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赟: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

文摘   2024-11-14 06:00   上海  

作者:曾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4年第5期



目次


一、我国是否已进入轻罪时代

二、轻罪善治的法治之路

三、轻罪善治的路线选择

四、轻罪司法的善治之策

五、轻罪善治的目标之本

结语


摘  要:基于善治的法治要素,我国轻罪善治的法治方案包括:其一,实施轻罪化改造;其二,建立对轻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其三,实施多元主体共治,促进硬法与软法的有机融合。基于善治的参与性、平等与包容性、以共识为导向三要素,我国轻罪治理应趋向善治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轻罪善治群众路线的根基在于社会有机团结的建立,即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网状协作的有机团结、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基于善治的响应性、整体性二要素,我国轻罪司法的善治之策是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轻罪判决的轻缓化。基于善治的有责性、有效性二要素,我国轻罪善治的根本目标既指善治自身,即拘留率低、逮捕率低、一审审理期限短、不起诉率高、非监禁刑判决率高、无罪率高、缓刑适用率高,又指轻罪预防的有效性,即犯罪率低、再犯率低。

关键词:轻罪;善治;轻罪立法;轻罪治理



有学者曾宣称,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果真如此?轻罪时代并不只是法院判决的轻罪数占比较高的时代,还必须是善治的时代。质言之,轻罪时代是一个轻罪善治的时代。客观上讲,我国轻罪治理并未进入善治时代。鉴此,为促进轻罪治理迈向善治,走向善治时代,兹从善治的要素构成出发,基于轻罪治理的实践状况,提出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


一、我国是否已进入轻罪时代


我国是否已进入轻罪时代,可从轻罪治理的实践状况来考察,具体可从轻罪的立法状况、司法状况以及轻罪治理目标的有效性三个方面来判断。
(一)轻罪的立法状况

轻罪的立法状况主要可从轻罪的法定刑结构加以分析。轻罪的法定刑标准说正是从分则罪名的法定刑结构状况定义的。在何谓轻罪的问题上我国向有法定刑标准和宣告刑标准两种不同学说。二者究竟孰优孰劣?总的来看,宣告刑标准说虽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轻罪司法的实际状况,但此说却使得对何谓轻罪的判断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例如,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此时盗窃罪是轻罪;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彼时盗窃罪是重罪。当然,法定刑标准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标准无法将法院判决的轻罪纳入其概念范围。例如,根据抽样调查,法院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样本数中法定轻罪数占总体的比率仅为7.2%(n=78,246)。据此计算,有92.8%的宣告轻罪不能被纳入法定刑标准的概念范围。那么,如何在坚持法定刑标准的同时,克服法定刑标准说的上述不足呢?陈兴良教授提出将轻罪划分为纯正的轻罪与不纯正的轻罪。尽管这一划分依据是法定刑标准,但实际上纯正的轻罪的划分依据是法定最高刑,而不纯正的轻罪的划分依据是法定最低刑。显然,依据法定最低刑标准界定的轻罪概念外延涵盖了依据法定最高刑标准界定的轻罪。由是,依据法定最低刑标准,轻罪的概念可界定为: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最低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基于法定刑标准说,我国轻罪的立法状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纯正的轻罪数量少,只有99个,仅占分则罪名总数的20.5%。其二,不纯正的轻罪数量大,有309个之多,约占分则罪名总数的64%。其三,依据刑法分则,轻罪名共有408个之多。据此,可将轻罪区分为四类(表1):(1)轻微罪,包括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7个罪名,占分则罪名总数的1%。(2)级轻罪,包括:法定最高刑为2年有期徒刑以下的11个罪名,法定最低刑为2年有期徒刑以下,且最低刑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11个罪名,共22个,占分则罪名总数的5%。(3)级轻罪,包括: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81个罪名,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且最低刑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183个罪名,共264个,占分则罪名总数的55%。(4)级轻罪,包括: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以下,且最低刑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31个罪名;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以下,且最低刑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84个罪名。Ⅲ级轻罪罪名共115个,占分则罪名总数的24%。

