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晨欣: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治罪与治理

文摘   2024-11-13 06:00   上海  


作者阮晨欣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编辑。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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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传统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有别,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存在概念界定模糊刑法规制不足与犯罪预防困难等问题在成立范围上,应当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如侮辱诽谤暴力威胁人肉搜索等 均认定为欺凌行为在构罪适用上,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的评价标准,探讨该行为的定罪处罚在行为治理上,应当以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法律治理的基本理念,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犯罪预防以及对网络弱势未成年 人主体采取特殊优先保护,进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思维转变,以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关键词: 网络欺凌; 未成年人; 犯罪治理; 网络暴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呈现触网时间不断低龄化网 络活动参与度累积增长的趋势依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23 年 12 月发布的第 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2022 年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 1.93 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7.2%。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空间中的活动范围处于不断扩大状态基本符合人人上网 的现象特征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频发相关案件随之增多成 为关注度较高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和法律的关注


  一、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规制困境


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下文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设置网络保护专章旨在构建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环境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其中第 77 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 删 除 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害。202310月国务院发布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6条专门为惩治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提供规范依据。2024 年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旨在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进而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规范的适用困境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甚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网络欺凌行为一方面欺凌行为的网络模式转 换主体范围的界定适用罪名的标准等方面存在治罪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0 条为例学生欺凌行为的双方均为未成年人表现形式包含蓄意或恶意通过网络手段实施的欺压侮辱行为而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77条规定,网络欺凌行为的主体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构罪角度而言采取扩大化立场似乎更有利于法法衔接过程中欺凌行为的认定另一方面在触法未成年人甚至罪错未成年人的行政责任认定未来的犯罪预防手段以及复归社会的专业化教育等方面, 存在治理难题例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以至于对法律缺少敬畏频繁二次违法甚至犯罪最终走上不归路的案例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将不再是单一的构罪问题更重要的是治理问题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存在犯罪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防治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条款比较单薄难以评估法益损害意图或损害后果治理模式无法合理覆盖等弊端故有必要转换思路在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充分考虑网络社会场域性特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影响探讨该行为的构罪适用从治理角度而言则需要探讨确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治理的社会共治理念的必要性从网络欺凌的行为类型法益侵害和主体界定出发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犯罪预防以全面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治理法治化转型

  二、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类型化考察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不同于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具有行为法益和主体等方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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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主要类型 网络欺凌行为伴随着网络空间的升级发展而变化与网络场域的技术发展特征密不可分有学者指网络欺凌行为是欺凌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这一观点是基于学生欺凌的行为分析而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0 条第 项规定学生欺凌的行为内容表现形式为肢体型语言型和网络型包括以欺压侮辱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可以说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包含网络型欺凌。 但是网络欺凌行为不完全等同于校园欺凌行为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7 条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条例第 26 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表现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所实施的侮辱诽谤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等行为这一行为主要通过网络空间场所对其他公民进行反复骚扰取笑或侮辱”,是一种故意性伤害性反复性的网络行为据此常见的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第一侮辱诽谤型网络欺凌行为侮辱诽谤行为表现形式是比较典型的网络欺凌行为与网络暴力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有学者指出常见的网络欺凌是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例如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带有侮辱威胁内容的信息邮件在各种网络平台中辱骂他人发布羞辱耻笑他人的视频等等依 据 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文简称信息网络诽谤解释》) 第 条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进行网络传播或篡改 他人信息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246 条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点击量转发量等情形则入罪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欺凌行为中的侮辱诽谤多以言语攻 击的形式进行无法完全受刑法第 246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评价

第 二 ,暴力威胁型网络欺凌行为暴力威胁型网络欺凌行为通常被称为网络霸凌行为,以采取网络空间中的寻衅滋事骚扰他人等形式进行例如在他人发布辱骂信息后进行煽动引战或者在他人网 络空间中散布谣言发表威胁性或攻击性的评论对他人不断发送骚扰侮辱性质的色情图片通过信息 系统对未成年人进行骚扰等以英国为例大约 2 /3 的年轻人遭受过网络霸凌这其中大约 1 /4 经常遭 受网络霸凌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中的暴力行为符合软暴力特征依据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造成心理恐慌压制人身精神损失可以发生在网络公共空间中

