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肇聿|王者之制禄爵——论《礼记·王制》对“封建”的构成
文摘
教育
2024-10-26 10:00
北京
編者按:本文原载于《原道》第47辑,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24年,第73—93页。若要调字体大小,请点击屏幕右上角「 · · · 」,选择「调整字体」,满足个性化的阅读需求。此次推送为作者word原稿,如需引用,请参考刊出版原文。感谢丁肇聿博士授权推送!
丁肇聿,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先秦政治哲学、经学—古典学。丁肇聿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后
【摘 要】《礼记》中唯有《王制》一篇以“王者之制度”为内容,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整体设计,完成了一个“封邦建国”式政体的构成。作为政体,“封建”以爵、禄的双重系统为基本特征,但爵、禄双重系统的一体化才是“封建”的结构性要素。《王制》通过对“礼制”的具体规定,巧妙地将相互独立的爵、禄系统收摄进同一个等级序列中,使爵、禄系统在不改变自身结构的情况下,通过等级制实现爵、禄之间的等级换算。原本由二元的爵、禄系统构成的政治结构,由此成功转型为以天子为中心的“一元—二重—三层”的封建政治结构。《王制》的制度虽有空想性质,但《王制》通过构成封建政治的方式揭示了封建之为封建的结构性本质,因此《王制》之作的目的不是对制度的记录,而是教导王者如何制定制度。
《礼记》是“对‘礼经’解说的汇编”,[王锷《〈礼记〉成书考》,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页。]《礼记》四十九篇中有五篇与“制度”相关,[《曲礼》《王制》《礼器》《少仪》《深衣》题下皆引郑玄注曰:“此于《别录》属《制度》。”《礼记正义》卷1、卷11、卷23、卷35、卷58,《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30、716、1013、1560页。]但只有《王制》一篇专讲“王者之制度”。[《礼器》讲“宫室器具度量”、《少仪》是记载“相见及荐羞之小威仪”、《深衣》记载“天子至于庶人的服式之制”、《曲礼》则是“载各种礼制,记其委曲原由”。华友根《西汉礼学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155页。]传统的《王制》研究将《王制》中的制度视为“先王之制”,欲借《王制》的文本重现古代政治制度的原貌。[传统《王制》研究基于《王制》为“先王之制”这一立场展开,试举一例予以说明。郑玄在《王制》“天子之县内……”句中对“县内”的注解为“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周亦曰畿”。郑玄认为称“县内”而不称“畿”,意味着《王制》此制是夏朝制度。《礼记正义》卷11,第352页;孔颖达虽不完全同意郑玄对《王制》中制度的考据结论,但他同样沿用了《王制》为“先王之制”的预设。在孔颖达为《王制》所作疏证之中,随处可见其对《王制》中制度究竟是夏殷制还是周制的讨论。例如对《王制》开篇“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的爵制,孔颖达认为“此五等者,谓虞夏及周制。殷则三等,公、侯、伯也”。孔颖达认为《王制》所记爵制,属于虞夏或周的古制。可见孔颖达在为《王制》作正义时采取的基本立场,也是将《王制》当作杂采虞夏殷周的古制记录,欲借《王制》的文本重现古代政治制度的原貌。《礼记正义》卷11,第331页。]现代《王制》研究在继承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发展了《王制》研究的形式,并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当代《王制》研究的成果大致有三类:第一,“《王制》学”问题,即研究经学家对《王制》的解读反映了经学家本人什么样的治经立场。此类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沈时凯《朱熹理想政治制度在其〈礼〉经编纂中的体现——以〈仪礼集传集注·王制篇〉为考察文本》,《朱子学刊》2017年第1期;邝其立《从〈王制笺〉看皮锡瑞的经学观》,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42辑,湖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02—112页;王启发《吴澄对〈礼记·王制〉篇的改编及其意义解析》,《学海》2020年第3期。第二,《王制》的成篇年代问题。此类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王锷《〈礼记〉成书考》,中华书局2007年版;章可《〈礼记·王制〉的地位升降与晚清今古文之争》,《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毋燕燕《〈王制〉单篇别行现象论析》,《华中学术》2019年第2期。第三,对《王制》制度本身的研究。