(二)轻罪的司法状况

轻罪的司法状况主要可从轻罪的审前处理与轻罪判决两个层面来考察。(1)从轻罪的审前处理状况考察,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基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数据(2012年1月1日-2024年4月25日)的计算,我国轻罪嫌疑人的拘留率、逮捕率较高。据统计,全国法院判处拘役、管制、罚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分别有1002203个(n=2148046)、19638个(n=41151)、54586个(n=107521),各占其样本总数的比率(刑事拘留率)分别为46.7%、47.7%、50.8%;被告人被采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分别有585467个(n=2148046)、10020个(n=41151)、24993个(n=107521),各占其样本总数的比率(逮捕率)分别为27.3%、24.3%、23.2%。全国法院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不包括二年)、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分别有1218743个(n=1812575)、411526个(n=589189),各占其样本总数的比率(刑事拘留率)分别为67.2%、69.8%;被告人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分别有987259个(n=1812575)、351110个(n=589189),各占其样本总数的比率(逮捕率)分别为54.5%、59.6%。(2)全国法院判决的非监禁刑比率极低。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数据,经计算,2011-2021年,全国法院判决的轻罪人数总计1187万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比率为81%。可见,我国法院判决的轻罪率占比较高。但是,法院判决的非监禁刑比率极低。2011-2021年,全国法院判决管制、罚金的人数占有罪判决人数的比率平均分别为0.38%、0.82%。据此测算,非监禁刑比率仅为1.2%。(3)我国缓刑适用率较低。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数据,经计算,2011-2021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人数总计为412万,占有罪判决人数的平均比率(缓刑适用率)为28%。
(三)轻罪治理目标的有效性
轻罪治理目标的有效性主要可从犯罪率与再犯率两个指标来考量。其一,《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2011-2021年我国轻罪犯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2011年,全国法院判决的轻罪犯人数为90万人,至2021年,轻罪犯人数升至145万人,增长了161%。其二,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基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数据(2012年1月1日-2024年4月25日)的计算,被处以轻罪的被告人,有前科经历的比率较高,且呈逐步上升趋势。经计算,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不包括二年)、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有前科的被告人数分别为244401人(n=2148046)、391833人(n=1812575)、128350人(n=589189),各占其样本总数的比率(再犯率)分别为11.4%、21.6%、21.8%。综上,我国轻罪治理的主要特征有:其一,不纯正的轻罪数占比较高(64%),纯正的轻罪数占比低(20.5%);其二,全国法院判决的轻罪犯占比较高(81%),但全国法院判决的非监禁刑比率极低(1.2%)、缓刑适用率较低(28%);其三,对轻罪嫌疑人的拘留率、逮捕率较高;其四,犯罪率呈明显上升趋势,且轻罪犯有前科经历的比率呈逐步上升。可见,我国的轻罪治理尚未进入善治时代。何谓善治?善治是一种透明的、包容的、国内资源调动能力良好的治理体系。目前学界引用较多的是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即善治具有参与性、以共识为导向、负责任、透明、响应性、有效、平等与包容、法治八个方面特征。据此,我国有学者概括了善治十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总之,善治是指国家、社会、社区的公共权力行使服从于法治、以共识为导向、具有参与性、平等与包容性、响应性、整体性、有责性、有效性的实践活动。轻罪善治是指轻罪治理的权力行使服从于法治、以共识为导向,具有参与性、平等与包容性、响应性、整体性、有效性、有责性的实践活动。基于轻罪善治的定义,轻罪善治的要素构成包括前述八个方面的内容。显然,轻罪善治的时代必然是这样一个时代,即纯正的轻罪数占比较高;非监禁刑判决比率高;缓刑适用率高;拘留率低;逮捕率较低;犯罪率低,且呈逐步降低趋势;再犯率低,且呈逐步下降趋势。那么,究竟如何才能促进我国轻罪治理走向善治呢?质言之,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是什么?2019年5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中国轻罪善治提供了一个总方案,即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枫桥经验”可谓轻罪治理的典范。考察“枫桥经验”的起源发现,其恰好产生于对“四类分子”所犯“轻罪”的改造实践。20世纪60年代,诸暨枫桥形成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捕人少、治安好是“枫桥经验”中轻罪治理的基本精神内核。根据对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样本数据(n=14229)以及犯罪发生地、被告居住地为诸暨枫桥的样本数据(n=556)的统计,诸暨枫桥的轻罪判决率达90%,为全国法院轻罪判决平均率的111%;犯罪率低,2019年,诸暨枫桥的犯罪率降至46起/10万人,仅为浙江省犯罪率的23.1%;缓刑适用率高,达56%,为全国法院判决的平均适用缓刑适用率的200%;逮捕率低,2019年,诸暨枫桥的逮捕率降至25人/10万人,仅为浙江省逮捕率的20%。有鉴于此,本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基于对轻罪治理典范——“枫桥经验”的考察,从轻罪善治的八个要素出发,提出中国轻罪善治四个方面的具体方案。