第三人肉搜索型网络欺凌行为这一行为类型的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形式较为常见表现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情形下私自发布或转发他人个人信息导致他人不断受到网络暴力影响或者通过诱骗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个人信息再进行网络公开传播通常包括主动泄露信息和通过第三人间接泄露他人信息进行网络欺凌两种方式这一类型的网络欺凌行为影响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泄露, 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受到创伤被同学孤立抑郁等严重后果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自杀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个行为是否受到刑法规制其行为入罪边界的重要衡量标准在于是否存在法益侵害。“法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观点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即为了使法益不受侵害或者威胁而制定刑法。”网络欺凌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犯罪对可能构罪的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其目的是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以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为例其犯罪行为应符合刑法目的理性之判断未成年人享有人格尊严权其在网络社会中的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同样受到保护随着网络欺凌行为的发生大量具有侮辱性负面性贬低性的言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带来了损伤严重影响其声誉。“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以往可能对法益的保护是比较宽泛或者并未凸显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权保护的加强与对人的主体地位的日益尊重传统犯罪法益也出现了变化。”而这种符合人之尊严本性能够掌握个人尊严权信息权或者说广义的人格权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一旦超过了社会所能容忍范围或限度就不为刑法所宽容未成年人 作为的合乎理性的目的选择必然会影响刑法这一社会治理手段的具体运用意图通过未成年人保 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针对网络欺凌行为采取的删除断开链接等遏制影响的举措符合刑法法益所保护的人之合法权利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利益也就是保证公民的某种主张或要求依据行为分类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中人肉搜索型较为常见这种行为通过集中大量网络用户去搜索传播他人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实质是泄露他人隐私侵犯隐私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视频网站就公布了人肉开盒这样的网络暴力案件其中一未成年人因违法事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已对其处以 10 日行政拘留另一未成年人在监护人陪同下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有学者将其称为数字暴力受害者”,因为这种数字暴力后的伤害尽管很难量化但持续时间很长影响较久且修复难度极高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主体身份有学者曾指出网络欺凌与校园欺凌具有相同之处认为网络欺凌属于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之一校园欺凌在网络空间的弥散它不包括主体为利用网络空间引诱未成年人进行欺凌行为的成年人也不包括未成年人学生在网络平台发表的针对老师等校园工作人员的言论这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由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是一类符合校园欺凌活动认定的行为本文认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不同于校园欺凌二者的行为主体身份存在差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30 条规定校园欺凌这一 概念说明该行为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发生于学生之间或者说未成年人之间校园欺凌者与欺凌受害者所表述的学生之间不限于同校同地区但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工也不包括其他校外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发生主体则比较多元既包括未成年人作为网络欺凌施暴者受害者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情形也包括未成年人作为网络欺凌受害者欺凌者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换言之只要有一方 主体为未成年人即可纳入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讨论范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7 条第 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这里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明显不限于未成年人

本文认为只有网络欺凌行为的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学生的情形下才与校园欺凌治理相同属于校园欺凌中使用网络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而双方有 一方当事人属于成年人则不符合校园欺凌的主体条件但属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治理的当事人未 成年人具有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和行为人双重身份之一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与未成年人本身成长发展规律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治理交织在一起导致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相关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更为谨慎和妥善的处理基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场域中所处的特殊环境以及扮演的特殊角色需要以扩大化立场展开治理模式的构同时在未成年人作为非受害者一方时由于网络欺凌行为处于网络社会场域的特殊性一般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群体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受众面较广影响范围大在此情况下更要注重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治和预防效果



  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构罪适用分析


网络社会的场域性特征通常与技术隐匿化群体从众化传播扩大化紧密关联且数字时代留下的数字足迹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完全消除即便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也很难让网络信息真正被遗忘因此针对网络欺凌犯罪特殊发生场域在分析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是否侵害法益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社会场域性特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影响进而讨论是否构成犯罪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刑法规制等问题此外在未成年人作为网络欺凌主体时也应充分考虑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为一个缺少违法性认识的行为人并没有故意违反规范 ,并据此探讨行为人是否可以实质出罪

针对欺凌的模式判定与罪名选择
依据类型化考察目前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以侮辱诽谤型暴力威胁型和人肉搜 索型这几种行为类型为主通过审查网络欺凌的各种表现形式首先判断其是否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

