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把我家给强拆了,怎么还不给我恢复原状?”山东青岛的韩先生面对村里拆迁办的赔偿方案,气得火冒三丈。无奈之下,他决定将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那么,拆了房子,该怎么赔?韩先生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1.
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
韩先生的房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大荒庄村,村里启动了村庄改造项目,街道办事处通过了《大荒庄村村庄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方案,村民的房屋会按实际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超出部分则按评估价值补偿。
为了激励村民尽快搬迁,方案中还规定了不少搬迁奖励政策。
可是,韩先生并没有签署搬迁协议。
2020年1月和5月,街道办事处两次对他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之后,韩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随后,韩先生向街道办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街道办则回复说:“我们赔你280平方米的安置楼,剩下的按照评估值给钱。”
韩先生显然不满意这个赔偿方案,认为自己的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街道办只给280平方米的房子不合理,此外,他还要求赔偿屋内物品的损失,以及房屋被拆除期间的租房费用。
于是他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街道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上。韩先生坚持要求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街道办则认为应该按照村庄改造的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谁也不让步。
那么,问题来了:韩先生能否要求恢复原状?他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赔偿标准应依据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的,应该恢复原状;如果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赔偿。
在本案中,韩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所在土地也用于村庄改造项目,恢复原状显然不具可行性。
因此,法院认为赔偿应当依据《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处理。
根据该方案,韩先生的房子可以获得240平方米无偿安置房,以及40平方米的优惠价置换房屋。此外,超出240平方米部分按评估价值货币补偿。
2、屋内物品损失如何评定?
韩先生主张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在拆除过程中受损,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品,如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已搬离,应视为因拆除行为造成损失。
因此,法院酌定赔偿韩先生20000元的物品损失,但对于其他贵重物品则因缺乏证据未予支持。
3、其他补偿项目是否应该赔偿?
韩先生主张的搬迁奖励、临时过渡补助等费用,街道办也在其赔偿决定中认可。
因此,法院判决街道办支付59000元的搬迁补助费及相关奖励。
至于韩先生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和生活补贴,法院认为这不属于直接损失,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为韩先生安置28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并支付316930.80元的赔偿款和20000元的物品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案号:(2024)鲁行赔再9号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撰写,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
——THE END ——
每一个字,都是我用心敲出来的,感谢大家关注
您若喜欢,别忘了点个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