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9日下午,第一期“新经论”青年学术沙龙《董仲舒与何休的公羊学》在同济大学经学研究院成功举办。作为首期沙龙的主讲嘉宾,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黄铭副教授,围绕“董何之异”这一重要经学命题,为与会师友作了一场精彩、生动的学术讲座。随后,来自复旦大学、湖南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经学青年学者们,纷纷参与会谈,发表各自的专业见解和学术观点。本期沙龙由同济大学哲学系谷继明教授主持,同济大学经学研究院、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主办。
谷继明 同济大学哲学系
【主讲人发言 】
董仲舒与何休的公羊学
黄铭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一、问题的提出
董仲舒与何休作为汉代经师,是后世学者通向《公羊传》的重要阶梯。然而,清代以前的学者大多将董、何视为一体,未注意两者的差异,直到常州今文学派兴起后,这个问题才被提出来。具体来说,刘逢禄在《春秋公羊何氏释例》一书中,已经提到了董、何异同问题。到魏源那里,则明确提出要绕开何休,回归董仲舒。康有为又通过表彰董子,为改革提供理论基础。苏舆有感于此,著《春秋繁露义证》一书以求正本清源,然而却刻意强调了董、何之间的差别。
这些分别董、何,批评何休的观点,有的是正确的,而有的则不太恰当。比如,苏舆在涉及到“改制”的一些概念,强行将董、何分离,造成一种过度的区分。魏源则分别从解经方法和义理内容两个角度区分董、何,是可取的。因此,对董、何之异的探讨,应该从《春秋》学内部的解经方法以及义理内容来考察。
二、董、何不同的学术谱系
董仲舒是“以义说经”,而何休则是“以例注经”,这种差异源于学术传承的不同。何休自言“略依胡毋生《条例》”,且其直接的学术渊源来自李育与羊弼,也非董仲舒的后学。
三、董、何义理之异
董仲舒与何休不同的解经方式,可以导致义理上的巨大差异。
第一,董义优于何。从成公二年《公羊传》的逢丑父之事来看,何休同情逢丑父舍身护君的行为,认为虽然在王法上不能褒奖,但是对于齐国而言,是可以私自褒奖逢丑父的。董仲舒则直接从君臣大义出发,认为逢丑父的行为不值得肯定,即使被处死也是应该的,因为其行为造成齐顷公忍辱偷生而有违礼义。我们认为,逢丑父明明是“陷君不义”,而何休援引“许人臣者必使臣”之例来解释传文,造成了义理上的巨大错误。相比之下,董仲舒的说法要严正的多。
第二,何义优于董。对于辨别赵盾是否“加弑”的问题,董仲舒认为,《春秋》书“赵盾弑其君”同许世子一样,都是“加弑”。“加弑”只是对于贤者的求全责备。何休则认为认为《春秋》有专门的“加弑”之例,“加弑”的前提是要书国君之葬,这一点在“葬许悼公”中得以体现。而赵盾之事没有书“葬晋灵公”,则不符合“加弑”之例,表明赵盾只要不诛杀赵穿,就洗刷不掉弑君的嫌疑。而《春秋》是明义之书,何休的观点更加严正,在赵盾是否“加弑”的问题上,何休的“以例解经”更胜一筹。
四、董、何纯粹师法之异
何休之学源自胡毋生,而非董仲舒,因为师法、家法不同,自然对于经传的解释有差异。这些差异中有的能从义理上进行决断,而有些差异则是纯粹的师法、家法之异,在义理上很难决断。
第一个例子,董、何对于襄公五年善稻之会“不殊卫”的理解不同。何休以为善稻之会并不是鲁国自主的行为,是晋国想要与吴国会盟,先派鲁、卫两国传达会盟之意。董氏以为,“不殊卫”,是因为卫国同鲁国一样,是姬姓,体现的是《春秋》“亲亲”的原则。
第二个例子,董、何对于鲁哀公时,鲁国被攻打而《春秋》书“伐我”有不同的理解。何休以为,书“伐我”而不言“鄙”,是为鲁国讳“围”。董仲舒认为,之所以仅书“伐”而不言“鄙”,是因为鲁国没有边境,体现王化及远之意。
第三个例子,是董、何对于郑悼公不书葬的不同理解。何休认为,不书葬并不是出于郑悼公本人的原因,而是为中国讳伐丧。董仲舒则认为,郑襄公、郑悼公父子有“伐丧”或者“以丧伐人”的行为,都不重视丧礼,故而不书郑悼公之葬。
第四个例子,董、何对于里克弑奚齐,《春秋》书“君之子”有不同的理解。何休从文辞区分的角度,认为未踰年君被弑称“君之子”,是为了与杀大夫和弑成君(即踰年之君)区别开来,是常例,没有别的含义在里面。董仲舒则以为称“君之子”并非常例,而是要表达特殊的意义,即未踰年之君称“子”为正辞,即使被弑亦称“子”。
五、小结
董仲舒与何休作为《公羊》学大师,在《公羊》学的核心概念上是一致的。而在《公羊》学的核心概念上分别董、何是不合适的。董、何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家法、师法之异造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差异,是由不同的经学诠释方式导致的,董仲舒是“以义解经”,而何休则是“以例解经”,两种解经方式有时会带来巨大的义理差异。《春秋》是明义之书,以义理为旨归,在碰到董、何之间有巨大差异的时候,需要做出取舍,择善而从,也可以融合两家。这是从《春秋》学内部看待董、何之异的方法。
