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与劳务关系的界限,老板支付补偿却免赔偿责任

文摘   2024-12-31 16:50   陕西  

好意施惠与劳务关系的界限,老板支付补偿却免赔偿责任

导语


情谊行为导致伤害,责任如何划分?本案中,销售员黄女士在与老板孩子玩耍时不幸受伤,引发了双方对赔偿责任的争议。让我们通过案件了解“情谊行为”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




案情回顾


黄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销售员,一天,老板的孩子来到店里玩耍。黄女士与孩子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戏,不料两人在追逐过程中不慎摔倒,黄女士因伤住院。事后,老板支付了黄女士医疗费和两个月工资共计4万余元,双方签署补偿协议。
几个月后,黄女士身体恢复回到店里工作,但因工作地点变更离开家具店。次年,黄女士就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板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黄女士与孩子玩耍属情谊行为,非劳务活动,老板无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仅依据协议支付4万余元补偿。黄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1. 情谊行为与劳务关系的界定
情谊行为指无意设定法律权利义务,仅出于善意实施的使他人受惠的行为。本案中,黄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与销售工作无内在联系,属于其个人行为,难以认定为履行职务的劳务行为。老板并未指示黄女士看管孩子,也未因此支付额外报酬,故此情形应认定为情谊行为。
2. 黄女士受伤的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均无过错时,应分担损失。黄女士在玩耍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存在一定责任。老板虽从黄女士行为中获益,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法定赔偿义务。基于公平原则,老板作为受惠方予以适当补偿。
3. 协议补偿金额的效力
双方已签署协议明确补偿金额,协议符合合法性和自愿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老板在诉讼中仍承认该金额,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反映出协议的约束力和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




案件看法


网友A:情谊行为虽出于善意,但仍需量力而行,安全意识不能忽视。
网友B:协议解决纠纷是理智之举,黄女士事后扩大赔偿要求欠缺合理性。
网友C:好意施惠不能强加法定责任,法律公平兼顾双方利益。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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