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一对恋人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出资75万,女方出资80万。3年后两人分手,房子升值到590万。女方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最多归还男方75万出资。男方一怒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到底谁对谁错?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19年初,张明和李芳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打算购房同居,看中了一套155万的二手房。
当时张明手头有75万存款,李芳有80万存款。两人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购买这套房子。为了表示对李芳的信任,张明同意将房产证只写李芳一个人的名字。
买房过程中,张明支付了75万首付款,李芳支付了剩余的80万。因为感情很好,两人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022年底,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李芳打算将房子卖掉,很快找到买家,以590万的价格成交。
得知这个消息后,张明找到李芳,要求按当初的出资比例分配房款。张明说:“我出资75万,占总价155万的48.4%,按这个比例我应该分得285万。”
李芳却说:“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这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你当初给的75万是自愿赠与,最多我把这75万还给你。”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明多次找李芳协商未果,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芳辩称:“当时是我主动要买房,张明说要支持我。75万是他自愿给我的,房产证也是他主动要求写我一个人的名字。这说明他是在赠与我钱财。”
张明反驳道:“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买房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才会信任她。如果知道会变成现在这样,当初就该把一切都写进合同里。”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产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张明和李芳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出资购房是为了共同生活,且能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各自的出资,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2、张明的出资是否属于赠与?
单方将出资房款认定为赠与,需要有明确的赠与合意。本案中,张明的出资明显是为了购房共同居住,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与。房产证上只登记李芳一人,也不足以证明赠与的意思表示。
3、房产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依据《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共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张明出资75万,占比48.4%;李芳出资80万,占比51.6%。房产增值收益应当按此比例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李芳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将售房款590万的48.4%,即285.56万元支付给张明。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每一个字,都是我用心敲出来的,感谢大家关注
您若喜欢,别忘了点个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