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至21日这个周末,资本市场圈相关人士都在关注证监会《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下称“《十六项措施》”)。而同日对外公布的由包括证监会在内的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商财发〔2024〕59 号)(下称“《若干措施》”)被大家忽略了。
十部门《若干措施》对外发布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20:01,晚于证监会的《十六项措施》,其风头被证监会的《十六项》措施完美抢过。从十部门《若干措施》和证监会《十六项措施》措施的落款时间看,十部门《若干政策措施》恰也是证监会《十六项措施》的基础。
《若干措施》对科技型企业融资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一级、二级都将有深远的影响。
商务部财务司在介绍《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时指出:
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近年来,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投向境内科创领域。与此同时,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投资渠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畅、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当前,科技型企业面临广阔发展机遇,对更大力度、更多层次、更宽渠道融资支持的诉求也进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和调研,针对行业企业诉求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形成了《若干措施》。
本团队特将《若干措施》及商务部财务司的解读要点进行发布。
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财发〔2024〕59 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2024 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兑。
商务部解读:关于申请准入,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商务部解读:关于外汇管理,将在落实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础上,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商务部解读:关于经营监管,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商务部解读: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对于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尤其是人民币债券能帮助其补充资金来源、降低汇兑成本。相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有序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同时,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2023年,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合计1545亿元,同比增长82%。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指导沪深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常态化发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商务部解读:相关部门将继续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深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组织专项路演活动,为早期硬科技项目和一线投资机构搭建深度对接平台,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支持境外机构加大对企业梯度培育、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的投入;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合作设立相关基金,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商务部解读:将继续梳理提出需求清单,为境外机构提供便利,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精准对接;科技部将在全国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评价工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授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数据资源优势,探索全维度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授信参考,近三年已助企融资超过7800亿元;持续开展细分领域硬科技属性评价标准建设和评价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上市重点培育体系,推动境内外各类资本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务。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长期签证。
商务部解读:对于境外机构投资经营涉及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外交部将通过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支持办理长期签证等,便利其人员往来。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经营水平。
商务部解读:相关部门将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
商务部解读: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同时,继续推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深化务实合作,加强香港科技型企业国际融资平台作用。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施行至2024年3月底,已办结122家企业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备案,其中71家企业拟赴香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商务部解读: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修订重大资产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近期进一步从分类监管、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支持“两创”公司协同效应并购、支持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等四方面优化并购重组有关制度,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本团队律师解读:在国内IPO常态化严监管的趋势下,相关市场机构应重视并购退出渠道。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商务部相关解读: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近年来,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份额转让试点,各地出台了一些支持性政策措施,推动市场生态建设,并搭建了基于区块链的交易系统。截至目前,7个省市实现私募份额转让231.72亿元、私募份额质押融资316.07亿元。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商务部解读: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近期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在投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操作成本较高,总体不够便利。针对境外机构需求,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可见与《若干措施》配套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本团队律师解读:根据《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投资多家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可按以下程序操作,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1)境外机构直接联系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2)税务总局确认后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3)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涉及上述境外机构的,结算机构将通过电子化渠道及时通知各上市公司;(4)(四)各上市公司收到结算机构有关通知,适用已取得《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情形,按照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使相关境外机构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5)境外机构按照上述操作流程直接享受协定待遇后,需按照现行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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