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存折上明明白白写着有10500元,你们凭什么说我已经取走了?拿出监控视频来!”在江西抚州某银行网点,曾女士愤怒地拍着柜台。这笔钱是她两年前存入的,如今去取钱却被告知账户余额为零。更让人费解的是,银行称这笔钱在存入当天就被取走了,却拿不出任何监控证据。这到底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还是曾女士真的已经取走了这笔钱?
1.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9日下午,曾女士来到江西抚州某农业银行网点,存入了10500元现金。银行为其开具了存折,随后她将存折放在家中的储物盒里。
两年后的2019年12月,曾女士在搬家时意外发现了这本存折。当她满心欢喜地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时,银行柜员告诉她:“您的账户余额是零,这笔钱在存入当天就被取走了。”
“这不可能!我根本就没有取过这笔钱!”曾女士坚决否认。
面对曾女士的质疑,银行方面出示了一张盖有她签名的取款单,显示在2017年9月29日下午17时10分,这笔钱已经被支取。
“我要求看监控视频,证明是我本人取走的!”曾女士提出要求。
银行表示由于时间已过去两年多,监控视频只保存30天,现在已无法提供视频证据。
曾女士提出了三点质疑:
1.存折上显示余额为10500元,为何银行系统显示为零?2.同一天存取款相隔仅9分钟,这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3.银行无法提供监控证据,如何证明是本人取款?
银行方面则辩称:
1.存折上未登记取款是柜员工作失误 2.已提供取款凭证,足以证明取款事实 3.根据规定,监控视频只保存30天,无法提供属于客观原因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无法提供监控视频的情况下,取款凭证是否足以证明款项已被支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银行方面提出的“系统记录与存折不符时以系统为准”的规定:
金融机构不能仅以其内部系统记载与存折记载不符为由进行抗辩。持有人提供真实存折作为证据时,金融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但同时需要注意:
银行监控视频未能提供并不必然导致举证不能。在提供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认定取款事实的存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曾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真实有效,而监控视频因保存期限原因无法提供,不构成故意不举证。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对此案议论纷纷:“这判决也太离谱了吧!没有监控视频,光凭一张签名就认定钱是本人取的?那要是签名是伪造的呢?”“银行的责任也太轻了,连个完整的交易记录都做不好,这让储户怎么放心把钱存银行?”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