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成功】内蒙古赤峰未登记商铺遭强拆?理由不足为凭,此种行为必定违法!

文摘   社会   2024-08-09 13:5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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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成功




申请人

于女士


被申请人

赤峰市某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复议机关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



家住赤峰市某区的于女士,多年来一直合法经营着一家副食商店。随着城市化工程的推进,副食商店被纳入了当地的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之中。

于女士积极与征收方沟通,希望能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正当于女士还在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征收方不顾她的抗议和申诉,强行拆除了她辛苦经营多年的副食商店。

面对这样的遭遇,于女士感到无比的气愤与无助,她深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分析


在接受委托后,创为律师团队迅速行动,深入当地进行细致的走访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在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团队敏锐地发现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征收方辩称于女士的商铺属于未经登记的历史遗留附属棚厦。然而,这些辩解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更不足以成为强行拆除的理由!

关键问题一:征收方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征收方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于女士的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其次,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在申请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自行拆除的情况下,由征收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征收方直接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

关键问题二: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
征收方在强制拆除于女士商铺的过程中,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如催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定步骤。这种未经合法授权及未遵循法定程序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

基于上述事实,创为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果断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棚厦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了解权利:

在涉及房屋拆迁时,征收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事,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补偿决定书,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


如果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征收单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自行采取行动。


保留证据:

遇到强制拆迁时,务必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保存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如有必要,可以寻求公证机构的帮助来保全证据。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拆迁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不用担心,我们来为您提供免费的拆迁在线咨询,全国各地均可无需费力远赴他乡,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您坚强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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