第一通过合理界分网络欺凌行为明确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推动处理好法法适用衔接问题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构罪适用首先强调构成犯罪 的界限必须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衔接的过程中,“欺凌的认定关系着网络欺凌行为是否需 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仅以一个专门条款认定网络欺凌”,在该项条款中欺凌应发生在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活动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发生网络欺凌后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停止侵害遏制影响该项条款所针对的主要行为类型为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8 条第 项规定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属 于严重不良行为其中的辱骂恐吓行为应理解为严重欺凌行为包含现实欺凌和网络欺凌两种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辱骂恐吓其他未成年人你给我老实一点不然在放学回家路上我找人把你暴打一顿”,这一行为显然容易造成他人的恐惧和害怕心理而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威胁恐吓的言语而是在网络平台的聊天窗口告诉被害人,“我知道你在哪里上学你每天回家 的路是在某某地方你给我当心点! ”第二种法益侵害性可能更强因为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的身份是谁, 可能会更加害怕导致恐惧心理持续不断加重因此在针对欺凌行为的认定中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围绕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展开判断确定法益侵害的程度

第二是否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需确定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犯罪化的模式目前各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犯罪规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独设置网络欺凌罪的模式另一种是将其归入刑法其他罪名进行犯罪规制的模式前一模式多以设置相关罪名的形式对网络欺凌行为进行追责美国加州弗尼亚州在 1990 年颁布第一部反跟踪法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相关反跟踪法案在标题中表明跟踪骚扰”“犯罪威胁等词语这些法案包含了针对网络欺凌问题进行犯罪化规制路易斯安那州规定了网络跟踪犯罪这与人肉搜索行为相类似通过使用电子通信等手段威胁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伤 害或者通过威胁恐吓骚扰他人反复与他人通信或对话。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 2 000 美元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以上是针对网络跟踪行为的国外立法举例与此同时,2009 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通 过了刑事网络欺凌的立法在该项法案中规定任何人使用互联网发布或鼓励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私 人信息意图恐吓折磨未成年人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法案将网络欺凌定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 年监而阿肯色州则将该类型进一步定义为轻罪主体不限于未成年人他们认为网络欺凌行为主要指故意恐吓胁迫恫吓或骚扰他人的电子通信设备等由此将网络欺凌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一般包括网络恐吓威胁和造成精神痛苦等行为

评价上述相关立法可以发现与网络跟踪法案相比网络欺凌法案的适用范围更广惩罚力度更小并且网络欺凌行为中的相关行为与网络跟踪行为重合在设置网络欺凌行为单独立法前的其他刑事法案中同样能得到解决而这些法案既适用于成年人也适用于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单独设立欺凌相关法律, 或许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之间骚扰恐吓行为的严重程度要比成年人之间的网络欺凌行为更轻

第二种模式是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行为纳入刑法其他罪名进行规制网络欺凌行为的犯罪化规 制在校园欺凌中逐渐增多乔纳森-西蒙( Jonathan Simon) 将利用刑法和类似刑法的方法来规制社会的各种现象描述为通过犯罪进行治理”,而在校园欺凌的网络化演变中学校针对校园网络欺凌者采取了更强的监视措施并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教育方式以此解决潜在的严重问题而未成年人也逐渐被视为刑法干预的主体犯罪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通过运用多种力量共同控制与减少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规制中如果将网络欺凌行为细分为与传统欺凌相关的几种形式比如针对他人的 人身威胁或言语攻击煽动泄露他人隐私等这些行为类型可能与刑法中已包含的犯罪相关联即便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立法也同样可以适用刑法予以规制针对刑法第 246 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该罪第 款由 2015 刑法修正案) 》第 16 条增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虽然在 1997 刑法制定时可能没有出现网络侮辱网络诽谤等现象和问题并不意味着网络诽谤 不受刑法规制网络欺凌行为与传统欺凌行为虽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共同点都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蓄意或恶意实施的欺压侮辱他人,对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