二、轻罪善治的法治之路


法治是轻罪善治的第一构成要素。如果说法治是一种善的生活方式,那么法治内在地包含轻罪善治。由布莱恩·塔玛纳哈(Tamanaha)关于法治由薄至厚、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六个层次的理论出发,基于轻罪治理实践,中国轻罪善治的法治之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轻罪化改造、合宪性审查、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
(一)轻罪化改造
如前所述,我国纯正的轻罪数占比过低,重罪数占比过重,可见我国刑事裁判具有重刑化的倾向。由此出发,有学者基于积极刑法立法观念,主张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还有学者主张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分则体系。但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积极刑法立法观下的轻罪立法破坏了我国传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制裁模式,从而根本上动摇了刑法一般只规定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标准,不恰当地扩大了犯罪圈。我们将反对者的这一观念笼统称为消极刑法立法观念下的重罪立法说。
无论是积极刑法立法观下的轻罪立法说,还是消极刑法立法观念下的重罪立法说,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实现刑罚的轻缓化。积极刑法立法观坚持通过提高纯正的轻罪数占比,实现刑罚轻重比例平衡和去重刑化倾向目的。那么,积极刑法立法观下的这一目的究竟如何才能实现呢?基于善治的法治要素,从我国刑法分则的刑罚结构出发,我们提出轻罪化改造的善治路径:其一,将31个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改造为三年有期徒刑。由此,纯正的轻罪数将增加至130个,占刑法分则罪名总数的比率将提高至26.9%。其二,将刑法分则中97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七年有徒刑改造为五年有期徒刑。其三,将刑法分则中39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十年有徒刑改造为七年有期徒刑。其四,将部分级轻罪中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级轻罪中法定最高刑二年有期徒刑分别改造为法定最高刑二年、一年有期徒刑。其五,将4个轻微罪的法定最高刑一年有期徒刑改造为拘役。当然,在实施轻罪化改造的同时,宜考虑采用比例原则的轻罪立法进路,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措施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予以犯罪化。
(二)合宪性审查
如何才能保障轻罪立法趋向善治?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构想。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的前几年里,我国宪法学界兴起了一股合宪性审查研究的热潮,尤其是季卫东先生《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一文的发表,更是引起了学界对于合宪性审查研究的极大兴趣。但是,直至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写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之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安排才进入实际阶段。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那么轻罪治理中建构一种怎样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才能促进中国轻罪治理走向善治呢?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只是一项刑法原则,尚未上升为宪法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则被奉为一条宪法原则。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较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即“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可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程序中推导出来。例如,道格拉斯·梅茨格诉内布拉斯州(Metzger v. State of Nebraska)上诉案件的判决依据即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1款。该案原审被告人梅茨格因裸露着站在窗户前,而被一住户(被害人)正好看见。根据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市的法律,在任何他人面前,表现出任何不雅、不谦虚或肮脏的行为均属违法。兰开斯特县地区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推翻并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法典所禁止的某一行为的语义如此模糊,以致智力正常的人都不得不猜测其含义和其适用的不同情形,明显违反了法律正当程序的首要实质要素。其实在英美法系国家,很多情况下宣布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所依据的恰恰是宪法。那么依据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我们是否可推导出宪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呢?我们认为,尽管论证比较艰难,但仍可据此展开相关论证。罪刑法定原则入宪是轻罪善治的必由之路。
其二,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主要有“合理审查标准”(Rationality Review Test)、“中度审查标准”(Intermediate Scrutiny Test)与“严格审查标准”(Strict Scrutiny)三种类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判决的合宪性审查,如果涉及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与自由,法院一般采用严格审查标准。例如,在1989年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人民表达自由的保护,即采严格审查标准。我国目前没有宪法司法判例,在究竟采用何种标准展开合宪性审查问题上学者持不同意见。目前,采用比例原则作为合宪性审查标准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三阶论结构”恰好构成合宪性审查的三重审查标准。根据合宪性审查的现行制度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委会可以对目前轻罪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展开事中审查,从而避免轻罪立法对比例原则的过度违反。总之,目前已经建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足以对抗轻罪立法的任意。但是在我国建立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尚待时日。
(三)硬法与软法的有机融合
在价值多元、文化多元、身份多元和利益多元的背景下,多元主体共治是走向善治的必然要求。由此,轻罪善治的法治建构不能只依赖硬法,还必须广泛依赖软法,走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的法治之路。国家法律规则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正式制度,属于硬法。习惯、村(乡、居)规民约、行业规则及自组织自治规则表现为一套社会规则体系,属于非正式制度,是软法。那么轻罪治理中如何建构一种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的善治机制呢?首先,建设法理型权威的农村法治。中国基层社会有着千年沉淀的威权意识,崇尚习惯威权的思想尚难以彻底改变,因此,村民法治不可避免具有传统型权威的属性。有鉴于此,村民法治须脱离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的羁绊,而迈向法理型权威。(1)只有法理型权威的农村法治,才有利于习惯、村(乡、居)规民约、行业规则、自组织自治规则融入国家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中。(2)只有法理型权威的村民法治,才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例如,随着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非监禁刑适用比例的提高,如何保障社区不受犯罪的侵害成为基层社会的关切点。显然,只有法理型的村民法治才可以修复遭遇犯罪破坏了的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积极关系,恢复各共同体成员之间因为规范被冒犯之后的利益均衡。总之,只有建立法理型权威的村民法治,轻罪善治的法治条件才得以满足。其次,推动村(乡、居)规民约融入国家硬法的基本精神和目标体系。如前文所述,“枫桥经验”是中国轻罪善治的典范。以诸暨枫桥的村(乡)规民约为例,其早在1977年,就制定了融入国家硬法基本精神的自治规则——《枫桥区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治安公约》。该文本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较早制定的村规民约,其制定的依据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精神,明显融合了国家硬法成分。又如,诸暨市枫桥镇1987年制定的《枫桥区乐山乡大溪村村规民约》、2006年的《枫源村民主治村规程》、2008年的《陈家村村规民约》都是将国家硬法目标融入村公共事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典范。此后,诸暨市通过推动村(乡、居)规民约、社区公约等社会自治章程的修订与完善工程,进一步提升村(乡、居)规民约融入国家硬法的法治程度。总之,推动村(乡、居)规民约融入国家硬法的目标体系框架内有助于奠定中国轻罪善治的法治基础。最后,建设动态、开放、透明的中国基层轻罪治理机制。硬法与软法的有机融合建立在一种动态、开放、透明的基层轻罪治理机制基础之上,由此,本文提出以下路径策略:其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轻罪治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基层民众对轻罪治理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其二,积极主动征集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村(社区)干部群众对轻罪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对轻罪治理的看法和想法,不断改进中国基层轻罪治理的方式;其三,构建“嵌入式”的社会参与机制,让基层群众参与到中国基层轻罪治理实践活动中。建立一种动态、开放、透明的中国基层轻罪治理机制有助于促进硬法与软法的有机融合,促进我国轻罪治理趋向善治。