此类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齐义虎:《〈礼记·王制〉之官制研究》,《天府新论》2021年第3期;吕明煊《“司空职”与〈王制〉义》,《中国文化》2018年第2期;孙术兰《〈礼记·王制〉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在这一传统研究方法之外,还有一种由晚清经学家开启的新视角。为了在经学中为晚清的政治改革建立正当性,晚清今文家突破了以《王制》为“先王之制”的传统立场,将《王制》看作“素王之制”,[俞樾首次提出了《王制》是“孔氏之遗书,七十子后学者所记”的看法,廖平继承其说,认为《王制》是“孔子以匹夫制作,其行事具于《春秋》,复推其意于五经。孔子已殁,弟子纪其制度,以为《王制》”。俞樾《达斋丛说》,《九九销夏录》四种合刊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26页。廖平《王制集说》凡例,舒大刚、杨世文主编《廖平全集》第5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33页。]认为《王制》是“素王”以改制为目的为现实政治设计的制度蓝本,甚至认为“素王”就是孔子。[康有为在《考订王制经文序》中说:“《王制》者,盖孔子将修《春秋》,损益周礼而作。”康有为《考定王制经文序》,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2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引文标点参考章可改动,与《全集》略有不同。章可《〈礼记·王制〉的地位升降与晚清今古文之争》,第128页注1。]古文家极力反对“素王之制”说,并借此否认孔子改制的事实,从而取消六经的神圣权威。[从章太炎为反驳今文学家而撰写的《王制驳议》中可以看出,章太炎反驳《王制》为素王之制,是为了从根本上反对今文学家用经学建立政治正当性的意图。章太炎坚决认为《王制》非孔子新制,意不在《王制》本身,而在那由公羊家建立、康有为继承的孔子改制权威。章太炎《王制驳议》,傅杰编校《章太炎学术史论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50页。]尽管晚清《王制》研究遭到“借经术以文饰其政论”的批评,[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6页。]但确实为《王制》研究带来了新的气象。因为,今文学家为《王制》冠以“素王之制”的名义,使《王制》的制度有机会跳出“先王之制”的预设。这样一来,对《王制》制度本身的讨论就能够挣脱考据的桎梏,转而直面这样一个问题:不论《王制》的制度是“先王”还是“素王”的,其制度设计本身,究竟何以承担“王者之制”的资格?目前学界的《王制》研究,对这一问题尚缺乏关注。因此,本文试图接续这一新视角,从《王制》制度设计的整体结构中,探索《王制》的制度设计究竟如何体现“王者”的品格。
晚清的时局,促使经学家从传统思想资源中寻找现实政治改革的依据。晚清《王制》地位的提升,是因为它的“制度”主题符合当时今文家的改制需求。然而,《礼记》中以“制度”为内容的篇目不只《王制》一篇,但受到今文家重视的却唯有《王制》一篇。这意味着虽然同属“制度”,《王制》的性质与其他篇目有本质的不同。《王制》一文,顾名思义,为“王者之制度”。在古代汉语中,“制”与“度”独立成文,“制”指规则的制定,“度”则包括“国之法制、度之丈尺、量之斛斗,衡之斤两”等,[《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不论是国家制度还是日常生活规范,都属于“制度”所囊括的范围。与《王制》同属“制度”的《礼记》其他篇章,主要为日常生活涉及到的礼节仪式制定规则,比如规定器具、衣服等日常用品的制式,[《礼器》讲“宫室器具度量”、《少仪》是记载“相见及荐羞之小威仪”、《深衣》记载“天子至于庶人的服式之制”、《曲礼》则是“载各种礼制,记其委曲原由”,都是日常生活所涉及的各种仪式规则。华友根《西汉礼学新论》,第154—155页。]唯有《王制》关注“王臣、侯国、服制、畿内封、八州封国、方伯、巡守、田猎、冢宰、司空、司马、司寇、司徒等”,[李耀仙《〈王制订〉书刊行的几点说明》,李耀仙主编《廖平选集》下,巴蜀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都是只与共同体构成相关的政治制度。
也就是说,《礼记》收录的“制度”多与个人生活相关,唯有《王制》关注政治体的构成。因此,虽然传统的“制度”是一个广义概念,但《王制》为“制度”加上“王者”的定语后,“王制”与现代政治制度概念就可等量齐观。现代“制度”是一个狭义概念,特指政治制度,即“政治主体从事政治活动所要遵循的各种准则之总和,以及政治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王成等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而《王制》作为“王者之制度”,所记录的政治制度也堪称完备。通过对政治制度的全方位设计,《王制》完成了一个以“封邦建国”为结构的政治实体的构成。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制》无愧为“王者之制度”,因为它关心的并非个人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政体如何构成自身的问题。