另一方面也应区分网络欺凌行为与传统欺凌行为尽管二者都包含欺凌二字但缺乏面对面的接触使得网络欺凌者很难快速意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由此带来无休止的网络欺凌影响因此必须审查网络欺凌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和模式的危害性既要找到法益侵害性的程度标准也要避免通过刑法规定将不符合入罪条件的网络欺凌事件定为刑事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分析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是否犯罪化应符合法益侵害性的标准且存在法益侵害的实质内容。“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刑法所禁止的也必须是对法益有侵害的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应对行为进行分析后确认造成的法益损害判断其违反规范的事实是否可归责 并与其他犯罪行为保持刑法评价的一致性一方面未成年人为网络欺凌受害者时其遭受的法益侵害多针对其人格权比如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在刑法规制上侧重于对这种精神伤害的评价。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行为后相关信息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影响其网络声誉而这些造成侵害的言论或视频却可能“ 永久作为数据存在于互联网中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严重破坏网络舆论环境和网络空间安全感另一方面网络欺凌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网络欺 凌行为犯罪化需要判断法益侵害的程度是否达到刑法所禁止的限度。《刑法第 246 条规定了侮辱罪、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民名誉权应结合信息网络诽谤解释相关条款对暴力手段、“捏造事实行为展开判断其中存在较大问题的是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

第一,《信息网络诽谤解释第 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认定网络诽谤信息的情节严重程度例如被点击数浏览次数被转发次数造成被害人或近亲属严重后果多次诽谤等情形。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下文简称指导意见》) ,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入罪判断中除了需要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判断其是否属于低龄未成年人罪错 行为还需要结合指导意见第 条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针对未成年人的从重情节而囿于网络欺凌犯 罪发生场域的特殊性目前网络信息交换速度加快,“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限于 5 000 、500 次可能很容易达到由此完全构罪显然并不合理因此对人格权名誉权的法益侵害程度判断需谨慎但对于未成年人为受害者的案件则有其特殊性

以一起网络侮辱未成年人案为例甲某于 2021 年上半年与被害人乙某,2005 年 月出生案发时系职高在校生交往期间偷拍乙某隐私照片和视频并在分手后散布乙某隐私照片公布其个人信息并辱骂同时将照片视频发送给好友陌生人至少 10 造成浏览量合计 949 点赞量合计 273 、评论数合计 49 条的传播影响在该案中甲某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乙某实施侮辱行为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乙某出现自闭症状构成公然侮辱此案中的情节严重”虽未达到相应的数量标准,但被害人乙某为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甲某构成侮辱罪

第二网络欺凌行为所侵犯法益不是单一法益受网络场域特征影响该类行为侵犯了人格尊严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也可能对网络空间秩序造成损害由此在判断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是否犯罪化之时,“情节严重还需结合秩序的破坏程度加以综合判断除了涉及刑法第 246 条规定的相关罪名还可能构成第 281 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 287 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依据指导意见第 条的相关规定网络欺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秩序和网络生态的扰乱和破坏进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的降低就是对未成年人受刑法保护的利益的侵害在探讨侮辱罪诽谤罪的情节严重可能会出现信息网络诽谤解释第 条第 项的情形即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第 条规定自诉转公诉的条件为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与之相对应指导意见第 12 条第 款第 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判断未成年人对于网络欺凌行为的责任需要确认其法益影响的实质后果据此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的刑事评价标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刑事评价应判断其是否符合刑罚目的关于刑罚目的学界存在报应论目的论折衷主义等学说而以报应主义为核心的刑罚目的要求既要考虑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又要考虑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与刑法第 条规定相一致传统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主义立场在未 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中并不少见在面对网络暴力侵害时存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加入网络欺凌采取言论攻击辱骂他人等方式反击网络欺凌行为这是由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判断力容易受影响所共 同导致的问题未成年人对网络认知判断力不足例如在涉及社会热点等的网络暴力案件中部分未成 年人受舆论裹挟群体性参与网络欺凌活动中如何评价这种网络欺凌行为需要结合其行为是否符合 刑罚目的加以判断

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权利的有效维护是国家以及国家权力包 括刑罚权之正当性的唯一依凭。《刑法第 61 条依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对其进行刑罚依 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将可能犯错的未成年人区分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重新犯罪未成年人结合刑法第 17 条刑事责任年龄对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构罪的分层分级区分网络欺凌行为的刑事评价也需要结合欺凌行为的危害程度加以判断。 在我国以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为刑罚目的的理论指导下网络空间中以欺凌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受利用参与网络欺凌犯罪者的定也应秉承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基于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从严惩治精神考虑激活已有刑法规范即第 17 条第  对犯罪的盲目反应也应转变为符合目的的法益保护其刑罚后果也应处于报应刑范围内是法益侵害减损程度所应得的惩罚

