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费没有,倒赔400万

职场   2024-11-28 11:01   广东  

做监理的,还是建议大家平时多看些事故的法律判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方式会有很大的启发。‍‍‍‍‍‍

比如之前有一个基坑坍塌事故,该事件导致了高达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在责任划分上,监理承担了10%,施工单位25%,业主60%,设计单位则占5%。

这个判例比较特别。专家团队在调查期间针对监理责任提出了五项,但在最终的法律裁决中,法官仅强调了两项核心依据。我们先概览这五项理由,再探究哪两项成为了判定监理承担10%责任的直接因素。

第一项专家意见,是施工与图纸不符。项目涉及两份图纸,一份已通过审查,另一份则未通过。现场依据未审查图纸进行施工,而监理虽有标注,却未向主管部门上报此违规行为。

第二项专家意见,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即基坑支护局部失效)时,监理仅向业主发送了“监理工作备忘录”,未获回应后,既未向上级报告,也未下达停工令,更未主持监理会议。

第三项专家意见,涉及旁站监督。根据昆明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监理应对明确的关键工序实施全程监督。但在本项目中,监理未能按要求对支护桩护壁泥浆制备、锚索成孔及抢险工序等进行旁站。

第四项专家意见,与监理资料相关,事后核查发现,监理的隐蔽验收记录与施工单位记录不符。

第五项专家意见,则涉及监测环节,专家指出监理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执行监测任务,且未能及时掌握并报告监测异常。

现在揭晓答案:法官最终将前两项理由作为监理承担10%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未能阻止项目按未审查图纸施工,且在基坑出现局部失效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如停工令、报告主管部门、召开监理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的判定与专家意见存在出入,这引发深思。专家提出的五项理由均属监理职责范畴,但直接导致事故未能预防的仅为前两项。而这两项,恰好是监理工作中的棘手问题,因为它们往往意味着需要对抗业主的意志。这确实是许多监理人员面临的困境。

我曾多次撰文探讨此问题,并在读者留言中看到一种普遍观点:监理若不按业主意愿行事,将面临失业风险。对于刚入行的监理人员,我建议谨慎对待此类言论,以免职业生涯陷入困境。

诚然,监理是业主聘请的,但监理同样承担着法律和社会责任,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业主不当要求的干扰。当业主提出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或导致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时,监理应坚守底线和原则。此时,所谓的“留下工作证据”并无实质意义(如本案例中的“监理工作备忘录”)。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业主的观念。人是可沟通的,不应认为业主的想法不可撼动。若监理一味顺从,将失去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进而面临更大的工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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