且“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礼记正义》卷53,第1457页。]唯有“王者”才同时有资格也有责任,对政治体构成的问题作出决断。“《王制》,封建制也”,将《王制》当作“博士钞撮应诏之书”的章太炎,[章太炎《王制驳议》,《章太炎学术史论集》,第453页。]也同意《王制》的制度勾勒了一个“封邦建国”式的政治结构。作为“王者之制度”,《王制》通过对政治制度的具体规定,构成了一个以封邦建国为组织形式的政治实体。“封邦建国”是西周的创制,“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春秋左传正义》卷54,《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5页。]周代殷而有天下后,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建立了封邦建国的政治体制。作为政治体制,它是国家的组织形式。这样一种体制之所以在周初被创建,是出于周人对如何继承商王朝政治遗产的实际考虑。武王在克商之后,“取得的只是天下共主的声名和商人的南部王畿,并未真正取得商人的实际疆域和外服诸国”,[宫长为、徐义华《殷遗与殷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这直接导致了武王死后第二年“三监之叛”的发生。以此为契机,摄政的周公在平定三监之叛的同时,通过将原商王朝的土地分封给同姓亲戚和异姓功臣的方式,分化了商族的势力,为西周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轮廓及政治体系”。[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5页。]作为一个政治体,“三监之叛”和周公的东征是西周构成自身的重要契机。封建政体在这一特定的时刻下产生,西周作为一个国家也因此建立起来。在这一初创时刻,封建政体的构成还比较简单,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结构性要素为土地与人口的分封,[《左传·定公四年》记祝佗之言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春秋左传正义》卷54,第1545—1550页。]政体的组织和运行还未形成严密的制度。[《尚书·康诰》:侯甸男邦采卫;《尚书·酒诰》:侯甸男卫邦伯;《尚书·康王之诰》:庶邦侯甸男卫,皆与后世所谓“五等爵制”不合。《尚书正义》卷14、卷18,第358、378、519页。]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西周中期政府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与系统化(systematization)的决定性过程,[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第88页。]“封建”也逐渐从特定政治时刻下的政治行动,演变为内在于国家结构的政治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西周的“王制”。作为“王者之制度”,《王制》要通过对政治活动与政治组织的具体规定,构成政治体并使其有效维持自我运行。然而,从这些规定的条文来看,《王制》的制度却显得有些不切实际。比如《王制》将国家的政区划分为“九州”,“州方千里”,每一州都建立“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三种大小的国家,共建立“千七百七十三国”。[《礼记正义》卷11,第339页。]诸如此类的整齐设置带有空想的性质,完全没有考虑到中国地理的实际情况,是纯粹在理念层面上进行的制度规划。正因为这种规划明显与西周曾实行的制度不符,所以郑玄在注解《王制》时,才将这些明显与周制不符的制度解释为“夏殷制度”,因此遭到后人的批评。[皮锡瑞就认为郑玄的这一做法是“强为弥缝”。皮锡瑞《王制笺自序》,王锦民校笺《〈王制笺〉校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也正是《王制》对制度规划的空想性质,使得身处晚清今古文论争中心的章太炎,无论如何不能相信《王制》是“素王”所建立的新制。因为《王制》的制度设计是“内则教人旷官,外则教人割地”,这些制度对现实的枉顾,甚至是“管、晏之所羞称,贾捐之所不欲弃,桑维翰、秦桧所不敢公言”,[章太炎《王制驳议》,《章太炎学术史论集》,第454页。]又怎么会出自于“圣人”之手呢?政治制度的写定,是一个政治体完成自身构成的反映。只有当一个政治体完成其自身的构成,才能以制度的形式确立自身。政治制度一旦落实在文本之中,就说明“其有系统且系统建立在某种经常性原则上,其有常规性、规律性,有一般化原则”。[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第148页。]也就是说,政治制度体现的是“一般化”、“普遍性”的原则,虽然制度本身一定呈现为一种“执行的动态”,[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与一般化原则产生动态的偏差,但这并不妨碍政治制度作为一般化原则,天然地具有刻画“理念类型”(ideatype)的功能。[陈赟以宗法制度为例,认为《礼记·大传》与《礼记·丧服小记》即对周代宗法的“理念类型”(ideatype)的刻画。因此,“它的目的不在于提供经验性认知事实,即西周存在过一种什么样的宗法,而是西周宗法在理念与形式上应该如何理解,这一理解所指向的,不仅仅是试图在所有关于西周宗法的经验性事实的层面做出融贯的因果性解释,而且是给出宗法的意义理解与规范性的基本原则”。陈赟《周礼与“家天下”的王制:以〈殷周制度论〉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6页。]以《王制》的制度设计而言,虽然与西周实际实行过的制度必然有偏差,也很难想象其在现实中施行的可能性,但由于《王制》具有政治制度的一般化性质,它依然能够对封建政体作出“理念类型”的刻画。