三、轻罪善治的路线选择


基于善治的参与性,中国轻罪善治应坚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之所以是轻罪善治的路线,是因为轻罪善治要求大幅提高我国法院的非监禁刑判决率、缓刑适用率,同时要求降低拘留率、逮捕率。由此,社区待决犯以及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将随之明显增加,但是社区基层的警力资源、公共资源却难以增加。显然,群众路线是弥补公共资源缺乏的有效途径。一般地,轻罪治理实践中群众路线的强度越强,则轻罪善治的程度就越高。善治的平等与包容要素要求,轻罪治理中社会所有成员,尤其是社会中的脆弱群体,例如,在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轻罪犯)的家庭成员不仅感觉未被排除于主体之外,而且有机会维持和提升他们的生活状况。基于善治的平等与包容要素,轻罪治理须走群防群治之路。以共识为导向的善治要素要求,轻罪治理须协调各方不同立场,以达成最广泛的共同利益。由此出发,轻罪治理须走专群结合之路。当然,从我国轻罪治理的群众路线出发,群防群治、专群结合也是群众路线在轻罪治理中的具体体现,而群众路线、群防群治、专群结合亦可谓轻罪善治的构成要素。轻罪治理中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一方面,轻罪治理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一切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是轻罪治理的力量源泉,轻罪治理中要将人民群众关于轻罪治理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然后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群众路线须满足善治的参与性要素。善治的参与性要求在社会与政府之间直接建立联系,而这种直接的联系接只能通过群众参与来实现。
群防群治路线是指轻罪治理通过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实施治安联防,实现治理目标。轻罪治理中群防群治路线必须满足善治的平等与包容性要素。平等与包容的善治要素是指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感觉自己是社会中的重要一员,没有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群防群治的平等与包容性要素体现为: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尤其是边缘群体能享有轻罪治理成效带来的生活改善和被社会所接纳的快乐。专群结合路线是指轻罪治理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门机关发挥关键作用,群众组织发挥基础作用。专群结合路线较早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西北局)发起的锄奸保卫行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专群结合路线作为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专群结合路线须满足善治的以共识为导向要素。以共识为导向的善治要素要求,对何为社会成员最好的利益问题,需要协调与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并能最终就什么是最好的利益达成广泛共识。专群结合路线以共识为导向要求,对什么样的轻罪治理能带给群众最好的利益的问题可协调各方立场,在专门机关和群众组织之间达成最广泛的共识。那么中国轻罪治理路线如何才能运行在善治的轨道上呢?通过对中国轻罪治理典范——“枫桥经验”的分析,促进中国轻罪治理路线运行在善治轨道上的根本进路是:建立一种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机制。缺乏一种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机制,轻罪治理路线即便具有了前述善治三要素的某些特征,也只能是昙花一现,而不能持久。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主要有三种形态。其一,通过考察早期“枫桥经验”,可以发现中国轻罪善治恰好建立在一种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的基础之上。20世纪60年代,诸暨枫桥捕人少、治安好的根本原因正是有着一种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机制存在。其二,20世纪90年代,诸暨市也没有形成如同中国基层其他一些地方那样的失范结构,而是存有着一种网状协作的有机团结社会结构,可见中国轻罪善治的成功密码在于建立网状协作的社会有机团结机制。其三,通过对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的考察,可发现中国轻罪善治建立在被称为社会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基础之上。
(一)建立劝导协作的社会有机团结机制
“枫桥经验”是中国轻罪治理的典范。20世纪60年代,枫桥基层社会就存在一种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而非“压制型”的机械团结。20世纪50年代,我国先后开展了土地革命、镇压反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其中针对“四类分子”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对中国社会的团结结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年的“四类分子”被视为社会另类,他们是被专政的对象,是阶级敌人,甚至不具有社员资格。通过对“四类分子”的改造运动,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凝固型的稳定。20世纪50、60年代,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着一种“压制”型的机械团结结构。然而,诸暨枫桥的社会结构却有着不一样的属性。当时,诸暨枫桥名为诸暨县枫桥区,辖区七个公社,共6.5万人,其中有“四类分子”911人。他们中有163人有不同程度的破坏活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要求逮捕其中的45人。