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追缴社保引争议:劳动者维权胜诉,协议免除条款被判无效

文摘   2024-12-31 16:50   陕西  

离职后追缴社保引争议:劳动者维权胜诉,协议免除条款被判无效

导语


劳动者离职后,是否还能追讨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能否免除法定缴费义务?本案从一场有关社保补缴的争议入手,探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及权利。




案情回顾


周某在离职时与甲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不再就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离职后,周某向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甲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经社保中心稽核,甲公司补缴了部分社保费用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甲公司认为周某违反协议第9条,擅自追讨社保补缴导致公司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协议而免除,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1. 社保缴费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该义务不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9条试图通过约定排除法律责任,显然无效。
甲公司未依法为周某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需自行承担滞纳金和罚款。周某有权向社保中心申请稽核,要求补缴社保费用。
2. 滞纳金与罚款责任归属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应承担滞纳金及罚款。周某的投诉是合法行使权利,不构成协议违约。滞纳金和罚款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甲公司需自行承担。
3.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劳动者享有依法追讨社保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任何约定而受限。本案中,周某追讨社保费用,是在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法院驳回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和道歉的诉求,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件看法


网友A: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协议能免除的,劳动者维权天经地义!
网友B:滞纳金和罚款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把责任推到劳动者身上。
网友C:劳动者在离职后还能追讨社保费用,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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