自从孔子表达了“从周”的理想后,[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简朝亮撰,赵友林、唐明贵校注《论语集注补正述疏》卷2,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1页。]“周制”就成为了理想政制的代名词。所谓“周制”,从“政治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上说,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弟子”的“封邦建国”政治体制;[《春秋左传正义》卷5,第153—154页。]从“政治主体从事政治活动所要遵循的准则”上说,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的“礼乐”等级制度。[《荀子集解》卷13,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47页。]因此“理想政制”在中国的语境中,从来不是一种形而上的“理念”,而是实际政体与制度的指代:“理想政制”就是集“封建”之体与“礼乐”之用为一身的周代“王制”。这也是为什么直到行郡县已近千年的中唐时期,柳宗元依然要写《封建论》,来反对当时盛行的“改行封建”的政治设想。但是通观先秦流传下来的文献,其中没有任何一份真由周公手定的西周“王制”文本。刘歆曾将《周礼》当作“周公致太平之迹”,[贾公彦《序周礼废兴》,《周礼注疏》卷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除了有支持王莽当政的因素外,[王葆玹《今古文经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149页。]多少也反映了刘歆本人对周代政治制度文本的渴求。因为,先秦学者无数次以“制礼作乐”描述周代政治的致太平之状,却找不到这一“礼乐制度”的任何实录。那么,礼乐之为礼乐、封建之为封建的要害究竟何在呢?周代政治制度究竟有何构成性因素,使“周制”成为了理想政制的代名词?在这个意义上,《王制》与《周礼》的“理念类型”刻画才显示出其重要性所在。《王制》与《周礼》都是“设法之辞”,都是以制度实录的形式搭载的理想制度蓝本。但《周礼》是官制设计,“特别关注官职间分工合作关系与层级组织结构”,[吕明煊《“司空职”与〈王制〉义》,《中国文化》2018年第2期。]而官制设计只是《王制》整体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部分。《周礼》特重官制设计当然有其特殊考虑,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王制》比《周礼》更具备能够构成政治体的“王者之制度”的形式。虽同是“设法”,但要深究的是“设法之辞,何以如此”?[吕思勉《中国社会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页。]值得讨论的是,《王制》如何借助政治制度对政治体的构成功能,使“周之所以为周”的构成性因素由此显现出来。
《王制》虽然看似只是各项政治制度的简单罗列,但如果以整体性眼光将各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就能发现《王制》通过对具体制度的设计,完成了“封建”政体的结构性构成。《王制》以“爵”、“禄”双重系统为基础,通过对政治制度的全方位设计,完成了“爵”、“禄”双重系统向“爵—禄”一元系统的转化,成功地构成了一个“封邦建国”式的政体。作为“王者之制度”,《王制》将封建政体的政治结构寓于政治制度之中。《王制》虽然没有直言“封邦建国”政体的本质性结构,但只要依次阅读其中对各项制度的设计,就能看出《王制》制度所依托的政体,拥有一个明显的二重结构,即“爵”的系统与“禄”的系统。《王制》开篇就言“王者之制禄爵”,就是开门见山地指出,封建政体必须依托两个系统来构成。其中“爵”对应“天子建国”,“禄”对应“诸侯立家”,“爵—国”与“禄—家”的系统奠定了封建制度的基本结构。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运转,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够施行,都有赖于“爵”系统与“禄”系统的建立。国家的建立,本质是为了将一定范围内的地域和人口组织起来。封建政体之所以需要两个系统同时运作,是出于西周政治现实的需要。为了将天子统辖范围内的人口与地域组织在一起,需要建立一个以天子为核心的垂直管理系统,这一系统为“禄”的系统。