后通过发动群众,对他们进行说理教育,枫桥区将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没有捕人,也没有抓人。1964年-1967年间,枫桥区每万人的逮捕人数低于诸暨县平均水平,刑事立案率也低于诸暨县平均水平。那么诸暨枫桥究竟是如何做到捕人少、治安好的呢?一言以蔽之,就是群众通过说理教育(劝导),“四类分子”接受教育改造。在我们对诸暨枫桥钟瑛村党支部老支书的一次深度访谈中,这位老支书小心翼翼地拿出多份20世纪60代“四类分子”的“悔过书”,这些悔过书至今保存完好。透过悔过书,我们可以发现诸暨枫桥基层党支部对“悔过人”的珍视,此其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团结协作,此其二。由此,20世纪60年代,诸暨枫桥的基层社会存在一种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结构。如前所述,在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基层社会大量存在一种压制型的机械团结结构,而诸暨枫桥却有着一种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特征。可见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正是枫桥捕人少、治安好的根本原因。总之,即便一个社会整体处于压制的环境状态,轻罪治理至少应建立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这是中国轻罪善治的根本路径。也只有如此,中国式轻罪治理才能不断走向善治。总而言之,压制型的机械团结无论如何都不是轻罪善治的应有图景。
(二)建立网状协作的社会有机团结结构
改革开放后,中国基层的大部分地区形成了均质性多元权力分配的格局,政府的正式组织对中国基层的权力影响显著减弱,犯罪率亦随之持续快速上升。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进入较长时间的犯罪高发期,且犯罪率呈持续快速上升状态。但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国犯罪率持续高发之时,诸暨枫桥的犯罪率却呈整体下降态势。据统计,1993-2004年间诸暨枫桥的刑事立案率平均为160起/10万人口,而浙江省刑事立案率平均为520起/10万人口,前者仅为后者的30.8%。2003-2004年,浙江省刑事立案率呈快速上升,2003年为211起/10万人口,至2004年,刑事立案率上升至1114起/10万人口,上升了528%;而诸暨枫桥的刑事立案率则自2002年始呈缓慢下降态势,尤其在2001-2004年,枫桥的犯罪率逐年下降。通过对枫桥基层治理状况的调查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枫桥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体现为多元倾斜式分配格局。枫桥基层权力的运行结构既不是完全的多元权力分配格局,也非完全的倾斜式权力分配格局,而是二者的结合,即多元倾斜式权力分配格局。显然,这一多元倾斜式权力分配格局促进了一种网状协作的社会有机团结结构的生成,而这正是枫桥犯罪率低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轻罪善治之群众路线的根基在于建立一种网状协作的社会有机团结结构。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建立以市场为连接纽带的网状社会结构。枫桥的市场经济发达。20世纪90年代,枫桥被誉为“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镇乡典型”。在枫桥,连接基层社会这张网上的结是市场,而协作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可见,20世纪90年代,诸暨枫桥并未形成一种以家族为纽带的网状结构,而是形成了一种以市场为连接纽带的网状社会结构。其二,建立发达、完善的社会自组织体。枫桥社会自组织繁多,涉及的领域包括:矛盾纠纷调解、群防群治、公益慈善、文化体育。浩如繁星的社会自组织体发挥着整合基层社会的作用,从而最终促成一种网状协作的社会有机团结的结构。其三,公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例如,据统计,枫桥村民参与社会组织的成员占总人口的比率达31.9%。2021年,诸暨枫桥共有2.3万民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他们广泛参与治理实践,促使枫桥基层的权力格局向市场导向、有序竞争和发展协作方向倾斜。
(三)建立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
自2011年始,全国法院判决的轻罪案件数明显增加。据统计,2013-2020年年,全国法院判决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人数占有罪判决人数的平均比率为82%。根据对2013-2019年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判决书全样本数据分析,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为诸暨枫桥的样本(n=556)中被处以轻罪的平均比率90%。据此,诸暨枫桥的轻罪案件判决比率高于全国平均比率8个百分点。通过考察新时代“枫桥经验”,我们可以发现诸暨枫桥的轻罪治理路线之根在于建立一种融共建、共治、共享于一体的网状共生有机团结结构。总的来看,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的建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建立一张以业缘为连接纽带的共建网。新时代中国基层的网状共生不再以血缘、地缘为连接纽带,而是以业缘为连接纽带。连接这张网上的结是生活中公共事务治理。其二,建立一张以解决公共问题为连接纽带的共治网。如果基层群众的生活问题得到了解决,那么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也就减少了,犯罪率就会降低。其三,建立一张以追求善的生活为连接纽带的共享网。例如,诸暨市为恢复河湖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又如,诸暨市通过建设“15分钟便民生活圈”,形成“邻里互助”“邻里有爱”的社区文化。再如,诸暨市着力构建“舒心、省心、暖心、安心、放心”的幸福美好家园,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轻罪司法的善治之策

