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不足百元却获刑一年:网络传播违法成本有多高?

文摘   2024-12-24 16:50   陕西  

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不足百元却获刑一年:网络传播违法成本有多高?

导语


网络平台的便捷让信息传播更加广泛,却也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近日,甘肃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两名被告人因非法传播淫秽视频,获利金额虽不足百元,但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本案警示了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2023年初,甘肃大学生路某某通过QQ以极低的价格从好友处购买含有淫秽视频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整理后在多个QQ群发布广告,以“3米500部”的价格售卖淫秽视频文件。据统计,他向黄某等5人出售视频340部,非法获利15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这些视频中336部为淫秽物品。
另一名被告田某某在同一时间段内通过加入QQ群获取淫秽视频,并以“1元500部”或“2元500部”的价格售卖。他向14人传播了总计23463部疑似淫秽视频,其中196部被鉴定为淫秽物品,非法获利40余元。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案发后,路某某主动投案,田某某配合调查,两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法律解读


1.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二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 微利不微罪:获利金额为何不影响定罪?
刑法并未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设立“获利金额”门槛,而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尽管两名被告的非法收入极少,但行为本质在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对社会风气及未成年人保护构成潜在危害,因此仍需依法惩治。
3. 自首和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行为可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则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被告人处罚力度。本案中,二人均主动配合调查并认罪认罚,依法被判缓刑并适当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




案件看法


网友A: 微小的利益换来一年的刑罚,真是不值得,这些大学生法律意识太薄弱!
网友B: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不容忽视,案件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网友C: 这类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处罚不仅是惩戒,更是警醒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




结语


本案提醒我们,网络行为虽隐蔽,但并非无法律约束。即使非法获利金额较少,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仍会被严肃追责。对于社会大众尤其是年轻群体来说,加强法律意识、拒绝触碰法律底线,是对自身和社会负责的重要体现。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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