在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中被欺凌人往往遭受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的损害在刑法评价中也经常涉及精神损害的认定我国民法典第四编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28 第 31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其信息处理的同意规则为双 重同意原则必须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9 第 72 条则进一步表明 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网络安全法第 13 条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条明确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尊重未成 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指导意见第 条第 款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体现尤其 是在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的特殊保护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加大对这类网络权益的保护力度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通过开展相关专项犯罪治理活动对容易滋生网络欺凌的温床”“ 沃土展开清理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家庭学校社会多方位保护合力共同经营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环境


四、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共治机制


基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界定和犯罪化规制的探讨针对该类行为的法律治理要遵循从严惩治 精神的规制理念从网络欺凌的行为类型法益侵害和主体界定出发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犯罪 预防此外对未成年人主体采取特殊优先的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场域中的情绪化宣泄在不能 抑制公民言论表达权利的前提下追究相关人员犯罪的刑事责任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法益保护的网络安全环境

基于犯罪预防构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的法律治理单从事后治理的角度不符合未成年人案件治理的思路无法达到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效果在对犯罪后进行刑事评价的同时更应注重行为的预防治理从事前疏导违法犯罪行为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预防通常采用行政法规制路 径刑事规制路径或家校结合规制路径但网络欺凌行为具有其特殊性依据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表现应对照侮辱诽谤型暴力威胁型人肉搜索型网络欺凌行为的特征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构建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机制

基于社会共治理念政府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具有预防治理的责任承担义务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治理问题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此离不开政府学校和家庭对该类问题的责任承担但是也应当认识到网络欺凌犯罪具有网络社会场域的特征单一从政府学校和家庭等保护主体出发都无法完全覆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更需要社会各身份主体共同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未成年人网络保 护条例第 条提出社会共治”,社会共治的主体包括政府学校家庭网络平台相关人员网络相关产 业新闻媒体等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

第一政府的引导和监督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99 条规定政府应培育引导和规范参与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并为其提供相关心理辅导等专业化服务此外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20 第 21 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应提前建立相关防控制度并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相关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
第二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监督在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预防治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社会组织的作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条是针对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的规定这些组织应当加强制定相关行业自律和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三学校和家庭应对网络欺凌的预警防控学校应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防控教育家庭应教育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引导其不参与网络欺凌行为与此同时在网络欺凌行为发生时学校和父母应当及时制止共同参与对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同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依据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 条第 项和第 项的相关规 定学校和家庭面对不同网络欺凌身份应进行区别治理对于网络欺凌行为的实施者要基于其行为发生的动机和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给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而对于受害者则需要联合未成年人家人,对其展开心理辅导使其树立自信恢复尊严

康德认为人与生俱来具备追求的意志 对于防止未成年人群体违法犯罪治理手段也应向善的方向靠近。2023 年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其中第 条规定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及时教育感化挽救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综合救助保护依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的分类网络欺凌行为的刑法规制也应分类分层进行对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法律上应给予其倾 斜性的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或参与的网络欺凌行为, 可以在目前讨论中的反网络暴力法中作出特别规定

基于平台预防构建网络生态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对于网络世界的探索具有较强的好奇心理和学习心理但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仍处于网络空间中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通常由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一方面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较为容易受到网络信息的裹挟影响而成年人心智较为成熟价值观已经基本形成其针对未成年人 的网络欺凌行为诱骗引导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都使得未成年人处于较弱势地位另一方面随 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以实力强大的公司海量的信息数据处理引擎收集的各类信息等做支撑使得作为网络使用者的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而网络平台则是强势主体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4条第1项的规定处于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原则

构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的刑法治理机制离不开网络平台的参与因为网络欺凌行为发生于网络空间行为人以网络社交平台等为载体进行侮辱诽谤言论攻击捏造虚假信息传播暴力威胁等活动。 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治理方面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和及时的遏制措施十分必要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 条的规定网络平台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将不良信息删除屏蔽或制止其中 包括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