【与谈人发言】
徐渊(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黄铭兄本讲的主体内容是其著作《推何演董——董仲舒〈春秋〉学研究》中的第六章《〈春秋〉中的董何之异》。《推何演董》一书脱胎于黄铭兄的博士论文,是近年来系统研究董仲舒的一部重要著作。而该书第六章也是近年来系统研究“董何之异”的重要长篇文章。长久以来,我们研究《公羊》学都是从何休体系进入的。所谓的“董仲舒体系”,虽然经过晚清学者的大力阐发,但仍未得到很好说明。因此,这部书以及这一章的内容,对于重启相关方面的学术讨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不少学者撰文主张何休所传《公羊》学属于胡毋生一支,与董仲舒的《公羊》学来源不同。黄铭兄的著作和本次讲座则是阐明了二者之同远大于二人之异,不应造成人为对立。对此,我非常赞同。从西汉初到东汉末,诸家对于《公羊》学的阐释,我个人认为董仲舒是“截断众流”的,故而东汉的何休很难从一条暗线来继承和发展所谓胡毋生的《公羊》学。董、何在义理上接近,何对董有所发展,是董、何关系中的主要方面。董仲舒的《春秋》学属于“论体”,这一体裁在西汉中期较为普遍,可以横向比较。何休的解经范式,则深受东汉古文学派的影响。当作为东汉官学的《公羊》学式微之后,何氏以其新《公羊》学于东汉晚期异军突起。因此,何休大量吸收了当时流行的(主要是古文学派普遍使用的)重训诂、重文本、重以礼解经等特点的解经范式。从而,参与开启了东汉晚期至西晋的“新学”潮流。
陈岘(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黄铭兄从历史上对董、何之异问题的产生背景与缘由切入,对相关问题的梳理非常清晰,其对逢丑父易服、赵盾弑君等事例的差异化评价及其背后之义理的论述也非常到位。
如果说有进一步推进的可能,那么一是在何休对邾娄叔术的评价中,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功罪界定标准,也就是如果一人有数罪,则举其重者,而非我们如今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这样一来,《公羊传》中所载的两种不同的事实记载在何休对叔术的评介中就不再有明显差别。此问题似可以进一步研究。
另外一个何休对《公羊传》义例诠释的方法论重大推进,则是在灾异学说中对两汉经学尤其是基于汉代象数易学中之卦气理论的吸纳与推进。我们可以注意到,何休在区别“灾”“异”后所采用的以阴阳区隔日月等方法,与卦气理论中整合易卦、阴阳、时间的方法是一致的,甚至在“无冰”的注解中明确引用了京房,虽然董仲舒在灾异诠释中运用阴阳理论的篇幅更大,但何休在大量《公羊传》并无解释的灾异条目中推排出的例法,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曾海龙(上海大学哲学系):
黄铭兄这些年无论是做《公羊》学还是《礼》学,都非常注重对文本自身的解读,可谓醇正。对此,我钦佩不已。就本次讲座的话题而言,黄铭兄还是想在最大程度上弥合董、何。不过,无论是将董仲舒归为“以义解经”,还是将何休归为“以例解经”,都是在传统《公羊》学内部所作的讨论。
作为一名经学的“外行”,我想提供一种传统《公羊》学之外的视角。实际上,董、何异同是在清代、特别是晚清才凸显出来的。而晚清时期“董何之异”的凸显,恰恰与康有为的变法改制有关。在这过程中,“三世”才是凸显董、何异同最关键的概念和主题。康有为以改制为《公羊》学、尤其是董学的主旨,从而为维新变法寻求理据。苏舆则强分董、何,通过诠释董仲舒,来批评康有为的改制之说。在康有为之后,我们看到,熊十力将何休的三世说看作孔子“为万世制法”的微言之所在。而对于“三世更替”来说,最重要且根本的手段乃是革命。这比康有为“以夷变夏”的三世说走得更远。实际上,何休的衰乱、升平、太平三世,与董仲舒的所见、所闻、所传闻三世,确有不同,且更能体现孔子改制之旨。因此,在董仲舒与何休之间,除了诠释方法的差异外,是否也有立场上的分歧,这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虽然,包括曾亦老师在内的诸多学者,都试图弥合董、何三世说的分歧。但是,有关二者的差异,确实是近世今文经学面对几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建构现代路径分歧的重要思想史渊源。
高瑞杰(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
