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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理论当前走到了历史性十字路口,超越歧见、走出迷宫,有必要运用一种社会功能的分析进路,从以义务为中心的统一理论出发,分析共同犯罪人的内部规范结构。共同犯罪的归责应当采取实质的犯罪概念,坚持构成要件不法这个归责前提,并立足违反负担的弱义务状态,将共犯人的从属性贯彻到底。鉴于社会分工将共同犯罪人连结在一起,在归责时应当努力探求社会交往的通常意义。将构成要件实现归属于每一个共同犯罪人,不取决于共同犯罪人自己的欲求,而应参照不容许风险的认定方式进行客观归责;相应地,要摒弃以自然主义的因果关系为主的认定方式。在归责之内不做质的区分,在量刑层面上区分贡献的分量,揭示出共同犯罪形态是开放的而非闭锁的,这也契合主流的双层区分制理论。
关键词:雅各布斯 共同犯罪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违反负担 共犯从属性
作者: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因篇幅较长,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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