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十五)||离婚中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

文摘   社会   2024-10-23 18:32   江苏  

经济帮助制度在我国此前的《婚姻法》及《民法典》之中均有规定,具体指一方应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适当的帮扶,这不仅仅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也与天理人情相贴切。

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总之,法庭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对财产的分割方式较为灵活,司法解释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形式,适当地保障了妇女、儿童、经济困难者的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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