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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件是经济犯罪领域常见的犯罪类型。诈骗方经常利用部分履行、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上钩,从而进行大额诈骗。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分享合同诈骗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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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虚构国学教育培训项目涉嫌合同诈骗案件案情概况
2019年5月至8月间,王某以A公司名义,虚构投资“XX国学教育培训”项目事由,与被害人签订《原始股东代某协议》、《投资方借款协议》。
王某承诺年化收益率8%至8.5%、每月兑付小额利息,骗取被害人卢某、刘某、吴某钱款46万元。
经查,该钱款并未投入”XX国学教育培训”项目且项目未实际开展。截至2021年4月,王某陆续小额兑付三名被害人利息40,052元,后逃匿。
2024年3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王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三名被害人13.8万元,并获得谅解。2024年7月王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王某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判决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八万元。
王某虚构国学教育培训项目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分析解读
王某主观上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本案中,王某虚构事实了“XX国学教育培训”项目,引诱被害人签订《原始股东代某协议》《投资方借款协议》。因此,王某存在虚构事实的客观情况,主观恶意明显。
王某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本案中,“XX国学教育项目”是王某虚构的,王某压根就没有可能去履行这个项目,更别不用说王某具备能力去履行这个项目了。因此,王某也不具备履约能力。
王某是否具备履约行为
本案中,“XX国学教育培训项目”是王某虚构的,因此,王某根本不可能去履行这个项目,另外,王某也没有其他类似项目作为替代来履行。因此,王某也不具备履约行为。
王某事后的态度
本案中,王某每月兑付小额利息。王某在陆续小额兑付三名被害人利息4万元后逃匿。
说明王某事后的态度是恶劣的,是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五大情形之一
合同诈骗罪法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具体如何规定的,参见如下链接: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合同诈骗案件怎么认定,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本案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
王某先以小额利息支付给三名被害人,诱骗三名被害人陆续打给王某投资款项46万元。
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形也较为多见,被害人因为诈骗方几次小额履约之后放松警惕,最终造成大额损失。
认罪认罚是王某能够从轻处罚的前提基础
本案中,王某认罪认罚,表现出一种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一般当事人在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从宽处罚。相反,当事人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认罪,法院就会重判。
坦白是王某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法院给予了其从轻处罚。
退赔并获得谅解是本案王某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当中,王某家属代为退赔了13.8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