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醉驾严刑的政策初衷、现实困境与轻缓化治理》
作者:安婧
来源:《东岳论丛》
二、《预先拒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陈本正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三、《法益平衡视角下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分配新探》
作者:杨文革,宋星衡
来源:《河北法学》
四、《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表述相同时的衔接适用》
作者:胡江
来源:《法学》
五、《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侵害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作者:童云峰
来源:《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文章摘要
一、《醉驾严刑的政策初衷、现实困境与轻缓化治理》
作者:安婧——,女,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来源:《东岳论丛》
摘 要:醉驾治理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醉驾严刑的政策初衷在于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关切,意在发挥刑法引导公众养成良好行为规范的作用,政策制定者期望通过醉驾严刑遏制醉驾行为再犯。现实情况是:醉驾入罪标准低,难以达到预期治理目标;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适用不均衡且附随后果严重;行刑衔接规定不明确导致醉驾出罪难以有效落实。醉驾案件的法律治理需以轻缓化治理为目标,顺应现代社会治理的刑罚轻缓化趋势,迎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这符合我国犯罪治理的方针政策。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推行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索实行醉驾的刑罚替代性措施,构建醉驾治理的综合预防机制,实现醉驾治理的预设目标。
关键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驾严刑;醉驾治理;刑罚轻缓化
二、《预先拒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陈本正——男,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摘 要:预先拒执行为破坏的是拒执罪所保护的法益,与拒执罪所规范的行为具有同质性,需要且可以由刑法规制。但拒执罪现有认定标准未能涵盖被执行人裁判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出现漏洞,这源于拒执罪的司法适用参照与实际需求错位以及我国强制执行综合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将预先拒执行为纳入拒执罪进行刑法规制,符合积极预防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拒执罪立法目的,但要明确预先拒执行为的主观恶意与成立时点的认定标准,厘清罪与非罪界限。罪质上,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增添行为类型与程序性要素,将预先拒执行为纳入拒执罪罪刑体系;罪量上,明确情节轻重的不同情形,细化量刑区间;认定逻辑上,更新指导性案例库与各地司法解释,是规制预先拒执行为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强制执行;预先拒执;刑事政策;司法应对
三、《法益平衡视角下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分配新探》
作者:杨文革——男,山西霍州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宋星——男,天津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河北法学》
摘 要:涉正当防卫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被告人致伤或者致死被害人的事实,二是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事实。被告人对于前者基本上供认不讳,控辩双方也往往没有争议。但对于后者,控辩双方每每争议巨大,不少情况下也很难查清。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不法侵害事实存疑的样态常常表现为:要么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要么仅有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的存疑特殊性,决定了法益受损风险分配是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的实质,也决定了此类案件中说服责任的本质问题是证明标准的设定问题。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说服责任分配上的混乱局面,须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法益受损风险的平衡。为此,公诉方所承担的排除不法侵害事实存在的证明标准不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关键词: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说服责任;证明标准;法益平衡
四、《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表述相同时的衔接适用》
作者:胡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
来源:《法学》
摘 要:刑法与行政法规定的条文表述相同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立法现象,这导致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模糊,使得犯罪的衔接适用面临诸多实践困境,甚至直接排除了行政法的适用空间。但立足于刑法上犯罪的实质标准,基于我国刑法与行政法二元法律责任的实际,即使是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规定相同情况下的犯罪,也应当承认其具有衔接适用的必要性。在所有刑法与行政法条文表述相同时的规范适用中,都应当坚持实质判断的标准,实现刑法总则与分则以及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与此相应,在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下,应当适用行政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同时,应当明确界定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为法律的衔接适用提供明确的规则。
关键词:法律条文表述相同;刑法;行政法;法律衔接;社会危害性
五、《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侵害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作者:童云峰——男,安徽无为人,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博士;
来源:《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摘 要: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此种间接规制模式呈现保护不周、体系阙如和类推解释等问题。为了更为全面、直接和系统地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需要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在前实定法阶段,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并将之设定为不真正身份犯、结果犯和法定犯,如此才能保持刑法处罚限度、理顺刑法与前置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实定法阶段,基于刑事立法的类型性原则、体系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释明,使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成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特殊罪名,明确二者之间的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
关键词:操纵体育比赛罪;体育法;体育比赛的真实性;公平竞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