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对一桩涉及三亿多美金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作出重要裁定,拒绝允许英国御用大律师就相关的英美法律问题进行口头陈述。
案件的起源追溯至2023年10月瑞士仲裁庭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要求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裁决债务人”)支付三亿多美元。然而,该裁决的执行因2017年的一份和解协议而受到阻碍。协议规定,裁决债务人可通过分期支付150百万美元的方式解除在瑞士仲裁裁决下的义务,同时协议相关争议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解决。
裁决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随后于2023年12月在新加坡法院取得单方执行令。然而,裁决债务人以协议未被违反为由,申请撤销该执行令并中止相关执行程序。他们辩称,美国对裁决债务人的制裁令支付款项在法律上无法执行,并认为应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而非直接执行瑞士仲裁裁决。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制裁是否使裁决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法律上不可能履行”,从而是否构成对和解协议的违约。同时,协议的适用法律为英格兰法律,这进一步复杂化了新加坡法庭的裁决。
申请人主张裁决债务人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裁决债务人则反驳,协议的付款条款要求以美元通过银行间转账完成,而美国制裁使此类支付不可行。此外,双方在是否能通过合理努力获得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许可证以规避制裁问题上也存在明显分歧。
为厘清英格兰法律的适用,申请人提交了英国御用大律师 Andrew Lomas 的专家意见,而裁决债务人则由咱们国内挺熟悉的 Ng Jern-Fei KC 提交反对意见。
申请人在提交专家报告后,进一步请求允许英国御用大律师 Roderick Cordara KC SC 出庭作口头陈述,认为当前的书面材料不足以充分呈现英格兰法律的复杂性,并提到包括近期英国最高法院裁决 Unicredit v RusChemAlliance 在内的相关法律发展。
法官 Thomas Bathurst 明确指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允许通过口头陈述处理外国法律问题,但此规则是作为专家报告的替代途径,而非二者兼而有之。
他认为,申请人已选择提交专家报告这一路径,现在再允许勒个御用大律师口头陈述不仅不符合程序规则,还会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干扰。因此,申请人的请求被驳回,并被判支付相关费用。
最近发现好多案子和制裁都有些关系,制裁对国际仲裁的执行啥的,还是带来一些挑战的,话说未来会不会有人故意躲避债务,主动搞上个被美帝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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