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北京发布《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北京居住权登记政策引发市场关注。“居住权”并非新名词,其在2021年就已出现。但从市场反馈看,市民朋友对该名词的定义、适用范围、市场影响等依然很困惑。本报告结合北京登记办法案例,对住宅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以更好理解住宅相关权利关系,其对于房屋买卖和抵押等也有较大启示。
居住权为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其完全有别于所有权、抵押权等概念。我们对民法典中和房地产有关的权利进行系统梳理,以更清晰看出居住权和其他权利的差异。
居住权虽然不是新概念,但是关于居住权有关的合同签定等规范却是缺失的。原因是,民法典虽然规定和增设了该项权利,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提及,即实践中居住权登记缺少规则和程序。各地目前以试点为主,如2021年开始上海等15个城市已经积极探索。北京虽不是试点城市,但也主动创新。当前试行办法发布,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有了系统规范。居住权的字面意思容易理解,即保障居住的权益。但实践中其含义略晦涩和难以理解。本部分整理了全国7个典型案例,对居住权适用的场景进行分析。总结来说,居住权设立,更好保障了如老年人、离异夫妻、无房者等居住需求。此类群体受经济困难、离婚、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拥有所有权属性的住房,但从人道主义和民生导向又必须给予其“住有所居”保障。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房主而言,其房屋所有权、二手房交易、二手房抵押等权益一般也不受影响。设立居住权,较好平衡了房主和实际居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了实务中和房屋有关的矛盾纠纷。居住权设定,本质是房屋新增设的权益,其和房屋所有权、买卖权、抵押权等构成了房屋上的各项权益。我们根据北京政策,对居住权有关的规范要求等进行系统梳理。同时,考虑到二手房买卖是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热点,我们建议,后续中介机构要加强居住权和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宣传,尤其是对于设置居住权的二手房项目,更应明确其交易规则和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