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原载于《中国史研究》2024年第3期,第194—195页。若要调字体大小,请点击屏幕右上角「 · · · 」,选择「调整字体」,满足个性化的阅读需求。如需引用,请参考刊出版原文。感谢刘伟老师和甘传宝博士授权推送!
刘伟,浙江工商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历史系教授。
浙江工商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历史系教授
甘传宝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左传·宣公十六年》载,士会被任命为晋国中军帅(执政卿)之后,出现了“晋国之盗逃奔于秦”的现象,羊舌职评论此事说:“善人在上,则国无幸民,谚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历代注家学者多释“国无幸民”之“幸”为侥幸之意,杨伯峻先生亦循此,释“幸民”为侥幸于万一之民。[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839—840页。]然此说有未安之处,羊舌氏以“善人”与“幸民”对举,实是分别对应士会与盗贼,故清人承培元曾提出一说,认为“国无幸民”“民之多幸”之“幸”皆应为“㚔”字,二字形近致讹,进而指出:“《传》上言‘晋盗逃秦’,故云无㚔民,犹言无盗民也。多盗民,国之不幸也。今皆作‘幸’,讲说迂曲,且与上文所言不洽。太史公谓左氏好用古文古义,此其一也。又复讹误,古义不可复知矣。”[承培元:《说文引经证例》,陈建华、曹淳亮主编《广雅丛书》第五册,广州,广州出版社,2008年,第146页。]承氏此说颇为精妙,但因其只就文献之间相互联系比附,而未论及“㚔”字本身的字形字义发展,且《左传》文中把“民之多幸”与“国之不幸”之“幸”对举,与“国无幸民”之“幸”在词性和意涵上略有差别,若皆视为“㚔”字之讹也未必合适,故未有从其说者,本文也仅就“国无幸民”之“幸”当为“㚔”字略作申说。
《新甲骨文编》
《说文》:“㚔,所以惊人也,从大,从。一曰大声也,凡㚔之属皆从㚔。一曰读若瓠,俗语以盗不止为㚔,读若籋。”段玉裁指出,“读若瓠”之“瓠”应是“執”字之讹。[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00页。]“㚔”与“执”音近,在甲骨卜辞中已有互通之辞例。甲骨文“㚔”字作、等形,“执”字作,[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05—606页。]裘锡圭先生曾指出,“㚔”本像古代的一种木制手铐,隶、楷字形变作“幸”,与楷书幸福的“幸”字同形。[裘锡圭:《文字学概要》(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27页。]考古发掘中已见与“㚔”字相类的实物,[河南省安阳市文化局:《殷墟:奴隶社会的一个缩影》,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年,第40页。]故后来从“㚔”的(執)、(圉)皆讹变为从“幸”。“㚔”字虽本为刑具类名词,但在甲骨卜辞中已经引申发展出动词词性的拘捕之义,王子杨、葛亮、梁月娥等均曾论及,[王子杨:《甲骨文字形类组差异现象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14—116页;葛亮:《甲骨文田猎动词研究》,《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五辑,2013年;梁月娥:《据新出竹简考释甲骨文里几个表示“执”的字形和辞例》,《简帛》第十一辑,2015年。]此处可略举数例如下:
甲骨卜辞中所发生的“㚔”字字义变化,属于古汉语中词义引申方式中的动静引申,[陆宗达、王宁:《古汉语词义研究——关于古代书面汉语词义引申的规律》,《辞书研究》1981年第2期。]即本来作刑具之义的名词性的“㚔”引申出了作拘执之义的动词性的“㚔”。此类动静引申习见,如“天”本义为头顶,引申出凿顶之刑。再联系《说文》“俗语以盗不止为㚔”,“㚔”又引申出偷盗犯罪之义,这一类引申则属于古汉语词义引申方式中的施受引申(反正引申),[邵文利:《古汉语词义引申方式新论》,《山东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这种施受引申的两个词义之间存在共同点,即“㚔”的拘执拘捕之义与偷盗犯罪之义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如“乞”由祈求引申出给予之义,“废”由废弃引申出设置之义。
《王袆集》
简而言之,《左传》“国无幸民”之“幸”当为“㚔”字之讹,“幸民”即“㚔民”,即上文所言之“盗”,亦可泛指作奸犯科、不务正业之人。后世往往将“㚔民”之“㚔”与“幸福”“不幸”之“幸”混而为一,用“侥幸”“幸运”之意,遂出现了大量与《左传》原意不同的“幸民”用例,如明人王祎自言“顾吾虽老,诚亦今世之幸民也”,[王袆:《宋詹君序》,载颜庆余点校:《王袆集》(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81页。]清人左宗棠言“农服先畴本务,则耕足食、织足衣也,庶几长为太平有道之幸民”,[左宗棠:《宝山县志序》,载刘泱泱等校点:《左宗棠全集家书诗文》,长沙,岳麓书社2014年,第237页。]诸如此类的用法比比皆是。今由甲骨卜辞与前贤诸说相佐,“㚔”“幸”二字之别乃得以彰显,也可视为汉字古今流变的一个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