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学核心期刊(双月刊)刑法学论文目录和摘要

文摘   2024-11-03 06:03   上海  


目录


一、《经济犯罪的主流犯罪倾向及其司法应对》

  作者:汪明亮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二、《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

作者:蔡道通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三、《一种实质解释的方法——刑事可罚性理论的功能纠偏与再造》

作者:郑超

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4期


四、《抽象危险犯反证的理论证成》

作者:徐彬喆

来源:《现代法学》2024年第5期


五、《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治罪与治理》

作者:阮晨欣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3期

文章摘要

一、《经济犯罪的主流犯罪倾向及其司法应对》

作者: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摘 要:经济犯罪已呈现主流犯罪倾向,其司法适用需要在防范经济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家等方面寻求平衡。剖析经济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新特点,并以此为基础,从理念与措施两个层面寻求司法应对策略,极为迫切。若干经济犯罪自然犯趋向显现、刑民交叉案件激增、受政策影响明显等是当前经济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新特点。谦抑有度、破“三唯”与突显社会效果是司法应对经济犯罪应坚持的理念;公众认同、过程管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应对经济犯罪的常规措施,法益恢复、以刑制罪、企业托管是司法应对经济犯罪的新创措施


关键词:主流犯罪倾向;司法适用新特点;司法应对理念;司法应对措施


二、《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

作者: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区域法治发展协同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摘 要:《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但没有对虚开行为作出界定。基于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前置法对虚开行为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虚开行为就是第205条第3款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第205条规制的对象是虚开两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为保护国家税收重大利益,在必要时进行法律拟制规定具有合理性。但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是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只能作为后续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侵犯风险,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直接援引第205条第3款法律拟制规定不具备正当性。从规范目的与体系解释出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应当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当现有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对虚开行为的充分评价时,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当删除虚开发票罪。


关键词:虚开发票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法律拟制;体系解释


三、《一种实质解释的方法——刑事可罚性理论的功能纠偏与再造》

作者:郑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4期


摘 要:可罚性理论作为刑法当中具体的解释方法,其核心的价值并不在于排除可以置之不理的轻微不法,能通过可罚性理论出罪的往往是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且已经具有一定可罚程度的行为。尤其是对于缺乏实定法支撑的超法规的出罪事由,司法上可以运用可罚性理论对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之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从行为所体现出的实质违法性、实质责任等角度实现更为妥当的释法说理。行为的可罚与否不仅是一个结果,更应该是一个评价过程,以考察行为可罚性为根基的实质解释方法需要在案件具体事实以及规范目的的基础之上对价值、利益等展开比较、权衡。比如,公民因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利益的场合,可以通过可罚性理论对行为的可罚性进行具体分析,权利的滥用有可能成立犯罪,但也有可能因为更髙位阶的价值、利益的选择而阻却犯罪。刑法解释的逻辑起点始终需要回归到有实定法支撑的构成要件之上,利益衡量基础之上行为可罚性理论的提出便是要实现构成要件解释的实质化。


关键词:可罚性理论;权利行使;期待可能性;实质的违法性;实质的责任


四、《抽象危险犯反证的理论证成》

作者:徐彬喆——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来源:《现代法学》2024年第5期


摘 要: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反证既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不会将抽象危险犯异化为具体危险犯。所有抽象危险犯在理论上均允许反证。反证时,应当以行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观情况为素材,在行为时以社会一般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此外,“但书”条款并非反证的适用依据。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反证;推定;疑罪从无


五、《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治罪与治理》

作者:阮晨欣——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编辑。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3期


摘 要:与传统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有别,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存在概念界定模糊、刑法规制不足与犯罪预防困难等问题。在成立范围上,应当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如侮辱诽谤、暴力威胁、人肉搜索等均认定为欺凌行为。在构罪适用上,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的评价标准,探讨该行为的定罪处罚。在行为治理上,应当以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法律治理的基本理念,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犯罪预防以及对网络弱势未成年人主体采取特殊、优先保护,进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思维转变,以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关键词: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网络暴力


刑事疑案与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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