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莫洪宪: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体系构建探析

文摘   2024-11-20 06:01   浙江  



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法学论坛”栏目,第83-99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具有一些新特点,表现为犯罪结构从参与结构转向协作结构、犯罪模式从线下模式走向线上线下相结合、犯罪方式信息化和隐蔽化,引发治理的新难题。开展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应在本体维度强调技术和法律的融合,主体维度强调各方主体协同参与,客体维度强调各类对象的全面管控。应推动毒品犯罪智慧打击的体系化,以智慧侦查革新毒品犯罪查控,以智慧研判鉴别预测毒品类型,以智慧审判助力精准定罪量刑。应推动毒品犯罪智慧防控的体系化,以智慧协同助力多元主体参与共同防控,以智慧矫治推动吸毒人员个性化治疗,以智慧融媒提升禁毒宣教质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智慧治理 关键维度 智慧打击 智慧防控



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日益具有隐蔽化、网络化、衍生化等新特点,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面临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难题。开展毒品犯罪智慧治理首先应厘清若干维度,即在本体维度推动技术和法律的融合,在主体维度实现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民个人的协同参与,在客体维度对于毒品、涉毒信息、犯罪行为、涉案资产进行全面有效的管控。在刑事侦查层面应充分发挥智慧技术在毒品犯罪技术侦查、在涉毒网络信息查控、在预判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重要作用。在司法认定层面应充分发挥智慧技术在推动数字证据合理化应用、在推动类案精准检索、在辅助准确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在社会防控层面应充分发挥智慧技术在推动网络主体参与共同防控、在助力毒品滥用个性化矫治、在提升禁毒宣传质效中的重要作用。
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样态与结构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导致传统的打击治理模式愈发“捉襟见肘”,亟待进行调整。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并不是简单的智慧侦查或智慧防控,必须切实着眼实践问题,同时做到统筹谋划、系统设计,真正推动毒品治理模式与智慧时代同行。



 

一、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新命题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与革新,智慧时代已然来临。与仅改变线上交互方式的互联网时代不同,智慧时代带来线上线下的全面变革,深刻改变了当代社会结构。智慧社会意味着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慧社会是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以万物互联为基础、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以人工智能为支撑、以智能化生产生活为目标,在精准分析“个体+物理+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主动感知响应社会现象,预测和防范社会风险,为人们带来差异化、精细化、多元化的精准服务。智慧社会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社会形态,在伴随社会变革的同时也深深影响了社会存在,包括犯罪行为。
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结构也出现了深刻的变化。传统意义上,毒品犯罪由于涉及实体物质,一般具有亲历性、线下性等特点。但是智慧时代改变了毒品犯罪的结构,使得该类犯罪呈现出一些全新的特点,并带来打击治理的新难题。
第一,犯罪结构从参与结构转向协作结构。传统意义上各类犯罪以参与结构为核心实施,因此共同犯罪作为认定和分析多人犯罪的最基本形态。即便考虑到毒品犯罪上下家的特殊关系,将其纳入打击的核心范畴,但是参与犯罪的基本结构依然未改。这一情况也得到多个毒品犯罪司法指导文件的肯定,像《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在多处强调考虑上下家的地位作用。但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不同主体参与犯罪的情形更加复杂,协作犯罪开始成为重要的犯罪结构。协作犯罪最早在网络犯罪领域被关注和探讨。如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中产业化的有组织化犯罪方式系“犯罪协作”,具体指多个行为人基于产业化合作方式,对造成某一被害人的损害产生影响;对处于犯罪协作关系且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多个行为人,基于罪责自负的原则,仅就其所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法理进行追究。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参与主体的行为并非为了同一犯罪目的而分别加功,而是为了各自的目的而分工合作。而今毒品犯罪也开始出现协作犯罪的形态。例如,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庆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梁力元通过名流汇的QQ群及QQ站务群对平台进行管理,交付网络维护费、服务器租赁费等,发展平台会员,并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但陆某、梁某等人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而这些行为都是在“名流汇”“CF中国网络平台”之下完成,构成一种不同于传统毒品犯罪的协作犯罪关系。
第二,犯罪模式从线下模式走向线上线下相结合。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犯罪,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更加回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因此即便在互联网时代,毒品犯罪依然是较为“传统”的犯罪,除了网络平台涉毒等情形外,主要依靠人员的流转和地点的移转来完成犯罪行为。但是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则是走向线上线下相结合。比如网络贩卖毒品犯罪,毒品交付则多采取“埋包”、邮包寄递、闪送等非接触方式,形成了“线上+线下”的新型交易模式。在新型毒品领域更是形成了以网络贩毒为基本形态的模式,如若干年前公安部门就发现有不法分子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新型违禁品的“小树枝”商品,经国家毒品检测“小树枝”含有我国管制的MDMB-CHMICA成分,而1克MDMB-CHMICA的依赖性潜力相当于10.5克海洛因,滥用可致幻。这些新型毒品都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再通过线下物流寄递到买家。
第三,犯罪方式信息化、隐蔽化。根据《2023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网络贩毒犯罪一方面依托Telegram等境外网络通联工具,建立涉毒聊天群组,由中介实施担保交易,成为新兴毒品交易模式;另一方面毒资支付多采用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币或其他加密货币,资金流向更难追踪。特别是虚拟货币的介入极大增加了打击难度。一方面是打击监管不易。虚拟货币及虚拟账户之间的转账和交易,并不要求交易者必须进行实名交易,也无需核对交易者的身份,因此存在大量的虚拟货币匿名转账和交易。虚拟货币交易商并未强制要求实名制开立虚拟货币账户,也未限制每个用户能开立的账户数量,这就导致了虚拟货币复杂的交易模式,使其更加难以被识别和追踪。另一方面是认定处理不易。如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这些“货币”并未得到我国认可,但在现实中这些虚拟货币充当着一定的等价物功能。比如比特币,虽然比特币的价值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并且不为我国所认可,但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现实功能客观存在。特别是202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SEC)史上首次批准比特币现货ETF,授权11只ETF周四开始上市交易,比特币流通性实质增强,用于毒资流转的风险也极大增加。
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上述变化,不仅具有犯罪学意义,而且带来刑事打击的新难题。比如在毒品犯罪侦查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一些加密通信软件的应用本身已经使侦查难度加大,虚拟货币、虚拟账户更使得毒资打击难度呈几何式增长,如何转变侦查方式以适应这些新情况值得研究。在毒品犯罪审判方面,智慧时代的毒品犯罪兼具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的特点,如何精准定罪量刑值得关注。在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方面,智慧互联网已经全面嵌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仅依靠传统的节点已经难以实现防控目标,如何进行智慧转向也需思考。


