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王永强与张贵生防卫行为的区别点

学术   社会   2024-07-01 07:0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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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王永强与张贵生防卫行为的区别点

黄璞琳

电影《第二十条》中的王永强与张贵生,涉案行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防卫行为。只不过张贵生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所以,张贵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予以了减轻处罚。

王永强与张贵生的防卫行为,都造成了重大损害(致对方死亡),所以,二者的核心区别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电影中,悲愤、惊恐中的王永强抄起剪刀刺了村霸二十来刀,其中两刀致村霸死亡。历经艰难反复的司法进程后,王永强涉案防卫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即,王永强用剪刀刺村霸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甚至应该说,王永强当时依法可行使无限防卫权。

之所以如此认定,是因为王永强抄起剪刀刺村霸之前的刹那,村霸是叫嚣着要砍王永强并跑向其车取刀,在此时点之前村霸已经强奸王永强妻子并侮辱殴打过王永强,并且村霸曾多次为所欲为地欺辱过王永强一家。相应地,王永强在那个时点有理由相信村霸会对其实施更为凶恶的行凶行为,客观情况也是村霸在车里放了刀具。

因此,王永强抄起剪刀抢在村霸从车里拿刀之前刺了村霸二十来刀,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甚至可以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情形,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正因为如此,电影中反复强调要查找村霸在车里放置的刀具,就是要以此证明村霸有继续严重不法侵害(刀砍)意图和行为以此证明村霸并非已经放弃严重不法侵害行为

电影中,张贵生抄起车上的灭火器砸了小混混头部并致其死亡,之所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关键是因为:两个小混混从最初性骚扰并掌抠女孩,到围殴挺身而出阻挡、制止小混混不法侵害行为的张贵生,小混混们的不法侵害行为(殴打)都不足以认定为有致命危险;而张贵生抄起灭火器砸小混混头部,从常理上来讲应该知道会有致命危险,且最终导致了被砸小混混死亡。所以,张贵生的涉案防卫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有意见认为,张贵生的涉案防卫行为,之所以属于“防卫过当”,是因为张贵生的此防卫时点不对:张贵生抄起车上的灭火器砸了小混混头部的时点,两个小混混已经准备下车、已经放弃了不法侵害。本人不赞成此观点,理由是:如果认定小混混已经放弃了不法侵害且张贵生应当知道此情形的话,那张贵生抄起车上的灭火器砸了小混混的行为,就不再属于防卫行为,也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的适用。

实际上,张贵生抄起车上灭火器去砸小混混头部时,小混混虽然是准备下车,但其身体姿态及用语仍然是在向被害女孩叫嚣,小混混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未终止。此情形下,被小混混打倒在车上刚爬起身的张贵生,在听到小混混仍在叫嚣且自己紧张、恐慌之下,其有关小混混还会继续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认知是符合常理的其抄起车上灭火器去砸小混混的行为,仍然属于防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文件印发)也指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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