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新项目开工前,须仔细查阅的文件

职场   2024-12-01 10:01   广东  

这份文件就是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有几条关键条款,会对我们监理的工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我们的工作风险。如果你能在项目早期就参与,那我强烈建议你对施工合同中的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但即便监理在合同签订后才介入,也应密切关注这些条款,以便在后续的监理工作中提前规划应对策略。

首先,要警惕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工程签证范围扩大问题。这类条款可能增加监理工作量,同时违反工程造价规范。例如,合同中可能包含如下表述:

- 由于施工场地或技术要求限制,发包人可无条件要求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等临时发电设施,具体工程量由现场工程师确认。

- 承包人需确保施工场地围蔽安全,并根据居民需求设置临时便道,工程量同样由现场工程师确认。

然而,施工围蔽和临时用电通常不属于工程签证范畴。若合同条款如此规定,施工单位可能会据此要求监理签认,而监理若不了解这一区别,受合同条款约束,可能会误签,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甚至增加被追责的风险,至少也会增加监理工作量。

第二,关于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批流程。合同中可能规定:

- 除发包人另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外,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需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报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审批后方可采购。未报审的材料,结算时不得调整价格。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表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同时也可能对监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首先,从逻辑上讲,如果采购前需要发包人、代建、监理的审批认可,那么未经过审批的材料或设备理论上是不应该被采购和使用的。然而,条款中又提到“如果没有上报认质认价,结算时不得进行任何调整”,这似乎暗示了即使未上报认质认价,材料或设备仍然可能被使用,只是在结算时不能调整价格。

对监理而言,就会产生几种风险:

第一,由于条款表述存在矛盾,当出现问题时,可能会难以界定监理的责任范围。如果材料或设备未经过审批但被使用,监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了责任,那么责任的程度和范围又如何界定?

第二,监理的监管难度。由于存在这种矛盾性条款,监理在监管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确保所有材料或设备都经过审批,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可能出现的未上报认质认价但已被使用的情况。

因此,建议删除“未报审材料结算时不得调整价格”的条款。从根上规避不报审材料允许进场和使用的风险。

第三,关于工程量偏差调整,建议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进行审慎考虑。虽然“按实调整”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但对于措施项目费,建议增加审批流程,如:

- 措施项目的施工方案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总监审批及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计价依据。

若合同未体现此流程,建议在首次工地会议或首次出现措施项目时,在监理例会上提出。

对于现场签证事件,同样建议增加流程管理约定,如:

- 工程签证必须在发生后14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核实计量并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签证确认的工程量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14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确认。未经确认的签证单,其费用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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