 

二、毒品犯罪智慧治理的关键维度

智慧时代对于毒品犯罪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系统化的,因此如何应对也是需要进行全面的思考,而非简单的强调推广先进信息技术。这中间很多维度需要进行全面梳理和研究,最为重要的就是本体维度、主体维度和客体维度。
(一)本体维度:推动技术和法律的融合
目前虽然实务部门也注意到智慧技术在推动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仅在应用层面加以重视,并未上升到技术和法律融合的高度。但基于智慧时代对毒品犯罪治理的全面冲击,只有从根本上推动技术和法律的融合,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研判和顶层设计,才能为构建治理体系的大厦奠定坚实的基础和确立适合的框架。
需要明确在智慧时代开展毒品犯罪治理有赖于对相关前沿信息技术的系统整合,否则便无法完成和法律治理的融合。概括来说,需要明确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意义以及在毒品犯罪治理中的地位。第一,大数据技术。大数据通常被描述为四个“V”,即数量(Volume)、多样(Variety)和速度(Velocity)、价值(Value)。“大数据不是简单的数据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和越来越多的信息被不断扩展的程序收集。”通过数据挖掘,可以充分整合和分析信息,从而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具体到毒品犯罪治理领域,无论是毒品地域分布还是具体毒品案件信息的串并汇总,大数据技术都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无论是借助云计算技术还是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涉毒信息的分析研判,数据的收集、分类、提取、整合无不需要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特别是在毒品犯罪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通过线上方式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其线下线索痕迹几乎没有,更多需要对数字“足迹”进行全样本、高精度的分析研判,特别是对相关行为、人员、物品进行充分的“信息画像”,而且这种“信息画像”不仅对于毒品犯罪打击具有重要作用,也对毒品滥用防控具有重要作用。第二,云计算技术。云计算即通过运用云端资源进行分布式计算的技术形式。云计算的“云”并非实体存在,而是动态的网络群组(Group)的集合,实际描述的是一种分布式的计算结构,可以克服单机计算的局限性。在智慧时代毒品治理的视域下,云计算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向和保障作用,无论是涉毒大数据统计分析还是智慧毒品治理都需要计算指导,而这种情况下单机运算的局限性愈发凸显,基于云的多节点协同运算对于毒品治理智慧化更加至关重要。第三,人工智能技术。“根据诸多学者文章中对于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界定,其是人为创造的智慧,即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模拟人类思维的软件系统”。人工智能的普及和发展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认知。特别是随着大语言模型的推广应用,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化,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扩展,成为推动智慧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智慧时代毒品治理也是如此,无论是大数据技术还是云计算技术,只要是具体应用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必然以智能化为根本指针。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化的毒品犯罪行为,人工智能的辅助研判、分析往往能起到弥补相关人员盲区、提升打击质效的关键作用。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抓好推动技术与法律协作的关键节点,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抓好技术与法律融合的规范建设。打击治理毒品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但是智慧时代对于毒品犯罪的冲击确实近年来才日益显著,这就带来了规范的滞后和脱节。在刑法、司法解释层面未能对毒品犯罪智慧治理问题作出专门考虑,禁毒专门法律层面同样存在缺失。现行《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彼时中国接入全球互联网才十几年,大数据尚未作为信息技术概念出现,更侈谈人工智能等新概念。因此,当时《禁毒法》仅就禁毒信息化的问题作出规定,在第30条规定了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以及禁毒信息系统),在第56条规定了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国际组织进行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但是在智慧时代看来,上述规范的内容和范围则过于狭窄,远远不能承担推动毒品犯罪治理领域技术与法律融合的指导职责。
