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第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成立前缴足注册资本。”
这些规定的变化将对实务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带来较大影响,本文特从实务的视角,对发起人在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出资方式作出分析。
从法理而言,公司成立之前,公司无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发起人所认购的货币资金实际上并不能向公司缴纳。
在新《公司法下》,实务操作上,向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需要借鉴原注册资本实缴制下的操作方式。可考虑由银行开立实收资本接收专户,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开立相关账户后,再将发起人缴纳的款项从实收资本接收专户划转到公司的基本账户,并注销实收资本接收专户。因此,银行方面需要推出相应的服务。
从法理而言,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并不存在发起人将出资缴给公司的可能性,只有当发起人缴纳的出资转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后,才能视为发起人完成了对公司的出资缴纳。因此,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能将款项划转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则不应认定为发起人完成了出资的缴纳。
如果发起人以相关动产缴纳出资的,则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又如何向公司进行缴纳呢?
如果认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无法接收发起人以动产进行的出资,则意味着发起人不能以动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
从便利股东出资、资本形成和方便营商的角度而言,应允许发起人以动产进行出资。发起人以动产出资的,可由发起人指定的出资接收人员接收该等动产,出资接收人员接收该等动产后,即视为发起人缴纳了相应的出资。
当然,对于用于出资的动产,应在实际缴纳前办理资产的评估手续。
从法理角度而言,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资产(如房产、股权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只有在其过户给公司后,才算完成实缴。否则,应该不能算完成实缴。
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发起人用作出资的需要过户的资产并不能过户登记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鉴于新《公司法》又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的要求,原则上而言,发起人不能以需要办理过户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发起人以债权出资的,发起人与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债权转让给公司,即应视为债权权属发生变化。
从便利公司成立的角度而言,股份有限成立时,可以由发起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表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起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由相关人员代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债权,视为发起人已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相应的出资。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重回注册资本实缴制,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方式选择,也将致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本的增加。
期待下一次公司法修订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重回认缴制,如担心交易安全问题,可以考虑要求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缴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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