     

轻罪司法的善治之策应当包括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轻罪判决的轻缓化两个方面:其一,基于善治的整体性要素构成,轻罪治理既要注重前瞻性,又要协同公、检、法、司四机关之间不同的治理目标。由此,对于轻罪,司法机关的审前处理措施要趋向宽和。例如,如果法院判决拘役六个月,而有关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包括刑事拘留时间在内的审前羁押时间差不多就到了六个月,则司法机关的审前处理措施明显违反了善治的整体性;其二,善治的响应性要素要求轻罪治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要根据不同的轻罪类型施以不同的政策。由此,对于轻罪,法院的判决要趋向轻缓化。例如,对于轻微罪、级轻罪宜判决非监禁刑;而对于级轻罪,应当适用缓刑;唯对于级轻罪,才考虑判处监禁刑。

(一)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轻罪审前处理措施过于严厉,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一审候审的时间太长,司法机关的审前处理措施较为严苛。根据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一审刑事案件样本数据的计算,全国拘留羁押时长在14日以内的样本数占总数的比率平均为51.3%(n=75873),逮捕羁押时长在92天以内的样本数占总数的比率为58%(n=39971),一审刑事案件在62日内审结的样本数占样本总数的比率为71%(n=68593)。试问:全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中真有48.7%的嫌疑人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有42%的案件属于复杂案件?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从判决结果看,当前全国法院判决的轻罪率在80%以上。另据统计,2013-2020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人数占有罪判决人数的平均比率仅为10%。

其二,拘留率、逮捕率高,司法机关的审前处理措施较严厉。有关轻罪的拘留率、逮捕率的问题,前文已有详述,此处欲就所有犯罪的逮捕率问题予以讨论。根据对《中国法律年鉴》数据的计算,自1990-2007年这18年里,我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人数与全国法院判决有罪人数二者之比(逮捕率)均大于1,说明几乎任一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均被采取过逮捕措施。至于逮捕率大于1,很可能是由于案件不在当年度审结造成的。直至2008年,逮捕率才降至96%;自2008年始,逮捕率显著下降,至2019年,降至66%。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全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数据的计算,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不包括两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的逮捕率为57.9%(n=231266)。可见,轻罪嫌疑人的逮捕率确实较高。

只有宽和的轻罪审前处理措施才有利于促进轻罪治理趋向善治、走向善治时代。孟德斯鸠指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有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认定为有罪。在民事上的法律可以比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不需要许多强大的力量”。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实现我国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第一,废除针对轻微罪、级轻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逮捕、侦查羁押强制措施。第二,对必须采取拘留、逮捕、侦查羁押强制措施的级轻罪、级轻罪嫌疑人,建立审查机制,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针对轻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侦查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第三,对必须采取拘留、逮捕、侦查羁押措施的级轻罪、级轻罪嫌疑人,缩短审前羁押的期限,在实行拘捕合一机制的前提下针对轻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最长期限不宜超过37天。第四,大幅提高轻微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率。例如,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9-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情况统计,经计算,全国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为12.9%。由于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比例较低,嫌疑人较难通过诉讼获得无罪判决,因此对于轻微罪案件嫌疑人,检察机关宜大幅提高不起诉率。第五,缩短对轻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期限。