因此,从全面、长远抓好技术与法律融合规范建设的层面,需要从犯罪打击、犯罪治理层面进行系统回应。一方面,应在相关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充分适应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毒品犯罪发展态势,运用智慧方式、智慧手段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面打击,全面引导公安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以智慧思维、智慧结构更新毒品犯罪打击模式。而2023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也仅是就网络毒品犯罪这一问题从实体适用和程序管辖上作出规定,并未从整体上就如何推动毒品犯罪智慧治理进行强调。其实这和会议纪要的指导性并不矛盾,《昆明会议纪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也涉及“不断完善参与禁毒综治工作机制”,其中也提出了“在文件制定、信息共享、业务交流等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只不过未充分考虑毒品犯罪智慧治理问题,因此日后制定出台相关文件中应对此加以重视,作出指引性规定。另一方面,应推动禁毒综合法律和其他规范强调统筹推动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应推动修改《禁毒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在总则中规定积极应对毒品犯罪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态势,构建多方参与的毒品犯罪智慧治理新格局,进而在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部分结合不同领域就开展毒品犯罪智慧治理进行规定,从而确保治理的全面化、体系化。同时,还应积极推动全国性、地方性法规就毒品犯罪智慧治理,特别是抓好技术与法律融合规范建设作出规定,以指导各地积极有效的开展实践。
第二,抓好技术与法律指标的融合。在智慧时代以前,犯罪治理的技术应用和法律适用是相分离的,通常技术应用仅限于犯罪侦查领域,法律适用仅在司法审判领域。在智慧时代的推动下,毒品犯罪智慧治理愈发强调技术与法律的相互配合、衔接,不仅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需要应用智慧技术,智慧司法、智慧社会防控在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愈发凸显,需要重新审视和加以考量。其中关键是技术指标如何与法律规范相协同。信息技术本质上具有定量的性质,无论数据的运算还是结果导出,然而犯罪治理工作强调定性属性,二者存在差异。因此,在毒品犯罪智慧治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和设计针对毒品犯罪对象、人员、信息、行为等要素的指标体系,将“有-无”的事实判断转化为“0-1”的数字判断,从而为技术和法律的协同提供底层运算逻辑支持,让相关毒品犯罪智慧侦查、智慧审判、智慧社会防控可以完成从技术到规范的无缝衔接,缩小“数字鸿沟”,打通毒品犯罪智慧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二)主体维度:推动各方主体协同参与
传统意义上毒品犯罪治理主要依靠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官方主导的方式开展,这也是和传统环境下毒品犯罪的治理需要相契合的。但是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以及其他涉毒行为走向碎片化、隐蔽化,仅依靠官方主导的模式进行治理愈发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势必需要各方主体相互协同,共同参与到毒品犯罪智慧治理的大格局之中。
第一,强调各个部门在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中的协作。以往的治理实践中多强调政法部门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突出作用,但是随着智慧时代的到来,不仅政法部门,网信部门、金融部门等其他机构的地位作用也日益凸显,只有切实将各个承担药品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电子金融管理等职责的部门都纳入,才能确保治理实效。然而从现有情况来看,由于部门之间条线管理的既有格局,智慧技术的应用往往局限于本部门、本领域的具体方面,架构、数据、端口难以有效对接,甚至部门之间各自建立信息化、智慧化平台导致投入重复或资源浪费,客观上不利于毒品犯罪智慧治理的开展。因此,首先应当积极推动建立有效的部门之间的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协作机制。例如,可以考虑在国家禁毒委员会框架下就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建立专门的机制办公室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就相关部门如何协同开展毒品犯罪智慧治理进行全面的统筹指导,避免“九龙治水”或者资源浪费,首先确保官方力量的统筹和协调。
第二,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中的参与。随着智慧时代的不断发展,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作用不断凸显,承担着愈发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在犯罪防控层面的作用也愈发不可或缺,其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成为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重要方式。