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作者:周光权
来源:《东方法学》2024年第5期
二、《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
作者:曾赟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三、《论集体法益向个人法益的比例还原》
作者:欧阳本祺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四、《论第三重机制下紧张性不动不构成积极同意》
作者:许健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五、《义务冲突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及本土化展开》
作者:申屠晓莉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5期
文章摘要
一、《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东方法学》2024年第5期
摘 要: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法补充性的核心是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的行为,不是刑法的处罚对象。根据刑法宽容性,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的,刑罚不宜发动;从推定的行政违法中,无法得出犯罪的结论。按照刑法不完整性,前置法违法性只是判断刑事违法性有无的素材,对犯罪的认定还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应考虑保护法益、规范目的等方面;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也说明刑法与其他法域的违法性之间有“质”的不同,不宜一般性地认为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或刑法仅有定量功能,而必须从刑法不完整性出发肯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关键词:
刑法谦抑性;法秩序统一性;实质判断;体系解释;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法益
二、《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
作者:曾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山杰出学者。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摘 要:基于善治的法治要素,我国轻罪善治的法治方案包括:其一,实施轻罪化改造;其二,建立对轻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其三,实施多元主体共治,促进硬法与软法的有机融合。基于善治的参与性、平等与包容性、以共识为导向三要素,我国轻罪治理应趋向善治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轻罪善治群众路线的根基在于社会有机团结的建立,即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网状协作的有机团结、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基于善治的响应性、整体性二要素,我国轻罪司法的善治之策是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轻罪判决的轻缓化。基于善治的有责性、有效性二要素,我国轻罪善治的根本目标既指善治自身,即拘留率低、逮捕率低、一审审理期限短、不起诉率高、非监禁刑判决率高、无罪率高、缓刑适用率高,又指轻罪预防的有效性,即犯罪率低、再犯率低。
关键词:轻罪;善治;轻罪立法;轻罪治理
三、《论集体法益向个人法益的比例还原》
作者: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摘 要:面对预防性犯罪化的立法冲击,集体法益独立说提倡的法益限缩论与构成要件限缩论都难以实现限缩刑法处罚范围的效果。因此需要从集体法益独立说转向集体法益还原说,并对集体法益还原说进行外部辨正与内部辨正。集体法益的还原不是存在论的分解还原、利益还原或者条件还原,而是从价值论上把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普遍保护手段。集体法益的还原应该符合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审查和手段正当性审查。以目的正当性审查来甄别不真正的集体法益,以手段正当性审查来甄别不合比例的集体法益。冲突的集体法益、溢出的集体法益以及过时的集体法益均不应受刑法保护。
关键词:集体法益;个人法益;法益还原;比例原则
四、《论第三重机制下紧张性不动不构成积极同意》
作者:许健——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摘 要:违背他人意志是侵犯性决定权犯罪本质特征的关键表达。行为人的性张力加大,性暴力不加控制地实施,被害人被迫处于第三重机制下。极端生存状态的投射和抽离之间转换,导致被害人的身体僵直,呈现出“紧张性不动”的状态。被害人身体从生理的角度已被动做好接受“无法避免被性侵”的危险,但并非表示被害人同意接受性侵行为。“半推”表明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已经违背他人意志,是被害人完整的拒绝意愿的肢体语言;“半就”构成紧张性不动,被迫理性属于非理性,被迫理性同意同样未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进行损害,不是被害人同意的完整表达,不属于被害人承诺,属于拒绝侵害的行为。“半推”和“半就”均不存在被害人的积极同意,我国应采用积极认可和消极否定两种方式来认定是否存在“积极的同意”。
关键词:僵直强硬;紧张性不动;被迫理性同意;积极同意;违背意志
五、《义务冲突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及本土化展开》
作者:申屠晓莉——江苏大学法学院资格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5期
摘 要:义务冲突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本质上是对义务冲突何以排除犯罪的回答。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将义务冲突认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这一属性并没有赋予义务冲突具有实质意义的体系位置。阶层理论中的义务冲突体系定位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论证逻辑,存在构成要件排除说、违法阻却说和责任阻却说。构成要件排除说忽略了多个法益需要保护的客观情况,责任阻却说将行为人从一个“救助者”变成“侵害者”,赋予第三人防卫权,违背法秩序本意,只有将义务冲突置于违法性层面考察才符合法益保护的最终目的,包括义务冲突在内的所有超法规出罪事由的本土化发展,应在理论上关注出罪事由的法理根据,在实践中正视出罪事由的辩护主张,依托本土案例推进义务冲突理论的体系构建。
关键词:义务冲突;体系定位;违法阻却;出罪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