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中会对具体的业务进行设计和安排,最常见的就是促销。这两种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均相当于消费者用 1 元钱能够购买到价值 2 元的商品。“全场五折” 这种表述简洁明了,消费者能够迅速直观地理解优惠力度,对于追求简单快捷购物体验的顾客具有较大吸引力。他们无需进行复杂的计算,即可知晓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折扣幅度,在购物决策过程中能够更快地做出判断。而 “全场满 2 元省 1 元现金” 的方案则可能会给消费者一种逐步累积优惠的感觉。但商场为什么还要搞这种不同的名堂或者噱头呢?原因可能在于顾客的体验,当然也可能追求其他的效果。
③“全场满1元返1元代金券”,看起来也是客户花1元买2元钱的东西,但与①、②相比还有一定差别,如果想促进顾客多消费,方案③显然更有效果。进一步来看,“全场满 1 元返 1 元代金券” 的促销方案与前两者相比,虽然看似也是 1 元钱买 2 元钱的东西,但在促进顾客多消费方面具有独特的效果。当消费者获得代金券后,其再次消费的可能性会增加,因为他们往往会觉得如果不使用代金券就相当于浪费了一部分资金。这种方案通过代金券的形式将消费者与商场进行了更紧密的绑定,刺激消费者进行多次消费,从而提高商场的整体销售额。以某老板拥有的两家公司为例,一家经销办公家具,年利润约 400 万元,另一家经销纸品,有 200 万元的亏损。从老板个人的账本角度看,整体利润为 200 万元。正常情况下,家具公司需缴纳所得税 100 万元(400 万元 × 25%),纸品公司因亏损无需缴税,但亏损只能在 5 年内弥补。
可不可以少缴点税?
为了少缴税,企业进行了如下设计:家具公司以低价格向纸品公司销售商品,使自身利润下降 200 万元,然后纸品公司以正常价格将商品销售给客户,利润上升 200 万元。
这样一来,家具公司只需缴纳所得税 50 万元(200 万元 × 25%),纸品公司不纳税,总体上少交了 50 万元企业所得税。
家具公司应该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却改向纸品公司销售,再由纸品公司转售客户,“企业有权力增加这样一个转售环节吗”?
从表面上看,企业似乎是在合理利用自身的业务架构进行经营调整,但当税务机关介入时,问题便凸显出来。税务人员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增加转售环节的目的(无商业真实目的)。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唯一的目的就是减少缴税。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如《税收征管法》第 36 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 41 和 47 条,税务机关有权对这种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合理交易进行调整。
调整的权力来源于《税收征管法》第3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41和47条(我不引用条款,促使读者自己去找来参考)。税务机关可做如下认定:“家具公司和纸品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家具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的家具价格偏低,所以要调整为合理价格。”这一调整就把家具公司销售价调整成最终售价(直接卖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导致家具公司利润上升200万元,补税200万×25%=50万(元),当然还会有关联调整利息。如果不幸被税务机关这样调整了,老板应该知道,把纸品公司的利润也要调回来,不然两头吃亏。这并不是说要把已经发生的业务推倒重来,已经开出的发票作废重开,而只是在纸品公司汇算清缴时,家具公司被调增了多少利润,纸品公司就调减多少利润,这样,纸品公司就亏损200万元,和当初不避税时的情形一样。但这样把纸品公司利润调到最初的状态,实务中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反对,尤其是当家具公司和纸品公司不是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时。另一家税务局调增了家具公司的利润,纸品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肯定不愿意调减。但调减回来是有政策依据的,企业可以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反省本案例,企业被税务机关调整,几乎没有可争议的余地。第一,家具公司卖给纸品公司的产品价格的确偏低,是实实在在的;第二,的确找不到合理的商业目的,无法推翻以避税为唯一和主要目的,也是实实在在的。所以,税务机关的调整处理是非常在理的。关注此微信号,回复“财务资料”可以获得很好用的“财务分析”模板及“预算管理”的资料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