特别是,随着毒品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相互交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毒品犯罪智慧防控更是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所规定的“违法信息”、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所提及的“毒品”,无疑都是毒品犯罪适用的规范空间,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介入毒品犯罪治理的规范依据。不仅如此,在国际层面考察也是如此。纽约时间2024年8月8日下午,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特委会顺利通过《关于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为的全面国际公约》草案。而该公约草案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多项重要义务,因此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中的参与不仅具有国内意义,也具有国际意义。
第三,强调网民个人对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中的参与。在毒品犯罪方式信息化、隐蔽化的背景下,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逃避侦查打击,甚至将犯罪的沟通、联络平台置于网络游戏等非传统渠道中,这就使得政法部门即便采取智慧技术,也可能难以直接捕捉有效信息。比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以“合法”商品形式销售毒品,如果没有用户的监督举报,官方很难第一时间发现涉毒信息。在此背景下,应当积极开设专门渠道,为网民个人参与毒品犯罪智慧治理提供便利和指引,切实打好智慧时代的禁毒人民战争。
(三)客体维度:推动各类对象的全面管控
与传统的毒品犯罪仅需关注行为和人员不同,智慧时代的毒品犯罪需要在更广的视野进行打击,针对各类相关对象进行全面的管控,才能全面保证治理实效。具体来说,毒品、涉毒信息、涉毒人员与行为、涉毒资产都需要全面纳入管控范围。
第一,毒品管控。毒品犯罪是以毒品为对象实施的,这一点无论传统毒品犯罪还是智慧时代的毒品犯罪是一致的,但是毒品的形式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毒品犯罪主要针对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类型实施,时至今日应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依然以这些毒品为主要对象。但是随着毒品犯罪的信息化、网络化、隐蔽化,诸如合成大麻素等新类型的毒品愈发流入非法市场,而且形态、渠道与之前也有很大区别。因此,智慧时代毒品的管控也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将管控重心向线上交易的一些新类型毒品进行迁移。而且这种调整应当具有动态性,比如“上头”电子烟,前两年主要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最近以来犯罪分子又主要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因此,智慧时代的毒品犯罪防控,不仅要关注新型的毒品物质,还需要关注诸如“电子烟”等网络销售毒品的主要载体和形式,从而防止新型毒品不断“改头换面”进入市场。
第二,涉毒信息管控。传统的涉毒信息往往围绕关键涉案线索展开,比如交易时间、地点、人员、代号等等,但是随着毒品犯罪走向线上,很多关联信息的管控需要纳入考察视野。比如,由于毒品信息的违法性,其经常通过“暗语”的形式交流,包括在信息网络上交流,传统的侦测手段难以发挥充分的效果。因此,要根据网络上毒品信息用语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及时进行定向、精准的查控,防止涉毒信息在日常网络巡查中“蒙混过关”。此外,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治理还需要关注其他涉毒信息,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在网络上传播毒品种植信息的案件此前就有发生,也需要注意进行管控。如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被告人卞晨晨系“园丁丁”论坛版主,负责管理内部教程板块,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164次。
第三,涉毒人员与行为管控。由于智慧空间的跨时空互动性,导致传统的以地域管控为核心的人员管控模式面临新的障碍。比如吸毒人员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异地与他人“共同”实施吸毒行为,因此不能简单按照属地方式进行人员管控,而是需要结合智慧时代的新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管控。在此过程中,充分强调线上管控和线下管控相结合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如何具体操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涉毒人员行为的研判分析与精准布控,确保其不实施涉毒行为或者有涉毒风险的行为。
第四,(可能)涉毒资产的管控。做好涉毒资产管控需要从两个方面统筹。一方面,需要对涉毒网络支付进行全面管控。智慧时代财产的跨国划转极为便利,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和验证即可,并可以通过跨国网络平台瞬间实现。而且除了我国和外国的银行外,还出现了众多跨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出现了第四方支付平台,需要进一步强化各类支付方式涉毒风险的研判和管控。另一方面,需要注意虚拟货币用于毒品交易情形的打击。在防控毒品犯罪特别是涉外毒品犯罪时,应特别关注比特币、莱特币等难以溯源的虚拟货币,以防止犯罪分子“瞒天过海”。