受任命的管理者任卿大夫之职,天子授予卿大夫采邑,使其行使管理的职能;然而,相对于辽阔的疆域和大量的人口而言,西周社会的发展水平有限,以天子为核心的垂直管理系统,无法应用于“王畿”之外的广大区域。为了让王畿以外广大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也能有效组织起来,必须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分封土地来建立“爵”的系统。“封,爵诸侯之土也”,[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87页。]天子将无法垂直管理的土地分封出去,受土地者为“诸侯”,由诸侯在受封的土地上建立“国”的政治单位。如此一来,诸侯就可以在新的政治单位中建立垂直管理系统,将“国”内的土地与人口有效地组织起来。凭借“爵”与“禄”的双重系统,一个“封建”国家就此成功建立。然而,“爵”与“禄”的双重系统,并非封建之为封建的充分必要条件。借助“爵”的系统,天子能有效地借助分封来统治诸侯,但却缺乏有效手段来统治诸侯国内部的结构;借助“禄”的系统中,天子能有效地借助官僚系统实施统治,但天子的官僚系统无法控制王畿之外的区域。也就是说在爵、禄相分离的系统中,统治阶级由“天子、诸侯/天子之卿大夫、诸侯之卿大夫”的三个层级所组成,然而由于爵、禄系统各自独立的原因,三个层级之间有一个明显的断裂。天子对于第三个层级,也就是诸侯之卿大夫,缺乏统治的有效性。因此三个层级形成了二元的结构,分别是“天子—诸侯/天子之卿大夫”与“诸侯—诸侯之卿大夫”。这种“爵”与“禄”相分离的双重系统,恰恰是商代政治的结构。“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毛诗正义》卷20,《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2页。]商代各方国是商王名义上的“诸侯”,这些方国实际上是当地的土著,在与商王确定臣服关系以前,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政治结构。当商王通过军事镇压与各方国确立臣服关系后,并没有改变其内部的政治结构。由于缺乏对各方国内部政治的有效控制,因此商王一旦失去对诸侯的武力威胁,就会失去对方国的统治。商王朝方国总是“时服时叛”,就是因为商代政治有这一结构性的缺陷。商王朝的灭亡也充分证明了,“爵”与“禄”的双重系统虽然能够支撑政治的建立,但通过双重系统所建立的政治,是一种在结构上发育不完全的政治。因此,周人在吸取商代政治教训后,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政治结构填补商代政治的缺陷,否则必然重蹈商人的覆辙。为了解决商代政体的结构性缺陷,周人创建了“封邦建国”的全新政体。周人的封邦建国政体可以说完全保留了商代政治中的“爵”、“禄”双重系统,但之所以仍称封邦建国是周人的一种“创制”,其原因在于周人通过等级制的建立,将原本相互独立的爵系统与禄系统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成为了一体化的“爵—禄”系统。《王制》作为“王者之制度”,其核心正是通过等级制的发明,在不改变爵、禄各自系统的情况下,通过“爵”与“禄”系统的一体化改造,将“天子—诸侯/天子之卿大夫”与“诸侯—诸侯之卿大夫”的二元三层结构转化为“天子—天子之卿大夫/诸侯—诸侯之卿大夫”的一元三层结构。将原本各自独立的系统与政治结构,整合进一个“一元—二重—三层”的有机体系,共同构成了封建政体的根本性结构。所谓“等级制”,就是以统一的等级排序,统摄两个互不相涉的政治系统。给予不同职能者以不同的称谓,不同的称谓在同一个等级系统中,拥有不同的等级排序。如此一来,“爵”系统与“禄”系统在保持各自职能独立的同时,又通过等级制得到了统一。不同的称谓是“名”,“名”之间的等级换算规则是“律”,等级制就这样借助“名”与“律”的设置,将“爵”、“禄”的双重系统有机地结合在同一个等级系统之下。只有在封建政治特有的“一元—二重—三层”结构中,才能看出“律”与“名”对于整个制度而言起什么样的作用。对“律”与“名”的制定,才是使封建的双重系统能够互相嵌套进同一个系统的决定性因素。《王制》本篇所展现的,正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爵”系统与“禄”系统通过同一个等级制嵌合起来的问题。“爵”系统的基本结构为“公、侯、伯、子、男”;“禄”系统的基本结构为“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礼记正义》卷11,第332页。]《王制》在不改变两套系统各自结构的情况下,巧妙地通过制度的设计,将两套系统纳入同一个等级排序中。首先,通过土地制度的设计,将属于“爵”系统的“天子—诸侯”结构与“禄”系统的“天子—天子之卿大夫”结构联系起来。对借助爵、禄系统而建立的政治体来说,最根本的制度莫过于土地制度。不管是爵系统还是禄系统本身,都是依靠对土地的占有而建立起来的。“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仪礼注疏》卷29,《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3页。]统治集团要将人口组织起来,就必须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同样的,正因为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统治阶级才得以形成。