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我们还完20年房贷,房子竟然不是我们的?”一对老夫妻难以置信地站在银行柜台前。他们省吃俭用20年终于还清房贷,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谁知竟因为一纸“房本丢失”的说法,无法办理房产过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面对这样的困境,法院又是如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
1.
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在一线城市生活的王大爷、李大妈(均为化名)下定决心买房。那时的他们正值而立之年,憧憬着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窝。
“这套70平米的两居室位置不错,总价13万,首付3万,剩下10万可以贷款。”售楼处的销售员热情地介绍着。对于月收入仅2000多元的他们来说,这笔钱着实不小。
“就是这套房子了,再难我们也要咬牙买下来!”王大爷攥着妻子的手坚定地说。为了这个家,夫妻俩开始了省吃俭用的生活。王大爷主动接起了夜班,李大妈则利用业余时间摆起了小摊。
时光飞逝,20年过去了。这对老夫妻终于迎来了还清最后一笔房贷的日子。此时,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翻了几十倍。
当他们满怀期待地来到银行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境。
“对不起,由于年代久远,当初的房本已经遗失,我们无法为您办理过户手续。”银行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这对老夫妻瞬间陷入绝望。
“我们按时还了20年的贷款,现在说房本丢了就不给过户,这说得过去吗?”王大爷激动地质问道。但银行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推诿塞责。
无奈之下,这对老夫妻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贷还清后,银行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即便还清房贷,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尚未完全转移。
《合同法》指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有义务配合解除抵押登记,不能以房本丢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民法典》强调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诚信经营,主动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而非一味推诿。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大爷、李大妈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责令银行3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如未按期履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银行不能只收钱不办事,老百姓辛辛苦苦还了20年房贷,就该得到应有的尊重。”也有人说:“这判决暖心,就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