 

三、毒品犯罪智慧打击的体系化

毒品犯罪治理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智慧打击的体系化。以往的实践中虽然也有探索运用智慧技术侦查毒品犯罪的适例,或者在一般层面应用了智慧司法,但是总体而言依然不系统、不全面,应予以整合提升,使之真正完成体系化,以契合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治理需求。
(一)智慧侦查:革新毒品犯罪查控
在既往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虽然也在运用一些信息技术手段,包括个别智慧技术在毒品犯罪案件线索排查、证据收集中也有适用,但是仍然限于具体个案,整体看来具有局限性、零散性,与智慧时代毒品犯罪打击的需要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此前也有观点指出,随着毒品犯罪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我国传统侦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智能侦查的需要。应当立足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新发展,构建智慧侦查新模式,以切实实现打击治理目标。
第一,串并整合毒品犯罪线索。由于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凸显,涉毒线索的发掘和应用更加困难,因此推动毒品犯罪智慧侦查最重要的就是推动形成串并整合犯罪线索的新机制。实践中已有部分探索,如在破获某特大毒品案中,办案人员在人工智能的协助下串联17名涉毒人员的证据链,快速定位嫌疑人落脚点和毒品藏匿位置,利用视频图像分析有效推动案件固定证据、顺利侦办,抓获涉案人员17人,缴获海洛因2.8公斤。未来还应进一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机器学习等特性,进一步辅助案件侦办,特别是在各类毒品犯罪数字证据的取证、运用等方面,切实让智慧技术成为串并整合毒品犯罪线索的利器。
第二,巡查获取网络涉毒信息。随着毒品犯罪向线上发展,智慧时代的涉毒犯罪不仅包括传统毒品犯罪,也包括涉毒网络犯罪,诸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犯罪均可能与毒品有关。因此立足毒品犯罪智慧侦查的视角,除了需要强调贩卖毒品等传统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智慧化,还应强调涉毒网络犯罪的智慧侦查。据报道,阿联酋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来遏制社交媒体和数字平台上麻醉药品的促销,帮助该国在减少毒品犯罪方面名列全球第一,在减少毒品相关报告和死亡人数方面名列第一;阿联酋还利用自动检测这些非法产品的工具,封锁了在本地和全球范围内推销毒品的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站。具体到我国,应注重对涉毒信息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查控,比如应聚焦高风险领域、高关联领域的应用数据或交易数据进行重点查控,一旦发现涉毒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打击;再如应将大数据分析、大语言模型与涉毒信息管控相结合,并且在各种专项行动中重点查控涉毒相关信息。如可针对毒品相关领域的网络数据等进行智慧排查,设置预警指标(比如资金流向、交易指向明显超出正常范围),一旦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则通过智能系统向相关人员报警,进行人工重点排查。
第三,精准布控涉毒人员。一方面,可以利用智慧技术发现毒品滥用者,挖掘案件线索。有研究提出,运用改进的深度卷积神经网络(DCNN)框架来提取面部图像的特征,然后利用支持向量机(SVM)进行分类判别,对于吸毒者容貌识别的准确率高达98.5%。可借助这一技术,发现吸毒人员,进而探知关联毒品犯罪网络的存在。另一方面,可利用智慧技术精准布控有涉毒经历的人员。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屡次实施相关犯罪,也正是因此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了“毒品犯罪再犯”。因此,智慧时代毒品犯罪也应注意对于有“案底”的人员利用信息技术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具体而言,应对这些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通过算法聚类识别,为后续人工判断提供充分的判断资料和参考意见。同时,应当将以社会关系为中心的防控模式转为以(网络)轨迹为中心的防控模式,对于曾经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进行重点布控,通过轨迹信息、通讯信息、财产变动信息等重要信息的监视,防止其再犯。
第四,预防数字资产用于毒资移转。打击虚拟货币用于毒资移转必须从预防做起。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形态的“货币”无需也无法依托特定国家予以管理。一旦毒资通过虚拟货币移转再对其进行溯源几乎不可能,从毒品犯罪智慧打击的视角应当做到“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斩断毒资可能流入的渠道。同时,也应注意预防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数字人民币移转毒资。2023年以来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数字人民币加快融入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领域。自试点启动以来,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交易金额、存量不断增加。相较于传统纸币,数字人民币的流转更加便捷,而且可以用于进行跨境支付,其被用于毒资流转的风险也客观存在,应在毒品犯罪治理层面予以考量和防控。