黄铭老师本次讲座的主题,来源于其大作《推何演董:董仲舒〈春秋〉学研究》的第六章。可以说,本章是作者第一次将这部董仲舒专著的另一重要研究对象——何休,直接显性化地登场。并且,用作者自己的话说,“以经学的方式深入《公羊》学内部推排义例,并以哲学的方式平议二者主张之高下异同”,由此展开其精湛和深入的义例分析,结论令人叹服。
需要指出的是,学界长期以来对董仲舒天人思想的探讨较为丰富,但对于另一大块,即董仲舒的《春秋》学思想,却语焉不详。可以说,黄老师的这部书填补了学界一大空白。而由何演董,不失为进入董仲舒《春秋》学的一大进径。不过,也正因为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平议董何,往往容易以今人之视角观其不足,从而对注疏内部的逻辑线路,不能做充分同情之理解。另外,经学虽然垂型万世,又因应每个时代而有不同的义理面向。此皆由注疏学的阐释而得以展开,并丰富了经学的义理层次与施教范围。比如,从董仲舒注重三统的“辟秦”面向,到何休注重三世的“太平”面向,显然有一转进。如果,径以第三方视角平情判断二者得失,便会有“以今度古”之嫌,亦忽视经学的经世向度。而且,用董仲舒“以义解经”与何休“以例解经”来判断二说异同,亦有待斟酌。可以看到,董仲舒与何休都会兼重“义、例”。同时,义、例又只是解经手段,与二者最后的义理宗旨异同无关。因此,必须放在同一个义例、尤其是义的层面平判,才能得出更为公允的差别。另外,《汉书·五行志》里有大量董仲舒关于灾异说的内容,严格而言也属于董仲舒《春秋》学的内容,亦可于将来修订时补入。
总之,本部大作是当前学界董仲舒《春秋》学研究的又一里程碑式专著,我们期待着在此部书的引领下,能有越来越多优秀的董仲舒《春秋》学研究论著问世。
张靖杰(上海大学哲学系):
黄铭兄的大作,我在撰写博士论文时,便多有拜读、参考。其中对于董仲舒“辞论”的建构,更是具有开创之功。可以说,我对于董仲舒的研究,有一部分是试图接着这一方面进行的。
回到今天的汇报主题——“董何之异”,大概有三点粗浅的想法:
第一,董、何在学术谱系上的分际,可能有多方面的证据。何休自述“略依胡毋生《条例》”,其所用经本可能亦来自胡毋生。何休所习之公羊学,或不出立于学官的严、颜两家,其师徒授受之渊薮似乎也当追溯到胡毋生。并且,何休在撰著《解诂》时并未有一言提及董仲舒。
第二,“董何之异”还体现为两人学术背景之异。董仲舒对《春秋》的诠释并不特别注意三传之区隔,更无后来师法、家法,乃至门户的意识。在思想上,也颇有融合黄老、法家之处。何休发愤作《解诂》,本为颉颃贾逵之欲兴《左氏》、夺《公羊》,体现出鲜明的恪守门户、拒斥“异说”的意识。
第三,《公羊传》对于逢丑父代君而死的记述中,“欺三军”之说出自郤克,“法斮”也出自晋国执法者之口。而在董仲舒的解读中,则变为一般意义上的“当斮”。我们是否也有理由认为:徐彦将董仲舒的此条诠释归于“倍经”之列的说法,亦有其合理的一面。
吴迎龙(清华大学哲学系):
我想结合“推何演董”这个题目,谈谈本书的研究径路。无论是作者的博论,还是著作,我都是第一批读者,也参与了书名的决策。当时我的方案是“何以解董”或“解董者何”,用了双关梗,有点不够大气,但更符合本书实际的研究径路。(参考本书第22页)“推何演董”是阙海兄的意见,提出来后大家一致认同。董仲舒并非何休面对的核心文本,因此“以何解董”在方法上没有必然性。而“推何演董”在性质上稍有不同,“推何”是为了还原《公羊传》,而“演董”则是将董仲舒置于《公羊传》的义理框架中加以敷演。
“以何解董”本质上是“《公羊传》-董仲舒-何休”的历史发展脉络,“推何演董”则是“何休-《公羊传》-董仲舒”的目的论脉络。如果模糊二者的区别,就会使得讨论的对象产生偏移。如果本书的目的是更为抽象的公羊学理论本身,那对董何的理论、方法模糊化地予以研判,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本书的目的是董仲舒的《春秋》学,那么董、何之间的对比就需要更加小心,我们得将它们视作两个具有独立结构的整体,对同性质的部分加以比较。具体的义理是在各自的方法论体系中呈现出来的,任取其中的部分加以组合就意味着破坏其各自解读体系的谨严。不能把观点和判断从方法中抽象出来加以比较,这样脱离了作者原本的语境,容易变成自说自话。除非,我们认可在董何的方法论、义理体系之外,还有一个更成熟完备的、抽象的解释体系,否则轻易弥缝董、何之义或兼采其说,就是非常危险的。
有关各位与谈人的不同观点和专业建议,黄铭老师均作出了简明扼要的回应,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于现场听众的提问,也一一耐心地解答。最后,首期“新经论”青年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参与沙龙人员合影
经学研究
照片丨惠文东 石林林
编辑丨石林林 李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