(二)轻罪判决的轻缓化

如前所述,我国轻罪司法存在非监禁刑判决率极低、缓刑适用率较低的明显不足。除此之外,还存在无罪判决率、假释裁定率极低的弊端。鉴此,本文提出如下促进轻罪判决轻缓化的建议。(1)大幅提高轻罪被告人的非监禁刑判决率。如前所述,我国轻罪的非监禁刑的判决率仅为1.2%。据调查,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轻罪的非监禁刑判决率较高。例如,根据对2006-2022年德国司法数据的统计,进入合议庭审理的约80%案件的轻罪被告人被单处罚金,另有10%以上的轻罪被告人被处以缓刑,余则约百分之几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决为实刑。2022年,德国刑事司法系统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有647374人,其中被处以监禁刑的只有43623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比率仅为6.7%。也就是说,2022年,德国非监禁刑的判决率高达93.3%。(2)大幅提高轻罪被告人的无罪率。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全国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1988-2021年的34年里,全国法院判决无罪人数占生效刑事判决总人数的平均比率为0.38%。可见,我国法院判决的无罪案件占比极低。根据我们对2010-2022年美国联邦司法统计局的司法数据的计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治安法官审理的严重的轻罪案件的定罪率平均为67.8%。据此,对于严重的轻罪案件,美国法院判决的无罪率约33.2%。另外,根据美国学者阿曼达·阿甘(Agan)等对马萨诸塞州萨福克郡地方检察官办公室2004-2020年非暴力轻罪数据(n=67060)的统计分析,非暴力轻罪被告人的定罪率为21%。(3)大幅提高假释裁定率。据统计,2007-2016年,我国假释率(假释人数与在押服刑人员人数的比率)平均仅为2%。可见,我国法院裁定的假释率确实太低。世界一些国家的假释裁定率较高。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数据,1980-2020年,美国假释裁定率平均为58%,假释人数占监禁人数的比率最低维持在51%以上。

