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起来大概扫了个新仲的仲裁裁决。
一家俄罗斯企业诉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及其子公司,仲裁庭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则,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了最终裁决,裁定俄罗斯的申请人Power Machines获得超过5.2亿美元的赔偿。案件背景涉及越南龙富1号(2×600兆瓦)热电厂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受制于美国对Power Machines于2018年1月实施的制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最终引发仲裁纠纷。
这个案子我最感兴趣的是仲裁庭分析说美国制裁构不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美国制裁不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条件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事件或情况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 “超出一方控制范围”,(b) “在签订合同前该方无法合理预见”,(c) “事件发生后该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以及(d) “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仲裁庭主要集中分析了前两个条件,并最终认为美国制裁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首先,关于事件是否超出申请人的合理控制范围,仲裁庭明确指出,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申请人方是否能够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或国家安全,而在于申请人方是否能够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被制裁。仲裁庭通过审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声明,认为制裁根源在于申请人方参与了并支持了克里米亚基础设施项目。因此,申请人方的制裁并非完全超出其控制,特别是申请人方管理层公开表达了对克里米亚项目的支持。基于这些事实,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方有足够的能力通过提前采取措施来避免被列入制裁名单,尤其是应当预见到向克里米亚提供发电机组会构成被制裁的重大风险。
其次,仲裁庭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方未采取任何合理的防范措施,尽管申请人方完全有能力避免因参与克里米亚项目而被制裁。此外,申请人方在此期间缺乏针对制裁风险的尽职调查,未能建立有效的合规程序来应对明显存在的风险,这也被仲裁庭视为申请人方未能合理预见和避免制裁的重要证据。
关于克服制裁的努力,仲裁庭同样对申请人方提出了批评。尽管申请人方在OFAC的交流中表现出一定的配合,但其持续参与受制裁实体的业务往来明显削弱了其被解除制裁的可能性。特别是申请人方未能兑现退出相关合资公司的承诺,并在制裁后继续与制裁名单上的公司合作,显示出其未尽合理努力克服制裁。
因此,仲裁庭最终认定,申请人方被制裁完全在其合理控制范围内,且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克服制裁。这一结论与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要求的标准不符,导致俄罗斯申请人方以不可抗力为由的合同终止无效。
这个案子和英国最高院判的RTI v MUR Shipping中关于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说法,其实也是比较契合的,美帝制裁构不构成不可抗力,主要要看合同和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在RTI 与 MUR Shipping 案件中,双方签订了一份海运合同,约定以美元支付运费。2018年,美国对RTI的母公司实施制裁,导致RTI无法使用美元支付。MUR Shipping 随即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停止了货物运输,并向RTI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称制裁导致无法以美元结算,构成不可抗力。
RTI 随后提议以欧元支付运费,并承诺承担因货币转换导致的任何损失,但 MUR Shipping 拒绝接受这一提议,坚称其有权根据合同要求以美元支付。双方的争议经过两年多的法律程序,最终提交至英国最高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除非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可抗力条款中的“合理努力”义务不包括接受另一方提供的非合同约定的履约方式。在本案中,尽管RTI提议的欧元支付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最高法院裁定,MUR Shipping 无需接受这一非美元支付的方式,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以美元支付。法院同时重申了商业合同中的确定性原则。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履行方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需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合理努力履行合同义务,而无义务接受非合同规定的履约方式。这一判决维护了商业合同中的合同自由和确定性,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轻易改变。
该案特别涉及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英国最高法院并未简单地将制裁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是强调了合同条款的关键作用。法院指出,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涵盖制裁或类似的政府干预行为,那么即使受制裁影响,合同方仍需根据合同原有条款履行义务。制裁仅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定义时,才能作为免责事由。
所以,对于美帝制裁引发众多争议的事儿,还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的定义和具体内容: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尽量明确列举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包括制裁、政府干预、货币限制等。这样可以在出现类似问题时,为合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措辞,如仅使用“不可预见事件”或“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来定义不可抗力。应明确列出哪些具体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中关于“合理努力”的条款应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可以选择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收到影响一方仅需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采取合理努力,且无义务接受非合同规定的履约方式。
如果希望不可抗力条款允许双方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调整合同履约方式(如货币支付方式的改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一点。
针对可能面临制裁风险的交易,可在合同中单独加入制裁条款,而不仅仅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制裁条款应详细规定在制裁事件发生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是否允许合同的终止、履行的调整或其他解决方案。
制裁条款应与不可抗力条款相互配合,确保在不可抗力条款无法充分涵盖的情况下,制裁条款可以提供清晰的指引。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评估所有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外部风险,包括制裁、汇率波动、法律变化等。如果某些风险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应考虑在合同中明确提及,并为这些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对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采用合理努力消除影响的限制:
第三、在合同中放入制裁条款:
第四、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尽早评估风险:
企业在处理制裁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应对措施,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合理努力的义务也应限制在合同的框架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不应强制一方接受非合同规定的履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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