(二)智慧研判:鉴别预测毒品类型
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机器学习的发展,人工智能除了可以辅助开展线索信息的查控工作,更可以帮助办案人员研判毒品类型,从而进一步提升打击质效。具体而言,智慧技术已经可以在鉴别、预测毒品两个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一,智慧鉴别涉案毒品类型。毒品的本质是药品,只不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属性,其结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类型性。类似于聊天、绘画机器人,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可以了解毒品的结构特征进而判断毒品结构,为案件侦查提供有力的支持。据报道,与传统方法相比,人工智能“鉴毒师”快了数百倍甚至数千倍。可以99.9%的高准确率分类混合液体中的海洛因、氯胺酮(俗称“K粉”)和MDMA(俗称“摇头丸”),远优于传统的模型。在技术上,这一思路是将机器学习的定量训练和毒品的定性判断进行结合——通过毒理研究,训练人工智能精准地打分,设立一个安全区间,对于分值偏离这个区间的物质,就可以为确定它是否属于“毒品”快速提供维度更丰富的科学数据。借助上述技术和思路,可以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快速对涉案毒品进行判断,从而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控,使智慧技术切实助力严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网。
第二,智慧预测新型“毒品”(或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简称NPS)。虽然我国对于毒品一直严厉打击,但是现实中新型“毒品”的类型层出不穷。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被列管的物质才可以被认定为毒品,但是很多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开发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些物质实质上具有毒品的效用,但是由于列管的滞后性,却无法作为毒品进行打击。通过传统方式确定该类物质的性质十分复杂,法医实验室通常使用质谱分析法在查封药片或粉末中识别已知人造毒品。但要弄清一种全新人造毒品的结构,通常需要化学专家工作数周或数月,并且需要用到其他的实验技术。人工智能则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国外学者开发了一种识别刚出现在非法市场的新设计毒品的人工智能工具。该工具叫做“DarkNPS”,是一个支持深度学习的系统。该系统可以预测不久将来可能出现在非法市场上的未知的新型“毒品”的化学结构,也可以使用质谱分析技术阐明刚出现在非法市场上的新型“毒品”的完整化学结构。基于此训练,该模型生成了大约890万种潜在的人造“毒品”。模型训练后,研究者将非法市场上出现的196种新人造毒品进行测试,发现其中超过90%的新型“毒品”在模型生成的种类中。利用模型训练结束后新收集的数据测试该模型发现,该方法可以仅用质谱就确定未知人造“毒品”。我国应组建专门的力量进行研究,尽快建立数据自主、算法自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预测和管控系统,并且与全国各地的数据联网互通,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踪影,并且通过系统比对。还应建立与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部门的实时互通机制,智慧系统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后即刻通过专门数据端口传输给管理部门,待核实后尽快予以列管,最大可能缩短犯罪“窗口期”,使人工智能技术有力发挥弥合毒品犯罪快速发展与相关规定滞后之间“鸿沟”的重要作用。
(三)智慧审判:助力精准定罪量刑
毒品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由于对象的复杂性、参与人员的多元性,在定罪量刑上也面临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命题,特别是随着智慧时代毒品犯罪从参与结构转向协作结构,相关人员的罪责认定更需慎重斟酌。在此背景下,智慧审判无疑可以提供有力的参考。
第一,智能折算毒品相关数量,辅助定罪。与其他犯罪不同,毒品犯罪虽然都是针对毒品这一对象实施,但是毒品的种类十分庞杂,各类毒品的定罪标准也不相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1条、第2条规定了16类毒品的认定数量标准,还规定了兜底项情形,这在其他犯罪中是较为鲜见的。如果说这些传统毒品尚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人工进行简单折算得出结果的话,那么对于一些没有具体数量标准的新型毒品,则审判人员在认定时则可能出现较大分歧,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例如,在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中,王飞购买γ-丁内酯共计3575千克,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计1853千克,王飞销售“咔哇氿”饮料共计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11587040元。该案中,相关“饮料”的毒品含量不尽相同,如果人工机械折算不仅没有一定的标准,而且可能导致量刑的随意化,同时上述数量信息也无法按照传统方式折算。通过智慧技术进行辅助推算,则可以提供相对合理的判断标准。
此前即有观点提出,在类案检索智慧化的视域下,应改变平面式的类案要素标签模式,代之以立体的类案要素标签结构树,使其精确有效地识别案件事实。借鉴这一思路,可充分挖掘智慧技术对于审判的支持作用,通过大样本、大数据的整合分析,构建如下类案要素标签结构(树)图,给予法官相对准确的建议认定区间(见图1):

