事的不同,闡明《春秋》不書楚師大奔這一書法,認為這是因為楚國諱敗而不赴告魯國。

上述這一例很典型地體現了兩漢《左傳》學者對屬辭比事這一方法運用的靈活性,但在運用這一方法時,兩漢《左傳》學者還比較粗疏,如所屬比的對象或有不類:

宣公十年:“公如齊。五月公至自齊。”

《左傳》:“公如齊,奔喪。”

劉、賈、許:“不書奔喪,諱過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4頁。]

屬比經、傳,對於宣公奔喪之事,《春秋》不加記載。對此,劉、賈、許蓋又類比成公十年“公如晉”《左傳》的解釋:“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於是糴伐未反。冬,葬晉景公。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同樣是魯公往他國參加喪事,成公十年因避諱而不書送葬之事,那麼宣公十年也是因避諱而不書奔喪之事。但這種屬比是存在問題的。一是魯公出行朝聘,皆書如而不書其事,而劉、賈、許卻發明了不書魯公奔喪之書法。二是成公十年不書葬晉景公之事與宣公十年不書魯公奔喪之事並不相類。劉、賈、許對屬辭比事的這種運用,遭到了後來的杜預的批評:“凡公所出朝聘,奔喪葬,皆止書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宣十年,公如齊。劉賈許曰:不書奔喪,諱過也。於聘例既不宜獨生此義,又諱過之意,欲依成十年公如晉,所諱在於不書晉侯葬,亦復不同也。”[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24頁。]

此外,兩漢《左傳》學者進行屬辭比事時,所屬比的對象比較隨意,致使釋義不識大體。如:

定公十年:“夏,公會齊侯於頰穀。”

《左傳》:“將盟,齊人加於載書曰:‘齊師出竟,而不以甲車三百乘從我者,有如此盟。’”

賈逵:“不書‘盟’,諱以三百乘從齊師。”[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2148頁。]

屬比經、傳,《左傳》記其盟,而《春秋》對這次結盟卻沒有記載。對此,賈逵屬比了宣公七年的黑壤之盟《左傳》的解釋,並作了類推。宣公七年公會晉侯等於黑壤,對此《左傳》說:“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於會,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據此,魯宣公曾參與了黃父(即黑壤)之盟,而《春秋》不書黃父之盟,這是因為魯宣公被晉侯止於會,後又用賄賂的方式免除不盟,故《春秋》不書此盟,以為宣公諱恥。據《左傳》關於諱的解釋,賈逵屬比了定公十年《左傳》“以三百乘從齊師”之事,認為這於魯也有恥,故諱而不書其盟。但是這種屬比明義,未必是確解。對此,杜預曾批評說:“夾穀之會,齊侯劫公。孔丘以義叱之,以兵威之。將盟,又使茲無還責侵田,距齊之享,屈強國,正典儀,此聖人之大司也。徒以二君雖會,而兵刃相要,二國微臣共終盟事,故賤而不書,非所諱也。舊說以同於黒壤之辱,為負仲尼也。”杜預也同樣對《左傳》之事作了屬比,並闡發出此會盟“屈強國,正典儀”,何來之諱?

此外,兩漢《左傳》學者運用這一方法的粗疏性,還表現在不能前後貫通,從而屬比不全面。如莊公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弑其君接。”《左傳》:“十二年秋,宋萬弑閔公於蒙澤。”屬比莊公十二年經、傳之記,《春秋》不書蒙澤之地,《左傳》先儒認為其中存有大義:“閔公之弑則以不書蒙澤國內為義。”[杜預:《春秋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6册),第47頁。]而僖公九年《左傳》記載裏克弑其君的地點“次”,《春秋》不加記載,但《左傳》學者卻沒有對此進行闡發。

綜上所述,自劉歆以來的兩漢《左傳》學者,運用了以《公羊》學為代表的今文學理路,構建《左傳》學的書法義例體系,闡發《春秋》的微言大義。我們知道,進入漢代以後,以《公羊》學為代表的今文經學立於學官,成為官方的代表哲學;而以《左傳》學為代表的古文經學則長期處於民間私學地位。自劉歆開始,力圖為《左傳》爭立學官,從而引發了今古文經學兩個學派的矛盾和鬥爭,並先後進行了四次大的論爭。在論爭中《左傳》學者不斷調整,借鑒以《公羊》學為代表的今文學理路,闡發《春秋》的書法義例,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左傳》學的政治功能。

在闡發書法義例時,兩漢《左傳》學者既存在着“依傳以為斷”,又有“違經反傳”的情況。對於書法的探求,兩漢《左傳》學者根據《左傳》書法凡例加以闡釋。或據《左傳》凡例進行闡釋,闡明變例;或承《左傳》書法,重新賦義;或推衍《左傳》的闡釋而成例。對於書法義旨的探求,或據《左傳》凡例進行貫釋,或類比《左傳》的書法闡釋推衍明義,或屬比《左傳》所記之事闡明義旨。此外,兩漢《左傳》學者還存在“違經反傳”的情況,如對書法義例的探求,例外生例,與《左傳》不合;擴大《左傳》凡例適用範圍;對書法褒貶大義的闡揚,有時也有違背《左傳》的情況。

與此同時,兩漢《左傳》學者在闡發書法義例時,還雜引、融通《公羊》《穀梁》的闡釋。如對《春秋》書法進行揭示時,或直接承襲《公》《穀》的書法闡釋,或借鑒並轉化《公》《穀》書法。在書法意義的申發上也是多受《公》《穀》的影響,如內外夷夏之防、三統說、災異說、褒貶說等意義的闡發即是如此。

《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2011年第3輯

兩漢《左傳》學者在闡發書法義例時對《左傳》的違背,對《公羊》《穀梁》的借鑒、融通,表明了當時《左傳》學向以《公羊》學為代表的今文學靠攏的傾向,體現了今古文經學合流的態勢。

在闡發書法義例時,兩漢《左傳》學者還運用屬辭比事的方法,闡明書法及義旨。具體而言,運用“屬辭比事”這一比較的方法,考察經、傳之間的出入,從而探明書法所在;運用“屬辭比事”這一歸納的方法,闡明經文書寫的共性,歸納推衍,揭示書法條例。同時,對於書法意義的探求,兩漢《左傳》學者也運用“屬辭比事”的方法,對經文本事,經文前後之事;或對《左傳》本事,所記前後之事,加以勾連、歸納、綜合,從而探明書法意義所在。兩漢《左傳》學者在利用這一方法時,表現出較大的靈活性,其屬比的對象涉及經、傳及其他經典,屬比的視角比較靈活。兩漢《左傳》學者利用這一方法補足、擴充了《左傳》的書法。不過,兩漢《左傳》學者進行屬辭比事時,也存在着像《公羊》《穀梁》那樣的粗疏的問題,如屬比的對象或有不類,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屬比不盡,不能前後貫通;所立之例不嚴密,書法闡釋不周嚴等諸多問題。也正因為兩漢《左傳》學者運用這種方法存在着諸多問題,遭到了後來的杜預的批駁。他反對隨意地“錯綜經文”“錯文見義”,提出應當“依傳以為斷”[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清阮元校刻本,第1707頁。]。但是也要看到,對於《春秋》書法的推求,其實杜預也是離不開屬辭比事這一方法的,如他所提到的“觸類而長之”“推變例以正褒貶”,其實也是對屬辭比事這一方法的運用[詳見拙文《春秋三傳“注疏”中的屬辭比事考》,載於《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2011年第3輯,北京大學出版社,第90頁。]


編輯:石林林  李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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