五、轻罪善治的目标之本


善治的有责性要素要求,轻罪治理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促进犯罪率的降低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减少。善治的有效性要素要求,公共权力运行的结果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对可支配资源加以充分利用。基于善治的有责性、有效性二要素,轻罪善治的根本目标既指善治自身,即轻罪治理的有效性目标,包括:拘留率低、逮捕率低、一审审理期限短、不起诉率高、非监禁刑判决率高、无罪率高、缓刑适用率高,又指轻罪预防的有效性目标,即犯罪率低、再犯罪率低。详言之,犯罪率低、再犯罪率低的轻罪预防目标不是通过一种严厉的轻罪立法、轻罪审前处理、轻罪司法来实现,而是在善治基础上实现的。轻罪治理只有同时实现前述两个根本目标,轻罪善治的有责性、有效性二要素才得以满足。
(一)轻罪预防的有效性检验
那么,轻罪预防的有效性目标能基于轻罪治理的有效性目标而实现吗?从人类理性的角度来考量,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贝卡利亚指出,良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而良好的立法也是一门最大限度增加幸福和将痛苦降至最低程度的艺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预防是主要的、唯一普遍存在的刑罚目的”。罗斯科·庞德指出,“我们必须以一种明智和实际的方式来应对社会中的各种犯罪,因此,必须放弃报应主义刑罚论”。如果从实证的角度考量,前述问题的答案又将如何呢?为全面准确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对《中国法律年鉴》2002-2021年刑事案件判决相关数据和美国2010-2022年联邦司法统计相关数据加以比较。对于《中国法律年鉴》年度数据,经计算,创设以下变量:管制刑判决数(a1)、罚金刑判决数(a2)、缓刑人数与有罪判决人数的比率(缓刑适用率,a3)、逮捕人数占起诉人数的比率(逮捕率,a4)、无罪人数占生效刑事判决人数的比率(无罪率,a5)、假释人数占有罪判决的比率(假释率,a6)、犯罪率。采用回归分析法,将犯罪率作为因变量,a1作为自变量(p=0.000),创建管制刑有效性回归模型(y1=0.967-0.463×a1),模型的R2为0.507。据此,管制刑判决数与犯罪率二者之间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即:法院判决管制刑的件数越多,则犯罪率越低。同样地,将a2(p=0.029)、a5(p=0.001)作为自变量,创建罚金刑、无罪率有效性回归模型(y2=0.922-0.192×a2-54.644×a5),模型的R2为0.451。据此,罚金刑判决数、无罪率与犯罪率之间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即罚金刑判决的件数越多,则犯罪率越低;无罪判决率越高,则犯罪率越低。对2010-2022年美国联邦司法统计数据,创设以下变量:刑事立案数、轻罪罚金刑判决率(b1)、轻罪缓刑率(b2)、起诉率(b3)、联邦治安法官案件处理率(b4)、不起诉率(b5)、轻罪案件无罪率(b6)。采用前述相同的方法,将刑事立案数作为因变量,将b1作为自变量(p=0.019),创建罚金刑判决率回归模型(y3=1.720-4.269×b1),模型的R2为0.516。据此,罚金刑判决率与刑事立案数二者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即罚金刑判决率越高,则犯罪率越低。同样地,将b5作为自变量(p=0.000),创建不起诉率有效性回归模型(y4=2.051-8.522×b5),模型的R2为0.805。据此,不起诉率与刑事立案数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即不起诉率越高,则犯罪率越低。将b4、b6(p=0.045)作为自变量,创建无罪率有效性回归模型(y5=0.53+2.593×b4-2.44×b6),模型的R2为0.897。据此,轻罪无罪率与刑事立案数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即轻罪无罪率越高,则犯罪率越低。
综上,轻罪预防的有效性目标可以通过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轻罪判决的轻缓化来实现。其一,根据模型检验结论,不起诉率与犯罪率具有显著性负相关。可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需持续提高对轻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率。其二,管制、罚金非监禁刑判决率越高,犯罪率越低。鉴此,我国法院当持续大幅提高非监禁刑判决率。其三,无罪判决率越高,则犯罪率越低。目前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过低,为有效促进我国轻罪治理迈向善治,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院需持续提高无罪的判决比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基于我国轻罪治理数据,还是基于美国联邦司法统计数据,本次检验中均未发现缓刑适用率、逮捕率、假释率与犯罪率之间的相关性。尽管如此,它们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仍有待于后续进一步检验。
(二)法院调解实践
基于法院调解这一最具中国特色的红色司法基因,我们认为,法院调解实践是实现轻罪善治目标的有效途径。那么法院调解究竟能否有效实现轻罪善治的目标,促进中国轻罪治理趋向善治呢?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收集了1986-2020年间的民事一审审结数、民事一审调解结案数。据此,计算民事一审调解结案数与民事一审审结数二者的比率(后文简称调解结案率)。根据统计,自1986-1997年的10年里,调解结案率均大于0.5,即民事一审案件半数以上以调解形式结案。自1998年始,调解结案率持续小于0.5,并持续下降,至2020年,降至0.24。采用线性回归分析,分别将1986-2020年刑事立案率、犯罪率、逮捕率作为因变量,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自变量,创设法院调解之刑事立案率、犯罪率、逮捕率回归模型。三个回归模型的R2分别为0.599、0.6、0.529,说明三个模型的拟合度分别为一般、较好、一般。根据线性回归方程,模型可分别写为:y刑事立案率=1.179-1.434×调解结案率;y犯罪率=0.994-1.444×调解结案率;y逮捕率=1.179-1.434×调解结案率。根据模型的检验结果,调解结案率与刑事立案率(p=0.000)、犯罪率(p=0.000)、逮捕率(p=0.000)存在显著性负相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率每增加1个单位,则刑事立案率、犯罪率、逮捕率分别下降1.793、1.444、1.434个单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法院调解结案率越高,则犯罪率越低、逮捕率越低。质言之,法院调解实践是实现轻罪善目标的有效途径,有助于促进我国轻罪治理趋向善治、走向善治时代。

结  语


在轻罪判决率高达80%以上的背景下,高拘留率、高逮捕率、高监禁率、过长的侦查羁押及一审候审,无论如何都不符合轻罪善治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轻罪治理中主要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轻罪的重刑化倾向,即对轻罪判处较重的刑罚,盖因刑法分则罪名的刑种跨度过大所致;二是轻罪的重罪化倾向,即轻罪审前处理的严厉性,盖因对犯罪的报应刑观所致。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持续推进,第一种不良倾向已得到控制,但当前第二种不良倾向较为严重。显然,消极刑法立法观下的重罪立法论在政治宽和的时代具有进步意义,但一旦面临“严打”之类的压制政策时,则轻罪治理难以趋向善治。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轻罪司法的轻缓是轻罪司法善治的必由之路,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只能建立在善治的基础之上,不能单纯建立在一种严厉的轻罪司法基础之上。


本文责任编 马治选

因篇幅限制,略去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编辑:孙禹杰

审核:寇   蓉

签发:马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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