即首先根据涉案毒品的类型和数量,通过智慧系统进行识别,如果可量化则直接导入公式析出结果,节约办案资源;如果不可量化,则给出类案归纳和类案估算(无法归纳时可估算),并进一步通过(if条件等)筛选甄别,切实让智慧系统辅助毒品犯罪事实认定。
第二,智能评价全案情节,辅助量刑。毒品犯罪在情节上也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比如关于“毒品犯罪再犯”就是其他犯罪所不需考虑的情形,再有关于各种情节的综合把握,也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实践中,在毒品犯罪政策把握上各地也客观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可以通过引入智慧技术,辅助毒品犯罪精准量刑,以最大限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首先可以通过赋值的方式打通法律定性评价与计算定量评价的“鸿沟”,对于累犯、主犯等从重情节可赋值2、1等,对于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可赋值-2、-1等,从而便于程序运算。基础上通过智慧系统提供最终的参考量刑结果(见图2):

即通过输入和核算各类情节要素,在智慧系统中经由正负值的加权核算,导出毒品犯罪的情节核算结果,并且根据类案均值给出参考的折算刑期,以助力毒品犯罪精准量刑。


 

四、毒品犯罪智慧防控的体系化

实现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仅依靠刑事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从源头着眼、从根本上着手,在智慧技术的加持下,统筹防控涉毒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切实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就吸毒人员进行个性化矫治,同时不断提升宣教质效。
(一)智慧协同:助力多元主体参与共同防控
智慧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领域之一,但是目前远未达到成熟阶段,一般仅局限于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未能实现跨部门、多主体的有机应用。这源于基础数据、协作平台、技术支持的缺失,需要一一研判,对应解决问题。而且毒品智慧治理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方共同协同、有序合作,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目标。
第一,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毒品治理数据库。此前已有观点认识到建设毒品犯罪数据库的重要性,其认为我国毒品犯罪基础数据库存在着数据整合度不高和清晰度不够两大问题。针对前者,一是要扩宽数据采集渠道,二是要对数据资源进行整理。针对后者,一是要加强高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二是要及时对已入库的数据进行清洗,力求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这一思路虽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是追本溯源其是立足毒品犯罪侦查进行考量,缺少对于毒品犯罪智慧治理的通盘考虑,因而主要关注点、落脚点都在于延展数据的深度,而非扩展数据的广度,存在一定不足。基于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就需要从根本上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专门数据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实现相关主体共享、共用。1.该数据库由政法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主导建设,确定数据规范、标准、端口规则。虽然共同参与已成为毒品犯罪治理的基本模式,但是毋庸置疑政法部门作为长期在一线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主体,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至关重要,因此应由政法部门领衔设计专门数据库的建设规则,同时吸收金融、网信等部门进行会商,不断修正完善规则,确保将来数据库的建设具有针对性、兼容性、可用性。2.该数据库应充分吸收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确保数据覆盖面和有效性。如前所述,在智慧时代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承担者社会管理职责,并且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源、数据流,建设智慧毒品治理数据库如果没有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将会导致其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数据的保密性问题,不能将数据库的所有权、管理权归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防出现数据泄露等风险。3.该数据库应为网民个人参与开设端口。不少情况下网民个人并非不愿意参与毒品智慧治理工作,而是很多时候缺乏专门的渠道,因此在数据库建设时应当开设社会录入端口,保证网民个人有效参与。当然为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还应设立审核人员和专门工序,防止虚假信息进入数据库。
第二,建设多层次、高效性的专门协作平台。犯罪治理有赖于各类平台的协作,在其他犯罪治理过程中笔者就提出可以整合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平台、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雪亮工程大数据应用平台、综治中心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政法信息共享平台与跨部门云协同平台。具体到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应当建设各类主体积极有效参与的专门协作平台,以提升毒品犯罪智慧防控的实效。1.智慧取证平台。智慧时代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很强,其行为更加“销声匿迹”,仅依靠单一部门可能难以全面锁定行为人,因此就相关毒品实物、信息、图像等各类的线索和痕迹,可以通过联网互动的取证平台进行互传和认证,充分利用智慧技术电子化、实时性的优势,保证证据的时效性、实效性。2.智慧处置平台。毒品犯罪分子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通信,如果不能同时进行查控和抓捕,很可能存在“漏网之鱼”,甚至其待风声过后再次实施犯罪。因此应当充分运用智慧技术的跨时空性特点,确保公安、金融、网络管理有关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联动,实时协作打击,确保打击治理实效。3.智慧分析平台。即建设专门的智慧分析平台,将办案机关的经验与技术部门的算力有机结合,如通过智慧技术分析毒品类型的最新动向、涉毒网络行为的模式特点以及涉毒“暗语”的最新动向等,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反馈,为全面、长效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思路指引。
