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研究》
作者:赵金伟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二、《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作者:方涛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
三、《构建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应妥当处理的四个关系》
作者:张明楷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6期
四、《论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性优化》
作者:李翔
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五、《在公共空间拍摄、传播私密部位影像行为的刑法应对》
作者:周遵友、余云霞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文章摘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果犯属性研究》
作者:赵金伟——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摘 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当在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之上独立进行。税务管理法规将受票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界定为只需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行为犯、目的犯与抽象危险犯的观点,会将本应行政处罚的行为扩大到刑法打击范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骗免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犯罪。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行为使国家减免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税款损失属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结果的判断。刑法应当基于法益保护原则和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实质地判断税款损失结果有无发生。当出票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受票方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就意味着税款损失结果的发生。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犯;结果犯;诈骗罪;犯罪既遂
二、《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作者:方涛——男,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
摘 要:轻罪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促使我国加快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现亟须以刑事一体化视野破除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困局。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是程序和实体并行不悖的关系。前科消灭需要依靠犯罪记录的彻底封存程序,才能实现其实体权利恢复的目的。构建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需要程序和实体共同的制度合力。在刑事程序法中,应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之上延伸出犯罪记录的彻底封存程序,并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保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现。在刑事实体法中,亟须对《刑法》第一百条犯罪记录报告条款进行合理修正,并补充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供给。科学设计前科消灭制度时应系统考虑其适用范围、考察条件、程序模式、法律效力及配套保障等方面。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前科;前科消灭;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
三、《构建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应妥当处理的四个关系》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6期
摘 要: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深入挖掘、合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和精华,并对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与借鉴国外学说并不矛盾,刑法学界需要以开放的、自信的态度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成果,而不是排斥国外学说。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妥当处理热点问题与基础理论的关系;基础理论是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前提;没有基础理论研究作支撑,对热点问题的讨论只不过是低水平的不断重复。构建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在学术自由的前提下进行学术批判,应严格区分学术批判与学术干涉,不能以学术批判为由对他人的学术自由进行干涉;同时也需要正确处理学术争议与学术共识的关系,刑法学者虽然要有形成共识的意识,但不能因此放弃学术争议,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在不断地争议、不断地推翻旧的共识和形成新的共识的过程中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刑法学;知识体系;优秀传统;国外学说;学术批判
四、《论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性优化》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国家安全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受贿行贿一起查”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这两项刑事政策立法化,对完善反腐败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刑罚体系性而言,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仍需要在“比例原则”要求下进一步优化,具体包括将受贿罪从贪污罪合并处罚模式中分离,并重新配置受贿罪法定刑。合理调整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配置,进一步降低行贿类犯罪的法定刑结构,综合考量优化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并且将特别从宽处罚制度一体化适用于贿赂犯罪。
关键词: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性;优化
五、《在公共空间拍摄、传播私密部位影像行为的刑法应对》
作者:周遵友——中南民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比较刑法、网络刑法和反恐法;
余云霞——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 要:在当今网络时代,偷拍裙底行为已然成为各国共性社会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类行为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专门的罪刑规范。 在我国,某些情况下的偷拍裙底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可以构成淫秽物品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寻衅滋事罪,但这些罪名都无法准确、充分地评价典型的偷拍裙底行为。考虑到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现实状况和域外的立法经验,应当秉持“积极刑法观” ,以性隐私权为保护法益,遵循刑事立法所要求的必要性、类型性、明确性和协调性原则,在《刑法》中增设一个能够惩治偷拍裙底行为的轻罪 “拍摄、传播私密部位影像罪” 。
关键词:轻罪;偷拍裙底;私密部位;私密影像;性隐私权;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