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做出一定的调适。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基本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被帮助的行为类型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这平衡了应对网络社会风险和满足公民可预见性的需求,是在网络空间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新趋势。其二,根据罪刑相当理念,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当仅仅看重可能判处的刑罚,还应当考虑罪名标签是否适当、全面评价了帮助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在帮助多种犯罪行为类型时,认定为本罪更加适当、全面,但可能需要法定刑幅度的增设与匹配。其三,在程序正义上,客观罪量和主观“明知”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得以确认,但在打击“两卡”犯罪导致案件“井喷”的态势下,需要调适“两卡”犯罪线下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正当程序;“两卡”犯罪
一、罪刑法定:被帮助“犯罪”的认定
二、罪刑相当:“从一重处罚”的理解
三、程序困境的解决带来新的正义问题
四、数字经济负外部性视角下的方案细化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网络犯罪防治法被列为预备审议项目。根据刑事一体化的思路,网络犯罪防治必然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实现从犯罪学到刑法学的有效贯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增设的新罪名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针对个体,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主要针对平台,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同时针对以上两者。由此,刑法在网络犯罪防治过程中实现了打击范围的显著扩张。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中国网络犯罪防治的核心罪名。然而自该罪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被首次提出以来,有关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争议就一直没有中断过。首先产生争议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问题,即该罪是否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本质上是传统的帮助犯,只是现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作为正犯处理,直接定罪处罚。(1)少数学者反对这一定性,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例如,张明楷教授的量刑规则说认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并未增加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帮助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使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2)这些观点在理论上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仅在本文尚无法得出定论。但对于这些观点正当性的探讨主要在理论层面存有意义,在实践层面则意义不大。在修正案已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的这个条款赋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独立名称的背景下,全国的司法机关都会将其作为独立罪名看待,关于该罪性质的不同观点在实践中已无多少参考价值。其次是如何理解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问题。在该罪2021年起诉人数达到12.9万,2022年起诉人数达到12.9万余人,并一跃成为起诉人数第三名的罪名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要。因为这一数据意味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呈现出了成为信息时代新型口袋罪的趋势。为了实现既能控制该罪的打击范围,又不至于放纵犯罪危害社会的目的,本文将从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程序正义三大原则出发,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涉及这些原则的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指出解释适用该罪的应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