虽然爵、禄系统各自的土地制度有本质上的不同,[诸侯以“分封”的形式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卿大夫则以“采邑”的形式拥有支配权。二者本质性的区别有:诸侯“世”,卿大夫“不世”;“公食贡,大夫食邑”。诸侯对土地的支配相当于“税收”,而卿大夫对土地的支配相当于“俸禄”,二者属于两个体系。徐元浩《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50页。]但爵、禄系统都是通过土地制度才建立起来的,“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礼记正义》卷21,第681页。]所以《王制》首先通过对爵、禄系统土地分配制度的设计,将分属爵系统的诸侯与分属禄系统的天子之卿大夫纳入同一个等级排序。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礼记正义》卷11,第332页。]
《王制》首先规定“爵”系统内部的土地分配原则:“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而紧接着的“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虽然是在“禄”系统内部规定土地分配的原则,但并非直接使用“天子之三公之田方X里”的形式,而是先用“禄”系统中职位的等级比照“爵”系统中爵位的等级,通过等级之间的对应规则,将“禄”系统统摄入“爵”系统。因此“禄”系统内部的土地分配原则,就因为“爵”系统土地分配原则的确定而得以确定。比如,要知道“禄”系统中“天子之卿”采邑的大小,首先要知道“禄”系统的“天子之卿”这一职级相当于“爵”系统的“伯”这一爵位,因为“爵”系统规定了“伯”之田为七十里,因此与“伯”同等级的“天子之卿”之田也为七十里。这样一来,虽然从政治结构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卿大夫依然分属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但由于在土地制度中“爵”与“禄”之间可以相互换算,因此诸侯虽然是“有土之君”,却因为其受封土地的大小与天子之卿大夫在等级上相应,因此从等级上来说相当于天子之卿大夫。由此就解决了王畿与诸侯属于两个平行单元的问题。“天子—诸侯”与“天子—卿大夫”就由上表所示的两个二元、平行的结构,变为下表所示的一元、统一的结构:
紧接着,《王制》又通过卿大夫的禄制设计,将不同规模的诸侯国纳入同一个等级排序: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上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礼记正义》卷11,第335页。]对于一个诸侯国的内部而言,“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上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这是在“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的禄系统内部,对食禄的多少进行规定。然而《王制》的禄制设计没有止步于禄系统内部,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按正义的解释,“大夫以下,位卑禄少,故大小国不殊,卿与君禄重位尊,故禄随国之大小为节”。[《礼记正义》卷11,第337页。]古人写书通常习惯减省,若以“互文”的规则将本条禄制补充完全,那么完整的禄制应该如下所示:[《王制》原文中缺少中大夫、上大夫之禄的算法,于“卿”也只笼统地说了“卿四大夫禄”。如果按照“互文”的方式将禄制补充完整,那么应该可以得到“中大夫倍下大夫、上大夫倍中大夫”以及“下卿四上大夫,中卿倍下卿,上卿倍中卿”的原则。以上是笔者按照“互文”的方法,为《王制》补充的完整禄制排序。然而经张翼翔师兄提示,《王制》原文中“中大夫”的空缺究竟是“互文”的省略之辞,还是《王制》中本无“中大夫”的设置,似乎还有商榷的余地。张翼翔指出,若依照《左传》成公三年臧宣叔之言,则大国、小国禄制相差两等,小国下卿与大国下大夫同列,似乎说明当时并无“中大夫”这一等级(等级依次为下卿→上大夫→下大夫)。《春秋左传正义》卷26,第714—715页。根据张翼翔的猜想,“‘中大夫’作为一种爵禄等级,在春秋时期即使存在,也仅出现在齐国等极少数大国之中,是其官僚机构膨胀的一种体现;而《王制》未提及‘中大夫’,恰恰说明《王制》的两级大夫制设计,可能更接近春秋乃至更早时期的普遍性现实”。备此一说以供参考。]诸侯作为“有地之君”,原本属于独立的“爵”系统。《王制》通过将其纳入禄制,与卿大夫食禄相互换算的方式,使“爵”系统的“大夫之君”成了“禄”系统中的“天子之臣”。在上述禄制中,大夫以下大小国不殊,而紧随其后的朝聘会盟制度,又确定了大小国大夫以下的等级排序: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礼记正义》卷11,第337—338页。]
