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离婚证件抵押房产,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文摘   2024-12-30 17:25   陕西  

伪造离婚证件抵押房产,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导语


在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况下,房屋抵押交易可能隐藏巨大的法律风险。若抵押材料存疑而银行未尽核查义务,是否能主张善意取得?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解读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刘某以其名下甲、乙两处房产作为抵押,分别向某银行薛城支行贷款85.6万元和120万元。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其中离婚协议书载明甲房产归刘某所有。然而,离婚协议书并未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常住人口登记卡也显示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
抵押登记完成后,刘某的配偶王某得知此事,认为甲、乙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其同意不能抵押,遂将刘某及某银行薛城支行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注销抵押登记。




法律解读


1. 无权处分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146条等规定,合同是否有效需综合考虑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刘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形式上具备法律效力,但因刘某未获得房产共有人王某的授权,其对房产的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
2.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主观善意;
以合理价格转让;
已完成登记。
法院认为,某银行薛城支行虽完成抵押登记,但提交的材料存在多处明显疑点:
离婚协议书未加盖民政局公章,仅处分甲房产,乙房产权属无说明。
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婚姻状态与离婚协议书内容矛盾。
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在材料多处矛盾的情况下,银行未进一步核实,即认定刘某有处分权,属于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3. 银行的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要求银行对抵押物权属及申请人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银行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仅依赖形式审查便完成抵押登记,导致其无法获得善意保护。法院最终判决注销抵押登记。




案件看法


本案对夫妻共有房产的抵押及银行的审查义务提出警示,引发热议:
网友A:银行未尽核查责任确实有过失,但也说明伪造证件的危害性亟需防范。
网友B: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共有房产的处分权必须得到所有共有人同意。
网友C: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在审核材料时更加严格,否则金融风险无法避免。




法官提醒


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超越形式审查,针对材料的真实性及抵押物的实际权属进行全面核查。此外,共有人对房产的处分需明确授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风险。公众在涉及房产交易时,务必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材料真实性保持警觉,以保障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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