第三,建设专门性、前沿的毒品防控实验室。引导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毒品犯罪智慧防控也需要充分的技术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设能用、好用的实验室,特别是以下两类实验室:1.毒品检测、分析智慧实验室。开展智慧研判,鉴别预测毒品类型势必要求专门的智慧软件、算法、模式,而这无疑有赖于专门实验室的支持,政法部门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往往难以有充分力量从事这一工作,这就需要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合作,建设专门的毒品检测、分析智慧实验室,以科研人员的智慧与一线的经验、数据叠加,产生倍增效应,从而衍生出高质量的智慧毒品防控技术成果。2.涉毒行为研判实验室。即进一步归纳涉毒行为查控的得失,深入研究技战法,通过借助机器学习等方式推动智慧侦查、处置措施迭代升级,跟上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更新速度。同时可以对于最新毒品查控措施进行模拟实验,以尽可能缩短智慧查控技术投入应用的时间,以智慧化助力打击治理的迅捷化。
(二)智慧矫治:推动吸毒人员个性化治疗
毒品犯罪治理的难题不仅在于犯罪分子的精心策划,根源还是在于有相当数量的吸毒人员,使得毒品存在可观的交易市场。由于毒品具有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依赖性,在吸毒人员中,大量群体是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以贩养吸”实施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又继续吸毒的。在传统环境下,吸毒人员的矫治一直是难题,智慧技术则是提供了一种相对精准化、定制化的戒治思路和模式。
第一,推动矫治方案的精准化。毒品对于人的身心健康的影响既是巨大的,也是各不相同的,而且不同人员在毒品戒治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有所区别,然而传统的测评方式和戒治方案难免“千篇一律”,在针对性、准确性上存在不足。借助智慧技术,则可以相当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让矫治方案更加精准化。一方面,可以借助智慧技术为吸毒人员的成瘾性精准“画像”,为治疗确立坚实基础。如实践中已有地方探索,通过构建个体化人脑连接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揭示了冰毒成瘾者毒瘾的神经生物学机制,发明了一种能够快速“读脑”、鉴定吸毒者,并计算个体化毒瘾严重程度的实用技术。借助这一技术,可以为成瘾人员“画像”,有助于更为精准的选取治疗方案。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进一步修正戒治方案。如有研究团队在戒毒所内采集脑电数据1000多人次,通过大数据分析,将戒毒人员的成瘾程度从小到大分为1-5级。戒毒所根据评估的成瘾程度分级,对戒毒人员实行精准有效的个性化教育戒治。
第二,推动矫治过程的针对化。仅依靠人工方式对于吸毒人员的戒治过程进行观察和管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时候不能直接发现吸毒人员的一些潜在症状或者最新变化,可能导致治疗问题,引发风险。借助智慧技术,则可以进一步观测和把握这些变化,进而确保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如人工智能可以对戒毒人员进行实时监测与跟踪,通过不断收集和分析个体数据,及时监测成瘾行为的变化和康复进展,为治疗者和康复专业人员提供准确的反馈和评估,以及时调整治疗计划。人工智能戒毒技术是基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的方法,因此它具有不断学习优化的能力。未来,通过数据输入和反馈,可以不断改进算法和模型,提高预测、干预的准确性和效果。虽然这些技术尚在探索阶段,但相信随着实践的深入必将会提供更为有效的戒治策略和工具。
(三)智慧融媒:提升禁毒宣教质效
智慧技术除了可以在进程处理、数据分析等方面切实助力毒品犯罪治理,由于其跨媒体属性和强数字表现能力,还可以有效提升禁毒宣传教育的成效,切实助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毒品犯罪。
第一,提升社会禁毒宣传教育成效。传统社会禁毒宣传主要靠宣讲吸毒的危害为主,往往说教色彩较浓,受教育者难以感同身受,就算能够劝说曾经吸毒的人员介绍自身经历,对受教育者的触动也较为有限。现在有些地区已经在探索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受教育者吸毒后的可能变化,即通过“AI变脸”模拟,直观展示毒品对个人的影响,警示观众们要警惕、辨别和预防新型毒品。有的地方还通过AI全息模拟互动屏吸毒2年、4年、6年、8年、10年、15年后身体触目惊心的变化,引导受教育者珍惜生命、远离毒品。除了上述典型应用,智慧技术还可整体提升禁毒教育基地的参观效果,如“智能导览系统”可以根据游客的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导览服务,“虚拟讲解员”可以以生动形象的方式为游客介绍展馆的内容,“智能互动设备”可以让游客在问答游戏等互动中学习禁毒知识,“数据分析与展示”可以分析游客的需求和喜好从而为展馆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依据。可以看出,智慧技术对于社会禁毒宣传教育提升的潜力是巨大的,市场空间也是巨大的。
第二,助力培养禁毒专门人才。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不仅带来方式、模式的变化,也对人才岗位提出了大量新需求。之前也有观点立足毒品犯罪智慧侦查提出,应力争尽快培养一支“理论视野宽、数据研判快、缉毒业务精、法律水平高”的多技能复合型缉毒人才队伍。但是现实中按照传统模式培养出来的人员难以完全契合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实践需求。因此,应当从长远计,首先在培养专门人才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智慧技术,比如将人工智能软件、大数据分析工具等用于禁毒课程,切实让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成为新型禁毒人才成长的“培养皿”。

责任编辑:李琦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排  版:姜   丹
王翼妍
执行编辑:刘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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