因为本章与《左传·成公三年》臧宣叔为成公解说的朝聘会盟制度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左传·成公三年》:冬,十一月,晋侯使荀庚来聘,且寻盟。卫侯使孙良夫来聘,且寻盟。公问诸臧宣叔曰:“中行伯之于晋也,其位在三,孙子之于卫也,位为上卿,将谁先?”对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春秋左传正义》卷26,第715页。]所以《王制》虽未明言,但依然可以将本章当作专为朝聘会盟制度而设。依本章规定,则不同规模的各诸侯国,也能被纳入同一个等级排序中:按《国语·鲁语上》所记,“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国语集解》,第144页。]朝聘盟会制度是周代贯彻政令的主要方式。[谢乃和《古代社会与政治——周代的政体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页。]天子借盟会申明自己的共主地位,以维系对诸侯的统治。[葛志毅《春秋政治抉微》,葛志毅、张惟明著《先秦两汉的制度与文化》,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在禄制中,由于“位卑禄少”,因此无论诸侯国的规模如何,大夫以下食禄的规格都是统一的。而朝聘会盟是所有人明确自己与天子之间关系的场合,因此朝聘会盟必须建立格外严密的等级排序。将上述土地制度、禄制和朝聘会盟结合起来看就能发现,《王制》不仅对如何分配土地、食禄以及如何安排朝聘会盟做了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三种制度的安排,《王制》已在不知不觉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等级排序,这个排序将爵、禄的系统统摄在一起,使得原本相互独立的爵、禄系统中的人,都可以在这一排序中找到自己的等级“系数”,爵、禄系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天子的关系,都可以转换为“系数”之间的关系:[所谓“系数”即指表格中第一列的数字。按照0—14的系数,整个“天下”作为一个政治体由15个级别的统治阶级构成。]不同的制度,就是等级间换算规则的不同应用。例如在禄制中,小国下士与次国下士食禄相同,但在朝聘会盟制度中,小国下士比次国下士低一个等级。可以在保持等级制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不同制度中的换算规则,将这一等级系统应用到任何一种制度中。[前文注释中已经指出,经张翼翔提示,《王制》中究竟有无“中大夫”等级的设置仍然需要进一步商榷。本文是在保留“中大夫”等级的前提下,为《王制》整理出“爵—禄”的总体等级排序。本文的重点在于,《王制》通过制度设计勾勒了一个一元的等级序列模型,因此不论《王制》究竟是否有“中大夫”一级的设置,都不妨碍等级序列模型本身的存在。本文暂时搁置《王制》是否设置“中大夫”的考据工作,在保留“中大夫”一级的前提下,希望能先为《王制》建立一个等级之间可以相互换算的模型系统。]比如,按等级系统,《王制》禄制的换算规则可用公式表示为:其中,n为各爵、禄对应的等级系数,只要将具体的数值带入其中,就可以得出爵、禄任意一个系统中的任意一个人食禄的具体数值。[比如按《王制》所言,“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而“上农夫食九人”,按照食禄=基础俸禄×禄制等级系数,即可得出任意一个人的食禄之数。例如,小国之中大夫的食禄为9×24=144,即食一百四十四人。]对于不同的具体制度,公式可以有任意变化。重要的并不是“公式”本身,而是使“公式”成为可能的“律”与“名”所搭建的等级制框架。只要这个由等级系数的“律”与“名”搭建起来的等级制框架不变,就可以将其应用于任何一个具体制度中。《王制》正是以这样的方式,巧妙地将原本分属两个系统的“爵”与“禄”,整合到同一个更大的“爵—禄”系统之中。之所以能够完成这个关键转化,正在于对“名”与“律”的恰当运用。整个“爵—禄”的天下体系,通过一个严密的等级制度建立起来。在“天下”这个政治体中,统治阶级的人分属不同的系统,拥有不同的职能。但不论哪个系统、哪种职能都共享同一个等级排序,这意味着不同系统中的不同职能,可以转换为同一个等级系统中的不同等级。一旦可以转化为等级,等级之间就可以通过量化原则相互转换。在等级系统中,给定任何一个等级以某个具体内容,就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出任何一个其他等级所对应的内容。也就是说在这个等级制度中,可以通过“律”的规则,由一个已知的“名”可以推算出任何一个未知的“名”。对于《王制》的上述制度设计,已不断有学者通过考据指出,它既不可能是周代制度,也不具有任何实施的现实性。然而,《王制》设计这些既非历史也不现实的制度,并不是真的要落实这些制度,而是要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建立起一个以天子为中心的、一元的等级排序。在《王制》的作者看来,只有建立了这个一元的等级排序,才能够完成封邦建国式政治体的构成。而这个等级排序如果不依托制度则不可能建立,因此《王制》几乎是“不得已”地必须对其题材和体裁作出这样的安排。因此,即便《王制》对政治制度的设计缺乏历史性与现实性,但在“如何构成一个政治体”的问题上,《王制》有其独特的价值。有学者在对比《周礼》与《王制》后指出,二文虽同为“理念类型”的刻画,但《周礼》“基于一种政治体系的既成状态”,而《王制》关心的“并非如何维系制度,而是如何有效地生成制度”。