在平台预防方面需要鼓励平台开发未成年人模式向未成年人提供适合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在这一 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 26 条第 款和第 要求网络产品 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通过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识别机制设置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举措推 进事前犯罪预防并通过设置保存网络欺凌记录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等措施推动事中和事后的 治理同时对于那些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需要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2022 年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2.6—2023.5) 》,其中甲某乙 某 1、乙某 诉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属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典型案件。 在这起成年人因感情纠纷对 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甲某与丙某存在感情纠纷丙某由此借助微博平台对甲某的子女 乙某 和乙某 进行言语攻击并公开未成年子女照片并通过短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辱骂辱骂内容包含相貌攻击以及非婚生子女”“行贿等谣言由此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暴力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人格尊严受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严重的心理问题这起 案件是在人格权纠纷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件丙某作为成年人引发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而未成年人本就处于网络空间中的弱势群体在与强势主体的交锋中极易导致 心理受损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酵影响针对该类欺凌行为的讨论报道又再一次伤害未成年人, 加剧其法益受损程度这种网络欺凌行为导致相关信息图片视频等内容在网络平台中广泛传播而处于被欺凌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则不断遭受侵害人格权和名誉权的痛苦这种不断发酵的欺凌后果往往会加剧已经在紧张的生活环境中挣扎的未成年人心中的不稳定和绝望

对于网络欺凌行为中罪错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 286 条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且被判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 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做了具体的规范指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者和受害者的双重保护基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完成犯罪改造后能起到对未成年人进行事后修复的作用尽管网络声誉及网络评价已经受到影响但随着时间流逝正常的社会评价会因罪错改造而回归未成年人本身总之基于网络生态治理的实践需求网络平台应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基于社会预防构建专业处遇治理机制 基于社会化与专业化的处遇理念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的重大影响在于该类行为造成对未成年人网络声誉社会评价的降低给未成年人身心财产带来损害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网络交流语言体系在交流过程中大多遵从这一特殊沟通逻辑如简写代称火星文字等是属于未成年人之间通用的一种交流工具但受亚文化的影响在网络欺凌过程中也大多使用这类语言文字体系而成年人往往因为这种行为过于“ 幼稚而忽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网络欺凌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后果非常严重而且影响较大因此应当成为治理重点

对于这类网络行为的社会治理与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是政府学校家庭组织或个人的责任还应唤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和责任意识尽管采取了多项社会预防措施但任何场域都很难完美地创造出 “ 一个没有欺凌的环境”,从这一点认识出发试图直接运用刑法规制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尽管网络欺凌问题的刑法治理是令人担忧的问题但基于预防保护的角度更应重视社会保护的必要性社会工作者基于专业化处遇理念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起到预防作用而其他非专业化社会人员也应多关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的发生情形

同时在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针对网络欺凌行为应采取优先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条规定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其中第 项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针对网络平台中存在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网络欺凌以及不良信息等问题的治理,2022 年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 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相关规定以恢复网络秩序的正常健康运转其中规定了对于不良信息处理的快速举报通道提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举报。2022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社交平台中用户发表的文字 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

在一起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案件中 未成年人甲某被乙某拍下隐私视频并在网络传播, 乙某还通过视频对甲某进行威胁骚扰尽管通过司法程序使得乙某停止侵害但是网络空间中的言论非 议给甲某带来持续不断的伤害该案中未成年人甲某向法院提出针对乙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得 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裁定禁止乙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相关视频并停止借视频为由进行的威胁骚扰行为我国民法典在第 997 条首次规定人格权禁令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 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可以提起禁止令这是对未成年人 网络欺凌行为优先处理优先保护的体现当然相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则进入犯罪化处理节总之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机制中应突出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重点人群的保护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立场下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采取优先处理举措

总之未成年人在网络欺凌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相较于一般成年人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 场域中所遭受的损害更大而且受到网络欺凌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所持续的时间更长无论是作为网络欺凌的参与者还是作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可能都因这类事件或风波产生一定的寒蝉效应作为网络暴力多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对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心理辅导在内的事后特殊保护从而降低法益损失通过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维护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权益


四、结语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8 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或称为违警行为与触法行为都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罪错未成年人的行政责任认定不清晰专门矫治措施不明确不利于提升少年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应当认识到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刑法规制与治理机制首先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方针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引下体现特殊保优先保护的理念第一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犯罪治理可参考民刑共治新模式或民行刑共治新模 式将网络欺凌行为的社会风险加以识别避免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完全放置于刑法规制中这也与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共治理念不谋而合第二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治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且应以从宽为主同时一味机械化地从宽也不妥当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个别极端恶性 犯罪严重挑战着公众容忍的底线第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网络欺凌犯罪行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受到刑罚处罚导致一些低龄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此种行为并未产生刑法评价可以轻松实施从这一讨论点而言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刑法规制的目的还在于培养未成年人网络法治素养使其具有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



刑事疑案与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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