[吕明煊《“司空职”与〈王制〉义》,《中国文化》2018年第2期。]说《周礼》是“基于政治的既成状态”或许有些武断,但通观《王制》全文,确实能感受到作者着眼于制度的“生成”。《王制》作者身处的时代似乎已然“礼坏乐崩”,他所面临的是完全失序的政治现实。正是现实政治秩序的“缺位”促成了《王制》的“制作”。不论是《王制》文本的形式还是内容,都反映了《王制》之作的意图不是在既有秩序基础上“重建”,而是要在秩序尽失的状态下,从无到有“生成”秩序。政治秩序是政治体自身构成的反映。政治的失序是政体结构性弊病造成的结果,同样的,稳定的政治秩序意味着一个结构健全的政体。在《王制》的作者看来,要构成一个健全的封建政体,最根本的结构性要素是爵、禄系统的搭建和爵、禄双重系统的一体化实现。爵、禄系统的搭建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将爵、禄的双重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一个封建政体能否构成自身的关键所在。正是针对这个特定的政治构成问题,《王制》的作者才选择这样安排《王制》的形式和内容。《王制》设计这样一套政治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由“律”与“名”的形式化原则建构的等级排序,将爵、禄两个系统纳入同一个的等级排序中,从而使爵、禄系统在不改变自身结构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等级排序进行通约、替换,由此构成一个“一元—二重—三层”的封建政治结构。而这个封建政体的决定性结构,只有通过“王者之制度”——为政治体设计一套完整政治制度的方式才能完成。
因为以“律”与“名”建立起来的等级排序,是一个纯粹形式化的原则,它只能在具体的政治制度中显示自身。因此,要建立“律”与“名”的形式化等级排序,就不得不草拟一份完整的政治制度。而政治制度总是“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荀子集解》卷13,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57页。]表现为一套与声、服、器相关的等级规定——“礼制”。“礼制”就是,“具有何种等级就用何种礼典”。[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礼记正义》卷23,第740页。]“曲礼三千”又作“威仪三千”,[《礼记正义》卷53,第1454页。]可见“礼”既指代规定政治体构成的“王制”,又指代规定个人日常生活的仪式礼典。为什么规定国家如何构成的“经礼”与规定各种生活仪式的“曲礼”都用“礼”来指代?因为在封建政体的构成之中,政体必须借助礼仪来构成自身,礼仪也必然是政治构成的反映。因为构成封建政体结构的“律”与“名”是一种形式化原则,形式化原则必须在具体制度中才能使自身得到显现。因此,在等级化仪式所构成的“礼制”背后,是一套“律”与“名”的形式化原则在起作用。可以说,“律”与“名”的形式化原则是“礼”的“体”,而具体的“仪”则是“礼”之“用”,如果不以一套仪式化的政治制度为载体,形式化原则“律”与“名”是无法建立的。因此,《王制》为了要建立“律”与“名”的形式化原则,就不得不在等级制的框架下进行政治制度的设计。除了土地制度、禄制、朝聘会盟制度这三个作为骨干的制度外,《王制》还有许多诸如服制之类的“仪式化”的制度规定。[比如《王制》中就有对衣服制度的等级规定:“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礼记正义》卷11,第352页。]这些看似十分不具有现实性的、整齐的等级制度,本来就不是出于“施行”的目的而设计的,而是为了建立等级制的形式化原则而设计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后人除了常用“封建”来指代周制之外,还总以“礼乐”来形容那个作为理想制度的周制。因为从政体构成的角度来说,周制是以“封邦建国”为体制,通过爵、禄的双重系统建构的一种政治结构。然而,这种政治结构的构成性要素却不在爵、禄系统本身,而在如何将爵、禄的双重系统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一“封建”的构成性要素,是“律”与“名”的形式化等级体系,“礼乐”的等级制度就是这一形式化原则在具体政治中的应用。所以《礼记·王制》这个篇名,实际上已经概括了它的写作目的。《王制》之所以为“王”制,是因为通过对政治制度的设计来完成政治体的构成,是“王者”的权力与职责之所在。而“王制”属于一种“礼制”,是因为封建之为封建的构成性因素,只能通过“制礼作乐”的方式实现。这使得《礼记·王制》这个篇名,甚至成了一种同义反复——“王制”必然是“礼制”,“礼制”也必然是“王制”。所以《王制》并非真的要制作一份能够具体实施的政治制度,而是要通过模拟“王者”为政治体设计整套政治制度的过程,揭示一个封邦建国式的国家是如何构成的。因此《王制》的制度设计,虽然看起来完全具备政治制度的形式,却也只流于政治制度的形式——《王制》中的制度完全不具备在现实中实施的可能性。它实际上只是一部意图教导王者如何为政体设计政治制度的“王制指南”,试图在政治构成的过程中,揭示什么是政治构成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